外国民族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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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一、民族音乐、世界民族音乐与外国民族音乐

(一)民族音乐

在英语中,民族音乐被称为“ethnic music”,原意是“少数民族的音乐”,也就是占统治地位的多数民族,把具有少数民族风格的音乐称为“ethnic music”。然而,随着民族音乐学学科的发展,这一观念也在逐渐演变。从当代民族音乐学者的立场看,各个民族的音乐都具有各自的固有性,对此不能强加上高低优劣的区别;它们都具有各自的文化价值,而不能以所谓“欧洲音乐是最为优秀”的错误观点来否定和轻视东方音乐和其他民族的音乐。因此,当今对“民族音乐”大致有广义与狭义的两种理解。

广义地说,“民族音乐就是各民族的音乐,是在民族或者一定的文化和社会集团中所共有并被继续传承的音乐总体”[1] 。对于中国来说,是既包括扎根于各民族生产劳动和社会生活、经长期历史发展而形成的民间音乐、文人音乐、宫廷音乐、宗教音乐等传统音乐,也包括近现代由中国作曲家创作的接受欧洲音乐影响的歌曲、器乐曲、交响曲、大合唱、清唱剧、新歌剧等各种各样的音乐作品。

狭义地说,民族音乐指的是扎根于各民族生产劳动和社会生活的、具有该民族的音乐形态特征的传统音乐。对中国来说,包括民歌、歌舞音乐、曲艺音乐、戏曲音乐、民间器乐、七弦琴音乐、词调音乐、宫廷朝会音乐、祭祀音乐、导迎音乐、宴享音乐、佛教音乐、道教音乐等。

由于篇幅的限制,也为了更便于理解各民族音乐的固有特征,本书所涉及的各地区、各国、各民族的音乐,以狭义的“民族音乐”(即:各民族的传统音乐)为主。

(二)世界民族音乐与外国民族音乐

当今,世界民族音乐已在许多国家成为大、中、小学校音乐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世界上各地区、各国家、各民族的音乐为教学内容的一门课程。但是由于在我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的专业必修课中有《中国民族音乐》课程,以讲授中国民族音乐(尤其是中国传统音乐)为教学内容,为不造成内容上的重复,将中国以外的定名为《外国民族音乐》。因课时的限制,也因所掌握外国民族音乐资料的不完全,本书难以对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民族音乐体裁形式、乐种、乐器、乐曲作全面介绍,只能按音乐文化区作概略介绍。在东亚音乐文化区中,中国民族音乐是不可或缺的具有重要影响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在实际教学中,仍然必须涉及中国的民族音乐文化。从这一层意义上说来,《外国民族音乐》与《世界民族音乐》是有某些重叠、交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