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在石柱上的法律
1901年12月的一天,天气晴朗,由法国人和伊朗人组成的联合考古队伍像往常一样进行着发掘工作,这支考古队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古波斯文化。这一天,他们在伊朗一个名叫苏撒的古城发掘出的石块轰动了整个世界——那是三块黑色的玄武岩,拼在一起,是一个完整的大石柱。底部圆周将近2米长,有2.25米高,石柱的上部是65厘米高的浮雕。浮雕内容清晰精致,惟妙惟肖,右边是端坐在宝座上的太阳神沙玛什,古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就恭敬地站在古巴比伦最高神沙玛什的前面,等待沙玛什授予他象征帝王权力的权标。石碑的下半段,是用楔形文字刻写的法典铭文,这就是著名的《汉穆拉比法典》。
对于古巴比伦王国而言,汉穆拉比是一位有着伟大成就的传奇人物,在他统治时期,历法被确立,畜牧业得到了长足发展,河道得到了清理,航运也开始恢复;他还关心税收,勤于处理各种案件,在他的努力下,古巴比伦王国日渐强盛。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汉穆拉比发现,每天要处理的申诉案件太多,所以就命令下属将各地方以及其他时期的法律文献集合起来,融入当时人们的行为习惯,制定了一部成文法典。
这部法典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序言部分就镌刻在石柱上,即宣扬汉穆拉比受命于神;结语则是颂扬汉穆拉比的功绩。
我们所熟知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正是出自此部法典。所谓“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即法律所说的“同态复仇法”。比如,甲和乙发生了争斗,甲被乙打瞎了一只眼睛,那么甲就可以要求打瞎乙的一只眼睛作为赔偿;乙被甲打断了骨头,那么也可以要求打断甲的骨头。甚至有这样的规定:工匠为屋主建造房屋,如果房屋质量不过关,倒塌了,而屋主的儿子不幸被压死,那么工匠的儿子就要被抵偿给屋主。
显然,《汉穆拉比法典》维护的是私有财产,而拥有私有财产的往往是贵族阶级、奴隶主阶级,奴隶的权益不在法典维护的范围内,因为他们本身就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比如,奴隶主将一个平民的眼睛打瞎了,平民不能要求也弄瞎奴隶主的眼睛,只能获得金钱上的赔偿;如果被弄瞎眼睛的是奴隶,奴隶主则一点儿也不用赔偿,因为奴隶本身就是奴隶主的财产。除此之外,管制奴隶是法典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如果一个奴隶不肯承认自己的主人,而他的主人又能够证明他是自己的奴隶,奴隶就要被割掉耳朵作为惩罚。法典甚至规定,奴隶不但要无条件地服从奴隶主,而且不允许冒犯自由民,如果打了自由民的嘴巴,也要处以割耳之刑。自由民阶级也不得冒犯奴隶主,即便是作为自由民的医生给奴隶主看病时奴隶主死了,医生也要被砍掉双手。
可见,这部《汉穆拉比法典》对奴隶主、自由民、奴隶有着不同的规定,本质上还是在维护不平等的阶级制度。此外,法典是非常重视商业和商人的,商人的财产和安全在政策上有很多优待。它规定,商人在外出经商的时候,不幸遭遇了强盗,损失了金钱和货物,可以从国王处得到赔偿。赔偿的前提只有一个,那就是商人必须对神明发誓。如果有人偷了商行的货物,被抓到后则必须处以死刑。
《汉穆拉比法典》在当时可以说是一部相对比较全面的法典,除了治安和商业纠纷之类的法令之外,还包括许多类似社会生活保障的法令,比如:确定基本商品的价格;限制借贷利率不得超过20%;如果不能侦破抢劫案或者凶杀案,那就要给被害者一定的赔偿;调解家庭矛盾;保证度量衡信誉等。此外,法典里还有一些保护妇女的条文。比如,男人如果毫无来由地用手任意指一个妇女,就被认为是对妇女的侮辱,除非能够证明被指的妇女有不轨的行为,否则这个男人就要被法官施以鞭刑,还要把他的头发和胡须剃去一半。如果一位丈夫限制了妻子的自由,或者是虐待了妻子,妻子有权利提出离婚,双方的子女由男方抚养。这些法律条文在今天看来也是相当有意义的,在保障妇女的权益上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当然,毕竟大时代的局限所在,这些法律条文还有其局限性,在法律条文当中被保护的人只有奴隶主和自由民,对奴隶是不生效的。
此外,法典当中还增加了很多对国家有利的条文,如游手好闲、通奸、窝藏逃亡奴隶,这些行为都是可以被判处死刑的。可以说,《汉穆拉比法典》是集两河流域古代法律的大成,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它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缓和了阶级矛盾,巩固了王权,对后来的法律也产生了一定影响。
最初,人们将《汉穆拉比法典》刻在了石板上,后来汉穆拉比又让人将法典刻在石柱上,并且将石柱立于巴比伦城,以使后人永远遵循。后来埃兰人入侵巴比伦,把石柱作为战利品运往埃兰首都苏撒古城,埃兰王国后来被波斯灭亡,之后便长埋于地下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