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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治理原则
(1)统筹规划,整体推进。综合考虑防洪排涝、灌溉供水、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要求,统筹规划,综合治理。以县为实施主体,以乡镇为单元,整体考虑水系治理要求,整乡整村推进,力争对县域内问题突出的中小河流实施集中整治,发挥连片治理效益。注重与已有规划内中小河流治理协同推进,发挥中小河流治理的综合效益;同时与有关规划,以及当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项目协调衔接。
(2)突出重点,因地制宜。重点治理功能衰退严重、人口聚集的平原、河网地区河道,以治理需求迫切、实施基础较好的地区为重点,试点先行,逐步推进。根据当地水系特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地区的河道存在的突出问题,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整治方案,在保证防洪安全的基础上,注重生态措施,突出加强水环境综合整治。
(3)科学治理,人水和谐。妥善处理河道行洪除涝与生态保护的关系,保持河道自然形态,尽量避免渠化硬化河道,严禁在治理中挤占河道,人为裁弯取直。河道综合整治要与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紧密结合,治污、治河协调推进。治理措施要注重亲水性和便民性,改善人民群众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
(4)完善机制,落实职责。中小河流综合整治与建立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相结合,同步建立河道日常管护机制,确保整治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借鉴先进地区经验,推行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建设和管理的模式,开展综合整治试点的地区,须明确管护目标和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制定河道管理办法和乡规民约,巩固和保持治理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