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 崩塌防治基本原则
1.优先考虑防灾躲避的原则
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尚不足与大规模的强烈的山崩等重大地质灾害抗衡或大量耗资。应以防灾为主,以主动撤离、躲避为主,应优先考虑躲避。
2.及时把握防治时机
地质灾害的生成发展具有阶段性,经历着从生成、发展到暴发的过程。因此,防治工作一定要把握时机。防治过晚或过早都是不利的。崩塌的根治性防治,应在其慢速蠕动变形阶段进行。
3.系统分析和针对性原则
地质灾害系统内部的相互有机联系原则、整体性原则、有序性原则和动态原则。应具体地系统分析崩塌灾害的形成机制和成灾因素,确定地质模型和力学模型,并分析其与环境地质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分析环境地质体及持力地质体的工程能力。针对变形破坏的主要力学机制、致灾因素、环境岩土体和持力岩土体的具体情况,进行工程方案选择。
将要施工的防治工程和其他措施放置于孕灾地质体及环境地质体组成的稳定系统中进行系统分析,分析其设置过程中对稳定性的影响及设置后可能形成的后果,力求在不产生负面效应的前提下达到最佳防治效果。
4.综合防治原则和整体最优的原则
孕灾地质体是十分复杂的多因素的集合体,地质灾害防治应是综合性的,应立足整体考虑,综合治理。不局限于对孕灾地质体采取支护、抗滑等工程措施,应投入一定的辅助手段和措施,如生物措施、环境措施和对致灾因素(降雨、地下水等)的措施,进行综合性治理。
整体最优原则是要求地质灾害防治诸措施组合作用的整体防治效益最优,而不追求每项局部措施水平都达到最优状态。多种措施巧妙组合,综合应用,力争以最低投入获得最佳防治效果。
5.技术上可行性和经济上合理性原则
防治工程的方案能否成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防治工程技术上的可行性。技术可行性包括施工技术方法、施工技术水平、施工机械的能力、施工设备和材料、施工条件、施工安全等因素的可行性,应针对防治工程的具体方案和具体施工条件进行详细调研论证。
经济上合理性包括投资水平的承受能力和减灾效益两个方面,我国地质灾害防治的投入与取得的效益比值一般为1:10~1:20。基于政治上的原因和以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为主时,则另行考虑。
6.力求根治的原则
对于地质灾害的治理,一般应一次性根治,不留后患。待工程竣工后发现问题再进行补强和再治理,往往造成很大困难且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但对某些巨大的、地质条件复杂的崩塌体,在地质认识尚不清楚时,需通过一些监测才能作出正确评价时,应全面规划、分期整治、力求根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