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
2.3.1 招标文件的作用
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发出的要约邀请文件,是告知投标人员投标项目的内容、范围、数量,招标要求,投标资格要求,招标投标程序规则,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要求,评标标准与方法,合同条款与技术标准等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必须掌握的信息和依据,对招标投标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招标文件的有些内容只是为了说明招标投标的程序要求,将来并不构成合同文件,例如投标人须知;有些内容则构成合同文件,例如合同条款、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等。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内容。
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过程中指导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纲领性文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招标文件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
不同的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编制的具体内容有不同的规定,因此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前应先熟悉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并依据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当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投标人必须提交某项内容,而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缺少该项内容时,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将会受到影响,从而投标人将会失去中标的机会;反之,如果招标文件中未要求投标人提交某项内容,投标人则无需编制此内容。
2.招标文件是评标委员会评标的依据
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并开标后,招标人应成立专门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最终确定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不能自行确定评标的方法,而必须依据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的评标方法、评标原则、评标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3.招标文件是签订合同的依据
招标投标过程就是合同的要约及承诺的过程,最终的目的是签订发承包合同。招标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格式、通用合同条款及专用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中约定了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约定了工期、变更等相关内容。在中标人确定后,发包人(招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与承包人(中标人)签订合同,而不能另行拟定合同条款。
2.3.2 招标文件编制的依据
招标文件在编制过程中应遵循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应考虑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要求。招标文件编制的主要依据有:
(1)《招标投标法》。
(2)《建筑法》。
(3)《合同法》。
(4)《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6)《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8)《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9)《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1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45—2013)。
(14)招标项目所在省、市的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定额、取费文件。
(15)招标项目施工图纸。
(16)招标项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等。
2.3.3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招标文件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招标文件的内容必须完整、全面、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招标文件包括八章内容,依次为: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格式。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体内容及相关要求见2.2节。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关于招标项目的名称、招标范围、投标人资质及等级要求等与招标公告的要求应当一致。
2.3.4 投标人须知的编制
投标人须知是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首先应仔细研究的文件内容,是投标人编制的递交投标文件的主要依据。
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文和附表格式等,主要内容有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招标文件内容及其澄清、修改,投标文件的内容及编制要求,投标文件的密封、递交及修改要求,开标时间、地点及开标程序,评标委员会构成及评标原则,定标及合同签订要求,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的情况说明,以及对招标人、投标人及评标委员会的纪律要求和监督等。
投标人须知是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程序规则,通常不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但是投标人须知中的有些内容对合同执行有实质性影响,如招标范围、工期、质量、提价等,应在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技术标准与要求、工程量清单等文件中载明,并且在各文件中载明的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2.3.4.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主要作用有两个:一是将投标人须知中的关键内容和数据摘要列表,起到强调和提醒的作用,同时为投标人迅速掌握投标人须知的主要内容提供方便,需注意的是,前附表中的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相关章节的内容一致;二是对投标人须知正文中交由前附表明确的内容给予具体约定,当正文中的内容与前附表中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时,以前附表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条款号、条款名称等内容与正文中的条款号、条款名称等内容要保持一致,常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格式及内容见表2.4。
表2.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格式及内容
续表
2.3.4.2 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
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项目概况,质量要求,承包方式,踏勘现场,投标预备会,招标文件的内容及其澄清、修改等。
1.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招标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招标范围、计划工期、投标人资格要求等。其中招标人的基本信息一般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代理工作,则应说明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招标范围、计划工期、投标人员资格要求等内容应与招标公告中的相关内容保持相同。
2.质量要求
质量要求是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做出的明确要求,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质量要求有合格与不合格两种,招标人需将现行的验评标准中的质量检验与质量评定的内容分开,以及将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施工工艺与质量验收的内容分开,所以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中不能提出质量评定的要求,同时应避免使用含糊不清的词语。目前,质量要求通常为合格。
3.承包方式
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方式通常可分为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两种。包工包料指发包、承包双方签订的合同价款包括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全部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施工过程中由承包方负责材料的采购、人工及设备的调配与管理。包工不包料是指发包、承包双方签订的合同价格不包括施工所需要的材料费用(一般仅指主要材料),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材料由发包单位负责供应,施工单位只负责人工设备的调配与管理。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过程中,基本都采用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而在一些房地产开发或者私营项目中,有时会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承包方式。
4.踏勘现场
招标项目现场的环境条件会对招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及报价产生影响。投标人踏勘现场,可以了解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气候等情况,了解现场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情况,了解临时用地,临时设施搭建条件等情况,从而取得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第一手资料,这样有利于投标人有针对性地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可以合理地确定相关费用和报价。总之,踏勘现场有利于投标人充分了解上述各方面的信息,使投标文件所反映的施工方案及报价符合工程实际情况,降低投标人在中标后可能面临的风险。因此,踏勘现场是招标投标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但投标人踏勘现场后所作出的错误推论带来的后果应自行负责。
踏勘现场的组织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招标人统一组织,另一种是由招标人自行踏勘。第一种方式通常需确定统一的时间和地点,由招标人向投标人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等有关情况。采用此种方式时容易泄露潜在投标人的名称和数量等信息,影响招标投标的公平竞争,因此,目前越来越少的招标人采用这种方法。采用第二种方式则可以减少招标人的工作量,也可以避免招标人见面从而降低招标人相互串通的风险,目前较多的招标人采用此种方式。
5.投标预备会
由于招标文件所涵盖的内容多,包括的信息量大,因此难免存在错漏之处。招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后若发现其中存在矛盾或者含糊不清的内容,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此时,招标人应该对投标人的提问给予澄清、解答。澄清、解答的形式通常采用投标预备会的形式,有的地方则称为标前会议。即在招标文件发放后、投标文件提交前的某个时间点,由招标人组织所有投标人参加会议,由招标人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澄清。解释、澄清的事项要以答疑会议纪要形式记录,并发给所有投标人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投标预备会召开的时间应根据投标项目的具体需要和时间安排来确定。为使投标人有充足的时间编制投标文件,一般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并发出会议纪要。
目前很多地方采用电子投标招标,此时招标人可以在网上提出问题,招标人也可以从网上进行解答并在网上统一发布针对投标人的提问给予澄清解答,这样投标预备会就失去了原有的作用而无需再组织。
6.招标内容的澄清修改
招标文件是对招标活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最主要文件。投标人须知应该阐明招标文件的组成、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原则。投标人须知中没有载明具体内容的,不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没有约束力。
一般来说,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方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格式八个方面的内容。
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之后应仔细研究,发现招标文件中存在错误或问题时,应于投标人须知中明确的时间前提出,并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招标人也可以主动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保证投标人有充足时间编制投标文件,一般情况下,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按影响的时间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文件澄清、修改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不受此时间限制。
2.3.4.3 投标文件的内容及编制要求
1.投标文件的内容
投标文件时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向招标人发出要约文件。招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中对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报价、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提出明确要求。
目前投标文件的内容通常包括商务标和技术标两大部分。对于复杂工程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投标文件还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类似业绩、获奖证明、财务状况等内容。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投标文件还应包括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建造师资格等证明文件。
商务标内容包括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身份代表、授权委托书、投标保证金、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等。其中投标函反映了投标文件的核心信息,是开标时查看的主要文件,包括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是投标人用以证明其法人代表是谁的文件,该法人代表的签字及盖章使投标文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授权委托书使投标人法人代表授权某人进行投标相关活动的委托证明,被委托人的行为被投标人认可,被委托人签字的文件具有与法人代表签字的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即为投标报价,是投标人完成招标项目工作时招标人应支付的金额。
技术标是投标人技术管理及组织管理能力的反映,包括投标人完成招标项目所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技术措施、计划安排等内容。目前投标人编制的技术标内容一般应包括技术标封面,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办法,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施工进度计划和进度措施保证措施,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项目管理班子人员配备,季节性气候施工措施等。
2.投标报价的编制要求
目前我国大多数招标工程项目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且为固定综合单价。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编制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等,并考虑风险因素。投标人未填写价格的工程项目,通常视为该项目费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报价内。
3.投标有效期的规定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人须知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是投标文件保持有效的期限,是招标人完成招标工作并对投标人发出要约、作出承诺的期限,也是投标人对自己发出的投标文件承担法律责任的期限。
投标有效期一方面约束投标人,使其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随意更改和撤销投标文件;另一方面促使招标人按时完成评标、定标和签约工作,避免因在投标有效期内没有完成签约而投标人又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而最终造成的招标失败。
关于投标有效期,通常需要在招标文件中作出如下规定: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在该期限内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需要承担因该行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通常会被没收投标保证金;若超过投标有效期招标人与投标人仍未签订合同,且此时投标人在考虑客观情况后欲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则投标保证金应予以退还给投标人。
(2)投标有效期延长。必要时,招标人可以书面通知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此时,投标人可以有两种选择:同意延长或拒绝延长。如果投标人同意延长,则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但投标人不得要求或被允许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如果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文件在原投标有效期届满后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算起,并应满足完成开标、评标、定标及签订合同等工作所需要的时间要求。因此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复杂性,以及评标、定标等所需的时间确定投标有效期的长短。投标有效期过短,可能会因投标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评标、定标等工作,而给招标人带来风险;投标有效期过长,投标人所面临的经营风险就过大,为了转移风险,投标人可能会提高投标报价,导致工程造价提高。在投标人须知中需明确投标有效期的具体时间,招标项目的评标和定标活动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的30个工作日前完成,通常情况下投标有效期可为45天、60天或90天,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或缩短。如在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能完成招标、定标等工作,则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4.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向招标人递交的用以约束投标人履行其投标义务、保证招标人权利的担保。投标保证金的主要目的是对投标人的行为产生约束作用,保证投标行为规范,降低招标人的风险和损失。
根据《合同法》,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意味着向招标人发出了要约。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一旦招标人作出承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它就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或因修改中标实质条件而放弃中标的,需要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法律后果,这实际上是对中标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做出的一种惩罚。所以投标保证金能够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这是投标保证金最基本的功能。
招标文件中一般应对投标保证金的递交形式、金额、退换时间及不予退还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形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1)银行电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银行将投标保证金从其基本账户汇到招标人指定账户,并将电汇凭证复印件放在投标文件中,作为评标时对投标保证金评审的依据。
(2)银行汇票。汇款人将款项存入出票银行,由出票银行签发票据,在银行见票时按照汇票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或收款人,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银行汇票原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银行汇票复印件,作为评标时对投标保证金评审的依据,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在招标截止前的一段时间内,将银行汇票交付给招标人,以保证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保证金能够到达招标人的银行账户。
(3)银行保函。它是指银行接受投标人的申请,向招标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以此保证投标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银行代其支付投标保证金。开具保函的银行性质及级别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并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保函形式。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银行保函原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保函复印件,投标文件中保函的格式必须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一致,否则将以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为由作无效处理。
(4)第三方保函。第三方保函是指由专业担保公司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书面担保凭证,投标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公司代其支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的格式必须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一致,否则将以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为由作无效处理。
(5)支票,它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业务的存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在其账户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或收款人的票据,投标人确保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能够将投标保证金划拨到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附上支票复印件,作为评标时对投标保证金评审的依据。
(6)现金,现金形式虽然比较方便,但对于金额比较大的招标项目,实际操作时非常不方便、不安全。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上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形式中选择一种或几种方式,也可以规定其他合法的形式,以银行电汇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投标保证金的金额通常有相对比例金额和固定金额两种方式,应尽可能采用固定金额的方式。《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不按照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需要考虑合同协议书是否签订和履约保证金是否提交,招标人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因此,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注意明确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时间,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规定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利率和时间的计算,以及如何退还投标保证金。
5.编制投标文件的注意事项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包括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投标报价、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即投标函及技术标中的工期应不超出招标文件的工期安排,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应与投标人须知中要求的一致,不能与其相背离或出现偏差。如果投标文件未实质性地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2.3.4.4 投标文件的密封、递交及修改
为使各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密封做到统一与规范,投标人须知中应明确投标文件的密封方法及要求、投标文件封套标记内容、投标文件签字盖章要求等。所有投标人均需按该要求密封和标记投标文件,否则将因未按规定密封和标记导致投标文件无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实践中,如果招标人要求投标文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且加盖单位公章的,应当在投标人须知中明确规定。
投标人须知中要明确写出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投标人如未按该要求递交或逾期送达,招标人将有权拒收,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一般在当地工程项目交易中心。
在投标人须知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多次修改或撤销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最终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最后一份投标文件为准。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单位不得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销投标文件,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3.4.5 开标时间、地点及开标程序
开标时间和地点应在投标人须知中规定,开标时间即为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即为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在投标人须知中,应约定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及相关要求,目前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代表一般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些地区也会要求项目负责人参加开标会。
开标的程序在投标人须知中也要事先规定。
2.3.4.6 评标委员会构成及评标原则
《投标招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除了招标人代表可以参加评标委员会以外,招标人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中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参加评标委员会时,可以从招标人的需求、侧重点等方面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但随着招标工作监管的规范化,越来越多的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由经济、技术方面的评标专家组成,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的情况越来越少,从而使评标工作更加公平、公正、规范。
投标人须知应明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作为评标时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依据。
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2.3.4.7 定标及合同签订
1.定标
评标工作完成后,招标人应依据评标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中标人若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则定标结果无效。此时,在投标人须知中应明确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一般来说,中标候选人不应超过3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在采用此种方法时,评标方法应非常详细、具体,并且中标人的要求应非常明确,而不可在一定范围内灵活选择。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2.中标通知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及中标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都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是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各项义务的担保。履约担保一般有三种形式:银行保函、履约担保书和保证金。在投标人须知中应明确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书,如要求中标人提出履约担保书,则应当在投标人须知中规定履约担保书的提交形式、提交金额及提交时间。
一般情况下,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金额的5%~10%,并且不能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约10%。履约保证金的主要作用是确保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正常履约,在中标人未能圆满实施合同时,招标人可有权得到资金赔偿,从来保障施工阶段招标人的利益,降低因中标人违约给招标人带来的风险及损失,中标人不能按投标人须知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出部分予以赔偿。
4.合同签订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确定的实质性内容的合同或补充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若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出部分予以赔偿。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招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3.4.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的情况说明
投标人须知中应明确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的具体情况。凡出现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或者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评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否决所有投标的,或者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如果重新招标后招投标人仍少于3家或者所有投标都被否决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2.3.4.9 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及评标委员会的纪律要求和监督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投标人不得互相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及其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的正常进行,不能使用“评标办法”中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2.3.5 评标方法编制
2.3.5.1 评标方法的分类
评标方法是开标后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依据。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规定评标方法,以便于投标人能够根据评标办法准备各项资料,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招标文件应对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评标程序等内容加以明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标方法。”我国不同省市的招标投标发展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所采用的评标方法也存在差异,但采用最普遍的方法是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这两种评标方法的基础上还衍生出了合理定价随机抽取中标人法等多种评标方法。
1.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是一种对投标人的技术力量、价格水平、类似业绩、组织管理能力等进行综合审查、比较、评分,并最终确定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方法。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大、有特殊技术要求或比较复杂的工程。
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一种要求投标人的技术标满足合格要求,投标报价经评审不低于成本价,并最终确定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小,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
3.合理定价随机抽取中标人法
采用合理定价随机抽取中标人法时,首先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设计图纸、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价表、材料市场信息价及施工组织设计要点等编制工程预算价,在工程预算价的基础上下浮一定比率作为发包价;然后由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对工程预算价及其组成、发包价及其组成等内容加以明确;再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并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不需要编制投标报价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最后在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公开随机抽签,最终确定中标人。合理定价随机抽取中标人法适用于工程比较简单、造价低、没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程。
2.3.5.2 评审程序及内容
无论采用何种评标方法,评审的程序一般都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个主要阶段。
1.初步评审的主要内容及评审标准
在招标文件中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对初步评审内容、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进行明确规定。初步评审一般包括形式评审和响应性评审,采用资格后审的还包括资格评审,初步评审的评审内容、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可以在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详细列明,详见表2.5。
表2.5 初步评审的评审内容、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
评标委员会依据表2.5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①逾期送达;②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①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②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③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④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⑤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⑥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⑦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①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②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③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④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⑤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⑥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⑦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2.详细评审的主要内容及评审标准
在招标文件中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对详细评审的内容、评分因素及评分标准进行明确规定。详细评审主要包括技术标、经济标两大部分评审,有时也会将类似业绩,获奖等作为详细评审的内容。
(1)综合评估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时,评标委员会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及评分标准,分别对技术标、经济标、类似业绩、获奖等进行评分,再根据各部分权重计算每位投标人的综合得分,最后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因此,采用综合评估法时对各评审内容的分值权重应合理确定。一般情况下,投标报价所占比重应高于技术标所占比重,类似业绩、获奖及项目管理机构等所占比重不宜超过10%。对于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程,则可适当提高技术标、类似业绩及项目管理机构所占比重。
对于技术标各项内容的评分分值也应明确,对其中重点内容,如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法、施工平面布置等的分值设定应高于其他内容。
在评标方法中应明确投标人报价得分的计算方法。首先,应明确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可以依据所有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确定评标基准价,或依据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得出的算术平均值确定评标基准价,或综合考虑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及招标控制价等确定评标基准价。其次,应明确各投标人投标报价偏差率的计算方法。投标报价偏差率的计算公式一般为:偏差率=(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最后应明确依据投标报价偏差率计算各投标人报价得分的原则,可以按照每偏差±1%予以加减一定分值的方式来计算。因招标人往往期望一个合理且偏低的中标价格,因此通常负偏差的加分值会高于正偏差的加分值,减分值则正好相反。招标人如有特殊考虑,则需根据具体情况拟定评分标准。
评标内容中包括类似业绩时,应在评标方法中明确每项类似业绩的奖励分值,评标内容中包括获奖证明时,应明确不同等级奖项的奖励分值。
(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评标委员会一般需先评审投标人的技术标是否合格,对于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再进行投标报价、类似业绩等的评审,最后按照评审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技术标的内容一般包括施工部署、施工现场平面布置、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法及质量保证措施、资源配备计划、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季节性施工措施等。采用该种方法时,评标专家需依据评标方法审查投标人的技术标条款是否全面,以及是否合格。
(3)投标报价错误修正原则。评标方法中应明确当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时对其进行修正的原则,通常包括:①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②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2.3.6 合同条款编制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双方权利和义务等。”
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件和合同条款,是招标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签订、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适用法律、标准及规格、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条款的示范性、定式性解释。
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可根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的合同内容编制,也可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合同示范文本》)编制。《合同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适用于房屋建设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承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合同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招标人拟定的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签订合同的主要依据并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3.6.1 合同协议书
《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在招标文件中,仅提供合同协议书格式,具体内容待中标人确定后,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中标结果进行约定。
合同价格形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同价格形式主要包括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其他合同三种。合同类型不同,合同各方承担的风险也不同。在实践中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同类型,合理分担各种风险,否则必然会影响合同的履行。选择合同形式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有项目规模和工期长短、项目的竞争情况、项目的复杂程度、项目的明确程度、项目准备时间的长短、外部环境等。
1.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发包、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总价合同中,完成一个项目所需花费的总价是确定的,承包人据此完成项目的全部内容,采用总价合同时要求发包人必须准备详细而全面的设计图纸和各项说明,使承包人能够自行准确地计算工程量。总价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没有约束力,仅供投标人报价参考,招标人不对其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总价合同又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中的工程量、单价及合同总价值固定不变,由承包人包干,除非发生合同内容范围和工程设计变更等约定外的重大事故,否则采用此种合同时承包人需承担大部分风险。固定总价合同适用的条件有:①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②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工程量能够精确计算;③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④投标期相对宽裕,投标人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地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投标文件、拟定施工计划。
所谓总价合同是投标人按照基准日期时的物价水平投标,计算暂定总价,并考虑合同履行期内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条件、调价方法和因素调整价格的合同。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工期较长,需要合同双方合理分担风险的工程建设项目。
2.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所列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报价。单价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人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节约成本、提高利润。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双方对实际工程量计量的确认。
对于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优先采用单价合同形式。单价合同又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的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是固定的,工程数量是估计值,合同履行中工程价款将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计算、调整。它主要适用于工程数量难以准确确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尤其是在设计条件或其他建设条件不太明确,合同履行中又需调整工程内容或工程量的工程建设项目。
可调单价合同一般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合同单价可调。招标文件确定的合同单价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的价格变化,则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的条件、因素和办法对合同单价和总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价格。
3.其他合同
其他合同常见类型是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是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成本是指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在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
签订成本加酬金合同时,工程实际成本往往不能确定,只能确定酬金的取值比例或者计算原则。采用这种合同时,承包商不承担任何价格变化或工程量变化所带来的风险,这些风险全部由业主承担,这对业主的投资控制很不利。此外,承包商往往缺乏控制成本的积极性,常常不愿意控制成本,甚至还会期望提高成本以提高自己的经济效益。因此,这种合同容易被那些不道德或不称职的承包商滥用,从而损害工程的整体效益。所以,应避免采用这种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的适用情况有:①工程特别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不能预先确定,或者尽管可以预先确定工程技术和结构方案,但是不可能进行竞争性的招标活动并以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的形式确定承包商,如研究开发性质的工程项目;②时间特别紧迫,如抢险、救灾工程,来不及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商谈。
成本加酬金合同形式的优点有:①可以通过分段施工缩短工期,而不必等所有施工图完成后才开始招标和施工;②可以减少承包商的对立情绪,承包商对工程变更和不可预见条件的反应会比较积极和快捷;③可以利用承包商的施工技术专家,帮助改进或弥补设计中的不足;④业主可以根据自身力量和需要,较深入地介入和控制工程施工和管理;⑤业主可以通过最高价格约束工程成本不超过某一限值,从而转移一部分风险。
2.3.6.2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做出的原则性约定。
《合同示范文本中》通过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数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上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又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通用合同条款是行业推荐的合同内容,招标人可参考使用。
2.3.6.3 专用合同条款
《合同示范文本》中的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对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编制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①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②专用合同条款应尽可能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③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画“/”。
在编制招标文件的专用合同条款时通常有两种做法:第一种是按照行业惯例对合同条款进行详细约定,采用这种做法时,需要除合同签约价、项目经理等需中标人确定后方能明确的内容以外的所有条款均可一一明确;第二种是对其中重点内容和指向唯一的内容进行约定,如质量保修期、合同类型等,但仍保留大量内容留待中标人确定后再由发包、承包双方进行商谈。第一种方法便于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之后即了解一旦中标自身要承担的履约风险,同时在中标人确定后发承包双方无需进行协商,能够尽快签约并开工,但容易出现招标人为了自身利益而使得拟定的条款不尽公平的现象。第二种方法则不利于中标人事先了解履约的各种风险,同时可能因发承包双方需进行合同条款的协商而延长签约时间,从而导致开工时间的延后,因此对比两种方法,应尽可能采用第一种方法,即在招标文件中尽可能对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详细编制。
编制专用合同条款应重点对工程质量控制条款、工程进度控制条款、工程价款控制条款的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工程质量控制条款
工程质量的优劣将决定和影响工程建设项目能否正常使用,以及工程投资项目效益能否正常发挥,投资能否按计划回收。工程质量控制包括招标人自己或其委托单位按照合同管理工程质量,按规范、规程检测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施工质量,按程序组织验收隐蔽工程和需要中间验收工程的质量,验收单项工程和全部竣工工程的质量等。
专用合同条款应明确工程质量验收采用的技术标准及相关的质量验收标准;约定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和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日期等;明确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是指质量保证金扣留的期限,最长不过2年),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等。
2.工程进度控制条款
承包人应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审批,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它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专用合同条款应对施工进度计划的内容、报送的时间、审批的时间等进行明确,同时应约定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具体情况,以及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时的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3.工程价款控制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约定工程变更的估价原则,特别是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不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情况,由于确定单价的难度比较大,应采取合适的方式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量、单位、项目特征等填写并标明价格。
专用合同条款应约定: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及总价是否可以调整,如果采用可调价格应约定详细的调整原则、公式、调价材料种类;应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合同类型约定计量方法;进度款付款周期、申请和审批时间;质量保证金的具体金额或占合同价格的比例,以及扣留和返还的方法;竣工结算申报的内容、时间等。
2.3.7 工程量清单编制
工程量清单是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工程量清单是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及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的供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相关的说明和表格。工程量清单反映了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工程量等具体内容。
发承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发承包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连同招标文件一并发售给投标人。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工程量清单是工程计价的基础,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款、核定与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及工程索赔等的主要依据。因此,招标人必须做好充分准备,保证图纸设计深度和质量。工程量清单具有较高的准确性,信息必须完整、正确,格式必须规范,否则一旦实际工程量的变化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可能就会引起施工方案和工程单价的变化及承包人的索赔。如投标人发现工程量的差错并采用不平衡报价法的话,则可能给招标人造成较大损失。
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形式均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区别仅在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填写的工程量的合同约束力。采用单价合同形式的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件必不可少的组成内容,其中清单中的工程量一般具有合同约束力,招标时的工程量是暂估的,工程款结算时按照实际计量的工程量进行调整;在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工程量清单中,已标价的工程量不具备合同的约束力,实际的工程量以组成合同文件的设计图纸所标示的内容为准。
若工程量清单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招标人应事先统一约定工程量,对工程内容及其计算的工程量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担工程量的风险,投标人根据自身实力和市场竞争状况,自行确定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价格及企业管理费、利润、承担工程价格约定范围的风险,同时由于统一了投标报价的基础,投标人可以避免因工程数量计算误差造成不必要的风险,从而真正凭自身实力进行报价竞争。
2.3.7.1 工程量清单编制的依据
工程量清单主要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施工现场情况及地勘水文资料、施工方案等进行编制。
1.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计算、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国家统一专用标准,房屋建筑工程依据的计价规范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
2.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建筑图、结构图、水电安装工程设计图纸等。
3.招标文件
工程量清单应依据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招标范围、工期、质量标准等进行编制,不应与招标文件的约定相矛盾或不一致。
4.施工现场情况及地勘水文资料
工程量清单中的措施项目应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地质情况来考虑,如临时设施、二次搬运、夜间施工、降排水等是否发生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施工方案
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等应根据常用施工方法编制,如土方开挖方式、桩基础施工方法、混凝土浇筑方式等。
2.3.7.2 工程量清单编制原则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遵循“四统一”原则,即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统一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为使工程量清单具有统一的衡量标准及报价基准,清单编码、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原则等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能随意变动。
2.3.7.3 工程量清单编制内容及要求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48—2013)所规定的统一格式。其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工程量清单封面及扉页,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包括暂列金额明细、材料暂估单价表、专业工程暂估价表、计日工表、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等。
1.工程量清单封面及扉页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负责编制,若招标人不具有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的能力,可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封面及扉页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包括招标人、造价咨询人的名称,法人代表、造价师或造价员信息,并应按要求签字、盖章。由造价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有负责审核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受委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由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及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工程量清单封面及扉页样式如图2.1和图2.2所示。
图2.1 招标工程量清单封面样式
图2.2 招标工程量清单扉页样式
2.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的作用是为了说明工程量清单的主要内容、编制要求及特殊信息等。应根据项目特点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内容一般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专业工程发包范围、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措施项目清单编制过程中的特殊事项说明等。
工程概况应说明工程建筑面积、结构样式、基础形式、计划工期、施工现场实施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等。招标范围应明确说明本次招标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工程量清单编制的依据应包括所采用的规范、设计图纸等。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说明应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编制过程中除图纸中明确的情况外所考虑的特殊情况,如场地自然标高、具体施工方法等。措施项目清单说明应包括考虑了哪些措施项目,以及如何考虑等。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施工特点及施工任务等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为若干个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工程。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是反映分部分项工程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的清单。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应按照《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584—2013)编制,上述五个要件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组成中缺一不可。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分部分项工程。房屋建筑与装修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一般应包括土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砌筑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工程、门窗工程、防水工程、保温工程、楼地面装饰工程、墙柱面装饰工程及天棚工程等。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规范表格格式详细地列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格式见表2.6。
表2.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4.措施项目清单
措施项目是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需考虑多种因素,除工程本身的实际情况外,还涉及水文、气象、环境、安全等因素。由于影响措施项目设置的因素太多,因此不可能将施工中可能出现的措施项目一一列出。在编制措施清单时,若因工程情况不同,出现计量规范附录中未列出的措施项目,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措施项目清单进行补充。
措施项目划分为以下两类:一类是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如脚手架工程费、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撑)工程费、垂直运输工程费、超高施工增加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施工排水费、降水工程费等,该类项目以“量”计价,称为“单价项目”;另一类是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如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已完工及设备保护费、赶工措施费、二次搬运费等,该类项目以“项”计价,称为“总价项目”。
单价措施项目费用等于单价措施项目工程量乘以其综合单价。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格式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同,在实际操作时将这两部分内容合并放在一张表格中,将该表格命名为“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总价措施项目费用通常以分部分项工程费、定额人工费、定额人工费与定额机械费之和等为基础,列在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中,见表2.7。
表2.7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
5.其他项目清单
其他项目是指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措施项目清单以外,由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工程量清单中列出并计算在总造价中的项目。工程建设标准的高低、工程的复杂程度、工程的工期长短、工程的组成内容、发包人对工程管理要求等都直接影响其他项目清单的具体内容。其他项目清单通常情况下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等。其他项目清单格式见表2.8。
表2.8 其他项目清单
(1)暂列金额。暂列金额是由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此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及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
在工程量清单中若存在暂列金额项目,招标人应编制暂列金额明细表,格式见表2.9。
表2.9 暂列金额明细表
(2)暂估价。暂估价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及专业工程所需费用的一笔款项,可细分为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等。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指原材料、燃料、构配件、设备等的暂估的单价,招标人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对其进行估算,并应说明这些材料、设备拟用在哪些清单项目上。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格式见表2.10。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是综合暂估价,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总承包招标时,专业工程设计的深度往往是不够的。按照国际惯例,出于提高可建造性的考虑,一般由专业承包人负责专业工程的设计,以发挥其专业技能和专业施工经验丰富的优势。专业工程暂估价应针对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得出。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格式见表2.11。投标人应将其中的材料暂估单价计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进行报价,同时将专业工程暂估价计入投标总价中。
表2.10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
表2.11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3)计日工。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其人工单价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零星工作一般是指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项目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方面不允许事先商量价格的额外工作。
在工行量清单中招标人可以在计日工表中列明零星项目用工的工种、材料名称、机械名称及暂定数量,投标时,单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计入投标报价中,并作为合同组成。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计日工表中已有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计算其综合单价,数量则按实际发生的计算,计日工表格式见表2.12。
表2.12 计日工表
(4)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对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如精装修工程、幕墙工程等)进行配合、协调所需的费用,或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及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格式见表2.13。
表2.13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6.规费、税费清单
规费、税金清单包括规费及税金两大项,其中规费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主要包括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工程排污费包括废气、污水、固体及危险废物和噪声排污费等内容;社会保险费包括企业应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障方面的费用;住房公积金是企业应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税金是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及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是指以产品销售或劳务取得的营业额为征讨对象的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为加强城市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而开征的税种,其计算基础为营业税;教育附加费及地方教育附加是为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教育经费来源而征收的税种,其计算基础为营业税。
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格式详见表2.14。编制时应根据国家各地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且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表2.14 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7.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招标项目中若存在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则招标文件中应包括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格式见表2.15),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达地点等。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从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扣除其中的甲供材料款。
表2.15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中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日期的计划安排,发包人应按计划供货,以保证施工计划的顺利实施。若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材料价格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场调查确定,并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8.发包人指定材料品牌一览表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若招标人对应用于工程中的一些材料有特殊要求,可以在招标文件里面列一个材料明细表,每种材料至少列出三个品牌供投标人选择,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如果投标人指定了某种品牌的材料,投标人就必须按此品牌的材料价格编制投标报价;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指定材料品牌,而在施工过程中才指定,施工单位可以提出签证,但是这种做法不利于建设单位的造价控制。
2.3.8 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编制
1.图纸
图纸是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定招标范围、编制工程费清单及投标报价的主要依据,也是进行施工及验收的依据。
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图纸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查且必须合格。在招标文件中除附上图纸外,还应列明招标项目施工图纸目录,包括编号、名称、版本、出图日期等。图纸目录及对应的图纸将是施工和合同管理及解决争议的重要依据。
2.技术标准和要求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是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技术标准和要求主要包括国家、行业或地方现行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标准等,如混凝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桩基础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字样。
技术标准和要求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在招标文件中可以详细列明招标项目所使用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也可以简化处理,直接说明按照国家、行业或地方现行标准或要求执法。
2.3.9 投标文件格式的编制
投标文件格式是投标人编制各项投标文件时所使用的基本格式,有利于各投标人按照统一的格式编制投标文件,从而使所有投标文件有相同的编制标准、格式,方便开标及评标。
投标文件格式应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编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所包括的投标文件格式主要有:投标文件封面格式、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格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授权委托书格式、投标保证金格式、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主要施工设备配备表格式、劳动力计划表格式、项目管理机构格式等。
招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格式时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根据投标人须知中对投标文件组成内容的要求编制,不在投标文件范围的则无需提供相应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