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取水井基本情况普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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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主要普查成果

一、地下水取水井及开采量

全国地下水取水井数量共计9748.0万眼,2011年共取用地下水1081.25亿m3。其中:规模以上机电井444.9万眼,占地下水取水井总数的4.6%,开采地下水827.51亿m3,占地下水开采总量的76.6%;规模以下机电井4936.8万眼,占地下水取水井总数的50.6%,开采地下水210.20亿m3,占地下水开采总量的19.4%;人力井4366.2万眼,占地下水取水井总数的44.8%,开采地下水43.53亿m3,占地下水开采总量的4.0%。

我国地下水取水井数量和取水量区域分布不均衡,总体呈现北方多、南方少的特点。北方地区地下水取水井5414.6万眼,占全国取水井总数的55.5%,其中规模以上机电井共428.1万眼,占全国规模以上机电井总数的96.2%。南方地区地下水取水井4333.4万眼,占全国取水井总数的44.5%,其中规模以上机电井16.9万眼,占全国规模以上机电井总数的3.8%。

全国地下水开采主要集中在北方地区,北方地区2011年共开采地下水964.50亿m3,占全国地下水开采总量的89.2%;黄淮海平原、东北平原2011年共开采地下水589.33亿m3,占全国地下水开采总量的54.5%;西北地区(包括陕西、宁夏、甘肃、青海、新疆以及内蒙古中西部)2011年地下水开采量占全国地下水开采总量的21.0%。南方地区2011年地下水开采量116.75亿m3,占全国地下水开采总量的10.8%。

二、地下水供水保障作用

地下水对保障我国供水安全和抗旱减灾发挥了重要作用。2011年全国总供水量中地下水比重为17.4%,北方地区达34.0%,河北省比例高达78%,山西、河南、北京、黑龙江、内蒙古、辽宁6省(自治区、直辖市)比例均超过40%。全国农业灌溉总用水量中地下水比例为18.5%,北方地区为32.9%,其中粮食主产区河北省、河南、黑龙江、内蒙古、山东、辽宁、吉林7省(自治区)比例分别为89%、64%、49%、44%、39%、38%和36%;全国工业及生活总用水量中地下水比例为15.3%,其中新疆、河北、山西3省(自治区)比例超过50%,宁夏、辽宁、北京、内蒙古4省(自治区、直辖市)比例超过40%。

三、地下水利用情况

我国地下水开采量中,用于农业灌溉的水量占地下水开采总量的69.6%,其中北方地区地下水开采量的75.3%用于农业灌溉,河北、内蒙古、黑龙江、河南、甘肃、新疆6省(自治区)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的比例超过77%;用于工业的地下水开采量73.59亿m3,占地下水开采总量的6.8%,南北方基本持平;用于城镇生活的地下水开采量85.33亿m3,地下水开采总量的7.9%,北方地区7.7%,南方地区10.4%;用于农村生活的地下水开采量169.53亿m3,地下水开采总量的15.7%,北方地区10.3%,南方地区60.0%。

四、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

平原区2011年浅层地下水开采量779.93亿m3,开采系数(平原区2011年浅层地下水开采量与多年平均地下水可开采量的比值)为63%。北方地区浅层地下水开采系数普遍较高,超过100%的省级行政区有河北、甘肃2省,分别为115%、109%;在80%~100%区间的省级行政区有河南、山西、山东、黑龙江、新疆5省(自治区),分别为99%、97%、85%、81%、80%;平原区2011年浅层地下水开采系数在50%~80%区间的省级行政区有辽宁、北京、吉林、福建、内蒙古、天津6省(自治区、直辖市);河北、河南、山东、新疆、甘肃等省多个地市浅层地下水开采系数超过100%。

五、地下水水源地情况

全国共有规模以上地下水水源地1841个,大部分为中小型水源地,2011年地下水水源地供水量为85.91亿m3,占全国地下水开采总量的7.9%。其中特大型水源地17个,占水源地总数的0.9%,2011年供水量6.37亿m3,占水源地供水量的7.4%;大型水源地136个,占水源地总数的7.4%,2011年供水量21.49亿m3,占25.0%;中型水源地864个,占水源地总数的46.9%,2011年供水量42.35亿m3,占49.3%;小型水源地824个,占水源地总数的44.8%,2011年供水量15.69亿m3,占18.3。

我国规模以上地下水水源地主要集中在水资源较为缺乏的北方地区,尤其是水资源匮乏的黄淮海地区。北方地区规模以上地下水水源地数量为1601个,占全国总数的87.0%,其供水量77.77亿m3,占全国的90.5%;黄河区、海河区、淮河区数量最多,共占全国总数的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