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 污水排放标准
我国于1973年召开了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确定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28字方针,并颁布了第一个环境保护标准《工业“三废”排放标准》(CBJ 4—73)。此后,开始有组织地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标准,相继发布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和一批行业污水排放标准,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水环境保护法规体系。
1973年的《工业“三废”排放标准》(GBJ 4—73)仅对19项污染物进行了规定,主要控制的污染物为重金属、酚和氰等有毒物质。1988年对上述标准进行了修改,发布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88),增加到对40项污染物进行控制,并从仅控制工业污染源扩大到含生活污水在内的所有污染源。1996年又再次修订推出了新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规定凡有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执行行业标准(如造纸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等),其他一切污水排放均执行综合排放标准;将污染物控制项目总数增加到69项,其中包括增加了25项难降解有机污染物和放射性指标,强调对难降解有机污染物和“三致”物质等优先控制的原则。
我国污水排放标准是水环境标准体系的组成部分,分为国家污水排放标准和地方污水排放标准。国家污水排放标准是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的污染控制技术,并考虑经济承受能力,对排放环境的污水和产生污染的各种因素所做的限制性规定,是对污染源控制的标准。对国家污水排放标准中未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水排放标准;国家污水排放标准中已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污水控制标准,两者都属于强制性标准。
国家污水排放标准又分为跨行业综合性排放标准和行业性排放标准,两者不交叉执行。
1.2.3.1 国家污水排放标准
1.综合性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排放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规定了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用于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我国现行的国家综合性排放标准主要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82—199.9)等。
2.行业性排放标准
根据行业排放废水的特点和治理技术发展水平,国家对部分行业制定了行业性污水排放标准,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炸药》(GB 14470.1—2002)、《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工药剂》(GB 14470.2—2002)、《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弹药装药》(GB 14470.3—2002)、《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1—2010)、《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3—2008)、《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2008)、《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8—2008)、《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7—2008)、《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2008)、《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2011)、《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8—2013)、《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2—2010)、《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等。
1.2.3.2 地方污水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等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管辖地水体污染控制需要,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地方污水排放标准。如河南省制定的地方污水排放标准:《盐业、碱业氯化物排放标准》(DB 41/276—2011)、《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1/538—2008)、《铅冶炼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1/684—2011);山东省制定的地方污水排放标准:《氧化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1919—2011)、《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676—2007)、《淀粉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595—2006)、《生活垃圾填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535—2005)、《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533—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