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普查方法与技术路线
一、普查组织实施
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是在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统一组织领导下,通过国家、流域、省、地、县等5级水利普查机构的努力共同完成。普查工作主要历经了前期准备、清查登记、填表上报和成果发布四个阶段。
前期准备:主要包括成立普查机构、对水利工程特性指标进行分析摸底、设计普查试点方案、开展试点工作,编制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表及相关普查内容的实施方案与细则等。
清查登记:主要包括开展各类水利工程普查对象的清查,建立水利工程基础名录,获取普查动态指标台账,全面获取普查数据等工作。
填表上报:在对各地水利工程普查进行督导检查、技术指导等的基础上,指导县级普查机构对普查数据进行填报、审核、录入及成果汇总协调平衡等工作。
成果发布:主要工作是对各类水利工程的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协调平衡、普查成果逐级抽查验收、普查资料分析整理汇编、普查数据管理和空间数据库建设、普查成果验收和发布等。
二、普查单元与分区
本次普查以县级行政区为组织工作单元,普查表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进行组织填报、汇总和上报。按“在地原则”,由县级水利普查机构组织开展对象清查及普查工作。县级普查机构根据县域内清查对象的特点、数量及分布情况划分最小普查单元。一般情况下,对于水库、水电站、堤防工程以县级行政区为最小普查单元;对于数量较多的规模以下农村供水工程、塘坝和窖池工程,以行政村为最小普查单元;对于水闸、泵站和规模以上农村供水工程,一般按乡镇为最小普查单元进行调查。
三、总体技术路线
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总体技术路线为通过档案查阅、实地访问、现场查勘等方法,按照“在地原则”,以县级行政区为组织工作单元,对普查对象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普查对象名录,确定普查表的填报单位;对规模以上的普查对象详细调查,进行数据获取后,逐项填报清查表与普查表;对规模以下的普查对象简化指标调查,逐项填报清查表。逐级进行普查数据审核、汇总、平衡、上报,形成全国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成果。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技术路线见图1-3-1。
四、普查方法
(一)对象清查
对象清查重点是对各类水利工程进行清查登记,摸清工程数量、分布、规模以及管理单位等基本信息,目的是为了建立各类水利工程的基础名录,确定填报方式,保证普查对象不重不漏。
本次普查以县级行政区为组织工作单元,按照“在地原则”,采取档案查阅、实地访问和现场查勘等方法,由工程所在的县级普查机构组织进行本县域内的清查工作。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对清查范围内的水库、水电站、水闸、泵站、堤防和设计供水规模200m3/d及以上或设计供水人口2000人以上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进行调查,逐个工程填写清查表。目的是查清各类水利工程的位置、数量、规模和隶属关系等基本信息,确定普查表的填表单位。同时形成各类水利工程分规模的普查对象名录。量大面广的塘坝和窖池工程不单独进行清查,清查与普查工作一次完成。具体要求如下:①水库工程:以挡水主坝所在的位置进行清查;②水电站工程:以厂房所在的位置清查;③水闸工程:以闸址所在的位置进行清查;④泵站工程:以泵房所在的位置进行清查;⑤堤防工程:以堤防(段)所在的位置进行清查;⑥农村供水工程:以净水厂所在的位置进行清查。
(二)填表上报
以“在地原则”为主,以县级行政区为组织单元,对规模以上的水库、水电站、水闸、泵站、堤防和农村供水工程逐个调查,一个工程填写一张普查表,按照数据获取方法及普查表填表要求填写普查表中的各项指标;规模以下农村供水工程以及塘坝和窖池工程,以行政村为单位填写普查表;对规模以下的水电站、水闸、泵站和堤防工程,则根据清查成果,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进行数据汇总后,再与规模以上工程进行数据汇总。将审核验收后的普查表及汇总成果报地级普查机构。
图1-3-1 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技术路线框图
(三)数据获取
按照“谁管理,谁填报”的原则,由普查对象所在的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工程管理单位进行数据采集并填写普查表。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指标分为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两类。静态指标是指在普查时段内一般不会发生变化的指标,主要包括各类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特性指标、功能作用以及归口管理情况等。动态指标是指在普查时段内随时间发生变化的指标,主要包括各类普查对象的效益指标,如水库2011年供水量、农村供水工程2011年实际供水量等。
1.静态指标获取方法
静态指标主要采取档案查阅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获取,档案查阅要求以最新批复的设计文件为准,包括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工程调度运行文件、工程复核报告、工程改扩建报告、工程补充设计报告、原设计报告等。对于资料完整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采用档案查阅的方式采集;对于资料不完整或无设计资料的小型水利工程,结合实地访问、现场测量和综合分析的方式获取。
2.动态指标获取方法
动态指标主要包括水库工程2011年供水量,水电站2011年发电量,农村供水工程2011年实际供水量、2011年实际供水人口和年实收水费。水库工程2011年供水量主要根据工程管理单位的供(引)水记录填写,若没有供(引)水记录,根据取水口所建台账及下游用水量确定。水电站工程2011年发电量根据工程管理单位的发电记录填写。农村供水工程的动态指标主要根据工程管理单位的水表计量记录填写,对无水表计量的农村供水工程,通过该工程的水泵流量、日供水时间和供水天数计算。
(四)数据审核
由县、地、省、流域和全国各级普查机构,按照“五步审验法”(即数据接收审验、计算机审验、分专业详审、跨专业联审和数据终验等五个步骤)组织开展数据审验工作,对普查数据的全面性、完整性、规范性、一致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审核。采用计算机审核与人工审核相结合、全面审核与重点审核相结合、内业审核与外业抽查相结合、属性数据与空间属性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国水利工程普查对象逐个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清查数据审核
清查数据审核是对普查对象名录以及清查表中的各项指标进行审核,主要包括清查指标审核、数据对比审核和重复填报审核。
(1)清查指标审核。主要对清查表中各项指标的完整性、合理性、规范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重点检查清查表中是否存在漏填指标,以检查其完整性,并根据各类工程清查表中相关指标的关联关系判断指标填报的合理性,对各项指标复核填表是否规范进行审核,根据数据关联关系,审核相关指标填报是否一致。
(2)数据对比审核。将水利工程清查数据与相关的水利统计数据、其他相关专业的清查成果以及清查取得的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分析差别原因,避免错报、漏报。
(3)重复填报审核。审核有无重复填报的清查对象,包括省内重复填报审核和省间重复填报审核,重点审核跨县级以上行政区界的工程,确保清查对象不重不漏。
2.普查数据审核
普查数据审核是对普查对象以及普查表中的各项指标进行审核,主要包括普查指标审核、数据对比审核和重复填报审核。
(1)普查指标审核。重点对大中型工程进行审核,主要审核普查表中的全部指标,对小型工程重点审核规模指标。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数据完整性、合理性、规范性和一致性审核。完整性审核主要检查普查表中是否有漏填指标;合理性审核主要根据各类工程普查表中相关指标的关联关系判断指标填报的合理性;规范性审核主要审核普查表中各项指标是否按照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填表要求填报;一致性审核主要对普查表间的一致性审核,审核关联对象之间,相关指标填报是否一致。
(2)数据对比审核。将各类水利工程普查数据与相关的水利统计数据,其他相关普查成果进行对比,包括数量和规模指标以及功能作用指标对比等,分析差别原因,避免错报、漏报。
(3)重复填报审核。重点审核有无重复填报的普查对象,包括省内重复填报审核和省间重复填报审核,重点审核跨县级以上行政区界的工程,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
3.汇总数据审核
汇总数据审核是各级普查机构审核的重点,主要包括汇总指标审核、工程归并审核、跨专业审核和流域数据协调审核。
(1)汇总指标审核。主要审核各类水利工程汇总表中主要汇总指标,审核各地区间的工程数量、规模和效益指标分布是否合理。
(2)工程归并审核。主要审核分段填报的堤防工程普查信息,审核归并汇总是否准确,重点审核归并后的工程范围、名称、数量和规模指标的变化情况。
(3)跨专业审核。与河湖基本情况普查、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灌区专项普查等相关专业进行关联性审核,检查相关指标的普查数据和汇总数据是否合理,检查有无漏报、多报或重报的普查对象。
(4)流域数据协调审核。与各流域的汇总数据进行一致性审核,检查各流域的汇总数据与国家汇总数据是否一致,并进行跨省界工程的归并。
(五)数据汇总
1.汇总方式
普查数据汇总包括按水资源分区汇总、按行政分区汇总、按重点区域汇总和按河流水系汇总4种方式。按水资源分区汇总是以水资源三级区套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逐级汇总形成水资源三级区、二级区和一级区的普查成果;按行政分区汇总是以县级普查区为基本单元,逐级汇总形成县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省级行政区的普查成果;按重点区域汇总是以县级普查区为基本单元,汇总形成重要经济区和粮食主产区的普查成果;按河流水系汇总是以流域面积50km2及以上河流为基本单元,基于流域水系的树状结构进行流域汇总和河流河道的汇总。
依据各类水利工程普查表中的基础数据,根据各类普查对象的特点、结合行政管理需要进行分类汇总。对水库工程按规模、类型、工程任务、坝高、坝型、建设情况等分类汇总水库数量、总库容、兴利库容、防洪库容、设计年供水量等指标;对水电站工程按规模、类型、效益、建设情况等分类汇总水电站数量、装机容量、2011年发电量等指标;对水闸工程按规模、类型、作用、建设情况等分类汇总水闸数量、过闸流量、引水能力等指标;对泵站工程按规模、类型、设计扬程、建设情况等分类汇总泵站数量、装机流量、装机功率等指标;对堤防工程按级别、类型、建设情况等分类汇总堤防长度、达标长度等指标;对农村供水工程按水源类型、工程类型、供水方式等分类汇总农村供水工程的数量、受益人口等指标;对塘坝和窖池工程按规模汇总数量、总容积等指标。
2.汇总分区
本次汇总分区包括水资源分区、行政分区、《全国主体功能区划》中确定的重要经济区和粮食主产区及河流水系等。根据各类水利工程的特点,分别按照不同的汇总分区进行汇总,对水库、水电站、水闸、泵站按水资源分区、行政分区、重点区域以及河流水系进行汇总,对堤防按照行政分区和河流水系进行汇总,对农村供水、塘坝和窖池工程按行政分区进行汇总。具体分区如下所述。
(1)水资源分区。本次水利普查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工作单元进行普查数据的采集、录入和汇总,为了满足普查成果按照行政分区和水资源分区汇总要求,利用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基于1∶25万地图制作的地级行政区套水资源三级区成果,根据最新的1∶5万国家基础地理信息图,制作形成了1∶5万县级行政区套水资源三级区成果,形成县级行政区套水资源三级区共4188单元。全国水资源一、二级分区情况详见表1-3-1,全国水资源三级区划分情况详见附录B。
表1-3-1 全国水资源一、二级分区情况
为便于表述我国南北方水利基础设施的分布特点,按照水资源一级区统一划分南北方地区,其中北方地区包括:松花江区、辽河区、海河区、黄河区、淮河区、西北诸河区,南方地区包括:长江区(含太湖流域)、东南诸河区、珠江区、西南诸河区。
(2)行政分区。本次普查数据按照31个省级行政分区进行汇总,对于跨省界的水库其总库容以管理单位所在的省为单元进行汇总,其中跨云南与四川2省的向家坝和溪洛渡水库,两省各计一半。同时,按自然地理状况、经济社会条件,对东、中、西部地区的水利工程进行汇总分析。东、中、西部省区划分如下:东部省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共11省(直辖市);中部省区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共8省;西部省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含生产建设兵团)共12省(自治区、直辖市)。
(3)重点区域。依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根据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规划,考虑各类水利工程的特点,对水库、水电站、水闸和泵站工程的主要指标,汇总形成了重要经济区和粮食主产区的普查成果。
1)重要经济区。《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了我国“两横三纵”的城市化战略格局,包括环渤海地区、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3个国家级优化开发区和冀中南地区、太原城市群等18个国家层面重点开发区。3大国家级优化开发区域和18个国家层面重点开发区简称为重要经济区,共21个重要经济区,涉及31个省级行政区、212个地级行政区和1754个县级行政区。全国重要经济区国土面积284.1万km2,占全国总面积的29.6%;常住人口9.8亿,占全国总人口的73%;地区生产总值41.9万亿元,占全国地区生产总值的80%。全国重要经济区划分情况详见附录C。
2)粮食主产区。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七区二十三带”为主体的农产品主产区中涉及的粮食主产区,结合黑龙江、辽宁、吉林、内蒙古、河北、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3个粮食主产省和《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所确定的800个粮食增产县,以及《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所确定的重要粮食主产区等,并考虑人均粮食产量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全国粮食主产区范围为“七区十七带”,涉及26个省级行政区,220个地级行政区,共计898个粮食主产县。粮食主产区划分情况详见附录C。粮食主产区是我国粮食生产的重点区域,担负着我国大部分的粮食生产任务。全国粮食主产区国土面积273万km2,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28%;总耕地面积10.2亿亩(1亩≈0.67hm2),约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56%;总灌溉面积6.10亿亩,占全国总灌溉面积的61%。粮食总产量4.05亿t,占全国粮食总产量的74.1%。
(4)河流水系。我国河流水系众多,根据本次河湖基本情况普查成果,全国流域面积50km2及以上的河流共45203条,其中流域面积1000km2及以上的河流2221条,流域面积10000km2及以上的河流228条。本次对所有河流上的水库、水电站、水闸、泵站和堤防工程进行汇总,形成了按河流水系汇总成果。根据河流特点和重要程度,本书主要选取了97条主要河流[1]进行重点分析。在主要河流汇总成果中,若无特殊说明,均指河流干流汇总成果。我国主要河流名录详见附表A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