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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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单元二 工程承发包方式的认识

一、工程承发包的概念

承发包是一种商业交易行为,是指交易的一方负责为交易的另一方完成某项工作或供应一批货物,并按一定的价格取得相应报酬的一种交易。委托任务并负责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发包人;接受任务并负责按时完成而取得报酬的一方称为承包人。承发包双方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经济上的权利与义务等关系,且具有法律效力。

工程承发包是根据协议,作为交易一方的承包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为交易的另一方的发包方(业主)完成某一项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并按一定的价格取得相应的报酬。双方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工程合同,明确各自的经济责任、权利和义务,以保证工程任务在合同造价内按期按质按量地全面完成。

二、工程承发包的内容

工程承发包的内容,就是整个建设过程各个阶段的全部工作,可以分为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生产职工培训以及工程监理等阶段的工作。对一个承包商来说,承包内容可以是建设过程的全部工作,也可以是某一阶段的全部或部分工作。

(一)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是建设单位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建设某一项目的建设性文件。主要内容为项目的性质、用途、基本内容、建设规模及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等。项目建议书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二)可行性研究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应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对拟建项目的一些重大问题,从技术和经济两方面进行详尽地调查研究、分析计算和方案比较,并对这个项目建成后可能取得的技术效果和经济效益进行预测,从而提出该项工程是否值得投资建设和怎样建设的意见,为投资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此阶段的任务可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完成。

(三)勘察设计

工程勘察的主要内容为工程测量、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地质勘察。

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它是从技术上和经济上对拟建工程进行全面规划的工作。此阶段可通过方案竞选、招标投标等方式选定勘察设计单位。

(四)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

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建筑材料的采购供应方式包括公开招标、询价、直接采购等。设备的供应方式包括委托承包、设备包干、招标投标等。

(五)建筑安装工程施工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又一个重要环节,是把设计图纸付诸实施的决定性阶段,是把设计图纸变成物质产品的关键过程。此阶段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工程承发包。

(六)生产职工培训

为使新建项目建成后投入生产、交付使用,在建设期间就要准备合格的生产技术工人和配套的管理人员。因此,需要组织生产职工培训。通常这项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设备生产厂家或同类企业进行。在实行总承包的情况下,由总包单位负责,可委托适当的专业机构、学校、工厂去完成。

(七)工程监理

专门从事工程监理的机构,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材料及设备采购供应、工程施工、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或阶段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

三、工程承发包的方式

从承发包的范围、承包人所处的地位、合同计价方式、获得任务的途径等不同的角度,可以对工程承发包的方式进行如下分类。

(一)按承发包的范围划分

1.建设全过程承发包

建设全过程承发包又叫统包、一揽子承包、交钥匙合同。它是指发包人一般只要提出使用要求、竣工期限或对其他重大决策性问题作出决定,承包人就可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材料设备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职工培训、竣工验收,直到投产使用和项目后评价等全过程实行全面总承包,并负责对各项分包任务和参与工程有关工作的发包人的部分力量进行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

2.阶段承发包

阶段承发包,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就建设过程中某一阶段或某些阶段的工作(如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进行发包承包。其中施工阶段承发包又可细分为三种方式:包工包料、包工部分包料、包工不包料(又称包清工)。

3.专项承发包

专项承发包,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就某建设阶段中的一个或几个专门项目进行发包承包。专项承发包也称作专业承发包,通常由有关专业分包人承包。

(二)按承包人所处的地位划分

1.总承包

总承包简称总包,是指发包人将一个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或其中某个或某几个阶段的全部工作发包给一个承包人承包,该承包人可以将在自己承包范围内的若干专业性工作再分包给不同的专业承包人完成,并对其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各专业承包人只同总承包人发生直接联系,不与发包人发生直接联系。

采用总承包方式时,可以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将工程总承包任务发包给有实力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公司、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的大建筑公司等承担。

2.分承包

分承包简称分包,是相对于总承包而言的,指从总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分包某一分项工程或某种专业工程。分承包人只对总承包人负责,在现场由总承包人统筹安排其活动。

3.独立承包

独立承包,是指承包人依靠自身力量自行完成承包任务的承发包方式。此方式主要适用于技术要求比较简单、规模不大的工程项目。

4.联合承包

联合承包是相对于独立承包而言的,指发包人将某项工程任务发包给两个以上的承包人,由这些承包人联合共同承包。参加联合的各方可以组成联合体的形式。

5.直接承包

直接承包,是指不同的承包人在同一工程项目上分别与发包人签订承包合同,各自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此种模式也叫平行承包。

(三)按合同计价方式划分

1.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人据此完成项目的全部工程内容。这类合同仅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采用这种合同类型要求发包人必须准备详细而全面的设计图纸和各项说明,使承包人能准确计算工程量。总价合同又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

(1)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即不可调值、不变总价的合同。这种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和图纸资料、规范为基础,合同总价不能变更。承包商在报价时对一切费用的上升因素都已作了估计并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之中。合同总价一经双方同意确定之后,承包商就一定要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承担一切不可预见的风险责任,而不能因工程量、设备、材料价格、工资等变化而提出调整合同价格。对于业主,则必须按合同总价付给承包商款项,而不问实际工程量和成本的多少。但是,如果合同规定的条件,如设计和工程范围发生变化时,才可对总价进行调整。这种合同对于工程造价一次包死,简单省事,使发包人对工程总开支的计划更准确,在施工过程中也可以更有效地控制资金的使用。但对承包商来说,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如价格波动、气候条件恶劣、地质地基条件及其他意外困难等,所以报价往往较高。一般适用于工程项目确定,规模不大,结构不甚复杂,工期较短,技术要求明确的工程项目。

(2)可调总价合同。变动总价合同又称为可调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Current price)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当然,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因此,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就增大了。须注意的是可调总价合同中,必须列有调价条款才可进行调值。

2.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以工程单价结算工程价款的承发包方式。其特点是工程量实量实算,以实际完成的数量乘以单价结算。

单价合同是最常见的合同种类,适用范围广,如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主要是这一类合同。在这种合同中,承包商仅按合同规定承担报价的风险,即对报价(主要为单价)的正确性和适宜性承担责任;而工程量变化的风险由业主承担。由于风险分配比较合理,能够适应大多数工程,能调动承包商和业主双方的管理积极性。

单价合同的特点是单价优先,如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业主给出的工程量表中的工程量是参考数字,而实际合同价款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承包商所报的单价计算。虽然在投标报价、评标、签订合同中,人们常常注重合同总价格,但在工程款结算中单价优先,所以单价是不能错的。对于投标书中明显的数字计算的错误,业主有权先作修改再评标。

单价合同又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变动单价合同等形式。

(1)固定单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合同中确定的各项单价在工程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而在每月(或每阶段)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在招标前,发包人无需对工程范围作出完整的、详尽的规定,从而可以缩短招标准备时间,能鼓励承包商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业主只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开支,可减少意外开支,只需对少量遗漏的项目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再报价,结算比较简单。固定单价合同主要适用于工期短,工程量变化幅度不会太大的项目。

(2)变动单价合同。变动单价合同的单价可调,一般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进行规定。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3.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又叫成本补偿合同,是指按工程实际发生的成本结算外,发包人另加上商定好的一笔酬金支付给承包人的一种承发包方式。其主要做法有成本加固定费用、成本加奖罚、成本加保证最大酬金、工时及材料补偿等。

(四)按获得任务的途径划分

1.计划分配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的计划部门分配建设工程任务,由设计、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2.投标竞争

通过投标竞争,中标者获得工作任务,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这是我国现阶段的主要承发包方式。

3.委托承包

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协商,签订委托其承包某项工程任务的合同。主要适用于投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4.指令承包

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法指定工程承包单位,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情况。

四、工程招投标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1.国外工程招投标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工程招投标是在承包业的发展中产生的。19世纪初期,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为巩固和发展自身经济实力,需要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因此大力发展建筑业,这便导致了承包商的数量越来越多。经济的发展又导致社会对工程的功能、质量、建设速度和设计、施工的技术水平要求越来越高,投资者为满足这种要求,需要从众多的承包商中选择出让自己最满意的,于是就出现了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当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建设发展到顶峰时,由于其国内的承包业务不足,就促使承包商转向国外进行工程承包。这就推动了国际招投标的发展。

2.我国招投标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随着外国资本的侵入,我国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有所发展。在英国占据上海时,由于资本主义市场竞争激烈,上海营造厂之间的竞争也日趋白热化,因而上海也开始采用投标竞争来争取承包业务。通过竞争,一部分营造厂保存下来,而另外一部分技术落后的则退出市场。招投标制度逐渐成为我国建筑业经营的主要方式,并且沿用到新中国成立之时,有近百年的历史。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一段时间里,我国采用的是行政手段指定施工单位,层层分配任务的办法,没有实行招投标制度。这在当时为我国摆脱帝国主义封锁,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形式已不能满足经济飞速发展的需要。1980年,国务院在《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中首次提出:“对一些适宜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实行招标投标的办法。”1981年,在吉林省吉林市和广东省深圳市率先试行招投标制,收效良好,在全国产生了示范性影响。1983年6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布了《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它是我国第一个关于工程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对推动全国范围内实行招标投标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1984年5月,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积极推行以招标承包为核心的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同年9月,国务院根据人大六届二次会议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精神,制定并颁布了《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该规定提出了“要改革单纯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老办法,实行招标投标。由发包单位择优选定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同时要求“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规定了招标投标的原则办法,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工程招标投标的国家级法规。同年11月,国家计委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共6章30条。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九届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步入了法制化轨道。至此,新中国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经历了观念确定和试点(1980—1983年)、大力推行(1984—1991年)和全面推开(1992—1999年)三个阶段。到如今已形成了基本的框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