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管理类
主干渠案处理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自2012年9月28日河北新乐光缆施工穿越损害主干渠案发生以来,我局高度重视,积极作为,全力维护国家和我局合法权益,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刑事、民事责任。截至目前,该案民事部分和刑事部分均已审理终结并宣判,民事部分的赔偿已全款到账,刑事部分的判决也基本达到我局诉讼目的。现将有关情况报上。
一、基本案情
2012年9月28日上午10时20分,我局委托的工程安保单位石家庄市聚源水利服务有限公司巡查人员发现,在新乐市西名村东公路桥上游附近有白色PVC管线下穿总干渠,并造成该段主干渠底部衬砌板隆起、裂缝,并伴有大面积泛浆现象。随即巡查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于当日下午在距离受损渠道现场约1km处将正在施工的河北××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的王××、翟××等2名施工人员控制,并扣押了部分施工设备。河北××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2名施工人员对违法施工、造成主干渠地基严重破坏的事实供认不讳。2012年9月29日凌晨,河北××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2名施工人员依法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据被拘留人员交代,2012年9月23—27日晚间,河北××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受河北××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在没有相关资质、无视相关行业实施规范、没有现场施工许可、未依据南水北调运行管理规范向我局提交申请的前提下,偷偷夜间使用定向钻技术对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进行非法穿越施工。
根据河北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出具的《新乐市西名村东公路桥附近渠道破坏处理及恢复设计报告》,确认南水北调总干渠新乐段的损害系采用定向钻施工下穿所致,并确定了恢复工程总概算为79.716万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工程修复处理)64.0286万元,间接经济损失15.6874万元。新乐市公安局委托新乐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该主渠道的破坏损失进行评估认证,结论是直接经济损失近51万元、间接经济损失11万余元。
二、案件处理过程
案件发生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成立应急处理小组,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从严从快处理此案,避免影响京石段工程第四次通水。9月29日上午,局领导迅速赶到现场,在第一时间会同设计等相关单位成立调查小组,立即展开调查工作。10月3日,调查组在新乐再次召开现场会,现场进行了勘测、调查、分析,并研究受损工程修复工作。10月9日,我局领导会同法律顾问单位德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研讨案情,确定工作安排和诉讼策略。10月10日,代理律师赶赴新乐市进行法律调查,搜集和建立案件相关证据。
在确保通水运行的同时,为了维护南水北调工程合法权益,我局积极协助公安部门开展调查取证、扣押重要物证、控制犯罪嫌疑人等工作,并通过录像、摄影、口述、文字等方面收集、固定、准备证据材料。同时派遣代理律师常驻事故现场,积极推动相关法律取证、事故处理等工作,并加强与公检法部门的联系沟通,认真做好诉讼准备工作。为了严惩破坏总干渠的违法犯罪行为,我局分别向新乐市公安局、检察院、人民法院去函(《关于要求从严惩处破坏南水北调新乐段主干渠犯罪分子的函》,见附件1)敦促依法办案,同时局领导多次与新乐市领导会晤,表达我局关切,有力地推动了案件进展。
10月29日,在取得全面证据后,我局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起诉违法穿越施工单位河北××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其赔偿我局因其破坏行为所承担的渠道修复费用人民币79.716万元;同时要求判决委托单位河北××通信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日,新乐市公安局也向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批准逮捕2名犯罪嫌疑人的申请。
12月10日上午,应新乐市人民法院传票通知,我局代表人员及代理律师出席了河北新乐光缆穿越主干渠案民事侵权案件的公开开庭审理。2013年1月28日上午,应新乐市人民法院通知,我局代表人员及代理律师到庭旁听河北新乐光缆穿越主干渠刑事案件的公开开庭审理。
三、案件处理结果
(一)民事部分
2013年3月19日下午,我局收到新乐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河北省新乐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1033号,见附件2],判决如下:
1.判决被告河北××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我局人民币59.8877万元,其中设计费15万元、施工费用42.8587万元、专家劳务费0.3万元、住宿费0.252万元、会务费0.3万元,诉讼费1.177万元。
2.驳回我局要求委托单位河北××通信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被告在上诉期内对法院判决结果未提起上诉,并于5月7日前将全部赔偿款共计人民币59.8877万元分期分批汇入我局账户。
(二)刑事部分
2013年5月6日上午,我局收到新乐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河北省新乐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新刑公初字第9号,详见附件3],判决如下:
1.判决被告人王××犯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8000元。
2.判决被告人翟××犯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8000元。
鉴于河北××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已经积极赔偿我局损失,两被告人的主观恶意及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有限,因此对两被告人的定罪准确,量刑基本适当、属于正常裁量范畴。
四、经验体会
(一)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有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才能真正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正性,才能有效维护南水北调工程的合法权益,向社会传递正能量。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我局认真做好案件证据收集工作,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与办案人员关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交流,最终取得对我局有利的判决结果。
(二)必须有一支顽强拼搏、作风过硬的工作团队。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我局工作人员密切协作、相互配合,代理律师全程参与、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形成了一支强有力的案件处理团队。面对各种困难和阻碍,工作团队坚持不懈地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物价局、设计院、施工单位等多家机构沟通协调,克服重重困难,促使案件得到妥善有效的解决。
(三)必须坚持正确的工作方法。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我局始终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局领导确定的方案和策略开展工作,及时启动民事、刑事诉讼程序。建立案件情况周报制度,每周对完成工作进行梳理,并确定下周重点工作内容、落实责任人,确保了案件积极向前推进。
(四)必须依靠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只有取得当地政府对案件的重视与支持,才能有效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当事人对司法的不当干预。由于我局领导的高度重视、亲自参与、持续关注,多次与当地市政府进行坦诚沟通,把法讲明、把理说透,赢得了当地市政府的理解、认同和支持,从而促使案件又好又快地往前推进,得到公正、合理、及时的处理。
(五)必须进一步加快南水北调立法工作。由于南水北调工程保护没有明确的执法依据和执法主体,导致对破坏南水北调工程的行为不能事前有效防止,往往是事后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通过刑事诉讼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为防患于未然,变事后弥补为事前防止,应尽快出台南水北调工程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以确保工程安全和运行安全。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为了充分利用该案的法律成果,我局拟总结梳理案件情况,协调《中国南水北调》等相关报纸对案件情况和判决结果进行宣传报道,为工程运行管理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据了解,案发地新乐市地方电视台拟就该案录制法制节目进行普法宣传,若付诸实施,我局将积极组织法律顾问、河北直管建管部及新乐管理处做好配合工作。
(二)违法的穿越工程是南水北调工程安全的重大隐患,为了避免再次出现类似穿越工程,我局将提高施工方案的审批效率,并尽量减少审批渠底穿越工程方案,而改为利用沿线现有桥梁侧面架空跨越方案。
(三)在此次案件处理过程中,河北××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受雇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再次对总干渠实施非法穿越,因我局及时阻止,未对总干渠造成损害。我局将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协调此事,并拟致函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要求其下属公司严格管理施工单位,严格履行穿跨南水北调工程审批手续,严禁私自穿跨南水北调工程。
特此报告。
附件:1.关于要求从严惩处破坏南水北调新乐段主干渠犯罪分子的函(略)
2.河北省新乐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1033号](略)
3.河北省新乐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新刑公初字第9号](略)
南水北调中线建管局
××××年×月×日
选送部门:综合管理部
作 者:秦 昊
【例文评析】
本文属于情况报告,旨在向上级机关反映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的情况。报告开门见山,简要说明了诉讼案件处理情况,然后分为“基本案情”、“案件处理过程”、“案件处理结果”、“经验体会”、“下一步工作计划”五个部分进行了阐述,前后呼应,脉络清晰,层次分明,文字严谨、准确、规范、质朴。
其中“经验体会”部分是全文的点睛之笔,内容务实客观、总结到位,对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采用了段旨撮要的写作手法,“五个必须”提炼准确、观点鲜明,同时形式美观,能给人留下深刻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