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我国水污染形势及河(湖)长制出台的背景
一、我国水污染形势
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明显提高和人民生活显著改善,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当前,我国大江大河干流水质稳步改善,但部分重点流域的支流污染严重,重点湖库和部分海域富营养化问题突出,城市黑臭水体大量存在,饮用水安全保障有待加强。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民生之患、民心之痛,生态环境成为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短板。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环境治理力度明显加大,环境状况得到改善。但总体上看,长期快速发展中累积的资源环境约束问题日益突出,生态环境保护仍然任重道远。必须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近年来,我国水污染仍存在水环境质量不高,饮用水环境隐患较多,水生态系统受损较重,未来水环境压力增大等问题,具体如下。
(1)部分地表水环境质量依然有待改善。2017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七大流域和浙闽片河流、西北诸河、西南诸河的1617个水质断面中,Ⅰ类水质断面35个,占2.2%;Ⅱ类水质断面594个,占36.7%;Ⅲ类水质断面532个,占32.9%;Ⅳ类水质断面236个,占14.6%;Ⅴ类水质断面84个,占5.2%;劣Ⅴ类水质断面136个,占8.4%。与2016年相比,Ⅰ类水质断面比例上升0.1个百分点,Ⅱ类下降5.1个百分点,Ⅲ类上升5.6个百分点,Ⅳ类上升1.2个百分点,Ⅴ类下降1.1个百分点,劣Ⅴ类下降0.7个百分点。总体而言,水质整体改善,但各流域仍存在局部问题。长江流域水质良好,干流水质为优,主要支流水质良好;黄河流域为轻度污染,干流水质为优,主要支流为中度污染;珠江流域水质良好,干流和主要支流水质均为良好;松花江流域为轻度污染,干流水质良好,主要支流为轻度污染,绥芬河水质良好,黑龙江水系、图们江水系、乌苏里江水系为轻度污染;淮河流域为轻度污染,干流和主要支流均为轻度污染,山东半岛独流入海河流为中度污染;海河流域为中度污染,主要支流为中度污染,滦河水系、徒骇马颊河水系、冀东沿海诸河水系为轻度污染;辽河流域为轻度污染,干流为轻度污染,主要支流为重度污染,大辽河水系为中度污染,大凌河水系为轻度污染,鸭绿江水系水质为优;浙闽片河流水质良好,西北诸河、西南诸河水质为优。
2017年,112个重要湖泊(水库)中,Ⅰ类水质的湖泊(水库)6个,占5.4%;Ⅱ类水质的湖泊(水库)27个,占24.1%;Ⅲ类水质的湖泊(水库)37个,占33.0%;Ⅳ类水质的湖泊(水库)22个,占19.6%;Ⅴ类水质的湖泊(水库)8个,占7.1%;劣Ⅴ类水质的湖泊(水库)12个,占10.7%。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化学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109个监测营养状态的湖泊(水库)中,贫营养的9个,中营养的67个,轻度富营养的29个,中度富营养的4个。太湖湖体为轻度污染,环湖河流为轻度污染;巢湖湖体为中度污染,环湖河流为中度污染;滇池湖体为重度污染,环湖河流为轻度污染。
(2)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隐患较多。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898个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监测断面(点位)中,有85个存在不达标现象,占9.5%。其中地表水水源监测断面(点位)569个,有36个存在不达标现象,占6.3%。2016年,广州绿网环境保护服务中心对31个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香港、澳门、台湾)的水源水质公开情况进行了观察,得出《2016年全国饮用水水源水质观察报告》,该报告指出,2016年仅有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发生过饮用水水源水质超标,16处水源全年12个月连续超标,地下水水源超标比例明显高于地表水,带来重大饮用水安全风险。
经研究发现全国近80%的化工、石化项目布设在江河沿岸、人口密集区等敏感区域,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频发,对饮用水安全保障的风险压力不容忽视;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仍有违法排污、交通线路穿越等现象,已划定的保护区内存在农田、住户、公用设施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问题,有的水源地上游分布着高风险污染行业。
(3)水生态系统受损严重。2017年,全国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网对黑龙江流域、黄河流域、长江流域和珠江流域的80个重要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增养殖区及自然保护区进行了监测,监测水域总面积187.3万hm2。江河重要渔业水域主要污染指标为总氮。总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铜、石油类、挥发性酚和非离子氨监测浓度优于评价标准的面积占所监测面积的比例分别为4.0%、58.0%、60.9%、86.3%、99.1%、99.2%和99.95%。湖泊和水库重要渔业水域主要污染指标为总氮、总磷和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石油类、铜和挥发性酚监测浓度优于评价标准的面积占所监测面积的比例分别为8.8%、14.6%、34.8%、86.3%、91.9%和98.2%。对41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陆)进行了监测,监测面积为372.2万hm2,主要污染指标为总氮。总氮、非离子氨、高锰酸盐指数、石油类、挥发性酚和总磷监测浓度优于评价标准的面积占所监测面积的比例分别为0.9%、80.1%、93.9%、94.4%、96.1%和98.2%。此外,近年来我国湿地、海岸带、湖滨、河滨等自然生态空间不断减少,全国湿地面积近年来每年减少约510万亩[1],三江平原湿地面积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5万km2减少至0.91万km2,海河流域主要湿地面积减少了83%,自然岸线保有率大幅降低。
(4)未来水环境压力增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城镇人口数量的增加,经济规模的增大,带来经济社会持续高速发展,但同时也导致了污染物排放强度高、污染负荷大;②气候变化带来径流性水量减少,导致水体自净能力下降,从而降低水环境质量,同时,气候变化引起的温度变化对蓝藻生长繁殖有促进作用,导致蓝藻水华暴发和蓝藻腐烂,对河湖水质与富营养化产生较大影响;③我国面临复杂的水环境问题,污染物呈现叠加性和复合型特征,新型和有毒有害污染物健康风险增大,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如DDT、多氯联苯等)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远距离环境迁移性和毒性等特征,呈现污染加剧趋势,直接危害到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④由于自然灾害、机械故障、人为因素及其他不确定性因素引发固定或移动的潜在污染源偏离正常运行状况突然排放污染物,经过各种途径进入水体,造成的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危害大,呈现频率增加的趋势。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涉及因素较多,且事发突然,危害强度大,必须快速、及时、有效地处理,特别是突发性流域水污染事件,处理难度相当大,主要依靠水体自净作用减缓危害,故对应急预案、应急监测、应急反应的要求更高。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从认识到实践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思想认识程度之深、污染治理力度之大、制度出台频度之密、执法督察尺度之严、环境改善速度之快前所未有,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要步伐。截至2017年12月,我国大力推进环保体制改革,持续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设置跨地区环保机构试点方案;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已出台《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固定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发布15个行业技术规范,建成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完成2050个国家地表水监测断面事权上收,全面实施“采测”分离,实现监测数据全国互联共享;加快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推进环评改革,印发《“三线一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此外,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制定发布20项配套政策措施。截至2017年11月底,36个重点城市排查确认的黑臭水体中,74.3%完成整治任务。截至2017年年底,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中97.7%完成保护区标志设置;全国2198家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建成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占总数的93%;完成2.8万个村庄环境整治任务;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得到全面清理。
2018年3月28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部署开展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坚持问题导向,敢于动真碰硬,取得显著成效。督察进驻期间,共问责党政领导干部1.8万多人,受理群众环境举报13.5万件,直接推动解决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8万多个。经过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第一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 “回头看”于2018年5月全面启动,河南、内蒙古、宁夏等10省 (自治区)作为首批接受再次检验。“回头看”的启动,是国家再次向地方党委政府传递出的明确信号,中央环保督察绝不是 “一阵风”,绝不是走过场,在问题整改上,绝不容许弄虚作假,绝不容许形式主义,绝不容许敷衍应付。随着督察制度的不断完善,更多轮次的中央环保督察和 “回头看”将成为常态。中央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务必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真正强化环保责任担当,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不断改善环境质量。中央要求各级政府下一步要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推动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发展,中央环保督察工作将继续推进深化,再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全覆盖。全面启动2018年 “七大专项行动”,包括 “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落实 《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打击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达标排放,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及城镇和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作为打好 “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标志性工程。
2018年5月18—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总体上看,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出现了稳中向好趋势,但成效并不稳固。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已进入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攻坚期,也到了有条件、有能力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窗口期。大会强调要自觉把经济社会发展同生态文明建设统筹起来,充分发挥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充分利用改革开放40年来积累的坚实物质基础,加大力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好以下原则:①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②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③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④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要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多措并举;⑤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制度创新,强化制度执行;⑥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深度参与全球环境治理。同时要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加快建立健全以生态价值观念为准则的生态文化体系、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目标责任体系、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保障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和以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环境风险有效防控为重点的生态安全体系。要通过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确保到2035年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到本世纪中叶,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全面提升,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全面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环境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实现,建成美丽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
二、水污染防治行业存在的问题
水污染防治涉及因素多、治理难度大,当前我国水污染防治模式已从传统的单纯采取污水处理或者河道治理的“末端治理”转向现代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河道、岸线景观、水质监测等“全流域、全系统治理”。“流域统筹、系统治理”逐步成为水污染防治行业的共识,该理念实施落地,需要政策法规体系、政府管理体系、完整产业链等协同发力。当前我国水污染防治在政府管理体制机制、水污染防治行业、水污染防治市场、水污染防治模式四个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1)政府管理体制机制方面。水污染防治系统性强,监管面广,涉及水利、环保、住建、国土、农业、林业、交通、电力、市政等众多主管部门。当出现管理职责交叉、分工不明确时,容易出现部门协调配合不到位、管理脱节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引发管理混乱,造成行政资源浪费。此外,项目审批环节复杂,行政协调和资源整合难度大,尤其对于跨行政区域分界河流的水污染防治工程,面临更多问题和难点。“环保不下河、水利不上岸、住建不出城”是对当前政府水环境管理体制机制系统性、协同性不够的形象比喻。
(2)水污染防治行业方面。水污染防治属于跨行业、多专业交叉的环保行业细分领域,涉及水利水务工程、海绵城市、生态修复、滨水景观等多种工程和水利、市政、给排水、生态景观、运行维护等多项专业技术,全流域治理需要综合性的技术标准体系支撑。由于我国还未建立统一规范的行业技术标准体系,故上下游企业之间沟通交流渠道不够顺畅,水污染防治领域还未形成完整的产业链,难以提供水污染防治项目综合系统解决方案,水质难以实现根本性的好转。
(3)水污染防治市场方面。受国家环境保护政策驱动,我国水环境流域治理释放出万亿级市场空间,水环境治理行业发展进入高速发展的“黄金期”。由于行业技术标准体系不够完善,市场准入门槛低,传统水利水务、建筑、园林、环保设备、运营等企业纷纷进入。但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规模普遍偏小、技术能力偏弱且略显单一,行业缺乏综合性大体量的主体企业引领,市场集中度不高。水污染防治市场总体较为混乱,不利于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4)水污染防治模式方面。水污染治理项目实施模式上,由于受到各方面压力的影响,流域治理涉及的给水排水管道建设、污水处理设置、防洪除涝工程、生态修复工程等难以实现联动协调和一体化推进,系统性和整体性较差,目标不明、责任不清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治理效果还不理想。项目商业模式上,水污染防治属于公共服务类项目,主要依靠政府投资。目前主要有设计与施工分包和EPC总承包,全生命周期实施模式主要以EPC+O(设计、采购、施工+运营)和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公共私营合作制)为主。在政府负债日趋收紧的背景下,准经营性或公益性PPP模式将成为未来主要的发展方向,但该商业模式尚未成熟,风险控制机制尚未明确,盈利模式有待进一步明晰,特别是水污染防治复杂边界涉及的运行考核机制尚不成熟,风险程度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社会资本参与水污染防治项目的积极性。
综上,我国水污染防治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环境承载能力已经达到或接近上限,水环境污染重、水生态受损大、水环境风险高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将建设美丽中国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目标,提出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牢牢把握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而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三、河长制出台的背景
河湖管理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区域和行业。近年来,一些地区积极探索河长制,由党政领导担任河长,依法依规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协调整合各方力量,有力促进了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
河长制即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辖区内河流的污染治理。河长制是从河流水质改善领导督办制、环保问责制所衍生出来的水污染治理制度,目的是为了保证河流在较长的时期内保持河清水洁、岸绿鱼游的良好生态环境。
河长制由江苏省无锡市首创,是太湖蓝藻暴发后,无锡市委、市政府自加压力的举措,针对的是无锡市水污染严重、河道长时间没有清淤整治、企业违法排污、农业面源污染严重等现象。2007年8月23日,无锡市委办公室和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无锡市河(湖、库、荡、氿)断面水质控制目标及考核办法(试行)》,明确指出:将河流断面水质的检测结果纳入各市(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内容,各市(县)、区不按期报告或拒报、谎报水质检测结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这份文件的出台被认为是无锡推行河长制的起源。自此,无锡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了64条河流的河长,真正把各项治污措施落实到位。
2008年,江苏省政府决定在太湖流域借鉴和推广无锡首创的河长制。之后,江苏全省15条主要入湖河流全面实行双河长制。每条河由省、市两级领导共同担任河长,双河长分工合作,协调解决太湖和河道治理的重任。2008年至2016年12月下旬,江苏省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的河长已遍布全省727条骨干河道1212个河段,一些地方还设立了市、县、镇、村的四级河长管理体系,这些自上而下、大大小小的河长实现了对区域内河流的“无缝覆盖”,强化了对入湖河道水质达标的责任。
其他省、市也积极开展了河长制的创新试点工作。北京市委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河湖生态环境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北京市实施河湖生态环境管理“河长制”工作方案》。海淀区作为水利部第一批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创新试点,于2015年起先行探索区、镇两级河长制,落实河长及其工作职责,编制管理考核标准和工作台账,设立专项经费并与考核结果直接挂钩。2015—2016年,重庆市市政府出台《河道管理范围划定管理办法》《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有关部门编制完成涉河事项验收、砂石资源开采可行性论证等一系列技术标准,初步形成推行河长制的法规体系。荣昌区作为县一级中国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创新试点,组建河长办,落实人、财、物,实施考核问责等制度,并统筹部门力量,制定“一河一策”整治管护方案,引入社会化服务负责城区河道保洁。
大量“一河一策”的实践充分证明,由党政领导担任河长,依法依规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协调整合各方力量,有力促进了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2016年10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由水利部牵头起草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2016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对全面推行河长制作出总体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
为确保《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和取得实效,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制定了《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水建管函〔2016〕449号)。
2016年12月13日,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卫计委、林业局等十部委在北京召开视频会议,部署全面推行河长制各项工作,确保实现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的目标任务。强化落实河长制,从突击式治水向制度化治水转变。加强后续监管,完善考核机制;加快建章立制,促进河长制体系化;狠抓截污纳管,强化源头治理,堵疏结合,标本兼治。为及时掌握各地全面推行河长制的贯彻落实情况,2017年1月9日,水利部、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要求,自2017年起,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建立了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信息报送制度,实行进展情况月报告和年度报告。
河长制实施以来,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狠抓落实,省、市、县、乡四级30多万名河长上岗履职,河湖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取得重大进展,河道管护责任更加明确,很多河流实现了从“没人管”到“有人管”、从“多头管”到“统一管”、从“管不住”到“管得好”的转变,生态系统逐步恢复,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受到人民群众的好评。
四、湖长制出台的背景
湖泊是江河水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蓄洪储水的重要空间,在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围垦湖泊、侵占水域、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造成湖泊面积萎缩、水域空间减少、水质恶化、生物栖息地破坏等问题突出,湖泊功能严重退化。
为了进一步加强湖泊管理保护工作,针对湖泊自身特点和突出问题,在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基础上,2017年11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2018年1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湖泊纳入全面推行湖长制工作的范围,到2018年年底前在湖泊全面建立湖长制,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在湖泊实施湖长制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举措,是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加强湖泊管理保护、改善湖泊生态环境、维护湖泊健康生命、实现湖泊功能永续利用的重要制度保障。湖长制是河长制的及时和必要的补充,实行湖长制是将湖泊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从理念向行动转化的具体制度安排,也是中国湖泊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的重大创新,使责任主体更加明确,管理方法更加具体,管理机制更加有效。
同时,在湖泊实施湖长制具有特殊性:一是湖泊一般有多条河流汇入,河湖关系复杂,湖泊管理保护需要与入湖河流通盘考虑、统筹推进;二是湖泊水体连通,边界监测断面不易确定,准确界定沿湖行政区域管理保护责任较为困难;三是湖泊水域岸线及周边普遍存在种植养殖、旅游开发等活动,管理保护不当极易导致无序开发;四是湖泊水体流动相对缓慢,水体交换更新周期长,营养物质及污染物易富集,遭受污染后治理修复难度大;五是湖泊在维护区域生态平衡、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功能明显,遭受破坏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管理保护必须更加严格。在湖泊实施湖长制,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明确各方责任,细化实化措施,严格考核问责,确保取得实效。
为了规范湖长制管理和系统建设,2018年1月12日,水利部印发了《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和《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南》。《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明确了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按照信息资源整合共享、业务协同的基本原则,《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南》在明确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总体架构的基础上,重点对管理数据库建设技术要求、主要管理业务范围、相关业务协同工作和信息安全等建设内容进行了明确。文件的印发,对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各地系统建设,加强互联互通,避免重复建设,充分发挥系统应用实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