脉动齐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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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计量支付

工程计量与支付是合同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为提高计量的准确性、可操作性、可审核性、及时性,在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的前提下,实行了分级审核,明确了审核程序及时限要求,引进了专业造价机构进行跟踪审核,建立了完工结算标准格式。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大多采用单价合同,其支付款额的基本模式就是工程量乘以单价。根据合同并结合工程实际,在工程计量方面做出了以下规定。

一、计量原则及依据

实行以合同为依据,单元工程为基础,质量合格为条件,实际测量为手段的计量原则。

予以计量的工程量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变更包含的或监理工程师及业主专门予以批准的项目。

(2)已通过检验、质量合格的项目的工程量。

(3)按照合同规定的计算方法所确定的工程量。

二、合同计量规定

(一)总则

1.说明

(1)工程项目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条规定进行计量。

(2)所有工程项目的计量方法均应符合合同技术条款各章的规定,承包人应自供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并保证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

(3)凡超出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规定的计量范围以外的长度、面积或体积,均不予计量或计算。

(4)实物工程量的计量,应由承包人应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称量或计算,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工程量报表。

2.重量计量的计算

(1)凡以重量计量的材料,应由承包人合格的称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称量器,在规定的地点进行称量。

(2)钢材的计量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净值计量。钢筋应按监理人批准的钢筋下料表,以直径和长度计算,不计入钢筋损耗和架设定位的附加钢筋量;钢板和型钢钢材按制成件的成型净尺寸和使用钢材规格的标准单位重量计算其工程量,不计其下料损耗量和施工安装等所需的附加钢材用量。施工附加量均不单独计量,而应包括在有关钢筋、钢材等各自的单价中。

3.面积计量的计算

结构面积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结构物尺寸线或监理人指示在现场实际量测的结构物净尺寸线进行计算。

4.体积计量的计算

(1)结构物体积计量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所示轮廓线内的实际工程量或按监理人指示在现场量测的净尺寸线进行计算。经监理人批准,体积小于0.1m3的孔洞、排水管、预埋管和凹槽等工程量不予扣除,按施工图纸和指示要求对临时孔洞进行回填的工程量不重复计量。

(2)混凝土浇筑工程量的计量,应按监理人签认的已完工程的施工图纸所示断面尺寸计算;土石方填筑工程量的计量,应按完工验收时实测的工程量进行最终计量。

5.长度计量的计算

所有以延米计量的结构物,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应按平行于结构物位置的纵向或几处方向的长度计算。

(二)永久工程项目

永久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按照《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设置,采用固定单价承包方式。清单工程量是根据招标设计图纸按照GB50501—2007计算规则计算的用于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最终结算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量为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符合技术标准、合同技术条款和GB50501—2007计算规则等规定,按施工图纸计算的有效工程量。

1.土方明挖

(1)土方系指人工填土、表土、黄土、砂土、淤泥、黏土、砂质土、砂砾石、松散坍塌体及软弱的全风化岩石,以及小于或等于0.7m3的孤石或岩块等,无需采用爆破技术而可直接使用手工工具或土方机械开挖的全部材料开挖。土方明挖分为一般明挖和沟槽开挖。一般明挖系指在一般工作条件下,不需设临时支撑,进行的上述土方材料的大断面地面开挖;沟槽开挖系指施工图纸标明的、并需借小型土方开挖器具或人工进行的小断面局部开挖。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主体工程建筑物的基础应在旱地进行施工。

(2)适用范围:适用于施工图纸所示的土方明挖工程,包括各项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的基础开挖、土料场、砂砾料场、公路、房屋基础以及其他监理人指明的土方明挖工程。其开挖工作内容包括:准备工作、场地清理、施工期排水、边坡测量、完工验收前的维护,以及将开挖可利用的土方运至其他工作面或废弃的土方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

(3)其他事项。

1)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开挖线进行施工,若在开挖过程中偏离指定开挖线,应重新修正至监理人认可为止。因承包人自身失误所增加的工程量以及由此增加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为其施工需要,在本合同施工图纸开挖线以外进行的开挖,应在该开挖工作开始前,以书面方式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必须注意保持永久开挖边坡稳定,规定开挖线以外增加的开挖费用由承包人计入报价,发包人不予另行支付。

3)承包人对勘测设计单位提供的各料场料源的储量和质量,应辅以适量的探坑和钻孔取样复核,并进行必要的室内和现场试验,核实土料的物理力学性质和压实特性。

4)在施工前,承包人应详细了解工程地质结构、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情况。对不良地质地段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若承包人根据实际地质情况需要修改开挖边坡时,应经监理人批准。

5)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施工用地范围,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指示将符合设计要求的开挖料、弃渣有效储存,以用于其他项目的回填等。

6)承包人应妥善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危险地带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夜间施工时,应安设足够的照明。

7)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规定完成基础的缺陷处理,以及监理人认为必须查明的基础特性所需的必要勘探及试验工作。对基础处理提出处理方案和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后实施。

8)所有需要回填的开挖,一律按隐蔽工程处理。

9)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清挖。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料场、存弃渣场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全部区域的地表。场地清理的费用,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土方明挖或其他有关项目的单价和总价中,不单独计量和支付。

10)承包人因施工需要变更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应报送监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其增加的开挖费用应由承包人计入报价,发包人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施工中应按设计开挖图控制开挖边线,要求不出现欠挖,而且尽量不超挖。采用机械开挖后,为不破坏基础结构,便于下一步砌石工程施工,应预留20cm的保护层。否则,由于施工开挖不当,影响基础质量,而导致监理人提出必要处理措施的一切费用,均应由承包人承担。

(4)计量和支付。

1)场地清理包括原有设施拆除,植被、废渣、垃圾、树根挖除,表土运输和堆放等,其工程量和费用,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土方开挖项目每立方米单价中或其他相关项目中,不再单独进行计量和支付。

2)土方开挖以立方米(m3)为单位计量。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对开挖区域的原地形进行复测。计量支付应按施工图所标明的开挖线及纵坡和经监理人认可的上述复测资料进行计算。超出支付线的任何超挖工程量的费用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土方明挖项目每立方米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3)竣工清理的费用应包含在相应的开挖费用中,不单独列项支付。

4)除工程量清单中明确的排水项目外,一切为土方开挖所需的临时性排水设施(包括排水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和维修、拆除等)均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相应开挖项目的单价中,不单独列项支付。

2.土方填筑工程

(1)适用范围:适用于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土方填筑工程,以及监理人指明的其他土方填筑工程。其填筑工作内容包括:准备工作、边坡测量、完工验收前的维护等工作。

(2)其他事项。

1)承包人应结合本工程对开采和填筑的土料进行合理的平衡,保证填筑工程供料的连续和均衡。若供料不当,导致土方填筑施工受阻,其延误的工期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技术指标,以及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完成全部施工作业。

3)地形测量资料。土方填筑工程开工前2天,承包人应将填筑区基础开挖验收后实测的平、剖面地形测量资料报送监理人,经监理人签认的地形测量资料作为填筑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超挖部分除外)。

4)土方开挖和填筑平衡。承包人应做好土料开挖和工程填筑计划的平衡,列出详细的土方填筑料物的开采和填筑的平衡计划,以确保土方填筑工程供料的可靠性和均衡性。

(3)计量与支付。

1)坝体填筑最终工程量的计量,应按施工图纸所示各种填筑体的尺寸和基础开挖清理完成后的实测地形,计算各种填筑体的工程量,以《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各种坝料填筑的每立方米单价支付。按进度支付的计量,应按施工图纸外轮廓尺寸边线和实测施工期各填筑体的高程计算其工程量,以《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各种坝料填筑的每立方米单价支付。

2)各种坝料填筑的每立方米单价中,已包括填筑所需的料场清理、料物开采、加工(掺合)、运输、堆存、试验、填筑、土料填筑过程中的含水量调整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3)由承包人进行的料场复查所需的费用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有关坝料的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4)经监理人批准改变料场引起坝料单价的调整,应按合同有关变更规定办理。

5)现场生产性试验所需的费用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单价中。

3.土工合成材料

(1)适用范围:①适用于水头低于50m、使用土工合成材料作为挡水建筑物的防渗结构、反滤和排水设施,土工合成材料包括土工织物、土工膜和土工复合材料,但未包括土工特种材料;②当土工合成材料作反滤和排水设施时,其适用的主要工程范围为:挡墙和岸墙后排水系统,土石坝过渡层,防渗铺盖下排气和排水系统等;③当土工合成材料作防渗结构时,其适用的主要工程范围为:堤坝前水平防渗铺盖、施工围堰,渠道。上述范围的工作内容还应包括土工合成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以及现场拼接、铺设等的施工作业以及其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2)计量支付。土工合成材料工程量应以完工时实际测量的铺设面积计算,以平方米(m2)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平方米单价进行支付,其中接缝搭接的面积和折皱面积不另行计量。铺设单价中包括土工合成材料的焊接、铺设、保护等施工作业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土工合成材料拼接所用的黏结剂、焊接剂和缝合细线等材料的提供及其抽样检验等所需的全部费用应包括在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每平方米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4.混凝土工程

(1)适用范围:适用于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所有混凝土工程。

(2)模板的计量和支付。混凝土浇筑使用的模板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中相应的混凝土单价中。包括模板材料的提供、模板的制作、安装、维护及拆除和质量检查和验收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3)钢筋的计量和支付。钢筋按合同施工图纸配置的钢筋计算,每项钢筋以监理人批准的钢筋下料表所列的钢筋直径和长度换算成重量进行计量。承包人为施工需要设置的架立筋,在切割、弯曲加工中损耗的钢筋重量,不予计量,各项钢筋分别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吨单价支付,单价中包括钢筋材料的采购、加工、运输、储存、安装、试验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所需全部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4)普通钢筋混凝土的计量和支付。

1)混凝土以立方米(m3)为单位,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签认的建筑物轮廓线或构件边线内实际浇筑的混凝土进行工程量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支付。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边线以外超挖部分的回填混凝土及其他混凝土,以及按技术条款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的费用,均包括在每立方米混凝土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凡圆角或斜角、金属件占用的空间,或体积小于0.1m3,或截面积小于0.1m2和预埋件占去的空间,在混凝土计量中不予扣除。

3)混凝土浇筑所用的材料(包括水泥、掺合料、骨料、外加剂等)的采购、运输、保管、储存,以及混凝土的生产、浇筑、养护、表面保护、试验和辅助工作等所需的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均包括在混凝土每立方米单价中。

4)根据本章要求完成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费用不予单列,应包括在混凝土每立方米单价中。

5)混凝土表面的修整费用不予单列,应包括在混凝土每立方米单价中。

6)止水、嵌缝所用的各种材料的供应和制作安装,应按《工程量清单》所列各种材料的计量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相应单价进行支付。单价中包含止水、嵌缝材料的采购、运输、储存、连接、铺设所需的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5)预制混凝土的计量和支付。

1)预制混凝土的计量和支付以施工图纸所示的构件尺寸,以立方米(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支付。预制混凝土每立方米单价中应包括原材料的采购、运输、储存,模板的制作、搬运和架设,混凝土的浇筑,预制混凝土构件的运输、安装、焊接和二期混凝土填筑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以及试验检验和验收等一切费用。

2)预制混凝土的钢筋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钢筋型号和尺寸进行计算,并经监理人签认的实际钢筋用量,以每吨为单位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吨单价进行支付。每吨钢筋的单价包括钢筋材料的采购、运输、储存、钢筋的制作、绑焊等所需的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5.砌体工程

(1)适用范围:适用于施工图纸所示的护砌工程以及监理人指示的其他砌体工程等。

(2)计量和支付。

1)砌石体以施工图纸所示的建筑物轮廓线或经监理人批准实施的砌体建筑物尺寸量测计算的工程量以立方米(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支付。

2)砌石工程砌体所用的材料(包括水泥、砂石骨料、外加剂等胶凝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材料的加工、砌筑、试验、养护、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所需的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均包括在砌筑体每立方米单价中。

3)因施工需要所进行砌体基础面的清理和施工排水,均应包括在砌筑体工程项目每立方米单价中,不单独计量支付。

6.屋面和地面建筑工程

(1)适用范围:适用于施工图纸所示的屋面建筑工程和地面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的需要,屋面建筑工程列入了钢筋混凝土屋面的防水和保温、隔热工程地面建筑工程编入了地基基层铺设和楼层地面铺设。

(2)计量和支付。建筑工程以施工图纸所示建筑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m2)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7.闸门及启闭机的安装

(1)适用范围:适用于由承包人负责的闸门及启闭机的安装。全部安装项目包括闸门门叶(含锁锭装置等附属设备)、门槽(含闸门门库)埋件、启闭机(含电动葫芦)机械和其电气设备、自动抓梁、移动式电动葫芦轨道、启闭设备基础埋件、各种电缆及埋管等附属设施。全部安装项目的规格和数量详见工程量清单和图纸。

(2)计量和支付

1)安装工程项目的支付,对闸门(含埋件)及移动式电动葫芦轨道将按该项目施工(安装)图纸所示的重量,以吨(t)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该项目的每吨单价进行支付。对移动式电动葫芦以“套”为单位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该项目的每套单价进行支付。单价中已包括所有安装设备(包括附属设备),从出厂验收、接货、运输、保管、安装、涂装、现场试验和试运转、质量检查和验收,以及完工验收前的维护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2)消防设备和采暖设备以套或具为单位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该项目的单价进行支付。单价中已包括所有安装设备(包括附属设备),从出厂验收、接货、运输、保管、安装、涂装、现场试验和试运转、质量检查和验收,以及完工验收前的维护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8.预埋件埋设

(1)适用范围:适用于合同中的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系统、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建筑给排水系统、消防系统、各类电缆和接地装置,以及其他设施和设备的预埋管道和预埋件的埋设。

(2)计量和支付。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预埋管道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有效长度(重量)以米(m)[或吨(t)]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m)[或吨(t)]工程单价支付。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永久设备预埋件的安装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设备安装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除此之外,其他预埋件安装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预埋件有效重量以吨(t)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

3)接地系统的预埋件按施工图纸所示接地装置的尺寸计算有效重量(长度)以吨(t)[或米(m)]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或米)工程单价支付。

9.机电设备采购和安装

(1)适用范围: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所有电气设备的采购和安装,具体包括以下内容:①供电电气设备;②照明工程;③接地系统工程;④电力电缆工程;上述各项工程的各种预埋件及管道等(包括电缆管)。

注:招标文件中有关的章节、附图和附表中的某些设备的型号不代表工程最终选定的型号,仅作为估算安装工程量的参考。

(2)计量和支付。所有安装项目是按照工程师提供的施工详图和设计通知及工程师批准的修正工程量和工程量报价表中给出的单位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报价表中所列各项工程的单价进行计算和支付。所有安装工程的费用,包括承包人完成下列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设备(材料)定货、催货、出厂验收、发运(转运)、开箱验收、保管仓储、安装、调试、清场、试运行及各种非标准件的加工、制造、安装和为完成以上工作所提供的全部劳务、监督人员以及其他有关的工作。

10.工程安全监测

(1)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主体工程、临时工程的安全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埋设、验收和施工期监测。

(2)计量和支付。

1)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及安装,按施工图纸所示仪器设备的数量以相应的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支付。

2)监测仪器的电缆的采购及敷设,按施工图纸所示的有效敷设长度以米(m)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工程单价支付。

3)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施工期安全监测(包括巡视检查和现场监测)、设备维护、资料记录和整理、资料分析、建模建库、安全评价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括在永久工程项目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观测墩、水准点及其他测量标志观测墩,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有效墩体体积以立方米(m3)为单位计量(或以施工图纸所示墩体数量以个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或个)的工程单价支付。

5)水位观测孔、扬压力测孔、坝基温度测孔等钻孔,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有效钻孔深度以米(m)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工程单价支付。

6)位移计钻孔,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有效钻孔深度以米(m)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每米工程单价支付。由于承包人失误未按本技术条款相关规定取得有效芯样的钻孔,发包人不予支付。

7)观测房以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建筑面积以平方米(m2)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三)临时工程项目

1.施工临时设施

(1)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全部工作。其工作项目包括:现场施工测量、现场试验、施工交通、施工供电、施工供水、施工供风、施工照明、施工通信、邮政服务、砂石料料物开采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机械修配厂、加工厂、仓库、存料场、弃料场以及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设施等。

(2)计量和支付。

1)现场施工测量。现场施工测量(包括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测设的施工控制网、工程施工阶段部施工测量放样工作等)所需费用包括在永久工程项目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现场试验。现场室内试验:承包人现场试验室的建设费用包括在永久工程项目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现场工艺试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场工艺试验所需费用,包括在永久工程项目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现场生产性试验:生产性试验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施工交通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场内施工道路的建设和施工期的管理维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括在永久工程项目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场外公共交通的费用,除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为场外公共交通修建和(或)维护的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外的一切交通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承包人承担的超大、超重件的运输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施工及生活供电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用电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括在永久工程项目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括在永久工程项目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施工供风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供风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括在永久工程项目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7)施工照明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照明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括在永久工程项目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8)施工通信和邮政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现场施工通信和邮政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括在永久工程项目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9)砂石料生产系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砂石料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括在永久工程项目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0)混凝土生产系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混凝土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括在永久工程项目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①附属加工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附属加工厂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括在永久工程项目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②仓库和存料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仓库或存料场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括在永久工程项目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③弃渣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弃渣场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括在永久工程项目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④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括在永久工程项目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⑤其他临时设施。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他临时设施,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这些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相应永久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施工安全措施

(1)适用范围:适用于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现场施工劳动保护、爆破作业、照明、场内交通、消防、地下洞室施工作业保护、洪水和气象灾害保护、施工安全监测等。

(2)计量和支付。

1)承包人按相关施工安全措施要求进行的、非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各项安全保护措施所需的费用,应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专项列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实施情况后,由发包人按项审批支付。

2)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具体工程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

(1)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工程施工期的生产、生活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工作,其主要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施工、生活污水和废水处理、大气环境与声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处理、水土保持、完工后的场地清理、农田复耕与植被恢复等。

(2)计量和支付。

1)施工临时设施(包括混凝土生产系统、砂石料生产加工系统、机修车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临时设施等)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应分别包含于技术条款“施工临时设施”各自相关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中。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施工临时设施”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子项总价支付。若未设列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子项,则承包人完成该设施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与之相关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施工期水质监测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场地和生活区的其他零星污水、零星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理费用,大气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和声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河床基坑的废水处理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4)列入《工程量清单》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其他工程项目(如渣场和场内交通的工程防护和水土保持设施、林草植被种植措施等),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应包括承包人完成相应项目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施工期监测等工作所需费用。

5)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他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承包人完成这些措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施工期监测等工作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专项列报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用”,应按计划实施并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后,由发包人按项支付。

4.施工导流工程

(1)应用范围: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主体工程的施工导流和基坑排水工程,包括施工导流、度汛、基坑排水和施工期下游供水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2)计量和支付。

1)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基坑排水工作(含基坑初期排水和经常性排水)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施工期防洪度汛,相关费用摊入投标报价。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临时导流泄水建筑物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总价支付;临时导流泄水建筑物的运行维护费用包含在项目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