脉动齐鲁:南水北调工程·征地迁建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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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述

第一节 征迁工作程序及相关政策规定

征地迁建(征地移民)工作是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同时又是工程建设的重要保障,直接决定着工程建设和运行的顺利与否和成败得失。征地移民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政策性、社会性极强,同时,作为一门学科,其涉及人口、社会、经济、政治、资源、环境、文化、心理、工程技术等诸多学科知识,专业性也很强。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工作如图1-1-1所示程序进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项工作任务根据实际情况交叉进行。

图1-1-1 征地移民工作流程图

一、征地移民工作主要内容和程序

(1)征地移民前期工作。包括征地移民招标、签订包干协议、业务培训、下达补偿文件、技术交底、预拨资金、发布通告等。

(2)实物量调查和形成实施方案。包括动员部署、现场调查、实物量调查汇总和确认、编制征地移民实施方案、确定并下达征地移民实施方案等工作。

(3)补偿资金兑付。根据批准的征地移民实施方案,按补偿渠道逐级兑付征地补偿经费。

(4)办理林地使用手续。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办理林木采伐证。

(5)专项设施迁建。根据批复的专项设施迁建实施方案,由产权单位自行组织完成专项设施迁建任务。

(6)移民安置。包括移民生活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生活搬迁安置主要是提供必需的住所,多采用后靠安置;生产安置通过调地或者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

(7)清除地上附着物,交付工程建设用地。根据省、市、县各级签订的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征地迁占补偿和施工环境保障责任书,地上附着物的清除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地上附着物清除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设计、监理、勘测定界等专业专家及技术人员,对征地移民进行阶段验收后,将永久征地和临时用地交付工程现场建设管理机构。

(8)用地手续办理。工程永久征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经省级国土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县级南水北调办事机构与县级国土主管部门签订耕地开垦协议,向县级国土主管部门交纳耕地开垦费;通过县级国土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征地申请材料;省级国土主管部门审查汇总申报材料后,向国土资源部上报永久征地手续;在省级国土主管部门上报永久征地手续之前,建设单位交纳征地管理费等相关税费。

(9)临时用地复垦。对工程建设使用的弃土区临时用地和施工临时用地进行复垦、整平,退还给当地群众耕种。

(10)征地移民验收。根据省、市、县各级职责及征地移民任务分工,山东省专门制定了征地移民验收及档案管理办法,明确了省、市、县各级征地移民不同阶段验收的标准和任务要求。

(11)办理建设用地划拨手续及土地确权发证。永久征地手续批复后,用地单位应通过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划拨手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进行土地确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征迁补偿政策及标准

南水北调工程征地属政府行为,征地补偿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2005年1月27日 国调委发〔2005〕号),补偿标准执行国家批复标准;国家无批复标准的,执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具体补偿政策如下: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树木、青苗、房屋及附属设施等补偿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山东省一般执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等3厅局批复各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标准。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

工矿企业和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专项设施以及中小学的迁建或者复建,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

(2)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城市征地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3月1日 国调委发〔2005〕2号)确定:“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城市拆迁补偿经国家批复后与当地征地拆迁标准之间的差额,由当地人民政府使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解决。”

(3)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为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2009年7月1日 鲁政办发〔2009〕20号)。

通知确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农用地中的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

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征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严格执行同地同价原则,同一个区片内,相同土地类别的征地补偿价格相同,不因项目不同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