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一、实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依据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对可能诱发或者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建设工程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做出评价。地质灾害评估应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和建议,编制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3月1日 国务院第349号令)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7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明确要求:在地质灾害易发区从事各类生产和建设活动的,应当采取防止诱发地质灾害的措施;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未经评估或者经评估不宜建设的,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编制
(一)评估单位资质要求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二)编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要求
1.收集资料,综合分析
受委托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规划,全面搜集工作区已有水文、气象、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地震等有关资料,对所收集资料进行全面综合分析。
2.现场调查,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分级
在收集资料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开展野外踏勘和环境地质、地质灾害等调查,针对地质灾害类型和评价要素开展调查工作,一般包括地形地貌、水文、气象、地质灾害规模、范围、地层岩性、地质构造、风化程度、岩层结构类型、产状、岩层组合关系、地质灾害特征、岩溶发育程度、采矿、地下水水位动态、开采情况和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其他要素等。现场调查应对地质灾害类型和评价要素进行详细描述,并根据拟建项目性质、规模、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
3.根据建设工程特点和地质环境条件,确定调查和评估范围
调查和评估范围一般不能局限工程规划范围内,应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地质灾害类型和特征确定。
4.对地质环境条件全面分析
重点分析地质环境因素对评估区主要致灾地质作用形成、发育所起的作用和性质,找出主导地质环境因素、从属地质环境因素和激发因素、各地质环境因素各自的和相互作用的特点及主导因素的作用,划出地质灾害易发区段。
5.对地质灾害进行危险性评估,编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预测评估、综合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后,应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和建议。
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由具有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实行备案制度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通过专家审查后,建设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备案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备案证明,交付建设单位,评估成果作为工程建设和办理征地手续的重要依据。
四、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山东段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编制和备案
2003年1月26日,山东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完成的《南水北调东线第一期工程济平干渠工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经国土资源部备案。
2003年10月30日,山东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完成的《南水北调东线第一期工程韩庄运河段工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经国土资源部备案。
2003年12月15日,山东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完成的《南水北调东线第一期工程南四湖至东平湖段工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2005年2月24日,《南水北调东线第一期工程济南至引黄济青段东湖、双王城水库工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经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2005年2月25日,山东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完成的《南水北调东线第一期工程济南至引黄济青段输水工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经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2005年2月28日,山东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完成的《南四湖水资源控制、穿黄河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经国土资源部备案。
2005年5月16日,山东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完成的《鲁北段输水工程大屯水库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经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2005年5月23日,山东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完成的《鲁北段输水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经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