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抗震
4-4-1 《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 191—2008
a) 13.1.2 结构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烈度为6度时的钢筋混凝土构件(建造于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耸结构除外),可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本章的抗震措施及配筋构造要求。
2 设计烈度为6度时建造于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耸结构,设计烈度为7度和7度以上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应进行截面抗震验算。
4-4-2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 203—97
a) 1.0.4 水工建筑物工程场地地震烈度或基岩峰值加速度,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区域地震地质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
2 基本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地区的坝高超过200m或库容大于100亿m3的大型工程,以及基本烈度为7度及7度以上地区坝高超过150m的大(1)型工程,应根据专门的地震危险性分析提供的基岩峰值加速度超越概率成果,按本规范1.0.6的规定取值。
b) 1.0.5 水工建筑物的工程抗震设防类别应根据其重要性和工程场地基本烈度按表1.0.5的规定确定。
表1.0.5 工程抗震设防类别
c) 1.0.6 各类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的设计烈度或设计地震加速度代表值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一般采用基本烈度作为设计烈度。
2 工程抗震设防类别为甲类的水工建筑物,可根据其遭受强震影响的危害性,在基本烈度基础上提高1度作为设计烈度。
3 凡按本规范1.0.4作专门的地震危险性分析的工程,其设计地震加速度代表值的概率水准,对壅水建筑物应取基准期100年内超越概率P100为0.02,对非壅水建筑物应取基准期50年内超越概率P50为0.05。
4 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高于基本烈度的设计烈度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
5 施工期的短暂状况,可不与地震作用组合;空库时,如需要考虑地震作用时,可将设计地震加速度代表值减半进行抗震设计。
d) 1.0.9 设计烈度为8、9度时,工程抗震设防类别为甲类的水工建筑物,应进行动力试验验证,并提出强震观测设计,必要时,在施工期宜设场地效应台阵,以监测可能发生的强震;工程抗震设防类别为乙类的水工建筑物,宜满足类似要求。
4-4-3 《水工建筑物强震动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 486—2011
a) 1.0.3 下列情况应设置强震动安全监测台阵:
1 设计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1级大坝、8度及以上的2级大坝,应设置结构反应台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