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灾害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一、灾害与灾害系统的含义
(一)灾害的定义
灾的繁体字“災”,天火下行为灾(巛、火),原指自然发生的火灾。《左传·宣公十六年》中有这样一段话:“凡火,人火曰火,天火曰灾。”后来泛指各种自然灾害,如水灾、旱灾、火灾、虫灾、风灾等。“天灾人祸”是古人对灾害的概括,“天灾”涵盖各种自然灾害,“人祸”即各种人为灾害。表明中国古代已把灾害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两大类,而自然灾害则构成灾害的主体部分。因此人们说灾害时常指自然灾害。当人类社会发展到工业化时代之时,却出现了重大工业灾害、环境公害、交通事故、放射性事故等人为灾害,并且日益突出。这样,灾害的内涵与外延均被加深和拓宽。
由于研究领域或思考角度的不同,灾害(disaster,catastrophe,calamity)的定义多种多样,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规范性解释。代表性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个。
(1)《辞海》《中国大百科全书》《现代汉语词曲》中将灾害定义为:旱、涝、虫、雹、地震、战争、瘟疫等自然或人为造成的祸害。
(2)联合国减灾组织(UNDRO,1984)定义为:“一次在时间和空间上较为集中的事故,事故发生期间当地的人类群体及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并造成巨大损失,以至家庭结构、社会结构也受到不可忽视的影响。”联合国灾害管理培训教材定义为:“自然或人为环境中对人类生命、财产和活动等社会功能的严重破坏,引起广泛的生命、物质或环境损失;这些损失超出了受影响社会靠自身资源进行抵御的能力。”
(3)李永善(1986)在《灾害学》杂志创刊号“灾害系统与灾害学探讨”一文中指出:“灾害的定义应有狭义与广义之分。从狭义上讲,灾害经常被理解为给人们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一种自然事件,而且多属突发过程;从广义角度看,一切对人类繁衍生息的生态环境、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与发展,尤其是生命财产等造成或带来较大(甚至灭绝性的)危害的天然和社会事件均可称为灾害。”
(4)灾害是由某种不可控制或未予控制的破坏引起的,突然或在短时间内发生的,超越本地区防救力量的大量人群伤亡和物质财富毁损的现象(朱克文,1986)。
(5)全国重大自然灾害调研组(1990)在《自然灾害与减灾600问》中指出:“凡危害人类生命财产和生存条件的各类事件通称之为灾害。‘天灾’是指自然灾害,‘人祸’是指人为灾害。”
(6)延军平(1990)在其著作《灾害地理学》中指出:“灾害是指给人类生存带来灾祸的现象和过程,它包括自然灾害与人为灾害两类。”
(7)灾害是由自然原因、人为原因或二者兼而有之的原因而给人类生存和社会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祸害。灾害并不是单纯的自然现象或社会现象,而是一种自然-社会现象,是自然系统与人类物质文化系统相互作用的产物(周祖德,1990;蒋维等,1992)。
(8)杨达源(1993)在《自然灾害学》著作中,将灾害定义为:由反常(unusual;abnormal;perverse)(意外)事件导致人类社会遭受的损害,仅有反常事件不足以称为灾害,唯有它使人类社会遭受了损害才称为灾害。
(9)申曙光(1994)在《灾害学》专著中提出:“灾害是指自然发生或人为产生的、对人类和人类社会具有危害性后果的事件与现象。在这里,我们强调灾害的后果。凡是对人类与人类社会产生危害作用的事件,不论它是自然发生的,还是人为产生的;也不论是突发的,还是缓慢的;都是灾害”。
(10)马宗晋(1998)在《灾害学导论》中认为灾害是:“由于自然变异、人为因素或自然变异与人为因素相结合的原因所引发的对人类生命、财产和人类生存发展环境造成破坏损失的现象或过程。”
(11)刘树刚(2008)在《灾害学》著作中指出:所谓灾害是指某一地区,由内部演化或外部作用所造成的,对人类生存环境、人身安全与社会财富构成严重危害,以至超过该地区抗灾能力,进而丧失其全部或部分功能的自然-社会现象。其中地区承灾力是指某地区对一种或多种灾害的抗御能力、救助能力与恢复能力的综合,它反映了该地区抗御灾害的综合水平。
对“灾害”概念的认识一直存在许多误区。首先,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有些学者将“自然灾害”与“灾害”两个概念等同起来,而忽视对“人为灾害”的研究。“自然灾害”仅是“灾害”的一个类型,除了“自然灾害”以外,还包括社会灾害、经济灾害与工业灾害等人为灾害。其次就是“灾害”的衡量尺度模糊不清,危害到什么程度才可称为“灾害”?美国政府的海外救灾局(OFDA)将自然灾害定义为:“受灾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死伤人数在一百人以上。”显然,同等强度的自然灾害,按这一评估准则,不同地区的评判结果必定相差甚远。一次同等强度的地震,在发达国家足以造成百万元以上的损失,而在发展中国家造成的绝对损失要少得多,但遭到的苦难却要严重得多。
综上所述,灾害(disaster;catastrophe;calamity)可以定义为:由于自然变异、人为因素或自然变异与人为因素相结合的原因所引发的对人类生命、财产和人类生存发展环境造成危害,并超过地区承灾能力,进而丧失当地全部或部分功能的各类事件与现象。按其发生的主导因素分为自然灾害(natural disaster)与人为灾害(man-induced disaster)两大类。通常把以自然变异为主因产生的灾害称为自然灾害,如地震、风暴潮;将以人为影响为主因产生的灾害称为人为灾害,如人为火灾、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生活事故、环境污染等。
任何灾害都有两种基本要素,即导致灾害发生的各种诱因和承受灾害的各种客体。前者称为致灾因子(hazard-formative factor),后者称为承灾体(hazard-affected body)。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的承灾体都是人类和人类社会,但是致灾因子分别以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为主。灾害是致灾因子(灾源)与承灾体的对立统一体。只有当致灾因子异变强度超过承灾体的承受力,打破承灾体内有序结构,出现灾情时,方能称为灾害。例如,洪水和区域积水是洪涝灾害的直接原因和致灾因子,为洪涝致灾提供了必要条件之一,有水方能成灾。但其本身是一种自然现象,无所谓灾害问题。但自从地球上有了人类和人类社会以后,洪水和区域积水的纯自然性质改变了,被赋予社会性和社会经济性,即发生了利害关系。可见,洪涝灾害是由致灾因子(洪水和区域积水)作用于承灾体(人类和人类生态经济系统),并超过人们正常的抗御能力时形成的。又如,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它们本身是部分坡地物质在给定的条件下,以这几种运动方式进行的自然运动,在人类出现之前的地质时期以及人类尚未涉足的荒野地区的地貌发育过程中,始终存在着这几种运动方式进行的部分坡地物质的自然运动,只有当它们摧残了其物质运动所及范围内的人员、城镇村舍、农田、道路桥梁和其他工程设施等,给人类社会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才分别形成崩塌灾害、滑坡灾害、泥石流灾害。可见,灾害的本质是给人类造成损害(生命伤亡、物质财富的毁损、精神上的损害)的自然或人为事件与现象。
(二)灾害系统
灾害系统是由孕灾环境、致灾因子、承灾体和灾情共同组成的具有复杂特性的地球表层变异系统。它是地球表层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1.孕灾环境
孕灾环境是由大气圈、水圈、岩石圈、物质文化技术圈(人类文化圈)所组成的综合地球表层环境,但不是这些要素的简单叠加,而是体现在地球表层过程中一系列具有耗散特性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以及信息与价值流动的过程-响应关系。从广义角度看,孕灾环境的稳定程度是标定区域孕灾环境的定量指标。这就是为什么只有用全球变化、区域环境演变的研究才能深入揭示灾害系统动态以及动力机制的根本原理。地球表层的孕灾环境对灾害系统的复杂程度、强度、灾情程度以及灾害系统的群聚与群发特征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孕灾环境的区域差异决定了灾害时空分布特征的背景。任何灾害都发生在一定的孕灾环境中。例如,各大江河流域是洪涝灾害的易发区,滑坡和泥石流则多发生在植被破坏较严重或地质条件不稳定的山区,旱灾则出现在降水量偏少且人类需水较多的地区(农业、工矿企业及城镇等),风暴潮灾只发生在沿海地区等。孕灾环境状况的变化,往往能直接影响到灾害发生的频率、强度及损失情况。例如,大规模的植树造林、种草,扩大植被覆盖率,能有效地保持水土,改善局地气候,减少水旱、水土流失、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反之,对森林乱砍滥伐,则会加剧水土流失,使各种灾害增多,大量的水利工程设施能部分改变水的时空分配环境条件,也有利于减轻水旱灾害;沿海岸的生态护岸(红树、米草等)可以起到促淤、消浪护堤作用,减少风暴潮的危害;各类建筑物及生命线工程的设防加固,也是对孕灾环境某些环节的改善,虽不能减少地震的发生及其强度,但能有效地减少次生灾害、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所以,人们能够对孕灾环境的一些环节施以某种积极的影响,这是减轻灾害的一个重要方面。
孕灾环境是由自然与社会的许多因素相互作用形成的,各种因素之间有着非常复杂的响应、相关、反馈、连锁等过程,任何一个环节的改变都可能导致整体系统状态的变化。这一方面为改变局部因素而使整个环境系统向良性化方面发展提供了机遇;另一方面人类超大型工程和改造自然的计划,也存在使孕灾环境恶化的可能,这个问题需要予以特别的重视。
2.致灾因子
致灾因子是指可能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资源与环境破坏、社会系统混乱等孕灾环境中的异变因子。致灾因子大多是自然界物质能量交换过程中出现的某种异常,它们导致强大自然力的突然释放,如地震、台风等;或者使某种自然现象时空规律的异常变化,如降雨失时所招致的干旱、通常多雨地区内发生少雨和通常少雨区内发生多雨,将分别发生干旱和洪涝等。致灾的自然因子分别存在于外层空间、地球内部、大气圈、水圈、岩石圈和生物圈。与自然规律不协调的人类活动也是一种致灾因子,水土流失、沙漠化、土壤盐渍化以及环境污染等渐进性灾害,一般都是人类活动引起的,或者至少是由于人类活动而加剧的。灾害的致灾因子可以存在于天外,如陨石击中地面上经济发达、人口密集地区;也可存在于地球内部,如对人类造成巨大灾害的强烈地震和火山喷发;但大多数致灾因子存在于地球表层,即大气圈、水圈、生物圈和浅表岩石圈中。
3.承灾体
承灾体是致灾因子作用的对象,通常是指人类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人类本身,如人口、城镇、道路、厂矿、农田、牧场、林场、水库、仓库、居民点、学校等,广义的承灾体还包括森林、草原、矿藏等各种自然资源。需要指出的是,人类既是承灾体,同时又可成为致灾因子,如人为灾害、环境灾害中的人为过度利用等。由于各地承灾体不同,同样强度的致灾因子造成的灾情可相差悬殊。
4.灾情
灾情是指在一定的孕灾环境和承灾体条件下,致灾因子(灾源)与承灾体相互作用发生灾害而导致某个区域内一定时期生命和财产损失的情况。它是孕灾环境、承灾体、致灾因子综合相互作用的结果,是对灾害社会属性的度量。
灾情可以划分为直接灾情和间接灾情。前者是致灾因子直接作用于承灾体的结果,常表现为财产的损失和人员的伤亡;后者是由于直接灾情发生后引起一定范围内社会经济系统的一系列反应,其结果表现为社会系统失稳、生产系统失调、生命线系统失控,形成灾后的灾情链,它所造成的损失和给人类带来的影响甚至比直接损失更为严重。
二、灾害的基本特征
灾害之所以称为灾害,是因为它对人类生存环境、生存空间与社会财富构成严重威胁,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物质财富损失以及严重破坏人类生存环境。因此,衡量是否成为灾害,仅以灾害强度(几级地震或多大流量的洪峰等)而论是不够的,必须强调灾害的最终结果,即损害是否超过该地区承受能力,该地区是否丧失其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灾害最根本的共同点就是对人类与人类社会造成危害作用,离开人类社会这一承灾体,就无所谓灾害。灾害并非是单纯的自然现象或社会现象,而是自然-社会现象,兼有自然与社会双重属性。
(一)灾害的基本属性
1.灾害的产生及其基本属性
从哲学上讲,灾害是自然生态因子和社会经济因子变异的一种价值判断与评价,是相对于一定的主体而言的。灾害是指这种变异对这种主体的有害影响,离开这一主体,无所谓害与利。这个主体就是人类和人类社会。撇开这一主体,不存在灾害这个概念。所谓的纯自然灾害只不过是自然生态系统的一些运动过程和现象。在人类产生的漫长年代里,地球系统(包括地球表层空间的大气)完全按照自己固有的规律演化和发展。在这种演化和发展过程中,地壳运动和大气运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地震、火山喷发、滑坡、山崩、泥石流、海啸、陆沉、干旱、热带气旋、暴雨、洪水和冰雹等频频发生,但是,这些不是灾害事件,而是地球系统演化和发展的动力、机制与方式。地球系统正是通过漫长年代的各种变化,逐步形成适宜于生物形成和生存的环境条件,产生了各种生物乃至人类本身。人类和人类社会的产生和发展并不能根本改变地球系统的自然进程,也不能在多大程度上改变地壳运动和大气运动。但是,人类和人类社会的存在却改变了这些运动的纯自然性质,赋予它们社会性和社会经济性。地震、火山喷发、山崩、滑坡、泥石流、海啸、陆沉、干旱、热带气旋、暴雨、洪水和冰雹这些原本自然的、正常的现象由于对人类和人类社会产生某些不利性后果而被称为灾害。由此可见,灾害产生于自然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环境,兼有自然与社会双重属性。从灾害形成的原因来看,不仅有自然生态因素的作用,也有社会经济因素的作用,这两类因素相互交织、协同作用,形成新的灾害或加剧原有的灾害。
2.灾害的后果及其基本属性
灾害是指对人类和人类社会产生危害性后果的事件。这种危害是多方面的。灾害造成人员伤亡;灾害破坏工农业生产和交通运输等国民经济各部门;灾害引起巨大的经济损失,破坏城市建设,从而阻碍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因此,灾害的后果具有社会经济性质。
尽管灾害专指对人类和人类社会产生危害性后果和事件与现象,但灾害的后果不仅仅是如此。灾害还可以对自然生态系统产生各种影响。例如,地震、滑坡和泥石流的发生能够改变地质地貌状况,使自然环境产生深刻的变化;暴雨、洪涝、干旱、环境污染和资源衰竭等灾害对土壤、各类水体、大气和生物系统产生影响,改变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功能;森林火灾还会改变森林生态系统的演化进程。因此,灾害的后果具有自然生态性质。
灾害对社会经济和自然生态不是孤立、分别地产生作用,而是综合性的。这两种影响又可以相互重叠、交织,产生进一步的影响。例如,人类活动产生过量二氧化碳气体,这些气体对大气产生作用,形成温室效应;温室效应又改变全球气候状况,产生和加剧各类气象灾害,对社会经济发生影响。这就是人类活动产生具有自然生态后果的人为灾害。这些自然生态后果又产生各种自然灾害而进一步影响社会经济的复杂过程。
由上述分析可知,灾害后果具有自然生态和社会经济双重性。
(二)灾害的基本特点
灾害是一种过程,也是一种现象,具有自己的特性。在这里,灾害特性是指由各类灾害所组成的灾害总体的特性,即各类灾害的共同性质,而不是单个灾害种类的特征。
1.有害性
灾害种类繁多,其成因、过程、特性、发生的方式及后果的强度千差万别,但有一个最基本的共同点,就是对人类和人类社会产生危害作用,包括对人类生命和物质财产的危害、对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的破坏。例如,1968—1973年非洲萨赫勒地区发生持续6年的干旱,由于缺少粮食和牧草,牲畜被宰杀,因饥饿致死者超过150万人;1976年7月28日,中国唐山地震,震级为里氏7.8级,死亡24.2万人,重伤16.4万人;2008年5月12日四川大地震,震级为里氏8.0级,截至2008年10月8日,四川省遇难人数达到69227人,失踪17923人,受伤374640人,受灾4624万人,重灾区面积达10万km2,经济损失超过10000亿元。
随着人口的剧增、资源的不合理利用、环境的破坏、经济资产密度的加大、城镇人口的密集化以及致灾因子的增多和增强,自然灾害发生的数量、频度、强度和造成的损失不断增多增强。防灾工程的兴建、减灾措施的实施以及政府对有关灾害的救济、低息贷款和保险补助等政策的执行,给人以产生安全的错觉,刺激了人口和经济向洪泛区、地震活动区、滑坡多发区等灾害易发生区迁移,使得人们冒险行为增加,这样反而加重了灾害的实际损失。
2.灾害的普遍性与恒久性
灾害是天文系统、地球系统和人类社会经济系统物质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而这些系统的物质运动具有普遍性与恒久性,因此灾害天地生系统中普遍发生,不断地发生。
人类的发展史就是人类与灾害抗争的历史,灾害与人类相伴相生。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已经证明了灾害的普遍性与恒久性,历史的发展也将证明这一点。在各方面都取得长足进步的当今世界,灾害不但没有减少、减弱,反而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可以预见,随着社会的发展,还会有新的灾害出现。这一点完全符合天地生系统的发展规律。物质世界变得越来越复杂,在其有序化程度增高的同时,无序化也越来越强。只不过,在灾害加剧的同时,人类对灾害的防治水平也越来越高。
灾害的普遍性与恒久性在实质上是一致的,都是指灾害发生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在时间序列上表现为恒久性,在空间序列上表现为普遍性。
灾害的普遍性与恒久性在客观上要求人们充分认识灾害发生的必然性,并持之以恒地开展灾害防治工作。
3.灾害的多样性与差异性
世界上的灾害多种多样,并且这些灾害在形成的原因与机理、产生的过程、方式与后果及其影响所及的时空范围等方面都存在着极大的差异。这就产生了灾害的多样性与差异性。
即使是同一种灾害,其形成的原因及过程、后果在不同的时空范围内也是不同的,具有明显的多样性和差异性。例如,泥石流可以由冰川活动引起,也可以由暴雨洪水引起,还可以由地震引起,这些不同途径形成的泥石流在其后果方面差异很大。
成因相同或相似的灾害可以有不同的后果。暴雨、冰雹、龙卷风和雷暴大风都是强对流灾害性天气。它们有许多成因上的共性,如天气尺度比较小、生命史比较短,都出现在大气场具有气旋性涡旋的区域内,低空非常潮湿,风向和风速有明显的垂直切变,还要求有较强的中尺度融化机制等。但是,它们引起的后果却很不一样。暴雨在某一地区持续着,会引起洪涝水灾,造成人员伤亡和物质毁损;而冰雹的主要后果是砸烂成片的农作物;雷暴大风和龙卷风则主要是造成建筑物的破坏。
不同灾害在其后果影响所及的时空范围方面差异极大。一次雷电灾害的影响范围一般较小,而一次地震灾害、洪涝灾害影响的范围往往很大,一次干旱或世界大战的范围更大。同一种灾害的不同事件所波及范围也可以相差很远。一次洪涝灾害可能影响几个村庄,也可能影响几个乡镇,或者影响几个县市,还可能影响几个省或几个国家。灾害影响范围的差异也反映了灾害发生方式与强度的差异。
灾害的多样性与差异性是造成灾害复杂性与模糊性的一个重要因素。这就要求人们对各类灾害进行分门别类的专门研究,在此基础上才可能进行灾害总体的研究。
4.灾害的全球性与区域性
灾害的全球性是指灾害在地球的每一个角落都可能发生。有人类居住的任何一块地方都不能逃脱灾害的袭击。人类掠夺性开发造成的全球范围内的自然资源枯竭、乱砍滥伐森林所造成的水土流失、滥垦草原造成土地沙漠化与物种灭绝等资源型环境灾害,以及“温室效应”与酸雨等污染型环境灾害的危害性后果已遍及世界各个角落。
灾害的区域性是指灾害发生范围的局限性。从空间分布上看,任何一种灾害,其发生和影响范围都是有限的,都有其特定的分布区域。火山和地震主要集中在板块交界地带。中国的旱涝灾害最严重的地区是海河平原,其次是黄淮平原、东北平原和海南岛南部,且多发区随季节的交替而变化。中国的暴雨也表现出明显的区域性,主要发生在从辽宁半岛南部起,沿燕山、阴山经河套、关中、四川到广西这条界线以东以南地区。我国的沙漠化灾害主要发生在西北、东北和华北的部分地区,在沿海地区几乎不存在此种灾害。其他灾害,如台风灾害的区域性也很明显。地球由于气候带的存在,土壤、水文、生物分布因此具有地带性,有害生物的分布与危害因此具有明显的区域性。
灾害的区域性与全球性并不矛盾。灾害的区域性是就单个灾害种类而言的,而灾害的全球性是就各种灾害即灾害总体而言的。灾害的全球性说明了地球上任何一个地方都有可能发生灾害,而并不是说任何一个地方都会发生所有的灾害;灾害的区域性说明了单个灾种总是发生于一定的地方,而不能发生于所有的地方。可见,二者具有一致性。
灾害的全球性源自灾害的普遍性与恒久性,而灾害的区域性是由于灾害的形成同任何其他事物、现象的发生与形成一样,需要特定的条件(特定的发生基础、诱发因素和成灾条件)。只有特定的地区,具有特定的条件,因而发生特定的灾害。例如,台风只发生在热带高温洋面上,其中尤以北太平洋上发生最多,因此台风灾害只危害这些地方的沿海国家。之所以形成这种现象,是由于这些地区的环境满足台风发生的必需条件,即具有高温高湿、强烈对流、强烈旋转和强大风力的天气系统。
不同灾害的区域性强弱不同,因为它们对各种条件要求的范围与严格性不同。研究灾害的区域性是认识灾害的一条重要途径,因为不同灾害的区域性特征与其形成的原因、机理和过程密切相关。
5.灾害的随机性(不重复性)与可预测性
灾害的随机性是指灾害发生、发展与演变的时间、地点、强度与范围等因子的随机不确定性,它决定了灾害发生的时空范围与强度的不可预知性。灾害的随机性源于灾害形成环境与致灾因子在时空范围与强度等方面的不确定性以及灾害的模糊性、多样性与差异性。例如,台风灾害的发生,由于台风环境条件和台风本身状况的突变,台风路径经常发生急剧折向跳跃、停滞、旋转和摆动,台风强度也会出现突然加强或减弱的现象,这就导致台风侵扰地区、时间和强度的随机性。
这里阐述灾害的随机性时,用了“似乎”这样的字眼。这是因为,灾害本身的发生和发展过程是具有规律性的,是可以预测的。只是限于目前人类对各种灾害还不完全了解,不能准确地把握一切时刻和一切地区的各种灾害的形成与发展过程,灾害的发生对人类而言具有随机性。
灾害可预测性的一个具体表现就是灾害的前兆。各种灾害都有一定的前兆,称为灾兆。例如,在发生地裂和地陷前,地中会首先冒烟、冒气,并发出雷鸣般的声音,或地面产生变形。地震灾兆较多,如地下水温的反常变化,动物行为异常,产生地声、地气、地光、地变形,并发生地磁、地电和重力的异常。
滑坡也有灾兆。最常见的是坡体顶部先裂开口子和临滑前发出的响声。另外,还有以下灾兆:人感到山动、崖边掉土或小部分岩崩、山坡附近的洞孔变形、滑坡体附近泉水变浑、山坡冒气。
火山灾兆也较多。例如,地下的轰鸣,地震、山崩、泉水增减或枯竭,地裂缝,地形变,气体和热液的溢出。以地震最为常见。1883年8月印度尼西亚喀拉喀托火山大喷发前,在苏门答腊和爪哇岛沿海一带发生了强烈地震,地震引起的海啸浪高达30m以上。1912年6月6日,阿拉斯加的卡特迈火山大喷发,在此前几天就有强烈地震发生。
冰雹的前兆也就是冰雹云的特征。冰雹云的特征是:雷声沉闷,延续不断,有点像磨房的推磨声;云的颜色是黑云黄边或黄云翻动;云中的闪电多是横闪,且闪电活动比其他雷雨云频繁得多。
至于暴雨洪涝、干旱、自然资源衰竭、环境污染、战争等灾害,因其过程性明显,从形成到成灾这一过程的时间较长,灾兆很多。
可见,灾兆实质上也是各种各样的物质运动,因此是可以研究和掌握的。正是利用灾害的前兆,人们在与灾害作斗争的历史上已经多次成功地对灾害的发生作出预测。1975年中国海城发生里氏7.3级地震,因事先根据震兆作出了准确预报,只死亡1328人(与此对照,1976年唐山里氏7.8级地震造成了24.2万人死亡)。1985年长江三峡新滩发生大滑坡,因事先作出了准确预报,及时撤离灾区居民,未造成大的伤亡。
如果人类对于灾害毫无认识,即使是灾兆客观存在着(事实也如此),灾害对于人类来说也是完全随机的、不可知的和无法预测的;相反,如果人类社会的科学技术已经发展到了这样一个水平,对于各种灾害的成因、机理与过程都能彻底地了解和掌握,则可以及时地对各次灾害事件作出预测预报。因此,灾害的随机性与可预测性是相对于人类的认识水平而言的,并可相互转化,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
6.灾害的突发性与迟缓性(缓发性)
从时间序列上看,灾害形成的过程有长有短、有缓有急。即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突然暴发;二是缓慢形成。
突然性灾害是指当致灾因子的变化超过一定强度时,灾害行为只在短时间内(几天、几小时、几分钟甚至几秒钟)表现出来的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冰雹、泥石流、龙卷风、火灾、交通事故和爆炸事故等。这类灾害常常在人们尚未意识到的时候突然降临,过程迅速,使人猝不及防,因而往往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巨大的经济损失,即带来惨重的后果。地震的发生过程一般只有数秒或几十秒,在这短短的时间里可造成无数建筑物的倒塌和人员伤亡。龙卷风发生的突然性也相当强,其过程一般只有几分钟或几十分钟。台风因其中心风速大,移动也快,所造成的灾害也具有明显的突发性,往往在几个小时内即可摧毁大量房屋、建筑、铁路和桥梁等,导致大量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
迟缓性灾害(缓发性灾害),是指在致灾因子长期发展的情况下逐渐显现成灾的灾害,如干旱、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环境污染、房屋建筑的逐渐老化、资源衰竭等灾害以及地球动力灾害(如海平面升降、地质冰期、地磁场长期变化等),它们都是在一段较长的时间范围内逐渐形成,有着明显的过程性。迟缓性灾害(缓发性灾害)影响范围广泛,持续时间比较长,尽管发展缓慢,若不及时加以防治,同样也能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人员伤亡。
显然,自然灾害系列和人为灾害系列中都有突发性灾害和迟缓性灾害。从灾害本身来看,突发性灾害也有其“迟缓性”,其形成也是有过程的,只不过这些灾害在形成过程中不能或难以被人们所察觉,或难以被直观地察觉。当然,随着科技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对灾害和灾害的发生与发展的认识越来越深刻、细致,突发性灾害在其形成的早期阶段即能被察觉,因而也会失去其“突发”性。
同样,迟缓性灾害也有其突发性。迟缓性灾害在具有一定的强度和广度之前,未造成严重后果,难以被人们所察觉,待其强度和范围“突然”扩大到一定值,其后果明显,引起人们的注意,于是才认识到这种灾害。可见,在这种灾害面前,人们很容易丧失警惕。譬如,环境污染问题中的农药污染灾害就是这样。自西方工业革命以来,农药的使用逐渐广泛。最初这一技术被认为是完全“革命的”先进技术而备受赞赏,因为它确实为农业生产的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但是,随着农药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动植物、农田和农产品受到强烈的污染,人们的身体健康受到极大伤害,直到这时人们才公认农药的过量使用也是一种灾害。其实,在农药一开始进入农业生产领域时,农药的污染就存在了,只是强度不大、范围不广,未引起人们的注意而已。时至今日,农药的污染成为世人皆知的事实,但为时已晚,消除这一灾害已困难重重——农药的广泛使用造成了农业害虫和病菌抗药性的增强,迫使人们不断增加农药剂量,即形成了农业对农药的依赖性。要消除或避免这种灾害必须花费巨大的代价。
7.灾害的迁移性、滞后性与重现性
灾害的迁移性是指发生于甲地的灾害能对乙地产生后果;灾害的滞后性是指灾害发生后,其后果不一定全部立即显现出来,有些后果可能会经过一段时间之后才能显现出来;灾害的重现性是指同一种灾害会在同一地方多次地反复出现。
(1)灾害的迁移性。蝗虫在一地发生后,常常成群迁飞,危害其他地方的农作物;台风在高温洋面上形成,常常会突然登陆,在陆地上产生危害作用;洪水常在山区或河流上游形成,但对平原和下游地区的危害比对山区和河流上游地区更大;河流上游地区的污染往往造成下游地区污染事故;海啸不仅对发源地附近海岸带造成损失,还对源区非常远的地方造成危害。酸雨常常出现长程迁移现象。例如,陕西安康地区近年来发生酸雨频率高达24%左右,然而当地并无大气污染源,追溯其污染源则是从超过200km以外的四川省达州地区而来,这是大气运动的结果。国外废气排放以高架源为主,其酸雨灾害的长程迁移性更普遍。在挪威,每年因酸雨沉降而造成数亿美元的经济损失,但其污染源主要不在本国。挪威大气中硫酸盐的80%来自2000km外的德国和瑞典;在加拿大东部地区,每年要承受4×109kg的二氧化硫的侵蚀,大片森林因此而被毁坏,大批湖泊因此而酸化,而美国则是这些二氧化硫的主要制造者。
(2)灾害的滞后性。人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的后果往往滞后显现。各种有毒物质通过各种途径最后进入人体,但并不立即产生危害作用,而这需要通过逐步积累,当毒物达到一定数量和浓度时,才对人体健康和生命构成重大威胁。
(3)灾害的重现性。地震、滑坡、泥石流、雪崩和火山喷发等地质地貌灾害表现出明显的重现性,它们总是发生于特定的地区,这些地区的地质状况和地貌形态与结构适宜于它们的发生。火山在同一山口可一再爆发,世界上各地都有死火山“复活”的事件,死火山“复活”比活火山一再爆发往往带来更大的灾难。台风、暴雨、洪涝、干旱、冰雹等各种气象灾害也具有强烈的重现性。这是由于天气与气候要素在一个地方进行周年或其他周期性变化的结果。
灾害的迁移性、滞后性和重现性都是关于灾害成因与后果相对关系的规律。灾害的迁移性是灾害在一地形成,在另一地产生危害,即成因与后果在空间上相分离;灾害的滞后性是指灾害在此时形成、爆发,后果在以后显现,即灾害的成因和后果在时间上相分离;灾害的重现性是指灾害在此时发生,但灾因未除,因而又在以后再度多次出现,即同一成因产生多次性后果。灾害成因与后果的相对关系的规律在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有针对性地、因时因地制宜地分析每一种灾害的性质,掌握其发展变化规律,从而进行有效的灾害预防与治理。
8.灾害的群发性和连发性(相关性)
自然灾害的发生往往不是孤立的,各种灾害常常在某一时间段或某一地区相对集中出现或相继频繁发生,形成“众灾丛生”的局面,这种现象称为灾害群发性。自然灾害的空间分布有的集中呈带状,叫灾害带,有的集中呈面状,叫灾害区。灾害群发的那一时段、地区,则称为灾害群发期(区)。例如,17世纪中国华北地区发生了一次后果惨重的灾害群发事件,这一时期各种灾害接踵而来,频繁发生。17世纪是华北地区近2000年来最强烈的一次地震活跃期,又是近3000年来气候最为恶劣的时期。在这种情况下,地震、干旱、洪涝、尘灾、蝗灾、疫灾、雪灾、严寒、饥荒接连不断,频繁发生,形成一次典型的灾害群发。20世纪70年代也是一个自然灾害群发期,旱灾、水灾、农作物病虫害、滑坡、泥石流、风暴潮等灾害接连发生,1976年发生了唐山7.8级和滦县7.1级地震及震群。任振球等(1986)指出,在近6亿年以来地球四大圈的异常事件至少存在6种时间尺度的准周期的群发现象,并且它们都发生在天文参数相应变化的情况下。地球系统各圈层的自然灾害群发性特征,特别是那些长时间尺度的群发现象,在地层记录中均存在明显的记录。由于致灾因子和承灾体在时间上的不规则性和在空间上的不均匀性,结果造成灾害在时间与空间上的相对聚集和分散现象,使灾害在时间上时而众灾丛生,时而平静少发;在空间上有的地区多灾,有的地区无灾。在某一时期集中多灾的现象,便称灾害的群发性。
许多灾害,特别是等级高、强度大的灾害发生以后,常常诱发出一连串的次生、衍生灾害。这种现象叫做灾害的连发性或连锁性,这一连串灾害就构成了灾害链。例如,地震往往带来火灾、海啸、滑坡、瘟疫以及社会动荡;飓风往往带来暴雨、洪水及火灾;大旱还可带来蝗灾和火灾等。在灾害链中最早发生的起主导作用的灾害称为原生灾害;而由原生灾害所诱导出来的灾害则称为次生灾害;至于自然灾害发生之后,破坏了人类生存的和谐条件,由此还可能导生出一系列其他灾害,这些灾害泛称为衍生灾害。灾害链可以分成串发性灾害链和并发性灾害链,由某一原生灾害诱发一连串(系列)次生灾害形成串发性灾害链,由同一原因同时诱发多种其他灾害形成并发性灾害链。
灾害链还可分为因果链、同源链、混合链、互生链和互斥链5种。台风造成暴雨洪涝,洪涝又导致生态环境破坏,这种由先一灾害诱发后一灾害或为后一灾害的发生提供有利条件,形成因果链。因果链又叫做次生链,因为后一灾害系由前一灾害次生而成的。因果链中的次生灾害的发生有的有潜伏期,有的则没有。例如,地震可直接造成滑坡,也可造成山地震松,后来遇暴雨形成滞后滑坡。因果链可以有多个成员,而不止两个成员。例如,台风造成暴雨,引起洪涝,进一步产生滑坡,引发泥石流,形成多节因果链:台风→暴雨→洪涝→滑坡→泥石流。
由同一原因而引发多种灾害形成同源链。例如,在太阳活动峰年,因磁暴或其他原因,心脏病人死亡增多,地震也增多,有时气象灾害也较多。又如,大旱既可引起森林火灾,又可引起蝗灾和土地沙漠化。同源链又叫伴生链,即几种灾害相伴而生。
若一条灾害链既有因果链,又有同源链的环节,则称为混合链,如台风→风灾→风暴潮→建筑物破坏→无家可归,台风→暴雨→洪涝→崩塌、滑坡、泥石流等。
若几种灾害之间相互引发可形成互生链,如滑坡←→泥石流、地震←→火山爆发。
互斥型灾害链是指某一种灾害发生后另一灾害就不再出现或者减弱的情形。民间谚语“一雷打九台”就包含了互斥型灾害链的意义。历史上曾有大雨截震的记载,这也是互斥型灾害链的例子。
9.灾害后果的双重性
灾害的后果具有双重性。即对人类和人类社会而言,某些灾害既能产生破坏性作用,也有可能产生有利的作用。即有可能增加社会物质财富,改善人类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甚至增强人类生命的安全性。
在地球系统发展的最初阶段,就已经具有地震、滑坡、陆沉、干旱、暴雨、台风、冰雹、泥石流、森林大火等现象。由于人类还没有产生,它们不是灾害,而是“自然的”“正常的”现象;但是,人类的产生却改变了这一点,由于它们对人类的某些方面具有不利性,因而由自然的、正常的事件转变为“灾害”。但是,尽管如此,灾害也不是纯粹的“灾害”。由于灾害事件的多向性(多后果性),它的某些后果可能有益于人类。同样一种后果,可以由低科技水平时期的有害性转变为高科技水平时期的无害性甚至有利性。例如,地壳的演化过程形成和提供了人类不可或缺的、赖以生存的资源与环境。地震,作为地壳运动中最凶猛的灾变过程,可以使人类经过上百年苦心经营建立起来的城市毁于一旦,使成千上万无辜的生命消亡于一瞬间,是一种危险性极大的灾害。但是,地震也有其有利的一面。它可以使深埋于地下的矿藏和贵重元素上移到人类可以开采的地表与地面层;它还可以将高山夷为平地,湖泊化为陆地;还可以构建溪沟、河流,从而形成可供人类栖息的环境。
台风是我国沿海地区一种主要的自然灾害,每次台风都会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有时还会造成人员伤亡。但是,正是由于台风每年都带来充足的雨水,使沿海许多地区,特别是近海的广东珠江三角洲成为举世闻名的鱼米之乡。此外,台风带来的雨水对解除内陆部分地区的伏旱也有重大的意义。
在洪涝年度里,水库蓄水多,相应地水力发电量大。伏旱的高温对水稻等作物的快速生长发育具有一定的好处。寒潮带来的大雪覆盖于越冬作物上,可保证作物的安全越冬并杀死害虫病菌,有利于来年的农业丰收。
与自然灾害一样,某些人为灾害也可能产生有利于人类的作用。比如,温室气体二氧化碳浓度的升高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农业生产,二氧化碳浓度升高会增强作物的光合作用,使作物的生长期缩短,一年中作物可栽植期延长,提高作物的单产。
研究灾害后果的双重性,并不是要淡化对灾害危害性的认识,而是要根据灾害固有的特性和规律性,在进行灾害的防治过程中避害趋利、抑害扬利,甚至化害为利。必须认识到,灾害后果的不利性作用总是大于其有利作用;否则,即不称其为灾害。
三、灾害分类
(一)灾害的成因分类
灾害分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人们从不同角度、不同目的出发,有多种分类方法。根据成因,灾害主要有“二元分类法”和“三元分类法”。
1.灾害成因的二元分类方案
从人类整个历史上来看,造成灾害的主要原因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自然因素;二是人为因素。根据灾害发生的主导因素可将灾害分为自然灾害(natural disaster)与人为灾害(man-induced disaster)两大类,即灾害成因的二元分类法。通常把以自然变异为主因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秩序混乱、资源环境破坏等事件或现象称为自然灾害,或“天灾”。如地震、滑坡、洪水、海啸等;将以人为影响为主因造成的灾害称为人为灾害或“人祸”,如战争、内乱、人为火灾、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生活事故、环境污染等。
自然灾害的致灾因子可以是纯自然作用,也可以是由人类活动所诱发的自然作用。例如,地震、滑坡、泥石流等灾害主要是由自然作用造成的,但是水库蓄水等人类活动也可能诱发地震,而大多数滑坡、泥石流灾害都与人为改变山坡形态和覆盖状况有关。过量采伐森林引起的水土流失、过量开采地下水引起的地面沉降等灾害显然是由人类活动造成的。但是它们的发生与发展过程仍然受到自然规律的控制。
申曙光(1994)把灾害按成因分成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两大类。把自然灾害分成地质灾害、地貌灾害、气象灾害、生物灾害、天文灾害;把人为灾害分成生态灾害、工程经济灾害和社会生活灾害,如图1.1所示。
图1.1 灾害成因二元分类体系
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之间没有绝对的界限,许多灾害的起因可能是自然诱发的,也可以是人为引发的,或者两者同时兼有,由自然与人为因素共同作用产生的灾害,如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火灾、病虫害等灾害的形成既有自然因素的作用,又有人为因素的影响。
2.灾害成因的三元分类方案
曾维华等根据成因将灾害分成自然灾害、人为灾害和自然-人为灾害(环境灾害、准自然灾害、混合型灾害)(表1.1)。自然-人为灾害是由自然与人为因素共同作用产生的灾害,即在纯自然灾害与人为灾害两大极端灾害现象间有若干过度态,有的学者称为环境灾害,有的学者又称为混合型灾害、准自然灾害。由图1.2可知,不同的灾害类型中人为的可控性不同。图中两条曲线的变化表明,自然灾害的人为可控性最小,曲线的变化幅度最窄;人为灾害的可控性最大,曲线的变化幅度最宽;环境灾害的可控性居二者之间。
表1.1 以成因为标志的灾害三元二级分类体系(曾维华、程声通,2000)
从灾害的形成机制来看,无论是发生原因还是表现形式显然可以归属为两大类:一是自然类;二是社会类(人为类)。另外,环境中也存在着许多由人类作用所导致的灾害,这类灾害是人类与自然相互作用的结果,同样是影响环境中自然作用力。因此,灾害可以分为三大类,如图1.3所示。
图1.2 灾害过程与可控性比较
(张丽萍、张妙仙,2008)
(1)自然灾害。自然灾害的分类有很多,目前尚不统一,然而从成因上看,自然灾害是由于天文系统以及地球和它的各个圈层运动变化引起的,因此可分为天文灾害和地球灾害两类。
天文灾害是指来自地球以外宇宙天体和太阳系的变异和活动而形成的灾害,主要包括太阳活动异常(黑子爆发、耀斑等)、新星爆发、陨击(陨石流)、彗星碰撞、电磁异爆、粒子流冲击、天体引力场变化、太阳辐射变化、宇宙射线异常、地球轨道或者姿态改变等。天文灾害致灾原因主要来自宇宙空间的能量和物质,尽管发生概率极低,但如果发生的话,那么后果是毁灭性的,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威胁将越来越大。地史学和古生物学的研究表明,在地球的漫长演化过程中,已经遭遇过多次地外天体的碰撞,使地表环境发生巨大变化,由此导致地球上生物的大规模绝灭,如许多学者推断恐龙的绝灭源于一颗小行星与地球的强烈碰撞。20世纪初发生于俄罗斯西伯利亚地区的“通古斯大爆炸”,曾使大片森林被毁;1976年我国吉林市附近发生罕见的陨石雨,覆盖数十平方公里的面积,幸好未造成严重危害;还有科学家广泛描绘过的小行星撞击地球事件,这尽管是小概率事件,但比较大的小行星(直径在5km以上)就足以对地球造成毁灭性的灾害。对这类灾害,人类目前难以抵御,只能加强观测与研究,尽早预报,尽早做准备。
图1.3 灾害成因分类
地球灾害按发生圈层位置分大气圈灾害(气象灾害)、水圈灾害(水文灾害)、岩石圈灾害(地质灾害)和生物圈灾害(生物灾害),按地理属性可分为地质灾害、地貌灾害、气象灾害、水文灾害、生物灾害等。
狭义的地质灾害是指由地球内引力作用引起的地壳变形、位移及地表物质运动所产生的有害现象和过程,主要包括地震(构造地震、火山地震、陷落地震、人工地震)、地陷、地火或地下火、火山爆发等。广义的地质灾害是指岩石圈的异常变异造成的灾害,包括内、外地质作用形成的灾害,是指由于自然和人为诱发引起的地壳变形、位移及地表物质运动所产生的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和过程,主要包括地壳活动灾害,如地震、火山喷发、断层错动等;斜坡岩土体运动灾害,如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面变形灾害,如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面开裂(地裂缝)等;矿山与地下工程灾害,如煤层自燃、洞井塌方、冒顶、偏帮、鼓底、岩爆、高温、突水、瓦斯爆炸等;城市地质灾害,如建筑地基与基坑变形、垃圾堆积等;河、湖、水库灾害,如塌岸、淤积、渗漏、浸没、溃决等;特殊岩土灾害,如黄土湿陷、膨胀土胀缩、冻土冻融、沙土液化、淤泥触变等。我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貌灾害又叫地表灾害,是指由外营力作用导致的地表固体物质运动所产生的有害现象和过程,根据地貌灾害形成的外营力条件分为重力地貌灾害(滑坡、崩塌等)、流水地貌灾害(水土流失、泥石流等)、风力地貌灾害(沙漠化等)、熔岩地貌灾害(陷落等),属广义地质灾害。
气象灾害或大气圈灾害是指大气圈发生异常变化产生的灾害,即异常的天气、气候事件产生的灾害,包括气温异常灾害(酷热、寒潮、低温、霜冻、干热风等)、降水异常灾害(包括干旱、暴雨、雹灾、暴风雪、连阴雨、湿害)、气流异常灾害(大风、台风、龙卷风、沙尘暴等)和其他天气异常灾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文灾害指水圈水体异常变化产生的灾害,包括陆地水文灾害(洪水、涝灾、内渍、地下水位下降、泥沙淤积、淡水荒等)、海洋水文灾害(风暴潮、海啸、海浪、海冰、海侵、厄尔尼诺现象、海平面升高等)。
生物灾害指生物圈异常变化现象和过程带来的灾害,主要指自然界中有害生物或其毒素的大量繁殖扩散对人类造成的危害,主要包括病害(农作物病害、养殖业病害、森林病害)、虫害(农作物虫害、养殖业虫害、森林虫害)、草害(农作物草害、养殖业草害、森林草害)、鼠害(农作物鼠害、森林鼠害)等。
(2)环境灾害。环境灾害就其内涵可有广义和狭义两大区分。广义环境灾害包括自然变化引起的环境灾害和人为因素诱发环境变化引起的环境灾害。但通常按狭义理解,是指由于人类的经济和社会活动超过自然环境的承载能力,导致环境污染和资源、生态、环境破坏,甚至对人类生命财产构成威胁的事件,包括环境污染灾害(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海洋污染、噪声污染、垃圾污染等)、生态破坏灾害(自然资源枯竭、物种灭绝与生物多样性锐减、土地退化、臭氧层破坏、酸雨等)。
环境灾害与自然灾害不同,是由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两部分致灾因子共同作用形成的灾害,是由于人类有意或无意的不恰当行为,致使自然环境系统处于不稳定状态(出现环境问题),并进一步通过累积由量变到质变,最终在外界或内部小的扰动作用下造成环境系统结构的突变,而丧失其为人类服务的功能,甚至对人类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的灾害现象。尽管环境灾害是人为因素造成的,但其后果(人类生命和财产损失)则是由于自然环境系统结构的破坏,反作用于人类所致,它是人与自然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这是环境灾害不同于战争、犯罪与交通灾害等人为灾害的根本所在。
(3)人为灾害。人为灾害是以人为因素为主导因素造成的灾害,主要包括各种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生活事故以及战争和社会动乱等造成的灾害。人为灾害通常分为行为过失灾害(如海难、空难、车祸、核泄漏、工程事故、医疗事故、生产事故、人为火灾、瓦斯爆炸等)、认识灾害(如领导决策失误、思想观念僵化、忽视生态平衡、科技负作用等)、社会失控灾害(如宏观经济失控、人口失控、城市失控、环境监测失控、治安失控等)、政治灾害(如政治动荡、战争、社会腐败、道德沦丧等)以及生理灾害、犯罪灾害(纵火、人为破坏等)等。
若按人的活动范围和行为主体分,人为灾害又大致有以下三类。
1)生产活动型。人类为了生存、繁衍和发展要从事各种各样的生产性活动来创造人类生命及生活所需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由于人的生理特性和心理特性、人的科技文化素质、掌握生产技能的水平、认识事物判断能力所限,难免产生人为失误。无论是技术性的、生理性的还是心理性的失误都可能使灾害的风险在生产及其经营活动中诱发成灾难,如工业企业及矿山生产中常见的意外伤亡事故等。
2)社交活动型。也称非生产活动型,它是指生活、生存活动领域由于人或群体的失误,破坏了社会活动的正常秩序,危害了和谐的人文环境而诱发社会性的灾害,如交通车辆伤害、火灾、环境污染、流行疾病等。
3)人为致灾型。也称人祸天灾型或天灾人祸型,是指人为因素引发了自然灾害。例如,矿山不合理开采引起地陷或坍塌;错误的开采和堆积诱发山体滑坡或泥石流灾害;尾矿库垮坝;水库垮坝等。
可见,由于灾害成因异常复杂,同一种灾害在不同时空范围内其成因常常是不同的,甚至许多灾害可以由自然原因引起,也可以是人为因素产生,或者同时作用产生,譬如许多地质灾害可以由纯自然原因引起,但工程地质灾害却由人类活动诱发;火灾有自然因素引起的天然火灾,但人为火灾常常出现。同一原因也可以引发多种灾害,如暴雨、冰雹和龙卷风、雷暴大风都是强对流灾害性天气。不同灾害之间还可能互为因果、彼此叠加,由原发灾害引发次生灾害,形成灾害链。所以,灾害成因分类存在分歧也是十分正常的。
此外,还有学者把由自然变异为主因,并表现为自然态的灾害称为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滑坡、海啸、风暴潮等;将由人为因素为主因,并表现为人为态的灾害称为人为灾害,如战争、内乱、人为纵火、交通事故、技术事故等;把由自然变异引起的但表现为人为态的灾害称为自然人为灾害,如太阳活动峰年发生的传染病大流行;把人为影响产生的但表现为自然态的灾害称为人为自然灾害,如过量采伐森林引起的水土流失,过量开发地下水引起的地面沉降、水库地震等。
总之,灾害类型的一级划分按成因有“二元分类法”和“三元分类法”,甚至“四元分类法”,各都有一定的依据。
(二)我国政府部门对灾害的分类
国家科技部、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自然灾害综合研究组根据自然灾害的成因和我国灾害管理现状,将自然灾害分成气象灾害、海洋灾害、洪水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农业灾害和林业灾害七大类(表1.2)。
表1.2 我国政府现行灾害分类及主管部门
在我国199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2008年8月14日中止执行)中,将我国的主要自然灾害分为四大类,即:大气圈和水圈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台风、风暴潮、沙尘暴以及大风、冰雹、暴风雪、低温冻害、巨浪、海啸、赤潮、海冰、海岸侵蚀等;地质地震灾害,主要包括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塌陷、荒漠化等;生物灾害,主要包括农作物病虫鼠害、草原和森林病虫鼠害;森林和草原火灾。可以看出,它部分采用的是前面所说的依据地球圈层进行灾害分类的方式。
而在2006年制定的《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中,仅仅直接列举了洪涝、干旱、台风、风雹、雷电、高温热浪、沙尘暴、地震、地质灾害、风暴潮、赤潮、森林草原火灾和植物森林病虫害等13类灾害,而没有再作大类的归纳。可以说这是一种注重实操性的表述方式。
(三)灾害的其他分类
1.按灾害发生的地理位置分类
按灾害发生的地理位置,可将灾害分为陆地灾害与海洋灾害。
(1)陆地灾害。
1)地质灾害:发生在地壳中,主要有地震、火山、沉陷等。
2)地貌灾害:发生在地表,主要有水土流失、泥石流、沙漠化、滑坡等灾害。
3)气象灾害:主要有干旱、暴雨、台风、陆龙卷、热浪、寒流、冰雹等。
4)水文灾害:有洪水、地下水位下降、水污染等。
5)土壤灾害:有土壤盐碱化等。
6)生物灾害:物种减少、农林病虫害、森林火灾等。
7)环境污染:主要有大气污染、温室效应、酸雨、化学烟雾等。
(2)海洋灾害。主要包括风暴潮、海浪、海冰、海啸、赤潮、海底滑坡、海底火山、海温异常等。
2.根据灾害波及范围分类
(1)全球性灾害:地震、火山、沙漠化、环境污染等灾害,人口、粮食、能源危机等。
(2)区域性灾害:水土流失、火灾、盐碱化等。
(3)局域性灾害:呈点、线状分布的灾害,如滑坡、地裂缝、地陷等。
3.根据灾害持续时间的长短分类
(1)突发性灾害:如地震、火山、台风等,其发生具有突发性。
(2)缓变性灾害:如沙漠化、水土流失等,长期持续产生影响。
(3)偶然性灾害:森林火灾、交通事故等。
4.根据地貌类型分类
(1)山地灾害。
(2)平原灾害。
(3)滨海灾害。
5.根据灾害出现时间先后(主次)分类
(1)原生灾害:灾害链中最早发生的起主导作用的灾害称为原生灾害,是最先出现的灾害。
(2)次生灾害:指原生灾害诱发形成的灾害。可进一步分为前导灾害、主灾害、次生灾害,还可分为控制性灾害、从属性灾害。比如:地震发生后引起的水灾、火灾、滑坡、泥石流、环境污染等。
(3)衍生灾害:由原生灾害、次生灾害衍生的间接灾害。如大地震的发生使社会秩序混乱,出现烧、杀、抢等犯罪行为,使人民生命财产再度遭受损失;再如大旱之后地表与浅部淡水极度匮缺,迫使人们饮用深层含氟量较高的地下水,从而导致氟病,这些都称为衍生灾害。
6.根据灾害过程及发生体的物理状态分类
(1)固体灾害:地震、沙漠化、岩崩等。
(2)流体灾害:火山、洪水等。
(3)气体灾害:地气、废气等。
7.根据灾害发生时间远近分类
(1)地史灾害:发生在地质时代,对人类没有影响。
(2)历史灾害:发生在人类较早历史时期。
(3)现今灾害:近百年来发生的灾害。
(4)未来灾害:未来可能出现的灾害。
此外,还有其他分类,如根据灾害与环境的关系可以分为生态灾害和非生态灾害两类。前者指环境(包括气候、地理、海洋等环境)变化引起生态变化进而诱发灾害,如物种灭绝等;后者指与生态环境的变化无直接关系的灾害,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
根据灾害的不同现象,可以分为明灾和暗灾两类。前者指从发生到终止所造成的后果都是显现的灾害,如明显可见的水、旱、风、火灾等;后者则是指造成损害后果之前是潜在的各种灾害,如地震、火山爆发、生态环境方面的“三废”污染等灾害。
根据灾害的可防性,可以分为可避免性灾害和不可避免性灾害。前者通过人类自身的努力可以避免其出现,如污染灾害、卫生灾害等;后者则不以人类的意志为转移,只能防范或适度控制而不可避免,如地震、火山爆发、海啸等。
根据灾害的相关性,可以分为连带型灾害(如旱灾-蝗灾、毁林开荒水土流失-水旱灾害等)、并发型灾害(如风沙、雨-涝、台风暴雨等)、渐变型灾害(如碱荒、海侵、环境污染等)、突发型灾害(如地震、雪崩、建筑物倒塌等)四类。
根据灾害的不同危害对象,可以分为城市灾害、农村灾害、工矿灾害、农业灾害、林木灾害、卫生灾害、海洋灾害、其他灾害等几类。
根据灾害造成的损失程度,可以分为特大灾害、大灾害、中灾害和小灾害四类。不同的灾害还有更加具体的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