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洪水标准
为维护水工建筑物自身安全所需要防御的洪水大小,一般以某一频率或重现期洪水表示,分为设计洪水标准和校核洪水标准。
1.一般规定
(1)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按山区、丘陵区和平原、滨海区分别确定。
(2)当山区、丘陵区水库工程永久性挡水建筑物的挡水高度低于15m,且上下游最大水头差小于10m时,其洪水标准宜按平原、滨海区标准确定;当平原、滨海区水库工程永久性挡水建筑物的挡水高度高于15m,且上下游最大水头差大于10m时,其洪水标准宜按山区、丘陵区标准确定,其消能防冲洪水标准不低于平原、滨海区标准。
(3)江河采取梯级开发方式,在确定各梯级水库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设计洪水与校核洪水标准时,还应结合江河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统筹研究,相互协调。在梯级水库中起控制作用的水库,经专题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其洪水标准可适当提高。
(4)堤防、渠道上的闸、涵、泵站及其他建筑物的洪水标准,不应低于堤防、渠道的防洪标准,并应留有安全裕度。
2.水库及水电站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1)山区、丘陵区水库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按表0-12确定。
(2)平原、滨海区水库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按表0-13确定
(3)挡水建筑物采用土石坝和混凝土坝混合坝型时,其洪水标准应采用土石坝的洪水标准。
表0-12 山区、丘陵区水库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表0-13 平原、滨海区水库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4)对土石坝,如失事后对下游将造成特别重大灾害时,1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应取可能最大洪水(PMF)或重现期10000年一遇;2~4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可提高一级。
(5)对混凝土坝、浆砌石坝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如洪水漫顶将造成极严重的损失时,1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经专门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取可能最大洪水(PMF)或重现期10000年标准。
(6)山区、丘陵区水库工程的永久性泄水建筑物消能防冲设计的洪水标准,可低于泄水建筑物的洪水标准,根据永久性泄水建筑物的级别,按表0-14确定,并应考虑在低于消能防冲设计洪水标准时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对超过消能防冲设计标准的洪水,允许消能防冲建筑物出现局部破坏,但必须不危及挡水建筑物及其他主要建筑物的安全,且易于修复,不致长期影响工程运行。
表0-14 山区、丘陵区水库工程的消能防冲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
(7)平原、滨海区水库工程的永久性泄水建筑物消能防冲设计洪水标准,应与相应级别泄水建筑物的洪水标准一致,按表0-13确定。
(8)水电站厂房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0-15确定。河床式水电站厂房挡水部分或水电站厂房进水口作为挡水结构组成部分的洪水标准,应与工程挡水前沿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一致,按表0-12确定。
表0-15 水电站厂房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9)当水库大坝施工高程超过临时性挡水建筑物顶部高程时,坝体施工期临时度汛的洪水标准,应根据坝型及坝前拦洪库容,按表0-16确定。根据失事后对下游的影响,其洪水标准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表0-16 水库大坝施工期洪水标准
(10)水库工程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期间,进口临时挡水设施的洪水标准应与相应时段的大坝施工期洪水标准一致。水库工程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如永久泄洪建筑物尚未具备设计泄洪能力,坝体洪水标准应分析坝体施工和运行要求后按表0-17确定。
表0-17 水库工程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坝体洪水标准
(11)水电站副厂房、主变压器场、开关站、进厂交通设施等的洪水标准,应按表0-15确定。
3.拦河闸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1)拦河闸、挡潮闸挡水建筑物及其消能防冲建筑物设计洪(潮)水标准,应根据其建筑物级别按表0-18确定。
(2)潮汐河口段和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潮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0-18确定。对于1级、2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若确定的设计潮水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水位时,应按当地历史最高潮水位校核。
表0-18 拦河闸、挡潮闸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潮)水标准
注 对具有挡潮工况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按表中潮水标准执行。
4.防洪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1)防洪工程中堤防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设计洪水标准,应根据其保护区内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和经批准的流域、区域防洪规划综合研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区仅依靠堤防达到其防洪标准时,堤防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根据保护区内防洪标准较高的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确定。
2)保护区依靠包括堤防在内的多项防洪工程组成的防洪体系达到其防洪标准时,堤防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按经批准的流域、区域防洪规划中堤防所承担的防洪任务确定。
(2)防洪工程中河道整治、蓄滞洪区围堤、蓄滞洪区内安全区堤防等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按经批准的流域、区域防洪规划的要求确定。
5.治涝、排水、灌溉和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1)治涝、排水、灌溉和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设计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0-19确定。
(2)治涝、排水、灌溉和供水工程中的渠(沟)道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可不设校核洪水标准。治涝、排水、灌溉和供水工程的渠系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可根据其级别按表0-20确定,也可视工程具体情况和需要研究确定。
表0-19 治涝、排水、灌溉和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
表0-20 治涝、排水、灌溉和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校核洪水标准
(3)治涝、排水、灌溉和供水工程中泵站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0-21确定。
表0-21 治涝、排水、灌溉和供水工程泵站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6.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1)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级别,按表0-22的规定综合分析确定。临时性水工建筑物失事后果严重时,应考虑发生超标准洪水时的应急措施。
表0-22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2)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用于挡水发电、通航,其级别提高为2级时,其洪水标准应综合分析确定。
(3)封堵工程出口临时挡水设施在施工期内的导流设计洪水标准,可根据工程重要性、失事后果等因素,在该时段5~20年重现期范围内选定。封堵施工期临近或跨入汛期时应适当提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