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3.1 用水定额计算分析
3.1.1 各地市不同住房类型用水定额计算分析
按照住房类型进行分类,对湖北省各市不同住房类型的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进行了计算。计算结果见图2。由图2可知,4种住房类型(顺序:别墅、单元式住宅、平房、其他,下文也按该顺序)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范围分别为55~127L/(人·d)、118~143L/(人·d)、85~141L/(人·d)和114~165L/(人·d)。4种住房类型全省平均值分别为106L/(人·d)、128L/(人·d)、124L/(人·d)和129L/(人·d)。单元式住宅、平房和其他类型住房的用水定额相差不大,而别墅居民用水定额计算值偏小,原因可能有:①别墅节水型器具普及率高;②调查别墅均为县城别墅;③调查数据不足缺乏代表性。由于别墅的调查数量较少,平房和其他类型住房的用水定额与单元式住宅相差不大,另外,考虑城镇住房类型中单元式住宅较多,因此湖北省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只采用单元式住宅进行确定。
图2 湖北省各市不同住房类型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3.1.2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空间分布
为了明晰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空间差异性,绘制了各市单元式住宅用水定额空间分布图(略)。鄂州市、荆州市、随州市、宜昌市和武汉市的居民用水定额比较大,其他地级市用水定额相对较小。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的空间差异性,主要是管网漏水率、用水成本、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具体影响因素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分析。限于资料,未对此进行分析。
3.1.3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初步确定
根据上述分析及已有的研究成果[4-6],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受生活水平影响较大,因此湖北省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需分为武汉市、其他地级市和县及县级市3种类型的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不同类型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计算成果见表3。由表3可知,武汉市最大,其他地级市次之,县及县级市用水定额最小,这符合一般规律。全省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为128L/(人·d)。
表3 湖北省不同类型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3.2 定额合理性分析
(1)与湖北省已有的用水定额对比。湖北省现行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中,武汉市家庭居住用水定额为206L/(人·d),地级市家庭居住用水定额为200L/(人·d),县及县级市家庭居住用水定额160L/(人·d)[5]。现行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明显大于本次计算值,这主要由于2003年发布的城镇居民用水定额考虑了管网漏失,而本次计算居民家庭用水量则是计量到户的水量。另外,节水器具的普及、节水意识和用水管理水平的提高也对用水定额产生了影响。
(2)与其他省份成果对比。广东省和湖南省分别为181L/(人·d)和160L/(人·d),明显大于本计算值,这主要由生活水平、气候因素相差较大等原因所致,也可能是计算口径不同。而四川省、陕西省和河北省分别为128L/(人·d)、125L/(人·d)和125L/(人·d),与本计算值比较接近。
(3)与相关规范进行对比。《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中湖北省属于第三分区,日用量为120~180L/(人·d),本计算值在规范规定的范围内。
综合分析表明,本次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计算成果是合理的,可用于指导湖北省用水管理及相关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