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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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单元3.2 水利建设项目的费用

3.2.1 学习目标

(1)理解水利建设项目的各项费用含义。

(2)掌握水利建设项目的各项费用的计算方法。

3.2.2 学习内容

(1)水利建设项目的各项费用含义。

(2)水利建设项目的各项费用的计算方法。

3.2.3 任务实施

3.2.3.1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物质资料和劳动资料。固定资产可分为生产性固定资产和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前者包括生产中使用的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运输工具等;后者包括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房屋、建筑物等。

固定资产虽可多次使用并仍能保持其原来的实物形态,但其价值却并非固定不变,它会逐渐地损耗,其失去的价值以折旧的形式转移到所生产的产品的成本中,故固定资产使用到一定年限后即到达其折旧年限时,所积累的折旧基金便可用于更换原有的固定资产,这样就能维持再生产过程,如此往复更新不断使用。

1.固定资产的原值、净值及残值

(1)固定资产原值。

固定资产原值是指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期和部分运行初期的借款利息之和,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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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固定资产净值(余值)。

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去历年已提取的折旧费累计值后的余值,亦称固定资产某一时间的账面余额,它反映固定资产的现有价值。为了了解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常用成新率表示,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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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固定资产残值。

固定资产残值是指固定资产在经济寿命期末(即在折旧年限末)报废清理时可以回收的废旧材料、零部件等的价值在扣除清理等费用后的剩余价值。

2.固定资产价值重估

固定资产价值重估,是指对固定资产现时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即对已建成的水利工程固定资产进行重新评估的价值。在重新评估时,要考虑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率,要考虑由于技术进步、劳动生产率提高而使部分固定资产价值降低,还要考虑固定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许多因素。固定资产评估方法主要有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和清算价格法等,现分述于下。

(1)收益现值法。

收益现值法是指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以确定固定资产现时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2)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指按被评估资产的现时重置价值减去有形损耗(折旧)和无形损耗(由于劳动生产率提高)来确定固定资产现时价值的一种方法。重置全价(亦称现时完全成本)是指在当前物价水平下如果购建相同功能、相同规模的资产所需的投资值。这可根据已建成的固定资产各类实际工程量Wi及其当前单价gi,再考虑所需的附加费用率d%,即可求出该固定资产的重估值或称重置投资值K,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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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Wi——第i类工程量,可由竣工报告书中查出,i=1,2,…,n;

gi——第i类工程总当前价格水平下的单价。

(3)现行市价法。

现行市价法是指通过比较被评估固定资产与其相同或相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固定资产价值的一种方法。

(4)清算价格法。

清算价格法是以资产的清算价格为依据来估算资产价值的一种方法。清算价格是指由于企业破产或其他原因,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将资产快速变现的价格。

3.固定资产折旧费

固定资产折旧费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而逐渐失去的价值经折算成每年所需支出的费用。折旧费是补偿固定资产逐渐磨损、老化、腐蚀、落后贬值等价值损失的反映,是为更新固定资产提供资金,并使企业生产经营得以延续和发展。

折旧费的计算方法很多,在水利建设项目中,一般都采用平均年限法,又称直线折旧法。该方法假设固定资产价值随使用年限的增加而按比例直线下降,每年的折旧费相同,其计算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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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其在使用过程中的损耗情况,拟定不同的折旧年限,并据以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计入项目的总成本费用。关于各类水利工程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详见《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 72—2013)附录A。关于固定资产残值可查有关资料,一般为固定资产原值的3%。现摘录部分水利工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3.1),供参阅。

表3.1 水利工程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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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自SL 72—2013。

进行折旧费计算时,应将水利工程各部分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分别计算其折旧费,再总和求出水利建设项目的折旧费;亦可按年综合折旧率一次性地求出水利建设项目的折旧费。其相应计算公式如下。

(1)分类计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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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n——固定资产分类数。

第i类固定资产年折旧率可参照SL 72—2013中附录A或表3.1所列折旧年限按其倒数定出。

(2)一次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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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项目固定资产值=img第i类固定资产值,该水利建设项目共包括n类固定资产。

计算水利工程固定资产年折旧费的方法很多,除上述常用的直线折旧法(又称平均年限法)外,尚有余额固定百分率折旧法、工作量折旧法、单位产量折旧法、资金现值回收折旧法。

3.2.3.2 无形资产及其摊销费

无形资产是指能长期使用但没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1.专利权

专利权指对某一产品的造型、配方、制造工艺等拥有专门的特殊权利。

2.商标权

商标权指用来辨认特定商品的标记权。商标通过注册登记后即获得法律上的保障,商标的价值在于它能够使拥有者具有较大的获利能力。

3.著作权

著作权指著作者按照法律规定对其著作所享有的权利。对于主要利用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企业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则归企业所有。

4.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指经营者对依法取得的土地(包括水域、岸线等)在一定限期内进行建筑、生产和其他活动的权利。有些单位对水利建设项目支付水库移民补偿费后所获得的土地及其使用权,在经济评价中按无形资产考虑。

5.非专利技术

非专利技术指先进的、未公开的、未申请的专利,但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技术或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并不是专利法的保护对象,主要靠自我保密的方式维护其独占权,但可以用于转让和投资。

我国法律规定,不同的无形资产享有不同的保护期,例如商标权10年,专利权20年,由企业或单位享有的著作权50年,土地使用权30年、50年、70年不等。由于无形资产的价值不易确定,其经济寿命也难以判断。凡以一定代价从其他企业购入或者按法律程序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支出费用,在项目经济评价中应在其受益期内计算其年平均摊销费,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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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摊销年限如有规定期限的,一般采用直线法在规定期限内平均摊销;没有规定期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无形资产年摊销费相当于固定资产年折旧费,一并计入产品的总成本费用中。

3.2.3.3 递延资产及其摊销费

递延资产是指企业已经支付的费用,但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土地(包括水域、岸线)开发费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改装、翻修、改建等改良费用支出。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注册登记费等。土地(包括水域、岸线)开发费,是指在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支出。在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中,形成递延资产的投资主要是开办费,开办费从项目开始运行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销。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费用支出,在租赁有效期限内分期摊销。递延资产的年摊销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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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资产年摊销费,与无形资产年摊销费一样,一并计入产品的总成本费用中,通过产品的销售收入得到补偿。

3.2.3.4 流动资金与流动资产

流动资金是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固定资产运行初期和正常运行期内多次的、不断循环周转使用的那部分资金,其实物形态就是流动资产。流动资金主要用于维持企业正常生产所需购买燃料、原材料、备品、备件和支付职工工资等的周转资金,从供应过程的货币形态到生产过程变成实物形态,再到销售过程又变成货币形态,如此不断地周而复始。流动资金一般包括自有流动资金和流动资金借款两部分,规定后者不应超过流动资金总额的某一比例,其相应支付的借款利息可列入产品的成本费用中。流动资金在项目投产前即开始安排,在运行初期按投产规模比例增加,在项目正常运行期末即其经济寿命结束时收回。估算水利建设项目的流动资金有下述两种方法。

1.扩大指标估算法

这一般可按类似项目流动资金占销售收入或年运行费用或固定资产投资的某一比率估算。也可以按类似项目单位指标占用流动资金的比率估算。

2.分项详细估算法

这是国际上通行的流动资金估算方法。可按照下列公式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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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中各项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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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5 利息

由图3.1可知,在水利建设项目总投资中除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外,尚包括建设期和部分运行初期的借款利息。水利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是多渠道的,除政府拨款、发行股票或债券及利用各种建设基金外,主要是向银行借款。无论借款或债券都要求在规定年限内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有关借款计息方法和偿还方式分述于下。

1.利率

利率是指本金在单位时间(计息周期)内产生的增值(利息)与本金之比,即i=I/P,式中i为利率,常以百分数(%)表示,I为利息,P为本金。利率按计息周期常分为年利率和月利率,按计息方式有单利率和复利率,按其使用性质有实际利率与名义利率之别。决定和影响利率水平的综合因素有:社会平均利润率的高低、金融市场资金的供求情况、国家调节经济的需要、借贷时间的长短等。如果社会平均利润率较高,金融市场资金较紧张,国家控制通货膨胀较严,借贷时间较长,则借款利率较高,反之则较低。

(1)单利与复利。

单利是指只对本金计算利息,按式(3.17)计算。复利是以本金与累计利息之和为基数计算利息,按式(3.18)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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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I——n期末的利息;

n——计息期数;

i——每一计息周期的利率;

P——本金;

F——第n期末的本利和。

(2)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

在利息计算中通常用年利率i表示,称i为名义利率。但在实际利息计算中,计息期可以是年、月、日等;通常把年、月、日等为计息期求得的利率称为实际利率。关于实际利率与名义利率的关系可用式(3.19)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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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r——实际利率;

i——名义利率;

m——1年中的计息周期数。

设某项借款年利率(名义利率)i=12%,但要求按月计息(m=12),根据式(3.19),实际年利率r=(1+i/m)m-1=(1+0.12/12)12-1=0.1268,即该项借款的实际年利率为12.68%。由式(3.19)可以看出,实际年利息是随着计息周期数增加而增加的。

2.利息计算与借款偿还

(1)设借款当年在年中支用,还款当年在年末偿还的利息计算。

由于借款当年在年中支用,故该年利息应按半年计息;由于还款当年在年末偿还,故应按全年计息。每年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见式(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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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要求建设期以后每年等额还本付息的计算。

每年的等额还本付息,按式(3.21)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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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A——每年的还本付息额,万元;

F——建设期末固定资产借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万元;

i——年利率;

n——借款偿还期年数(由还款年开始计算);

[A/P,i,n]——资金年回收系数(或称本利摊还因子);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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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每年支付的利息是逐年减少的,而在偿还期内每年的还本付息额是相等的,故偿还的本金将逐年增加。

(3)设要求建设期以后每年等额还本,借款利息累计到建设期末开始按年支付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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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F——建设期末固定资产借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万元;

n——借款偿还期年数(由建设期末开始计算);

i——年利率;

At——第t年的还本付息额,万元。

由式(3.24)可知,每年偿还的本金是相等的;由式(3.25)可知,每年支付的利息将随本金的逐年偿还而减少;由式(3.26)可知,偿还期内各年的还本付息额是不等的。

(4)建设期和部分运行初期借款利息的确定。

在一般情况下,水利建设项目在运行初期主体工程已基本建成,但可能有些尾工,如水电站机组正在陆续安装投产发电,故在运行初期既有固定资产投资,又有产品(水库供水和水电站发电)的销售收入。因此《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 72—2013)规定,运行初期的借款利息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总投资或项目总成本费用。在具体计算时,将当年还款资金(水、电产品销售后的净收入)出现大于当年应付借款利息之前这段时间内发生的借款利息,计入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将当年还款资金出现大于当年应付借款利息之后这段时间内发生的借款利息,计入项目总成本费用。

3.2.3.6 年运行费与年费用

1.年运行费

年运行费(也称经营成本)主要指水利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每年需要支出的各种经常性费用,其中包括工资及福利费,材料、燃料及动力费,维护费和其他费用等,现分述于下。

(1)工资及福利费,是指水利工程及设施在运行经营过程中全部生产经营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各种福利费等,可按定员编制名额及相应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求得。

(2)材料、燃料及动力费,是指水利工程及设施在正常运行中所耗用的各种材料以及油、煤、电、水等各项费用。可参照类似已建项目的实际资料分析后采用,也可以根据规划设计资料或相应规定定额选用。

(3)维护费,是指水利工程各类建筑物和设备的日常性养护、维修、岁修、事故处理等耗用的各种费用。在年维护费中还包括大修理费在各年的分摊值。所谓大修理,是指对固定资产的主要部分进行彻底检修并更换某些部件,其目的是恢复固定资产的原有性能。每次大修理所需的费用多、时间长,大修理每隔几年才进行一次,为简化计算,通常将所需的大修理费总额平均分摊到各年,作为年维护费的一部分。大修理费每年可按一定的大修理费率提取,每年提取的大修理费积累几年后集中使用。大修理费率一般为固定资产原值的1%~2%。

(4)其他费用,是指不属于材料、燃料及动力费,工资及福利费,维护费,折旧费,摊销费和利息净支出等费用的其他支出。这一般包括管理机构的行政费用,项目进行观测、试验和研究的费用,为清除或减轻项目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每年所需的补救措施费用、保险费以及为扶持移民的生产和生活所需每年的补助等费用。

年运行费可按上述四项费用求出,亦可按式(3.27)求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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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年运行费率可参考表3.2所列的数据。在项目投产运行初期各年的年运行费,可按各年投产规模比例求出。

表3.2 水利建设项目年运行费率统计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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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费用

在水利建设项目经济分析中,费用是指工程项目在建设期、运行初期(投产期)和正常运行期(生产期)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流动资金和各年的年运行费等。所有费用可以用经济计算期(包括建设期、运行初期和正常运行期)内的总值表示,称为总费用,其计算值如式(3.28)所示。也可以将总费用折算为每年的平均支出值,称为年费用,其计算公式见式(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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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A/P,i,n]——等额资金回收系数;

i——折现率;

n——经济计算期总年数。

3.2.3.7 总成本费用

成本是指为生产和提供服务所需支付的费用,生产成本是由生产产品所消耗的不变资本的价值(折旧费等)和可变资本的价值(年运行费等)所构成。产品的销售成本是由生产成本和销售费用两部分组成,销售费用是指产品在销售过程中所需包装、运输、管理等费用。

成本费用包括项目在一定时期内为生产、运行以及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花费的全部成本和费用。所谓水利产品是指水利建设项目所提供的水力发电和水利供水;所谓提供服务是指水利建设项目所提供的防洪和除涝功能。

总成本费用可以按经济用途分类计算,也可以按经济性质分类计算,现分述于下。

1.水利建设项目总成本费用按经济用途分类计算

这应包括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制造成本应包括直接材料费、直接工资、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等。

(1)制造成本。

1)直接材料费是指生产运行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燃料动力以及上游水利工程为该项目提供水源所需的水源费等。

2)直接工资是指直接从事生产运行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以及补贴等。

3)其他直接支出是指直接从事生产运行人员的职工福利费等。

4)制造费用包括项目生产运行所使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维护修理费(包括工程维护费和库区维护费)以及所属生产运行单位的管理费等。

(2)期间费用是指在一定会计期间发生的与水利产品生产无直接联系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

1)管理费用是指该项目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工会经费、房地产和车船使用税、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的摊销费、职工教育经费、保险费、研究开发费等。

2)财务费用是指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以及有关的手续费等。

3)销售费用是指为产品销售和提供服务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广告费,以及为销售本项目产品而专设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福利费、业务费等。以上各项期间费用可分项计算,也可参照已建类似工程的费率计算。

2.水利建设项目总成本费用按经济性质分类计算

这包括材料、燃料及动力费,工资及福利费,维护费、折旧费、摊销费、利息净支出以及其他费用等项。其中折旧费是指项目固定资产的年折旧费;摊销费是指项目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年摊销费;利息净支出是指项目部分运行初期和项目正常运行期各年支付的借款利息支出与存款利息收入的差值,项目部分运行初期是指项目运行初期内当年还款资金出现大于当年应付借款利息之后的这段时间。财务收入、总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总额的关系,如图3.2所示。

由图3.2可知,为生产和销售产品所花费的全部成本费用,连同依法交纳的税金和应得的利润,均可通过销售产品获得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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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2 财务收入与总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总额的关系

3.2.3.8 税金

税金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向纳税人(单位或个人)无偿征收的货币或实物,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等特征。对纳税人而言,缴纳税金是纳税人为国家提供积累的重要方式;对国家而言,称为税收,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可起到调节生产和消费、发展国际贸易、维护国家经济独立的作用。

税金一般按应纳税额乘以税率计算,不同税目、不同征税对象具有不同税率。为了促进某些产业的发展,对有关征税对象实行减税或免税政策。

现在我国税种分为六大类: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收益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资源税(水资源税、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农业税和特定目的税(城乡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等)。

水利建设项目现应缴纳的税金主要有以下各项:

(1)增值税。对水库供水、平原河网供水、引水工程供水现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对水力发电则征收增值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包括在电价之内,但最终由电力用户负担。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这属于价内税,以增值税税额为基数计算,实行差别比例税率:①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②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③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内的,税率为1%。

(3)企业所得税。按销售收入扣除总成本费用和有关税金等费用后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33%。

3.2.3.9 利润

水利建设项目的财务收入,包括出售水利产品(水力发电和水利供水等)和提供服务(防洪、治涝等)所获得的财务收入,从财务收入中扣除总成本费用和销售税金等费用后为利润总额(图3.2)。利润是劳动者为社会创造的价值,是发展生产、改善人民生活的基础。利润是衡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成果的综合性指标,我国水利建设项目常用投资利润率和投资利税率作为衡量和比较不同企业效益的评价指标,其表达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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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财会制度规定项目实现年利润总额的具体分配办法如下:

(1)项目发生了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所得税前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不足弥补的,可以早5年内延续弥补,如5年内仍不足弥补,则以后需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2)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首先计提特种基金。特种基金是指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分别按缴纳所得税后利润的15%和10%计提。

(3)项目实现的利润总额在弥补亏损、交纳所得税和特种基金后为可供分配利润,其分配顺序如下: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可分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两种。

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所得税后利润扣除前1)项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金的50%时可不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可按照本企业的章程提取。

3)提取公益金。按照所得税后利润扣除前1)项后的5%提取。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5)未分配利润。这是指实现利润总额扣除以上各项后的余额,可用于偿还借款本息。

项目利润总额分配框图,如图3.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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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3 项目利润总额分配图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完,不得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在法定盈余公积金未提足前,不得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在提取盈余公积金、公益金以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可用作偿还借款本息的除未分配利润外,还可动用历年积累的折旧费和摊销费。

在我国水利建设项目中,防洪、治涝等工程属社会公益性质,所提供的服务基本上无财务收入,主要靠国家财政解决投资及年运行等费用。灌溉工程向灌区供水,由于农产品价格较低,农民对灌溉水价承受能力有限,故灌溉水价一般低于供水成本,尚需有关部门给予补助。城镇生活和工业生产的水利工程供水以及水力发电工程,有水、电产品出售,财务收入扣除总成本费用和销售税金后一般可获得一定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