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一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监控基础知识
单元一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程序及质量管理体制
一、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一)基本建设及其程序
1.基本建设的概念及内容
基本建设是指固定资产的建设,即建筑、安装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活动及其与之相关的工作。
基本建设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1)建筑安装工程。是基本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建设通过勘测、设计、施工等生产性活动创造的建筑产品,其包括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工程包括各种建筑物和房屋的修建、金属结构(如闸门等)的安装、安装设备的基础建造等工作。设备安装工程是各种机电设备的装配、安装、试车等工作。
(2)设备工器具的购置。是指建设项目需要购置的机电设备、工具、器具,都属于固定资产。
(3)其他基建工作。指不属于上述两项的基建工作,如勘测、设计、科学试验、淹没及迁移赔偿、水库清理、施工队伍转移、生产准备等各项工作。
2.基本建设程序的概念
基本建设程序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从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次序。任何一项工程的建设过程,各阶段、各步骤、各项工作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不可分割的先后联系。
(二)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的特点(工程建设规模大、施工工期相对较长、施工技术复杂、横向交叉面广、内外协作关系和工序多)和建设实践,水利水电工程的基本建设程序是依据国家或地区总体规划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制定的,具体为提出建设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估决策,然后进行勘测设计,初步设计经过审批后,项目列入国家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并进行施工准备(包括招投标设计),开工报告批准后进行建设实施,适时做好生产准备,建成后进行竣工验收并投产运行,运行1~2年后进行项目后评价。项目建设分为三个阶段,即前期工作阶段(包括①项目建议书、②可行性研究、③初步设计),建设期阶段(包括④施工准备、⑤建设实施),以及后期工作(包括⑥生产准备、⑦竣工验收、⑧项目后评价)。
1.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阶段的任务就是在流域规划的基础上,由主管部门提出的工程项目的轮廓设想,也就是工程项目的目标、任务,主要是从客观上衡量分析工程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如防洪、除涝、河道、灌溉、城镇和工业供水、跨流域调水、水力发电、垦殖和其他综合利用)和可能性,即分析其建设条件是否具备,是否值得投入资金和人力,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
2.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是运用现代生产科学技术、经济学和管理工程学对建设项目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综合性工作。其任务是研究兴建或扩建某个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显著,财务上是否盈利,建设中要动用多少人力、物力和资金,建设工期多长,如何筹集资金等重要问题。因此,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
3.初步设计
在初步设计阶段,通过不同方案的分析比较,论证本工程及主要建筑物的等级标准;选定坝(闸)址;工程总体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和控制尺寸;水库各种特征水位;装机容量;机组机型;施工导流方案;主体工程施工方法;施工总进度及施工总布置等。
4.施工准备(包括招投标设计)
招投标设计指为施工招标和设备材料招标而进行的设计工作。施工准备包括: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完成“四通一平”(施工用水、电、通信、道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必需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及物资采购等服务;组织建设监理及主体工程招投标,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企业。
5.建设实施
建设实施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6.生产准备(运行准备)
项目法人应按照建管结合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适时做好有关生产准备工作,保证工程一旦施工,即可投产运行。
7.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8.项目后评价
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一般经过1~2年生产(运行)后,要进行一次系统性的项目后评价。项目后评价一般按三个层次组织实施,即项目法人自我评价,项目行业的评价,以及主管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评价主要内容包括过程评价,经济评价,社会影响及移民安置评价,环境影响及水土保持评价,目标和可持续评价,以及综合评价6个方面。
二、工程建设实行的制度及质量监督体系
(一)工程建设实行的制度
1.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推行的三项制度
(1)项目法人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指经营性建设项目由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增值保值实行全过程负责,并享有相应权利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2)招标投标制。是指项目法人与承包商依法按规范的程序实现工程项目交易的行为和过程,招投标的基本程序为: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
(3)建设监理制。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及建设资金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
在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中,水利部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中明确规定: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担保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习惯上人们常把它简化为“法人负责、监理控制、施工保证、政府监督”十六字箴言。
(1)法人负责。项目法人是工程项目建设的主体,对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项目法人在建设阶段的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申报等工作。
2)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3)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主要行政及技术、财务负责人。
4)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的报批手续。
5)负责与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
6)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并签订有关合同。
7)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照概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
8)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生产安全和工程建设责任制情况等。
9)负责组织制定、上报在建工程度汛计划和相应的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10)负责组织编制竣工决算。
11)负责按照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
12)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监理控制。监理单位是具有一定资质的、有完整的、严密的组织机构及相应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的管理部门,代表业主的利益,是一种中介机构。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监督控制工程项目的实施,建设单位授予监理单位一定的权限,以保证工程建设期间工程的顺利进行,其中“质量认证和否决权”及“工程付款凭证签字认可权”尤为重要,监理单位为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监理工程师,实行监理监督权力。
1)监理对工程建设实行“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三控制”就是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资金控制,“两管理”就是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一协调”就是协调参建各方的关系。
2)在质量管理方面,施工企业(承包商)在现场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每道工序必须在“三检”(初检、复检、终检)合格的基础下,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证合格,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未经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能验收,不得支付工程进度款。
3)监理工程师还有权对质量可疑的部位进行抽检,有权要求施工承包商对不合格的或有缺陷的工程部位进行返工或修补。
实行建设监理制,就是要把工程建设的施工质量严格置于监理工程师的控制之下。
(3)施工保证。质量是做出来的,不是检查、验收出来的,施工质量好坏的直接责任者是施工单位。因此,施工企业内部各部门、各个环节的经营管理必须是有机的、严密的组织,应明确他们在保证工程或产品质量方面的任务、责任、权限、工作程序和方法,从而形成一个有机的质量保证体系。
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体系一般由思想、组织和工作三方面组成。
1)思想保证。思想保证就是所有参加工程建设的职工,要有浓厚的质量意识,牢固地树立“质量第一,用户第一”,掌握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思想、观点和方法。这是建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前提和基础。
2)组织保证。组织保证就是要求管理系统中各层次的各专业技术管理部门,都要有专职负责质量职能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操作层要设立兼职或专职的质量检验与控制人员,担负起相应的质量职能活动,以形成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网络。
3)工作保证。工作保证的关键是施工过程或者称之为施工现场的质量保证,因为它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的形成,它一般由“质量检验”和“工序管理”两个方面组成。
质量检验:原材料及设备检验、工序质量检验和成品质量检验。
工序管理: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进行工序分析,比如,质检员召开施工班组人员会议,分析讲解施工工序质量把关的重点和难点,把质量管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实行人人理解掌握、人人严格执行的良好氛围。严格工序纪律,管好影响工序质量因素中的主导因素,建立工序检验点,明确重点,加强工序管理。
(4)政府监督。国家将政府质量监督作为一项制度,以法规的形式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加以明确,这就强调了工程建设的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
1)政府监督具有以下特点:
a.具有权威性。因为质量监督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工程建设活动,都必须服从这种监督管理。
b.具有强制性。这种监督是由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服从这种监督管理将受到法规的制约。
c.具有综合性。因为这种监督管理并不局限于某一方面,而是贯穿于工程建设阶段的全过程,并适用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
2)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以抽检为主。大型水利工程应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或进行巡回监督。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系
水利部于2001年3月9日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该意见中关于加强质量管理的第一条就是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各单位要对因本单位的工作质量所产生的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是指建设工程中各参建主体和管理主体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控制的组织实施方式。也就是在工程建设中,政府主管部门,业主,承包商,勘察设计单位,检测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控制中各自的控制职能和作用。它包括直接参建主体的质量审核控制,业主及代表业主利益的监理单位等中介组织对参建主体质量行为和活动的督促监督,以及代表政府和公众利益的政府质量监督三个层次。建设工程的政府监督是监督体系的最高层次,其监督的内容涵盖建设工程所有参建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是整体全面的监督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