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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节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令第78号发布。2011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相关的条款如下。
一、大坝的工程设计
第八条 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二、对设计代表服务的要求
第九条(部分)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三、除险加固设计
第二十七条(部分) 险坝加固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险坝加固竣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