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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勘测设计单位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本法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后经过了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的五次修订,本法共四章一百四十三条。
本法涉及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相关条款如下。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