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河湖健康内涵
由于河流在不同区域的基本特征(如规模、类型、时空差异等)、地理条件、基本国情、人类活动以及对人们河湖的价值判断等存在差异,目前对河湖健康内涵的理解不完全一致,仍未达成统一的认识。一方面观点强调河湖生态系统自然属性内容的健康,认为河湖仅具有自然属性,河湖健康基本等同于生态系统自然属性的健康;另一方面观点除了关注河湖的自然属性外,还关注河湖的社会服务价值,认为河湖是一个自然-社会经济复合系统,河湖健康问题是源于人类活动的影响,人类对河湖健康问题的研究是为了维护河湖的可持续性,以满足人类社会发展的合理需求(孙雪岚等,2007)。
在国外,许多学者对河湖健康概念给出了不同的定义与解释。该概念始于1972年的美国“清洁水法令”,该法令对河流健康的定义是物理、化学和生物的完整性,其中完整性指维持生态系统自然结构和功能的状态(Karr,1999)。Schofield(1996)提出河流健康是与同一类型河流未受破坏的相似程度,尤其是在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功能方面;Karr(1996)在河流健康评估中引入生态学的基本概念,提出只要河流生态系统当前的使用价值不退化且不影响其他系统,其完整性即使有所破坏,但仍然可认为是健康的。上述研究强调的是河湖生态系统自然属性内容的健康,认为河湖仅具有自然属性,因此河湖健康基本等同于生态系统自然属性的健康。但是河湖往往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人类社会紧密联系,形成一个自然-社会经济复合系统(孙雪岚,2007),河湖的健康问题往往是源于人类活动的影响,人类对河湖健康问题的研究是为了维护河湖的可持续性,以满足人类社会发展的合理需求。因此Meyer(1997)和Vugteveen(2006)随后将河流对人类社会的服务价值纳入河流健康内涵之中,认为健康的河流除了能够维持其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正常的同时,还需要满足人类与社会的需要和期望。Fairweather(1999)和Boulton(1999)也认为探讨河流健康内涵时应考虑河流健康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等方面,在此基础上提出河流健康的判断应包括生态标准和人类由该系统获得的价值、用途和适宜性。澳大利亚的河流健康委员会认为健康的河流是与其环境、社会和经济特征相适应,能够支撑满足社会需求的生态系统、经济行为和社会功能的河流(刘恒 等,2005)。河湖健康概念应涵盖生态完整性与社会价值,这种观点得到了水利界较多专家和学者的支持,同时在国内各大流域结构也得到了广泛的认可。
在国内,关于河湖健康的内涵,有学者认为河流健康应该有两重含义,既有自然意义上的河流健康,即河流自身的健康;也有社会经济意义上的河流健康,即人-水关系的健康(文伏波等,2007)。这两种意义上的河流健康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互相影响的,把它们分开只是为了研究的方便。可以将河流系统的健康定义如下:河流系统的健康是一种特定的系统状态,在该状态下,河流系统在变化着的自然与人文环境中,能够保持结构的稳定和系统各组分间的相对平衡,实现正常的、有活力的系统功能,并具有可持续发展和通过自我调整而趋于完善的能力。董哲仁(2005a)认为,“河流健康”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科学概念,而是一种河流管理的评估工具,并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可持续利用的生态健康河流”概念,可以作为我国河流管理工作的有用工具。“可持续利用的生态健康河流”作为一种河流管理的目标和评估工具,其概念包含双重含意:一方面要求人们对于河流的开发利用保持在一个合理的程度上,保障河流的可持续利用;另一方面要求人们保护和修复河流生态系统,保障其状况处于一种合适的健康水平上。湖泊健康的定义伴随着河流健康的定义而产生,两者的关系是一脉相承。
因此,站在不同的角度,对河湖健康的理解是不一样的。鉴于对河湖健康内涵理解存在差异性以及本研究进行河湖健康评估的出发点是为了人类能够更好地认识、保护和利用河湖,因而在此确定河湖健康的定义是在保障河湖自然功能和生态系统完整性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其社会服务功能,满足人类社会需要,实现人水和谐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