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和建设主体激励方式和手段
一、质量监督人员的激励方式和手段
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管理,增强质量监督人员工作责任心,提高质量监督工作效率,对质量监督人员实行考核制度,并制定了《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考核办法》。各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负责所属项目站(巡查组)质量监督人员的考核,各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将考核结果报监管中心核备,监管中心负责本单位和各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人员的考核,监管中心将考核结果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核备。考核以百分制进行考核,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监管中心根据考核结果对质量监督人员进行奖惩。
对于质量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设主体的激励方式和手段
(一)经济奖励和惩罚制度
1.项目法人的奖励
为了调动项目法人的积极性,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于2011年颁布了《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年度建设目标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简称《法人奖励办法》)。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以《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目标为依据,每年对项目法人进行一次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励。
《法人奖励办法》规定,各项目法人按照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核定的年度奖励总额度,从投资结余奖励中预提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奖励资金不计入各单位工资总额。
2.项目参建单位的奖励和惩罚
通过合同手段和绩效考核手段实施质量绩效的奖惩。首先在与参建单位签署的合同中明确相应的奖惩条款,具体表现为:①在施工承包合同条款中设置“质量保证金”“质量违约金”和“质量强化措施费”,其中质量保证金为承包合同价格的5%,质量违约金为50万元,质量强化措施费为投标报价的2%(该费用由发包人根据建设目标绩效考核情况而支付);②在监理合同中采用“固定报酬和浮动报酬支付”的方式,其中浮动报酬为投标报价的5%,由委托人根据建设目标绩效考核情况而支付;③在设计合同中,设置了“设计优化”奖励条款、合同总价10%的违约赔偿金以及损失赔偿金(为实际损失的10%)等条款。其次,为了配合合同奖惩手段的实施,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颁布了《南水北调工程现场参建单位建设目标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简称《参建单位奖励办法》),把参建的施工、监理、勘测设计单位派驻工地现场机构、征地拆迁及施工环境协调机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包括直管、委托、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及派出机构、公路铁路交叉工程建设管理单位)等纳入考核奖励范围。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①考核总得分低于80分的;②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③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④发生未经批准超出初步设计概算(项目管理预算)或重大设计变更未经报批擅自实施的。
考核计分采用百分制。其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各占40分,安全生产占20分。工程进度考核的内容包括考核周期内完成的主要工程量和施工投资。工程质量要求单元工程质量合格率100%,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安全生产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三项考核总得分等于或高于80分,则给予奖励。
对施工单位的考核以施工标段为基本单元。考核内容包括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对监理单位的考核同样以监理标段为考核单元,以所监理施工标段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考核结果为基础,占80%,同时考核监理合同执行情况,占20%;对设计单位派驻现场机构的考核以施工图纸供应的时效性、施工图纸的质量和现场技术服务水平为主;对征地拆迁及施工环境协调机构的考核奖励对象则是在南水北调工程征地拆迁、施工环境协调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奖励标准和总额由项目法人确定。
《参建单位奖励办法》规定,奖励资金由项目法人按照不超过年度建筑安装工程总投资的4‰从投资结余奖励中预提,专款专用。考核结果除作为决定是否给予奖励的依据外,还根据得分情况,确定不同的奖励系数。施工、监理、设计单位派驻现场机构获得的奖金必须用于奖励现场人员。
(二)网络公示制度
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和安全等管理,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研究决定对发生质量、进度和安全问题的有关责任单位进行网络公示,并颁发了《关于对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发生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的责任单位进行网络公示的通知》。
网络公示对象为:①出现质量、安全等事故的直接和间接责任单位;②出现2次严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或质量缺陷等质量问题的直接和间接责任单位;③出现3次较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或质量缺陷等质量问题的直接和间接责任单位;④出现5次一般质量管理违规行为或质量缺陷等质量问题整改不到位的直接和间接责任单位;⑤无正当理由工程进度延误3个月以上的建设项目的直接和间接责任单位。
网络公示制度是在2012年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采取的一项警示制度。在中国南水北调网(www.nsbd.gov.cn)设置警示栏对出现质量问题达到网络公示条件的直接责任单位和间接责任单位进行公示,有利于督促参建单位规范质量管理行为和严格监控工程质量,对严重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起到一定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三)法律和行政惩罚制度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坚持奖罚分明,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按照《南水北调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试行)》(国调办监督〔2012〕65号)来进行处罚:①对不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进行质量问题报告的,视情节对管理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②质量问题调查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③不按规定对本单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对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从重处罚;④工程建设期间不按规定进行工程质量责任信息管理的,责令限期整改,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法定代表人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⑤对不按规定进行质量责任公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诫勉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