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市场中介组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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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中介组织研究

市场中介组织的概念和相关研究源自于经济学中“中间性组织”这一概念。英国经济学家科斯将资源配置机制分为企业和市场两重结构,这种简单的划分受到了许多学者的质疑,科斯也在回应的过程中承认企业和市场并不能涵盖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全部情况,还存在一种混合型组织,也就是后人提出的“中间性组织”[1]。最早提出“中间性组织”概念的是美国经济学家威廉姆森,他阐述了影响交易行为的三个因素,即资产专用性、交易的不确定性与交易频率[2],市场与企业占主导的极端情况较少出现,更多处于二者之间的状态,在市场与企业之间运作的双边的、多边的或交叉的混合型组织更为多见[3]。张展认为,威廉姆森所指的中间性组织既包括从企业间的横向联系角度观察的垄断性市场组织、从企业间纵向联系角度观察的与资产专用性交易相联系的及与大量生产和分配相联系的中间性组织,也包括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基于不同背景、起着某种特定作用的中间性组织[4]。美国经济学家丹尼尔·F. 斯普尔伯继承了威廉姆森的观点,从厂商的角度解读了客户与供应商之间的中间层经济角色[5]。虽然中间性组织与中介组织在界定上存在一定区别,但是为后来的市场中介组织相关研究的产生和发展做了铺垫,明晰了市场中介组织的研究主体是界定其概念的前提。由企业和政府分离出来的大量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汇聚成一个庞大的经济领域,这个领域就包括“市场中介组织”这个庞大的经济实体。李恒光等人将这一经济领域中的所有相关事务划为市场中介组织的研究主体[6]

市场中介组织的分类则是众多研究者关注的重点。陈兴祖等人从市场系统构成角度将市场中介组织分为九类:行业自主性组织;市场行为监督组织;市场活动咨询组织;为市场活动提供经营性和技术性服务的中介机构;监督市场活动的中介组织;为劳动力的就业和再就业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保管、安全服务的中介机构;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促进科学研究、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发展的中介机构[7]。李恒光、王雁等人从市场主体的经济性质出发,将其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从福利经济学和公共产品理论角度探讨,这种划分方式凸显了市场中介组织的公共产品属性[8]。张展则从外在形式角度将其分为中介场所类、经济鉴证类和协会类[9];李恒光从社会功能角度将其分为四类,即直接为市场交易活动服务的中介、为市场主体提供评鉴等服务的中介、协调和约束参与市场活动行为的自律性组织、提供沟通服务的中介;他还根据组织形式将其分为团体型、行业型、公司型、事务型、社区型五类[10];董志凯则从市场主体性质角度将其分为中介交易机构、中立的第三方机构、行业性的社会监督组织[11];梁亚民从性质角度将其分为半官方的中介组织、民间的综合性商会或行业协会、经纪人性质的中介组织或经营公司、运用专门知识为社会提供服务或监督经济活动的中介机构、社区型的中介组织[12]

最普遍的划分标准就是从市场中介组织职能角度进行划分。许德明根据中介职能和作用将市场中介组织分为鉴证类、评估类、经纪类、代理类、咨询类五类;[13]梁亚民则将其分为验证公证中介机构、评估中介机构、交易中介机构、代理中介机构、咨询中介机构、协商与协调中介机构、仲裁中介机构七类[14];李恒光根据职能将其划分为自律维权服务型、评审监察型、综合咨询服务型、市场交易活动便利服务型、保护市场公平型和生产要素流动促进型六类[15]

市场中介组织的职能是研究市场中介组织理论指导经济实践活动的核心问题。陈兴祖归纳如下,“在市场经济中,中介组织被比作润滑剂、协调器、保险阀。这形象地说明,中介组织具有三个方面的重要作用,这就是减少市场主体之间的摩擦、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保护市场主体的利益。[16]”李恒光、王雁等认为,市场中介组织具有协调、沟通、自律、业务服务等作用[17]。由此可知,市场中介组织在市场中起到了协调、沟通、规范等重要作用。大多数研究者认同的市场中介组织的基本职能有服务、监督、沟通、协调、公证等[18][19][20][21]。市场中介组织自身的职能和作用能否充分发挥也成为现今较为热门的议题[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