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取得存货的税会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存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所得税法规定存货按取得时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外购存货按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等作为计税基础。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按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
对于接受捐赠的存货,会计准则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会计成本确认为计税成本。
本节主要介绍外购存货、接受捐赠存货的税会差异,以及纳税调整处理和纳税申报表的填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存货的税会差异及其纳税调整处理,请参阅第8章和第10章。
2.1.1 外购存货的差异
企业外购存货的税会差异,如表2-1所示。
表2-1 外购存货的税会差异
【例2-1】 黄海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2021年1月3日,黄海公司从长江公司购买材料,但黄海公司资金紧张。长江公司考虑到黄海公司拥有良好的信誉,于是双方签订购销合同,购买价格为400 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3%,2022年6月30日偿还材料款。2021年1月3日长江公司发出了材料,并按400 000元的价格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该材料价款的现值为360 000元。
2021年1月3日,黄海公司采购材料时:
会计准则规定,黄海公司购买材料的账面金额按购买该材料价款的现值360 000元进行计量,而税法认定的该材料的成本为400 000元。因此,在材料消耗、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时要做纳税调整处理。
如果黄海公司是小企业,则上述会计处理中的“材料采购”账户的金额为400 000元,并且不存在“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此时,税会一致,不存在差异,无须做纳税调整处理。
因存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会计准则对存货的入账金额计算与所得税法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如表2-2所示。
表2-2 存货借款费用的税会差异
【例2-2】 江南公司为菲勒锻造公司制造两台大型设备,设备的生产周期超过一年时间。江南公司于2021年1月1日向银行贷款200万元,年利率为6%,期限2年,每年年末付息一次。江南公司于2021年4月1日支出银行贷款100万元,10月1日支出银行贷款100万元,两台设备在2022年6月30日完工交付。
江南公司按表2-3所示的方法计算贷款利息(假设利息资本化金额每半年计算一次)。
表2-3 江南公司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续表
2.1.2 接受捐赠存货的差异
接受捐赠存货的税会差异如表2-4所示。
表2-4 接受捐赠存货的税会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