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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湖北
湖北地价不多,只有南宋营田的资料。宋孝宗淳熙元年(1174年),湖北路安抚使曾逮论道:“营田不可出卖,利害尤明。盖一顷岁收谷八十余硕,若出卖,价钱止五十缗。不可以五十缗目前之利,而失八十斛每岁之入。”[1]亩产8斗余的农田,平均仅值500文。营田多属无主荒田或抛荒田,土质自然不如农家多年垦种呵护的私田。但湖北路“农作稍惰,多旷土”,[2]其他地价也不会太高。此价可视为中下等土地价格。
苏轼在一封书信中提到:荆南头湖庄子“有田五百来石,厥直六百千,先只要二百来千,余可迤逦还,不知可信否?又见乐宣德,言此田甚好,但税稍重”。[3]500余石是指租粮额,不详确切亩数(这种计量方法,在南方地区尤其是在南宋很普遍),价格为600贯,平均每石1贯200文,可以分期付款。
[1](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6之26。
[2]《宋史》卷88《地理志》4,第7册第2201页。
[3]苏轼《苏轼文集》卷55《与杨元素》9,第16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