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会计岗位实操大全(流程+做账+税务处理+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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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纳税人的界定

我国现行增值税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的管理模式,以发生应税行为的年销售额为标准,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二者在计税方法、适用税率(征收率)、凭证管理等方面都不相同。

1.1.1 如何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识别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颁布《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必须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而年销售额低于500万元的企业,包括新成立的企业,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但如果这些企业有较高的会计核算水平,也是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年销售额500万元,是按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销售总额流动计算的。

2.小规模纳税人识别依据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财政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谓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3.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条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颁布《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和《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统一提高到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除了年销售额外,还存在以下方面的区别,见表1-1。

表1-1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1.1.2 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1)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见表1-2。

表1-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

续上表

1.1.3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

1.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

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

(1)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2)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3)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4)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5)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6)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现已不包括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7)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第六条明确:

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2.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及管理

(1)审批。

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2)管理。

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对于只开具金额在1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

大中型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按照现行规定审核批准。

3.纳税辅导期的特殊政策规定

(1)有关进项税凭证的抵扣时间规定。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下列增值税抵扣凭证实施“先比对、后扣税”的管理办法。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

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2)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4.纳税辅导期的账务处理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该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尚未进行交叉稽核比对的已认证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进项税额。纳税辅导期的账务处理如图1-1所示。

图1-1 纳税辅导期的账务处理

1.1.4 企业纳税信用等级

从2018年4月1日起,企业纳税信用级别将由原来的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两项激励措施:一是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二是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1)对A级企业激励措施如下:

(2)对B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如下:

①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②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可通过网上勾选平台,勾选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等。

(3)对M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如下:

①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可通过网上勾选平台,勾选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4)对C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如下:

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可通过网上勾选平台,勾选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

(5)对D级纳税人的惩戒措施如下:

①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②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③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四类,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④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⑤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⑥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⑦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⑧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他严格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