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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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股东

股东为企业提供资金、劳动、技术等重要资源。按照是否在企业经营中发挥重要作用,可以分成两类股东:一类是既出资又参与经营;另一类是只出资不参与经营。

3.2.1 创始人

创始人是企业的创建者。他们不仅出资成立企业,而且直接经营企业。他们有时候会自称“创始人”“创始合伙人”“合伙人”或“联合创始人”,我还见到过“联合合伙人”这样的头衔。

创始人决定了公司的基因,从根本上影响着公司的成长。在一个新创公司中,创始人赋予企业愿景和使命,因此,初创企业的愿景和使命会和创始人的梦想高度一致。创业公司的企业文化也源于创始人,带着创始人身上的各种文化印记。创始人是谁,决定了他对各种资源的吸引力。若创始人是其技术领域的顶级人才,他就具有很强的感召力,更容易整合企业发展所需要的包括资金在内的各种稀缺资源。

联合创始人,是和创始人一起创建公司的元老,是创始人最亲密的伙伴,联合创始人数量的多寡,代表着核心团队的规模大小。一般来说,一个初创企业有2到3名联合创始人是比较合适的,最多不超过5人。正所谓“将不在多”,而在于他们的独特能力。

在早期风险投资和天使投资行业,投资人非常看重合伙人团队。合伙人水平的高低,是早期投资最重要的判断指标。你的合伙人团队中,最好能够有行业内明星级的人物,包括具有行业经验的管理者、技术专家等。

核心团队人数多,并不能促进融资。核心团队成员的质量高低比数量多寡更为重要。千军易得,一将难求。具有互补性的创始人团队,最受投资人的青睐。

小贴士

这里的合伙人概念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概念中的合伙人概念。在“合伙企业”(非公司组织形式的企业)里,合伙人身份是由这家企业的合伙人协议来确定,而对于很多小型初创公司而言,不受《合伙企业法》的调整,遵循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并无合伙人的概念。所以,公司的创建者和核心团队之间,一般不签订正式的合伙人协议,而是通过制定公司章程来确定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在公司组织形式中,“合伙人”这个称谓是一个非正式、非官方,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称谓,仅仅是用来表明其核心团队成员的身份。

有些合伙人为了显示自己的不同,在合伙人前边加上创始、管理等字样。创始合伙人,或者叫“创始人”,表明自己是公司创建的元老。管理合伙人则表明自己在合伙人团队中具有行政管理的职权。这是比CEO、CFO、CTO、CMO、CPO等称谓更加时髦的头衔,这些头衔代表着他拥有创业公司的部分所有权。

3.2.2 只出资金不参与经营的股东

另一类股东,他们只出资金,不参与经营。这类出资人的出资占比较高的时候,(一般在持有10%以上的股权时),会要求一个董事会席位或监事会席位,以实现对公司管理层的影响和监督。

最初,这类股东可能是创始人的朋友,出于对创始人的信任,投入资金支持创始人创业,自己则另有事业。他们可以为企业提供很多建议,帮助企业做出重大决策。有些股东还可以利用自己的资源,为企业带来市场渠道等重要资源。

此类股东的存在,说明创始人具有良好的人际关系。试想一下,一个人创业的时候,若连一个朋友的支持都没有,这个创始人一定有重要的缺陷。而那些能够有众多朋友支持的创业者,则可能具有良好的人格品质,值得朋友们信任。所以,此类股东的存在,理论上会有利于融资。但当这类股东持股比例过大的时候,将对融资产生不利影响。

3.2.3 有信号含义的特殊股东

由于上下游关系,一些知名大企业或其高管团队,可能会成为创业企业的股东。在股东中有这样的大企业的影子存在,本身是一件很好的事情,因为他们可以为初创企业带来重要的资源,他们的存在可以为创业企业进行背书,证明创业企业是优质企业。

但你可能会发现,这些大企业或其高管成员占股比例可能非常之低。这就有种嫌疑,创业企业在利用知名大企业的噱头,为自己制造光环。这种伎俩很容易被投资人识破。也许,根本就没有与这些股份比例对应的资金入账,它可能是创业企业创始人和大企业某种交易的补偿。这种较小比例的持股,其实对早期融资影响有限。

大企业入股一些小公司一般是出于战略动机,有时候,入股小公司是为了打通产业链上的某个环节,或者是希望入股的公司成为其生态系统中的增色部分。在此类投资交易中,大企业出于战略目的,一般会收购创业企业超过50%的股权,甚至全部股权。

创始团队在引入此类股东的时候,如果过多释放股权,可能会丧失企业控制权而受制于人。此时,对企业创始人来说,独立,还是被收购,这是一个两难问题。保持独立性,你可能需要继续艰难生存,甚至还可能遭到打击在竞争中败下阵来;而选择被大企业收购,则可以享受安稳,顺利度过初创企业的死亡之谷,但你会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