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设公司谋空间 广告费用细盘算
在一般人看来,申办一家新企业是因为有了新的投资机会,或者整合到了新资源。但是,有的时候申办新企业是另外的考量,比如有的是为了增加产值,有的却是为了增加费用的计算基数……
企业案例:
朝阳副食品有限公司地处江南某市,是一家新办企业,主要生产儿童食品,企业所得税税率25%。为了扩大公司的影响,建立公司品牌,公司领导决定在经营初期加大广告宣传。2021年初,公司推出一款新产品,预计年销售收入10000万元(假若本地销售2000万元以上上海市区销售8000万元),需要广告费支出2000万元。在这样的情况下,该公司应当如何策划和安排广告费用的支出?
涉税策划:
由于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可能绝对数额或相对数都较大,特别是在企业创立初期,或者新产品开拓市场初期和产品市场占有率出现下降趋势时,可能需要加大广告宣传支出。但在市场占有率相对稳定后广告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会相对固定甚至出现下降趋势。
对于广告费用支出的具体安排,除了应当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以外,还需要考虑税收问题。
咨询专家到该公司进行了调研,发现如下问题:其一,该公司本年度做促销的产品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年第43号)规定的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的范围内,因此,其广告费扣除率适用15%。其二,当期广告费用支出水平较高,在当年不能全额扣除。
如何解决有关问题呢?根据朝阳副食品有限公司的生产和经营情况,咨询专家提出了如下解决方案:成立销售子公司,这样同一种产品在生产企业和销售公司之间做两次销售,销售额增大一倍,从而广告费列支标准随之加大,但需付出设立销售公司的相关费用。
策划分析:
咨询专家的策划建议是否可行?我们可以将其建议与该公司原来的做法进行比较分析。策划前,该公司准备在原来公司架构的基础上操作;而现在咨询专家建议设立新公司统筹。
方案一:产品销售统一在本公司核算,需要在当地电视台、上海市区电视台分别投入广告费800万元、1200万元。
朝阳副食品有限公司的广告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限额:
10000×15%=1500(万元)
目前广告费用超限额的金额为:
2000-10000×15%=500(万元)
尽管500万元广告费可以无限期得到扣除,但毕竟提前缴纳所得税125万元(500×25%)
方案二:鉴于产品主要市场在南方,可在上海市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销售公司设立以后,与朝阳副食品有限公司企业联合起来做广告宣传。成立公司估算需要支付场地、人员工资等相关费用30万元,向当地电视台、上海市区电视台分别支付广告费800万元、1200万元,其中:上海市区销售公司销售额8000万元,朝阳副食品有限公司向上海市区销售公司按照出厂价7000万元做销售,朝阳副食品有限公司当地销售额2000万元。
若上海市区销售公司销售收入仍为8000万元,这样朝阳副食品有限公司向上海市区销售公司移送产品可按照出厂价做销售,此产品的出厂价为7000万元,朝阳副食品有限公司准予扣除的广告费限额为:
(2000+7000)×15%=1350(万元)
上海市区销售公司准予扣除的广告费限额为:
8000×15%=1200(万元)
这样准予税前扣除的广告费限额为2550万元(1350万元+1200万元),实际支出2000万元的广告费可由两公司分担,分别在朝阳副食品有限公司和销售公司的销售限额内列支,且均不被纳税调整。
策划结论:
由于上海市区销售公司对外销售的价格不变,整体增值额不变,也不会加重总体的增值税负担;对两公司来说,方案二比方案一当年增加净利95万元(125万元-30万元)。
策划点评:
目前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的税前列支方面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其二,财税2020年第43号文件规定,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其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财税2020年第4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对于扩大内需,提升消费是一个利好。但是应当看到,得到该文件“关照”的企业毕竟只是少数。有些人可能会说,反正税法规定“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不是一样吗?但是,了解市场的人都知道,市场是变化的,同样一个企业,今年盈利水平很高,但是,明年就很难说了。所以,尽量不要将有关费用放在下一年度去处理。
那么,对于其他消费产品的生产和经营企业而言,就需要改变宣传策略,创新广告宣传样式,如:通过雇员到消费者相对集中的场所进行宣传等,或改变单一产品,实行多元化经营,扩大品种同时生产饮料等,推出统一品牌战略,用饮料产品宣传,在品牌饮料宣传中,从侧面受益,这样以点带面来达到宣传效果。
例如,某白酒生产企业,年初计划推出新产品,经本厂企划部提出两个宣传方案,预计销售额4000万元。
如果以传统的手段,通过新闻媒体作广告,年需广告费支出1300万元;如果换一个思路,派出500名雇员,身穿特制服装,服装上印制本厂商标和本厂厂名以及宣传口号,到需要宣传的地区的各大酒店和商场,在酒店和商场进行促销12个月。此方案服装制作费需支出100万元,500名雇员每月支付工资2000元,两项合计支出100+500×2000×12=1300(万元)。
这两个操作思路,对于该白酒生产企业而言哪个更讨巧呢?在这里我们可以做一个简要分析。
对于传统思路,因白酒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为15%,扣除限额600万元(4000万元×15%),需纳税调整700万元(1300万元-600万元),负担所得税175万元(700万元×25%)。
在新思路中特制的服装制作费为业务宣传费,不超限额准予扣除;该项雇员工资按税法规定可全额扣除,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全额扣除。因此相对于传统的思路而言,新思路不需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