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改课题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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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残疾人的物权

在2007年《物权法》颁布前,我国一直使用财产权的概念,《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2007年《物权法》的顺利颁布使得物权一词开始被大范围的适用。所谓物权是指物权人对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它是特定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物权包括所有权与他物权。而他物权又包括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物权对于社会生活中的任何人都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只有当一个人无法被国家或者其他任何人随意的剥夺或无端的限制自己的财产时,他才能真正的被称为一个自由的人。作为财产权重要类型的物权是实现生命权与自由权的基础,是自由的桿卫者。个人的物权意味着每个人在社会范围内的自治的正当性,它严格界定了每个人对外界物质的支配空间,使他们互不相扰而在该空间内自我负责的安排生活、规划未来。因此,通过确定个人物权所体现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界限是实现自治与道德生活必不可少的前提与基础。个人的物权无法受到有效的保护就意味着个人的自由与人格尊严无法得到保护。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是借助物权而获得自由与自治进而实现人格独立的。物权所保障的创造财富的自由是人类一切自由的前提,否定了物权,自由就失去了保障。正因如此,《物权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物权法以“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为根本立法宗旨之一。

为了配合我国《物权法》的实施,使对残疾人财产权益的保护落到实处,应在《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国家保护残疾人依法享有的物权,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侵害残疾人的物权。”

据此,首先,残疾人的所有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残疾人对其依法取得的房屋、收入、生活用品等生活资料,以及依法取得的生产工具、原材料等生产资料享有所有权。其次,残疾人依法取得的他物权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以及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侵害残疾人的物权的,都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