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欧盟官员谈《残疾人权利公约》[1]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我这次率团造访欧盟,就残疾人事务,特别是共同推动联合国制订《残疾人权利公约》事宜交换意见,感到十分高兴。我与欧盟负责外交事务的委员彭定康先生进行了很好的会谈,就一些重要问题达成了共识。各位是主管社会事务的高级官员,我愿就《残疾人权利公约》问题谈谈我的看法。
第一,欧盟国家是最早倡导制订《残疾人权利公约》的联合国成员国。早在八十年代初,“国际残疾人年”结束、“联合国残疾人十年”开始之际,意大利、瑞典就曾分别在联合国提出了制订《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提案,受当时国际残疾人运动发展水平的制约以及缺乏与众多发展中国家的沟通,两个提案均未获通过。随后,欧盟又积极倡导并主持制定了《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成为联合国残疾人事务领域的重要国际文书。这是欧盟对国际残疾人事务的重要贡献,中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对此给予高度评价。
第二,人类社会已进入二十一世纪,国际残疾人运动也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通过“联合国残疾人十年”等全球性活动,残疾人人权保障意识不断提高,各国更加重视残疾人事务,通过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了残疾人的“平等·参与·共享”等权益保障。然而,对于残疾人这个弱势群体,联合国有了《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有了《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却缺乏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比如说一部《残疾人权利公约》,这不能不说是联合国在推动残疾人事务方面的一大缺憾。
第三,国际上最具代表性的五大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国际、康复国际、世盲联、世聋联和融合国际,于二○○○年三月在北京召开最高领导人会议,各方的共识是努力促成联合国尽快启动《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制订程序,为各国政府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提供一个良好的国际法律环境与工作依据。目前,制订《残疾人权利公约》已成为国际残疾人的共同心声与强烈愿望,若置全世界十分之一人口的残疾人的诉求于不顾,将给联合国的形象造成莫大伤害。
第四,我与国际残疾人事务杰出活动家、联合国残疾人事务特别报告员、来自瑞典的林奎斯特先生曾多次就《残疾人权利公约》问题交换意见,已达成了高度一致。我们正通过不同的渠道,以不同的方式推动我们的共同目标早日实现。据林奎斯特先生讲,欧盟一些成员担心,一旦《残疾人权利公约》出台,《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将失去意义,我对此有不同的见解。《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是一个很好的残疾人事务指导性文件,为各国做好残疾人工作提供了技术指南,明确了任务与方向,可操作性强。然而,其最大的缺陷是缺乏法律约束力,不能从履行义务角度要求各国强制执行,而《残疾人权利公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由于《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条款只能是原则性的,须为各国履行留有一定余地,所以《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正好弥补了《残疾人权利公约》这方面的不足。我认为,这两个文件不仅不矛盾,反而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互为补充的。
第五,据我们了解,鉴于联合国已通过了多个维护弱势人群权益的公约,一些欧盟国家认为公约太多了,有些国家已表示不再支持类似的新的公约。对此,我有着相反的看法。正是由于联合国已通过了有关妇女、儿童、劳工、移民等一批公约,实际上已经改变了联合国原有的公约体系结构。在“人权公约”总的原则下,一批针对某一类弱势群体的公约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在这个情况下,如果唯独没有《残疾人权利公约》,在联合国的公约体系内,就已形成了对残疾人的歧视,这是应当改变的。简而言之,正因为现在公约多了,所以必须增加《残疾人权利公约》。这点希望欧盟国家能够体谅。
第六,我对《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总体构想是,该国际文书既能促进各国残疾人事务的总体发展,又能为保障残疾人人权明确一些原则,应注重社会发展与人权保障的平衡,应成为各国普遍欢迎与接受的国际法律文件,给各国残疾人事务的发展提供帮助。该国际文书既要体现残疾人人权保障的一般性原则,又要考虑到各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这是未来《残疾人权利公约》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
我希望欧盟作为国际社会和联合国的一个重要力量,积极支持《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制订。中国愿与欧盟一道为这一重要国际文书的尽早出台而共同努力。
[1]这是邓朴方同志访问欧盟时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与欧盟社会事务官员的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