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
(二○○一年三月一日)
今年是《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十周年。回首十年,风风雨雨,作为《残疾人保障法》制订和实施的见证者之一,我心潮澎湃。十年来,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关怀和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残疾人保障法》得以制定和较好地施行,给全国六千多万残疾人带来了福祉。
我国政府一贯重视残疾人问题。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残疾人事业也有了很大的发展,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也开始列入各级人大、政府、法院的议事日程,并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一九八二年宪法规定了有关残疾人的内容:“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这为制订《残疾人保障法》提供了经济、社会和法律基础。
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十多年前,生产力和人民生活水平更低。那时的残疾人事业发展受到生产力水平和其他因素的制约,处于十分落后的状态,广大残疾人的状况极其艰难。解决残疾人群体的问题,关系到国家发展、社会稳定和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是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重视。对残疾人来说,作为普通公民,他们享有宪法、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所有权利,这在我国颁布实施的宪法、法律和法规中,以及在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中,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同时,作为特殊群体,由于受到生理、心理条件的限制,在社会上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行使自己法定权利的时候,往往受到社会其他组织和个人的侵害或不公正待遇,这就要求法律必须针对这种情况制订适应于残疾人的特殊保障的法,即保障残疾人能够和普通公民一样行使其权利、使其拥有和普通公民一样的社会平等权利。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残疾人更加珍惜人生价值,渴望投身祖国建设,广泛参与社会生活的意识和法治观念增强。他们要求依法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并以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
一九八○年召开的联合国大会宣布一九八一年为“国际残疾人年”,继而确定一九八三年至一九九二年为“联合国残疾人十年”,并一致通过了《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纲领》要求“会员国必须通过立法,为达到各项目标所采取的措施建立必要的法律基础和权威”。种种原因表明,制订关于残疾人的专门法律,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尽快改变残疾人事业的落后面貌,十分必要和迫切。
八十年代初,我国加快了《残疾人保障法》的立法步伐。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局、民政部、中国残联等有关部门十分重视,抽调精干力量组成起草小组,结合国情和我国残疾人工作的经验,参照国外法条,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残疾人的意见,历经六年,几易其稿。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时,常委会又就成立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等问题作了补充。
“千呼万唤始出来”。一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并于一九九一年五月十五日起实施。《残疾人保障法》的基本精神是:残疾人,作为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作为有特殊困难的人,国家有必要给予特殊扶助,并积极发展残疾人事业,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环境障碍,促进他们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残疾人保障法》的颁布,是我国广大残疾人的一个喜讯,也是我国人民社会生活中一件令人瞩目的大事。这是我国在维护人权方面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又一体现。标志着我国残疾人事业开始走上法治化的轨道。
需要强调的是,《残疾人保障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保障权益与发展事业相结合,既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又指导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这是中国特色,国外没有,也不可能有,国际上对《残疾人保障法》的颁布实施给予了高度评价。
《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后,国家为推动《残疾人保障法》的贯彻落实,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
推动残疾人事业主要业务领域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建设:一九九四年八月,国务院发布《残疾人教育条例》,对开展残疾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残疾人就业条例》业已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的要求,截至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内容更加具体、丰富、符合实际、可操作;全国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的县和近百分之六十的乡镇制定了扶助残疾人的优惠规定;刑法、刑事诉讼法、义务教育法、婚姻法、母婴保健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近四十部重要法律规定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内容;一个以宪法为核心,《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相关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为基础,县、乡、村扶助残疾人规定为补充的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全国人大将执法监督放在与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截至目前,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先后对十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保障法》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也加强了对《残疾人保障法》的执行和监督力度,并逐步形成制度;全国人大新闻局等单位组织中央和首都新闻单位对《残疾人保障法》执行情况进行舆论督导。
加大宣传力度:将《残疾人保障法》列入国家“二五”、“三五”普法规划,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残疾人保障法》。
十年来,依据《残疾人保障法》,各级政府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成立了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了各级残疾人组织,充分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全社会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公众对残疾人的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初步形成。残疾人事业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残疾人状况显著改善:六百五十万残疾人得到康复;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大幅度提高;残疾人就业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一千多万贫困残疾人解决了温饱;残疾人文化体育生活日趋活跃,特殊艺术和残疾人体育在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响;残疾预防取得进展,多项预防措施逐步得到落实,减少了残疾的发生;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和各级法律援助中心为残疾人提供了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较好地维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广大残疾人自强不息,素质提高,参与社会生活能力增强,范围扩大,为祖国建设做出贡献。
十年来,实践表明,深入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是残疾人事业实现持续健康发展、残疾人权益得到较好保障的根本保证。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还存在一些问题:《残疾人保障法》的宣传工作力度还不够,许多残疾人还不知道运用这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社会上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公众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观念有待加强,《残疾人保障法》有待进一步加强落实等。
从新世纪开始,我国将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纲要提出:“加强残疾人事业,帮助残疾人康复、就学和就业,创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家的重视给进一步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发展残疾人事业,改善残疾人状况带来了有利的机遇和条件。特别是日前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2001 ~2005年)》中明确提出,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依法保障残疾人权益是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指导原则之一。这给我们广大残疾人、残疾人组织以极大鼓舞。
在这里,我还想跟广大残疾人朋友说几句。《残疾人保障法》是我们残疾人保障自己正当权益的法律武器。我们要学法,善于掌握和运用这一武器,同时也应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相一致的,不能想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特殊公民的存在。希望广大残疾人朋友争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残疾人保障法》是中国改善残疾人状况的“宣言”,是中国发展残疾人事业的“纲领”。我坚信,随着《残疾人保障法》的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国残疾人事业、残疾人权益保障状况的前景一定更加美好!
[1]这是邓朴方同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