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以地缘与血缘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宗族,是维系传统社会结构的纽带,是乡村社会的稳定器。自周代起宗族便长期存在,在内部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具有较强的自治特性,成为传统中国最主要的社会关系。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调查报告》中指出,中国传统社会存在着四种权力系统支配,即:(一)由国、省、县、乡等国家系统构成的政权;(二)由宗祠、支祠以至家族系统构成的族权;(三)由阎罗天子、城隍庙王以至土地菩萨的阴间系统以及由玉皇上帝以至各种神怪的神仙系统——总称之为鬼神系统构成的神权;(四)强加在女子身上、受男子支配的夫权。毛泽东指出,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绳索。费正清在《美国与中国》一书中讲到“中国社会的本质”时指出,中国家庭可以说是一个微型邦国,是一个自成一体的小天地,他们永久居住在那里,靠耕种祖传土地为生。中国社会的集体意识远远大于个人意识,其基本单元不是个人,而是家庭,每个家庭既是社会单位,又是经济单位。村落中的人首先按照家庭的形式组织起来,然后扩展而形成家族制度。在同一地域中生息劳作的家族依靠地缘关系组成村落共同体,构成以共同的风俗习惯和规范为纽带的自治群体,在内部实行自给自足的经济生产,构成了一个封闭却又自律的社会生活组织,这个组织自始至终都具有家长制的烙印。宗族成为一个集生产、生活、文化等功能于一体的血缘、地缘共同体,在传统社会的乡村运行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晚清开始,随着国家政权的不断下沉以及新文化的传入,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传统宗族文化滋生的土壤,以传统士绅为代表的宗族组织内部开始分化为“营利型经纪人”和“保护型经纪人”[1],但宗族始终是中国传统社会运行的重要一环。孙中山在《三民主义》中提道:“中国人最崇拜的是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没有国族主义,外国旁观的人说中国是一盘散沙……就是因为一般人民只有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而没有国族主义。中国人对于家族和宗族的团结力非常大,往往因为保护宗族起见,宁肯牺牲身家性命。……至于说对于国家,从没有一次具有极大牺牲精神去做的。所以中国人的团结力,只能及于宗族而止,还没有扩张到国族。”[2]由此可见,家族、宗族文化对国民的影响之深。
正是基于族权在传统社会中具有的重要作用,后来的中国革命都始终通过强大的政治运动来改造“家族系统”作为其重要手段。1949年后,伴随着土地改革运动以及国家工业化对农村控制的需要,“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建立起来,国家对农村的控制下沉到村庄一级,村社组织行政化,国家权力直接渗透到农村社会的内部,“造就了一套自上而下的经济控制与行政控制网络,使得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渗透和控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规模和深度”[3],宗族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与组织基础被党的一元化领导格局所取代,宗族组织在一系列的社会政治运动中销声匿迹。
但在人民公社体制之后,国家权力在农村经历了两次收缩:一是人民公社的解体;二是农业税费的取消。人民公社的解体,国家权力由对农村的直接管理转变为国家政权引导下的村民自主管理,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自治委员会逐渐取代直接的国家权力,成为村庄正式组织;2006年农业税费的全面取消,导致国家尤其是基层政府对农村的管理弱化,同时村民委员会因为失去了税费提留和缺乏国家财政补助而陷于涣散状态。一方面,由于意识形态强约束的解除,为村庄传统精英的出现和传统文化的恢复提供了空间,在许多地区特别是南方农村普遍出现了诸如传统回潮、宗族重建的情况;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经济社会分化加剧,一些拥有更多经济社会资源的人开始填补村组干部等“体制内精英”影响力减弱后出现的村庄秩序中的断裂和空白。[4]随着村庄正式组织活动能力不断下降,一些群众组织和非正式组织越来越发挥着重要作用。[5]宗族组织也在这一时期因为国家管制的放松而复兴起来,在农业生产、生活互助、文化供给、村庄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等多方面发挥着较大作用,成为村庄治理中的一种重要的非正式组织。
2014年、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开展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随着试点的深入,到了2016年10月,中央“两办”专门印发了《关于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方案》,鼓励地方开展多种形式的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自治试点,将自然村作为一种自治单元加以鼓励引导。2016年至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又连续三年提出“开展以村民小组、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工作”。随着中央提倡,近年来学界对以村民小组、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研究逐渐增多,但大部分研究者将研究局限于现代治理手段的改进与调试,忽视了传统宗族组织的作用;将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自治等同于“自治单元下移”,忽视了一些大型自然村的跨行政村属性。自然村基本上是以宗族为纽带,长期耕作、生活在同一个区域,既然是研究自然村的治理,自然离不开宗族。
在现代性进村的过程中,随着现代经济发展、社会意识觉醒、法制进村等现代性要素的进入,基于血缘、地缘建立起来的宗族的物质基础丧失、家规祖训失效、宗族仪式形式化、宗族组织与宗族权威弱化[6],作为一种传统治理组织与治理形式,宗族又表现出一些与现代性不相适应的特点,如内部家长式治理、对外排斥性、迷信色彩浓厚、易形成宗族恶势力等,成为现代乡村治理的不稳定因子。在大型宗族村庄中,宗族在村庄治理中承担着哪些功能,在推进乡村治理有效的进程中又可以扮演什么角色,如何对宗族进行一个合理定位,如何对宗族进行有效的管控与治理,成为实现乡村治理有效的重要途径。本课题以华南大型宗族村庄为研究对象,在文献梳理传统宗族治理资源获取、成员构成与功能变化的基础上,选取广东省几个典型宗族村庄进行调研,分析宗族在现代村庄治理中的功能、地位与村两委的关系,以及宗族与村两委竞争合作状态下的村庄治理形态。通过调研与分析,探讨如何提升自然村落的治理活力与深挖行政村落的治理深度,通过对宗族组织的有效引导,对宗族与村两委关系的调试实现大型宗族村庄有效治理。
宗族关系可以发展成为农民理性表达的可选择方式,但在现实的乡村社会中或是被忽略掉或被视为“封建残余”而受到极大压制,通过加强对宗族组织的有效引导,促进村庄非正式组织与正式组织的有效结合,深化以村民小组、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进而推动基层治理不断深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