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宗族组织的发展历程
宗族组织发展历史悠久,自商周时期便已经出现,并初具规模。唐宋时期,宗法制度达到鼎盛,宋以后国家力量开始不断进入乡村,对乡村宗族组织的影响也日渐深入。清朝晚期通过现代国家建构,宗族组织内部的精英开始分化,形成了村庄中的“营利型经纪人”与“保护型经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通过土地改革、人民公社运动等一系列运动,宗族组织存在的经济基础与政治基础被打破,宗族组织消散。但改革开放后,国家政权从农村中收缩,宗族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复兴,重新成为了村庄治理中具有较深影响的治理组织。对于宗族发展历史阶段的划分以冯尔康的观点最具代表性。
(一)宗族组织发展的阶段划分
按照宗族领导权掌握在何种社会身份集团手中、宗族内部结构及其成员的民众性、宗族社会中的宗法原则的强弱三条标准,冯尔康将从殷周到现代的中国宗族发展史分为了五个阶段[2],分别是:
1.先秦典型宗族制时代
商周时期,宗族组织主要存在于上层社会中,即王族、诸候、卿、大夫、士等各级贵族中,尽管少数平民也建立有宗族组织,但不发达,且基本上依附于贵族宗族。周朝推行等级森严的大小宗法制度,周王室是大宗,拥有祭祀始祖的权力,同姓诸侯则是小宗,只能以始封君为祖先进行祭祀。祭祀始祖的权力是宗族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持宗族内权威的重要途径。在分封制与宗族制度的共同作用下,地位最高的宗族组织——周王室的宗主成为了天下的共主,实现了宗族统治与君权统治的统一,周王既是周王室的宗主又是周王朝的天子。在分封的诸侯国中以同样的道理推演,诸侯既是诸侯国的国君又是其所在的宗族的宗主,宗族统治与诸侯国统治实现了统一。在诸侯国内部,周天子是无权干涉的。冯尔康认为,“周代以后,大小宗法制基本不能实行,宗统与君统分离,因此说周代是典型宗族制时代”,从而也认为商周时期属于君主贵族宗族制时代。
2.秦唐间世族、士族宗族制时代
这一时期,王朝的统治也依赖于地方宗法家族势力,甚至在北魏时期建立起了“宗主督护制”,在制度上确定了宗主作为乡村社会中的主导力量,这也导致了当时的门阀组织横行。这些宗族势力往往采取荫庇户口的形式逃避税役,导致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后魏初不立三长,唯立宗主督护,所以人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谓之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引用乡里宗族组织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秩序,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国家财政的损失,因此,国家通过也尝试通过不断剥夺宗族的政治功能来削弱宗族的势力。
自春秋战国时期以来,传统贵族宗族制时代已经逐渐消解,平民、士族阶层的宗族开始出现。秦朝至唐朝开始,宗族政治特权的贵族专属开始弱化,宗族内部分化为多种类型:具有政治特权的士族宗族,具有社会地位但无政治特权的豪族宗族以及平民宗族。宗族不再是贵族社会的专属,而是具有了一定的普遍性与民众性,宗族开始了民间化的第一个阶段。随着分封制的瓦解,这一时期天子的宗权与君权开始分离,尽管君主作为一国之君,但对宗族不再拥有任意支配的权力。随着九品中正制的推行,豪门士族入仕为官的几率变大,越是豪族越容易通过九品中正制进入仕途。因此,这就为平民间建立紧密联系的宗族创造了制度土壤和动力机制,宗族开始平民化。尽管王权逐渐从宗族事务中摆脱出来,但在秦唐时期的宗族中依旧具有较特殊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这一时期宗族的平民化只是一个开端。
3.宋元间大官僚宗族制时代
宋朝时期,宗法制度达到了空前繁盛阶段。这一时期的大官僚比较注重宗族的建设与发展,官至宰相的范仲淹、张俊等人分别设立了宗族义庄,开展宗族内部的经济互助。范氏开义庄之先河,经历几代经营,使该族义庄保存800余年。欧阳修编写《欧阳氏谱图》,首创流行后世的私家纂谱体例。司马光留心于宗族教育,纂辑《家范》。范、张、欧阳、司马的宗族活动表明,大官僚与宗族连为一体。自科举制设立以来,官僚体系便发生了变化,与原本的士族官僚不同,他们大部分是经过科举考试进入的,尽管也有一部分是通过荫子权获得,但它们的世袭性已经大大削弱,因此宋朝的官僚宗族需要不断地有宗族成员进入官僚体制才得以维持。
宋朝官僚宗族拥有学识,注重文化建设,因此这一时期也是宗族法最为鼎盛的时期。同时,设立家庙的限制被放开,官僚体系也可以根据爵位品级设立家庙,可以祭祀高、曾、祖、祢四代,士人、庶人不得立庙,只能在寝室内供奉祖先牌位祭祀父亲一代。这种在法律上强调五服关系,实际祭祀时多数人只能祭祀父辈的祭祀法,不利于亲属法的贯彻和孝道伦理的实现。思想家程颐、张载、朱熹都想在理论和宗族活动的实践中解决这问题,让平民可以祭奠数代祖先。程颐的高祖为大官僚,但曾祖、祖父两代未出仕,其父官至知州,可是他家就不按祭祀法规定,自行祭祀高祖以下祖先,朱嘉赞同程氏做法,认为这符合于祭祀法之意。宋元时代,出现子孙为先人在墓处立祠祭祀的现象,时间一长,墓祠祭祖所祭之人,成了远代祖先,具有祭祀始祖的味道,突破了家庙祭祀的规定。
宋元间平民宗族大增,平民关心宗族建设者颇多。苏洵是平民出身,官不过文安县主簿,但他编修《苏氏族谱》,与欧阳修之谱同为私修族谱开创体例,后世并称欧苏谱例。民间出现了许多义门,如山西永乐姚氏、江西江州陈氏、浙江会稽裘氏、浦江郑氏、陕西延长张氏、河南管城赵氏等。
从宗族的管理层看,宋元宗族的特点是官僚,特别是大官僚掌握宗族,使之成为官僚的宗族。另外,民众通过不断突破祭祖规定的限制,将宗族拉入民间,比前期更具有民众性。同时,王朝统治者也试图通过宗族法以及对宗族管制的放松,将政治统治的意识形态与伦理延伸到民间,助推了宗族的民间化,这一时期可以看作宗族民间化的第二个阶段。
4.明清士绅平民宗族制时代
明清时期,宗族组织已经普遍化,尤其是随着宋元时期豪门巨族、官僚家族等士大夫阶层的南迁,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宗族组织出现。各种宗族祠堂不断建立,成为了族人祭祀、集会、实现乡村自治的重要场所。以士绅为主导的宗族事务管理者,组织宗族活动,筹建祠堂,制定族规,修订家谱,进行族内互助。他们既是宗族的管理者,也是宗族对外的代表。宗族族长一般都是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人,但并不是每个宗族都会一直有这样的人存在,因此,一些普通的农民或者商人也可以成为族长。
随着宗族规制的不断完善,宗族活动越来越丰富,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宗族法的一些关于宗族地位与活动的限制形成了冲击。政府为了顺应形势,逐渐放松了对祭祖权的限制,允许民间祭祀五世祖,允许非官僚的士绅设立家庙,平民不仅有了祭高曾祖先的权利,事实上还在祭化始祖、始迁祖,政府对此睁一眼闭一眼,并不过问。
明清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宗族公有经济比宋元时期有了较大发展,宗族内部通过占有各种公田,将宗族成员紧密联结到一起。比如很多宗族有祭祀用的祀田(或称祠田、蒸尝田);有办学用的书田:有资助族人用的义田;少数的宗族有助役田,帮助族人完纳赋役;有义庄田,给贫穷族人生活费。宗族公共经济的发展为宗族活动提供了较为丰富的物质基础。
宗族的活动形式与事务随着经济的发展与国家管制的放松也在不断扩展。宗族参与社区事务,组织祈神赛会,办学塾接纳宗族子弟,兼收邻里子弟入学;与什伍组织配合,维护社会治安。同时,经济实力的支撑,使得编纂家谱成为了普遍现象,现在还存有数量众多的始于明清时代修辑的宗族谱。随着祭祀权的放开,移徙在外地的族人,也更容易与本宗取得联系,甚至有些宗族搞联宗续谱,到异地与迁出分族,或到祖居地与留居本家共同修谱。修谱成了宗族活动的重要内容,成为联络宗族的一种重要手段。
明清时期是宗族进一步群众化时代,在职官僚基本上退出了宗族的管理,告老还乡之后或许会参与宗族的管理。特别是随着祭祖权的放开,宗族活动不再是官宦家族的特权,平民与士绅宗族成为了宗族构成中的主体。这一时期,士绅作为社会的重要阶层,成为了乡村社会的主导力量。
5.近现代宗族变异时代
冯尔康并没有对晚清以来的近代宗族进行详细的说明,认为这一时期的宗族与明清时期的基本一样,没有较强的时代特征。学界后起者对这一段有较多的研究。
晚清以来,特别是民国时期,中央政府为了加强国家政权建设,稳固自身统治,试图通过设立乡一级政府,重建保甲制度,将国家权力延伸至乡村社会。这一时期,由于社会的动荡、科举体制的瓦解,传统农业社会受到资本主义经济的冲击,社会经济结构剧烈变革,宗族组织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以及社会环境都出现了“崩溃”,宗族已经呈现出了衰败的迹象。尤其是近代民主革命的逐渐兴起,对宗族制度产生了沉重打击,封建宗族、家族制度成为了革命的对象。宗族在自身发展和国家政权建设双重压力之下,其在乡村社会中的治理角色发生了变化,已经由原来的乡村社会的主导者变为了参与者、影响者。随着民国时期保甲制与警管制的推行,“差人”与“乡约”“管事”合而为一,在治理单元上对原有的聚落治理格局进行了渗透,打破了传统时期宗族在乡村社会建构起来的治理“自留地”,将基层社会逼入政治死角。传统宗族与乡绅在乡村社会中的角色与功能受到了严重的冲击。乡村治理精英异化成为“营利型经纪人”与“保护型经纪人”。
尽管宗族赖以存在的基础受到动摇,但是政治权力的进入并不顺利,长期以来宗族底色下的乡村社会与治理结构对政权的进入进行了无意识的抵制与抗争。国家政权试图通过现代性乡村治理组织与形式改变传统社会以宗族为基础构建的乡村治理体制,试图越过宗族直接建立起以户为基础的乡村治理体系,却收效甚微。带来的却是地方机构与管理人员的激增,财政负担的加重,乡村社会“内卷化”。事实上,乡村社会尽管建立起了现代化的乡村治理组织与架构,但“不少下层组织只是改头换面的宗族组织而已。”[3]宗族尽管面临较多的挑战,但是在乡村社会中从未离场。
这一时期的宗族组织,与前几个阶段相比,表现出几个突出的时代特征:首先,从组织原则与形式上来看,在受西方政治观念影响较深的地方,如香港、台湾以及一些沿海地区,受西方代议制、议会制的影响,一些宗族开始限制族长的权力,出现了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制度,族长制被取代。其次,血缘组织原则受到挑战。为了应对社会的冲击,原本以同姓为原则吸纳成员的宗亲会开始突破姓氏限制,异性之间联合为一个组织,不再像过去一样严格执行排斥同姓不宗的同宗法则。新修的族谱、会章同样承认赘婿、义子的成员权,放松了男性系统的血缘原则,拓宽了宗亲会成员的来源。同时,一些宗亲会开始吸收有地位的女性成员,改变了过去宗族纯粹是男性天下的状况。再次,宗族功能发生变化。近现代以来,宗族的互助功能大大加强,济贫、助学的内容为多数宗族的奋斗目标。族人之间互相介绍职业、代打官司、组织文化娱乐活动、开展旅游和访亲寻根等活动,并进行宗族历史研究,赞助学术研讨会等。同时,近代一些宗族规约中加入了反对吸食、贩卖鸦片的条文,对个人的规制方面依旧具有较好的引人向善的作用。宗族政治功能随着时代的变化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例如:宗族向宗亲会转变。从成员构成、组织管理、社会功能等组织原则看,宗亲会依旧是宗族组织,承担着宗族的功能,但是宗亲会的宗法性已经被大大削弱。
通过对宗族历史发展的几个阶段的分析,冯尔康认为,宗族发展历程体现了四个转变特征:一是宗族制度总的趋势是在不断削弱。宗族制度作为传统社会的一种重要制度始终存在,对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从趋势上来看,处在不断削弱的进程中,尽管某一特定时期宗族制度由于统治者的倚重而实现复苏,但总的来看,其规则作用逐渐让位于国家法律法规。二是宗族的发展历程是一个不断民众化的过程。从以贵族为基本成员的组织逐步发展成为以平民为主体的组织,从以社会上层人物为管理人逐步演变为士人和平民掌握权力的组织。正是由于其不断民众化,才使得宗族成为了传统时期经久不衰的社团。三是宗族的功能先是不断丰富然后式微。商周直到秦唐时期的宗族,主要以政治功能为主,一直保存到现代,但其作用不断下降。原本居于次要地位的社会功能逐渐加强,尤其是在宋代以后,农业生产、教育、互助等各种功能不断凸显,甚至一些苛捐杂税的收取也要通过宗族来实现。四是宗族的宗法性质由强变弱。先秦的宗族内部具有严格的等级性,大宗统治小宗,族人人身依附性强烈,秦汉以来实行小宗法,宗族内部的等级性逐渐消失,族长的控制力日趋削弱,族人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渐减弱。尤其是近代以来按照现代组织原则建立起来的宗亲会、宗族理事会的出现,族长权力受到限制,族人的人身依附性已经消散。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宗族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大陆宗族的发展历程开始与境外宗族出现异化,经历了不同的命运,20世纪50—70年代末,宗族基本上销声匿迹。70年代末期宗族组织开始随着国家管制的放松出现复兴。
1.新中国成立初期至20世纪70年代末的宗族
在新政权建立初期,中国共产党主要从巩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果实的角度出发,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政权,为了尽快实现社会的稳定与经济的发展,便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系列的政治、经济与文化运动。率先在解放区推行的土地改革运动在建国后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起来,通过土地改革,没收了族田、祠堂,宗族公产在村庄内进行分配,祠堂房屋被没收充公,一部分作为了生产队的队部或仓库,一部分被分配给农民居住。在黄村,最早建成于19世纪的祠堂,后来在抗法运动中成为了抗法团练总部,现在门口仍留有两个大型旗台,1961年被评为湛江市文物保护单位。在土地改革中有一部分房屋被分配给村民居住,目前村庄想收回房屋进行修缮。宗族认为这些房屋原本属于宗族公产,理应无条件收回,但可以给予一定的财产补偿,但住户认为土地改革时已经被充公,分配给了个人,房屋产权应该属于私人所有。由于村民居住问题无法解决,一直久拖不下。土地改革后宗族的公共财产被收走,经济基础受到严重打击,丧失了经济能力的宗族组织无法获取收入支撑祭祀、族内帮扶,宗族凝聚力也逐渐丧失。
同时,伴随土地改革进行的是划分阶级、组织农会、建立新型农村政权,通过阶级成分的划分实现了对农民的再教育,将贫苦农民从宗族中抽离出来,与本宗族的地主划清界限,从宗族认同走向了阶级认同。“三反”“五反”运动中,对宗族中的恶霸势力进行镇压,同时在土地改革等政治运动中,将地、富、反、坏、右五类分子作为社会主义改造的对象,传统宗族中的管理人员大部分在这一系列的政治运动中受到了批斗、改造。阶级成分的划分使得乡村社会中不再以宗族而是以阶级来区分敌我、合作关系。随着合作化运动与人民公社运动的完成,“政社合一”的国家建构形式超越了传统乡村社会血缘、地缘的界限,国家力量最终取代了宗族的地方自治而渗透到乡村,彻底摧毁了宗族赖以存在的政治基础与经济基础。
20世纪60年代很多地区出现了短暂的续修家谱的活动,但续修家谱不能仅仅看作封建文化的复辟。续修家谱,可以使个人明白自己辈分、房别,也可以与外迁宗亲续谱,保持长时期的联系,同时也是个人归属感的一种表现,死后在族谱上留名。但随之而来的“文化大革命”中,宗族文化再度受到严厉打压,被视为封建文化残余的族谱、祖宗牌位、甚至坟墓等宗族资源被摧毁,宗族制度赖以生存的物质与文化基础被彻底破坏。伴随着一系列的政治运动,不仅宗族作为传统乡村治理组织被消解,地方神明信仰也受到了严格压制,地方信仰体系被打破。在马克思唯物主义指导下,祖先崇拜随着祠堂的摧毁也在一定程度上被打压。以传统伦理规则为中心的乡土文化随着传统政权的消亡与地方神明信仰的破碎而失去了给养,马克思主义信仰成为了乡村社会的绝对信仰权威。在丘姓老祠堂——河南堂外壁上,门和窗上方都画有毛主席头像,祠堂大堂内一侧写有“伟大的导师伟大的领袖”,一侧写有“伟大的统帅伟大的舵手”。
丘姓祠堂老祠堂——河南堂外景
丘姓祠堂老祠堂——河南堂内景
2.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的宗族复兴
这一时期,宗族开始在乡村社会复兴。从政治层面来讲,随着人民公社制度的解体,国家权力从乡村社会中撤退,而新的管理体制并没有有效建立起来,村庄自治组织仍在摸索中前进。一方面是国家权力的撤退而留下的权力空白;另一方面是村庄自治的逐渐推行,宗族开始借着村庄自治在乡村社会中再度出现,这就给宗族的复兴提供了政治基础。从经济层面来讲,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使得在生产力相对落后条件下从事农业生产时产生了联合互助的需要,同宗亲之间的互助联合显然比与外姓人的联合更容易。改革开放后,尤其是沿海地区逐渐对外开放,在吸引华侨返乡与招商引资方面,宗族也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这就刺激了地方宗族组织的复兴,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地方政府的支持。
部分地区,经过了30年打压、改造的宗族在农村管制放松之后出现了强势反弹,宗族重新复兴并组织了一系列的活动——祭祖联宗、修建祠堂、重编族谱,同时也逐渐参与到村庄的治理活动中。与宗族复兴伴随而来的是地方神明信仰的复兴,地方神明庙宇也得到了重新修缮。传统时期的各种乡风民俗与各种活动也逐渐复苏,如祭祖、拜神,以及由此而演化出的各种文娱活动。村民的文娱活动也逐渐增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乡村社会的特性展现与精神生活的发展。
宗族的复兴也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问题,原本在单一权威下被压制的矛盾也随着政权的撤退开始呈现出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村庄中土地、山林等资源特征凸显出来,而山林、水域等没有清晰划定的边界成为了矛盾的主要导火索。这些资源在宗族内部都被看为是共同的祖先留下来的,争取这些资源便成为了复兴后宗族的重要任务。育村就在宗族重新组织起来后不久发生了村内两姓宗族争夺山林的械斗事件,这件事一直未能有效解决,成为了黄、丘两姓间的定时炸弹。随着经济的发展,利益的冲突不只是发生在两个村庄地域的争夺上,也可能会发生在外部谋取利益时的争斗中。黄村在20世纪90年代就发生过因与邻村外姓争夺保护地盘而引起的械斗,这场械斗甚至惊动了省公安厅。一些宗族依靠族民的支持对抗政府的执法,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另外,由于政府对民间信仰缺乏有效的管制,封建迷信活动也在这一时期泛滥。
这一时期也是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结构剧烈变革的时期,这就对以血缘、地缘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乡村熟人社会提出了挑战,对赖以生存的宗族提出了挑战。农业社会主导下以血缘与地缘为基础建构起来的熟人社会和工业化、城镇化主导下的以业缘为基础的市民社会发生激烈的碰撞,宗族的功能在不断变革,宗族自身也在不断地调适。随着乡村社会人口向城镇的流动,宗族的功能也在向城镇延伸,如联系在外村民,圈占打工地盘,甚至结成黑恶势力。
复兴后的宗族,从政治角度来讲,为农民利益的反应与表达提供了一个重要渠道;从社会生活角度来讲,农民往往能够通过宗族的重建感受到一种特殊的心理满足和文化满足,这对舒缓社会性的紧张,稳定地方秩序与人心,稳步实现乡村现代化具有积极的意义;从经济角度上来讲,宗族复兴会促进乡村的互助合作;从组织角度而言,宗族与村委会非但不会必然构成冲突,如果处理得当,两者可以产生互强的作用;另外宗族力量的复兴,还可以为解决乡村治理中一些棘手的问题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是随宗族复兴而来的也有一些负面影响,要注意吸收宗族积极功能的一面,限制这些负面作用的发挥。
总的来看,宗族制度发展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先秦典型宗族制时代,宗族是具有一定社会政治地位的群体的特权;秦唐间世族、士族宗族制时代,随着选官制度的变化,政治地位的获取增加了渠道,宗族从特权阶层向士阶层延伸;宋元间大官僚宗族制时代,科举制的推行为平民进入仕途提供了渠道,但每个宗族不可能世代都有人为官,因此平民宗族也开始出现;明清士绅平民宗族制时代,这一时期宗族发展彻底放开,经济水平的提高也为平民建立宗族提供了物质基础,国家为了对乡村社会进行有效管制也需要宗族的协助,宗族组织自身也越来越完备。从性质上看,宗族经历了从贵族组织向民间组织的转化;从功能上看宗族组织经历了从以政治功能为主向以社会功能为主的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