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公平正义和共同富裕的政府再分配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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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当代西方国家分配正义理论及其实践

当代西方国家分配正义理论主要有功利主义的分配正义观、自由主义的分配正义观和社群主义的分配正义观等,在分析上述分配正义理论的研究理路的基础上,探讨了政府在实现分配正义中的角色定位、分配什么、如何实现分配正义、西方国家的分配正义实践及其启示等问题。

一 当代西方分配正义理论的研究理路

如上所述,分配正义是一个含义丰富、在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内涵的概念,在塞缪尔·弗莱施哈克尔(Samuel Fleischacker)看来,虽然在现代社会,人们通常将整个社会的资源分配问题视为正义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现代意义上的“分配正义”要求政府保证每个人都能获得一定程度的物质财富,然而这种分配正义概念只有两百年的历史。18世纪以后,在亚当·斯密、卢梭、康德、马克思和罗尔斯等人的努力下,分配正义的关注对象才开始转向穷人的生活处境以及如何通过对物质财富的再分配从而改变穷人的处境等问题。[41]现代意义上的分配正义理论的研究理路主要有功利主义、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等流派。

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功利主义以人的“幸福”为主要的关注对象,不同功利主义者之间的分歧主要在对“幸福”这一概念的理解上。譬如,杰里米·边沁认为可以用一定单位的“效用”来衡量人们的痛苦和幸福。在他看来,自然将人类置于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能指示人们应当干什么,决定人们将要做什么,“当一个事物倾向于增大一个人的快乐总和时,或同义地说倾向于减小其痛苦总和时,它就被说成促进了这个人的利益,或为了这个人的利益。(就整个共同体而言)当一项行动增大共同体的幸福的倾向大于它减小这一幸福的倾向时,它就可以说是符合效用原理,或简言之,符合效用。”[42]每个人都喜欢快乐,厌恶痛苦,边沁意识到了这一点,并将“趋乐避苦”作为道德和政治生活的基础。依照边沁对效用进行的快乐主义解释,一种资源的分配当且仅当能够使公民的快乐感觉和痛苦感觉的正负结果达到最大可能的正数时,这种分配在道德上才是最可取的。功利主义者认同分配正义理念,对福利国家运动持支持的态度,而且是其中的重要支持者之一。在功利主义者那里,为了实现功利的最大化,就要对物质财富进行再分配,其中的原因主要在于功利主义者所持有的“金钱的边际效用递减的假设”:一个人所拥有的金钱越多,他能从1元钱中获得的满足就越少,其所获得的满足少于一个乞丐从1元钱中所获得的满足。因此,一个能够实现功利最大化的分配应当能够使得每个人从1元钱中所获得的满足的边际效用是同样的,这样的话,就需要重新分配财富,以增加总体的幸福总量。

虽然功利主义的分配正义观在某些方面具有吸引力,并契合人们的道德直觉,但是边际效用递减仅仅是一个假设而已,并不适用于所有的物品。除此之外,功利主义的分配正义观还面临着其他批判,主要是以罗尔斯等人的自由主义分配正义观为代表的批判。按照自由主义的分配正义观的立场的差异,我们可以将其分为平等自由主义的分配正义观和自由至上主义的分配正义观,前者以罗尔斯和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的分配正义观为代表,后者以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的持有正义观(justice in holdings)为代表。在罗尔斯看来,功利主义主要关注功效总量的加总,并不关注功效是如何在个人之间进行配置的,换言之,功利主义没有严肃地对待个人之间的差异,这样就有可能为了社会总体功效的增加而牺牲个人利益的情况,倘若这种情况出现的话,就会与“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这一康德传统相背离。罗尔斯试图通过提出一种正义理论,从根本上颠覆功利主义。如上所述,罗尔斯提出了如下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正义原则可以被简称为“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主要由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difference principle)构成。我们将在下文详述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差别原则体现出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观是一种平等自由主义的分配正义观。

德沃金的分配正义观比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观更加重视平等,他把平等的重要性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德沃金那里,平等是一种“至上的美德”(sovereign virtue),自由主义的平等观是自由主义的核心。人们通常认为自由和平等都是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的核心理念,只是与自由主义相比,保守主义更加关心自由而不怎么看重平等;与保守主义相比,自由主义更加关心平等。然而,在德沃金看来,上述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无论对自由主义者来说,还是对保守主义者来说,平等都是一个基本的理念。……保守主义者要求一种不同的平等观”。[43]德沃金认为政府应该平等关心和尊重每一个公民,并把其与政府的合法性紧密联系在一起,正如他所说,“统治所有公民并从中获得忠诚的政府,如果它对其统治下的公民的命运没有表现出平等的关心,那么这个政府就不是合法的政府。平等的关心是政治共同体至上的美德——缺乏这种美德的政府仅仅是一个专制的政府”[44]。“一个具有合法性的政府,必须对其管辖下的人民给予某种程度的关心,而且是平等的关心。”[45]德沃金建构了一种名为“资源平等”(equality of resources)的平等自由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该分配正义理论的目标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人们应当对自己的选择所带来的后果承担责任;另一方面,由残障、智商等禀赋因素所带来的不平等应当获得一定程度的补偿,因为这些因素并不在人们的控制范围之内。

以罗尔斯和德沃金等人为代表的平等自由主义的分配正义观较为关注社会上的弱势群体的处境,主张政府应该从事更多的再分配活动,但是这种分配正义观在以诺齐克(以及哈耶克)等人为代表的自由至上主义者看来,是不合时宜的。诺齐克认为“分配正义”并不是一个中性词,并用“持有正义”来替代它。他提出了一种“资格理论”(entitlement theory)以对抗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其资格理论以“持有正义”为核心,持有正义包含如下三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是“获取的正义原则”(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in acquisition)。如果某个持有完全是个人通过“合法的”手段所获取的,那么该持有就是正义的;第二个原则是“转让的正义原则”(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in transfer)。如果各个人之间的转让是通过合法的自愿交换或馈赠而不是通过欺诈等不正当的方式所完成的,那么这种转让就是正义的。倘若某个人按照这两个持有正义原则持有某物,他也就对该持有物拥有了资格。但是,并非所有的实际持有状态都符合上述两个持有正义原则,有些持有(比如通过偷盗的方式所获得的某种物品)是非正义的,因此,为了使持有具有正义性,必须对非正义的持有进行某种程度的矫正,这就是持有正义的第三个原则:“矫正的正义原则”(the rectification of justice)。[46]总之,一个持有只要符合上述三个原则,其就是正义的。诺齐克认同最低限度的国家,认为比最低限度的国家履行的功能更多的国家(比如罗尔斯意义上的致力于践行分配正义理念的国家)是不正当的,会侵犯人们的权利,最低限度的国家是唯一合理的国家。在诺齐克那里,自由至上主义的持有正义观认为应当尊重人们所达成的自愿选择,在尊重他人权利的前提下,人们拥有一种用自己所持有的东西去做任何事情的权利。

正如罗尔斯等人的自由主义的分配正义观是建立在对功利主义的分配正义观的批判的基础之上的一样,社群主义的分配正义观是建立在对罗尔斯的自由主义分配正义观的批判的基础之上的。社群主义是在20世纪80年代通过批判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而兴起的一种政治思潮,迈克尔·沃尔泽(Michael Walzer)是其中的代表人物之一。沃尔泽在批判罗尔斯等人的平等观的基础上,阐述了复合平等理论,认为罗尔斯的平等观是一种简单平等理论。沃尔泽认为没有一个单一的机构能够控制所有分配的决策,也从来没有一个适用于所有分配领域的单一标准或一套相互联系的标准。沃尔泽首先批评了自柏拉图以来在正义理论中就存在的一种最深层的假设:哲学能够正确地成就一种,并且是唯一一种分配系统:“今天,这个系统通常被描述为:处于理想状态中的理性的男人们和女人们,如果他们被迫公正地进行选择,而又对他们自己的地位状况一无所知,并且被禁止发表一切排他性权利主张,那么面对一组抽象的善,他们将选择这种系统。”[47]显而易见,沃尔泽在此正是批判罗尔斯的平等观。对沃尔泽来说,不同的善应遵循不同的分配原则,分配正义的原则应当是多元的,并没有任何一种正义原则可以支配所有的领域,并不存在一种像罗尔斯所认为的普遍主义的正义原则。沃尔泽重点论述了三种分配原则,即“自由交换、应得和需要。所有这三个标准都有真正的力量,但没有一个有跨越所有分配领域的力量,它们都只是故事的一部分,而非全部”[48]。在沃尔泽那里,普遍主义的正义原则并不存在,正义原则应当是特殊主义和多元主义的。

以上我们论述了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的三种分配正义理论的研究理路,即功利主义的分配正义观、自由主义的分配正义观和社群主义的分配正义观。一个较为完整的分配正义理论应该关注如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谁应当成为分配正义的对象?二是由谁来承担分配正义的责任?三是在践行分配正义理念的过程中,应当分配什么?四是通过何种原则来实现分配正义?实际上,人们对前两个问题基本上不存在分歧,诸如功利主义者所关注的穷人和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所关注的处境最差者等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应当成为分配正义的对象,同时政府应当承担分配正义的责任。然而,政府在实现分配正义的过程中应当扮演什么样的角色,还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二 政府在实现分配正义中的角色定位

从整体上而言,由于政府规模不断增长以及政府手中掌握着大量的权威性资源,解决社会公正方面所出现的问题,是政府的根本职责之一,政府在实现分配正义理念的过程中,应该扮演一个设计师的角色,负责宏观性的总体设计。分配正义的实现,既有赖于初次分配,又有赖于再次分配。为了保证在初次分配中尽可能地体现公平,一个社会的制度应当是正义的,应当克服由各种人为因素所带来的非正义;同时,由于人的生活境遇除了受到社会制度的正义与否的影响以外,还会受到个人生而所处的家庭背景的好坏以及个人的先天身体健康程度、智商的高低等各种非人为因素的影响,这就要求政府需要从事一些调节性的活动。也就是说,为了实现分配正义,一方面,政府应当关注正义制度的建构以及执行,以体现“形式正义”;另一方面,政府应当承担一些再分配的职能,以体现“实质正义”。

人生的境遇往往受到各种人为因素的影响,其中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人为因素,政府在建构和执行正义制度的过程中,应当首先关注社会的基本结构的正义与否。罗尔斯在其正义理论中,曾详细论述了该问题。在罗尔斯那里,正义理论所关注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所谓主要制度,我的理解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这样,对于思想和良心的自由的法律保护、竞争市场、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一夫一妻制家庭就是主要社会制度的实例。把这些因素合为一体的主要制度确定着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影响着他们的生活前景即他们可能希望达到的状态和成就”[49]。为什么社会基本结构应当成为正义的主题呢?在罗尔斯看来,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社会基本结构对人的一生的影响是无处不在和无时不在的,比如对公民的目标、追求和性格,以及利用自身的机会和优势的能力都会产生影响,对于人们所处的社会,人们是生而入其中,死而出其外,人们很难摆脱社会基本结构的影响。同时,由社会基本结构所带来的不平等是一种特别深刻的不平等,无论个人怎么努力,往往很难消除由不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所带来的深刻影响。倘若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不正义的,那么那些生活于其中、深受社会基本结构影响的人们很难拥有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也很难过上一种幸福的生活。因此,为了在初次分配中能够实现正义,政府应该确保社会的基本结构是正义的,比如能够确保程序正义的实现,公民能够享有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公民的财产权能够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公民能够在市场上公平竞争和拥有平等的起点,公民不会因不正义的制度、种族、性别、家庭背景和社会地位等各种因素而得益或受损等。当然,政府在完成对正义制度的建构以后,还要能够确保正义的制度能够落实到实处。

人生的境遇除了受到社会基本结构等人为因素的公正与否的影响以外,还会受到一些非人为因素的深刻影响。依罗尔斯之见,公民的生活前景主要受到三种偶然性的影响:“(1)他们所出身的社会阶级:他们出生并在成年之前成长于其中的阶级;(2)他们的自然天赋(与他们体现出来的天赋相对的),以及他们发展这些天赋的机会,而这些机会是受他们所出身的社会阶级所影响的;(3)他们在人生过程中的幸与不幸、好运与坏运(他们如何为疾病和事故所影响,以及如何为诸如非自愿失业和区域经济衰退时期的影响)。”[50]在社会上,人们有着不同的生活前景,而不同的生活前景恰恰与上述三种偶然因素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些偶然因素往往是非人为的,是个人一生下来就要面对的东西,个人并不能控制这些偶然因素,无论个人做出怎样的努力,都无法选择其生而所处的家庭背景、身体的健康程度以及生而拥有的智商等。一个人生而所处的家庭背景和拥有的自然禀赋会对人的一生产生深刻的影响。较好的家庭背景和较高的智商等优越的自然禀赋等因素完全是偶然的,并不是人们应得的,正如人们不应得较差的家庭背景和较差的自然禀赋一样。倘若人们的命运是由这些偶然因素决定的,就是不正义的。同时,一个人在工作过程中愿意付出的努力程度也深受个人自然禀赋的影响,在其他条件相同的前提下,那些拥有较好自然禀赋的人往往也更愿意做出更多的努力。基于上述考虑,罗尔斯将社会基本结构作为正义的主要问题,并试图通过其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来缓解上述三种偶然因素对人们的影响。在罗尔斯那里,倘若人们要把每个人作为一个平等的道德主体来看待,那么人们绝不应当根据个人运气——譬如上述三种偶然因素——的优劣来衡量其在社会合作中利益和负担的份额,应该排除运气因素对分配份额所产生的影响,罗尔斯所推崇的解决方案就是我们曾提到的“差别原则”。德沃金在其名为“资源平等”的分配正义理论中,明确探讨了分配正义理论如何处理这些非人为的运气因素。德沃金将运气分为“选项运气”(option luck)和“原生运气”(brute luck):“选项运气是一个自觉的和经过计算的赌博如何产生的问题——人们的得失是不是因为他接受自己预见到并本来可以拒绝的这种孤立风险。原生运气是一个风险如何发生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不同于自觉的赌博。如果我在交易所购买的股票上涨了,那么我的选项运气就是好的。如果我被落下来的流星击中,而我显然无法预测到它的运行轨迹,那么我的运气就是坏的原生运气(即使如果我有任何理由知道它会落在哪里,我可以在被击中前躲开)。”[51]根据德沃金的上述类型学的区分,如果P1赌博赢了,那么P1就拥有好的选项运气;如果P2被流星或闪电击中,那么P2此时拥有的运气就是坏的原生运气。依德沃金之见,应当排除原生运气因素对人生的影响,倘若一个人是残障的(比如双目失明或四肢不健全),这个人就拥有坏的原生运气。双目失明者或四肢不健全者,无论在生活的过程中,还是在工作的过程中,都会面临着正常人难以体会到的诸多不便之处。这种坏的原生运气并不是个人所应得的,并不是个人有意为之,不应该影响人生的发展,个人也不应当为此承担责任。针对由原生运气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德沃金认为可以通过虚拟保险市场这种思想试验来解决这一问题。

为了解决诸如一个人拥有的家庭背景、智商和身体先天健康程度等非人为的运气因素对个人的生活境遇所带来的影响,政府应当承担一些再分配的职能,应当通过再分配的机制,落实公民的福利权利,避免人生的差距进一步扩大,正如有学者曾言,“在许多国家中,政府的第三个职能是对收入和财富进行再分配;即没收某些人的产权并将它们再分配给另一些人。这种行动立足于各种‘社会公正’方面的概念。这样的概念在犹太—基督教以及伊斯兰教的传统中可能有着较深厚的历史根源。在欧洲,统治者曾长期用公共收入资助‘流浪儿和寡妇’,而公共组织——如公共贫民院——曾照顾过贫民们的基本需要”[52]。政府通过从事一些再分配的活动,以调节或减缓由上述非人为的运气因素对人的境遇所带来的不利影响。然而,在探讨政府应当从事的再分配活动的过程中,人们并不存在一致的意见,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没有达成共识,长期以来纷争不断:一方面,政府应当分配什么?用分析马克思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G.A.柯亨(G.A.Cohen)的话语来说,平等主义正义的“通货”(currency)[53]应当是什么?另一方面,政府应当依据何种原则来实现分配正义?接下来我们将探讨这两个重要的问题。

三 政府在践行分配正义的过程中对正义的“通货”的确定

政府在践行分配正义的过程中,应当分配什么呢?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不同的分配正义理论的研究理路对此持有不同的态度,代表性的观点有福利平等(equality of welfare)、资源平等(equality of resources)和机会平等等观点。在探讨罗尔斯和德沃金等平等自由主义者所推崇的资源平等之前,我们应该首先探讨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一种非常具有影响力的分配正义理论,即福利平等,功利主义是其特殊的体现形式。对福利平等的批判、替代或者修正,往往已经成为包括罗尔斯和德沃金等人在内的很多学者在建构自己的分配正义理论时的一种重要的起点。福利平等理论认为分配正义理论应当将人的“福利”作为主要的关注对象,主张每个人在整个人生轨迹中所拥有的幸福与效用等物品的数量应该是一样的。不同的福利平等之间的分歧主要在于如何理解福利以及如何实现福利水平的平等化,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在福利经济学中,福利是一个抽象的、模糊的以及含义丰富的概念,可以对其做出诸多不同的解释。例如,我们既可以将其理解为“人的偏好的满足”,又可以将其理解为“人的某些主观的生活感受”(比如快乐和痛苦)等,这样的话,福利平等就会有各种不同的形式。对于福利平等的内涵,正如理查德·阿内逊(Richard J.Arneson)所言,“根据福利平等,直到物品的分配使每个人享有同等的福利,物品在人群中才是平等分配的”[54]。福利平等非常关注人们所拥有的福利水平的高低,其背后的根本理念是道德上唯一重要的东西即福利的生产以及公平的分配,此外,没有其他任何重要的东西。

在罗尔斯和德沃金等平等自由主义者看来,福利平等并不是一种令人满意的分配正义理论,因为该分配正义理论在分配福利的过程中,并没有考虑到个人应当承担的责任问题,比如在福利平等那里,即使某个人因为自身的懒惰而致贫,仍然能够获得某些福利补偿,这显然是有违道德直觉的。罗尔斯和德沃金在对福利平等以及功利主义批判的基础上,认为分配正义理论分配的对象应当是“资源”,认为资源平等可以避免福利平等的上述缺陷,因为资源平等既主张人们应该对自己的选择所带来的后果承担责任,又主张人们不应该对超出其控制范围的环境因素所带来的后果承担责任。虽然罗尔斯和德沃金都认为分配正义理论关注的对象应当是资源,他们的平等观可以被统称为资源平等,但是他们的分配正义观在细节方面还是存在不少差异。我们知道,罗尔斯为了证成其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这一分配正义理论,主要采取了契约主义的论证方式。在罗尔斯所设想的原初状态中,虽然处于无知之幕背后的人们并不知道有关自己的诸如性别、民族、种族、年龄、财富状况、社会地位和家庭背景等特殊信息,但是无论人们想过什么样的生活,有些物品总是非常必需的,且有可能越多越好,罗尔斯将这些物品称为“基本善”(primary goods),基本善也就是罗尔斯所谓的“资源”。任何理性的人都想要更多的基本善,倘若一个人拥有的基本善越多,过一种良善生活的可能性就越大。在罗尔斯那里,基本善有两类:一类是“社会基本善”,其包括权利和自由、权力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这些基本善受到社会基本结构(如社会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深刻影响;另一类是“自然基本善”,其包括人的健康、理智和想象力等因素,虽然这些基本善也会在某些方面受到社会基本结构的影响,但是它们并没有处于社会基本结构的直接控制之下,而是由自然所赋予的,受自然因素的影响较大。[55]鉴于罗尔斯在其平等观中所赋予基本善的重要位置,我们将罗尔斯的平等观称为“基本善的平等”也是较为恰当的。罗尔斯的基本善观念面临着很多批判,很多学者认为基本善的概念是僵化的,其内容是模糊的和随意的,它并不能涵盖人们过一种良善生活所需要的所有物品,比如它就忽视了残障者的一些需要。[56]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提出的基本善观念是一种“善的弱理论”,后来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一书中,他提出了一种“善的强理论”,并扩充了基本善的内容:“(1)基本的权利和自由:思想自由、良心自由和其他自由。对于两种道德能力的全面发展和充分使用,这些权利和自由是必需的本质性制度条件。(2)在拥有各种各样机会的背景条件下的移居自由和职业选择自由,这些机会允许追求各种目标,也允许修正和改变它们。(3)拥有权威和责任的官职和职位之权力和特权。(4)收入和财富,它们被理解为达到众多目标通常所需要的适于各种目的之手段,而无论这些目标是什么。(5)自尊的社会基础,它们被理解为基本制度的组成部分,而对于公民是否能够强烈地感觉到它们自身的价值,并且是否能够带着自信来推进他们的目标,它们通常是极其重要的。”[57]虽然罗尔斯的平等理论试图弥补福利平等在责任问题上的缺失,但是在德沃金等人看来罗尔斯的努力仍然是值得商榷的。

虽然德沃金与罗尔斯同属平等自由主义流派,他们的分配正义观都属于资源平等的阵营,但是德沃金并不认同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观,德沃金的资源平等理论是建立在对福利平等以及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批判的基础之上的,在他看来,福利平等和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的一个共同缺陷在于消解了责任,没有使人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这也是诺齐克等自由至上主义者对当代平等理论的主要诘难之所在。为了能够更好地将责任纳入平等理论之中,德沃金建构了一种不同于罗尔斯的平等理论的分配正义观念。德沃金和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观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是不同的:一方面,对资源的意涵有着不同的理解。德沃金所说的资源可以分为“人格资源”(personal resources)和“非人格资源”(impersonal resources),人格资源涵盖了人的生理健康、心理健康、才能和力量等资源,作为人的身体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这些资源是不能在人与人之间进行转移的;非人格资源包括那些可以被支配以及被转让的环境的一部分,譬如土地、生产工具、原材料和房屋等资源。[58]资源平等的逻辑起点是公民享有的“平等的关心与尊重的权利”,并把政府对所有公民的平等关心和尊重与政府的合法性联系在一起,易言之,如果政府不能对所有公民表达平等的关心与尊重,歧视某些公民,那么其就丧失了合法性,难以获得公民的认同;另一方面,分配正义的理论目标并不一样。德沃金的资源平等的理论目标是“敏于抱负”(ambition-sensitive)和“钝于禀赋”(endowment-insensitive),[59]即在对资源进行分配时,人们应当对由“抱负”等选择因素所造成的不平等负责,然而,人们不应当对由“禀赋”等不受个人控制的运气因素所带来的不平等负责。

以上我们论述了罗尔斯和德沃金等平等自由主义者对正义的“通货”的理解。在以诺齐克等人为代表的自由至上主义者看来,罗尔斯和德沃金等平等自由主义者对正义的“通货”的理解是难以令人信服的。诺齐克认为正义应当尽量确保每个人拥有平等的机会,亦即认同“机会平等”。诺齐克认为机会平等在许多人看来是最低限度的平等主义目标,但是很多人认为机会平等是一种太弱的理想,仅仅追求这种理想还是不够的。通常有两种实现机会平等的方式:一种是通过使机会更好者的状况变得更坏,另一种是使机会更差者的状况变得更好。当然,改善机会更差者的状况需要使用资源,在今天资源几乎都是有主的情况下,为改善机会更差者的状况,就需要剥夺他人的资源。但是,对诺齐克来说,人们持有的资源是不可以被剥夺的,即使目的是为其他人提供机会平等时亦是如此。在缺少魔杖的情况下,实现机会平等的唯一手段就是说服每个人自愿献出它们的一部分资源,在此过程中,不能有任何的强制成分。诺齐克曾假设存在如下情况:假如机会较好者并不存在,机会较差者不是就可以改善自己的处境了吗?倘若机会较好者存在,机会较差者能抱怨机会较好者妨碍了其处境变好吗?诺齐克又设想了一个思想实验来分析这种情况:假设M1和M2同时向一女子求婚,由于M1的英俊的相貌、敏锐的智力和超凡脱俗的气质,该女子选择了M1并最终成为M1的妻子,拒绝了另一个求婚者。M1的英俊的相貌和敏锐的智力往往是天生的,并不是其努力的结果,被拒绝者M2能够抱怨这种状况不公平吗?倘若这种状况是不公平的,M1是否必须因此而出钱给他进行美容手术或进行特殊的智力训练呢?诺齐克的答案是否定的。[60]诺齐克认为“每个人对诸如机会平等和生命等事物都拥有一种权利,并且可以强行这种权利,对于这样的说法,主要的反对理由是:这些‘权利’需要事物、物资和行为作为其基础,而别人可能对它们拥有权利和资格。任何人对这样的东西都不拥有权利,即它的实现需要利用别人已经对之拥有权利和资格的事物和行为。别人对特殊事物(这支铅笔,他们的身体,等等)的权利和资格,以及他们愿意如何实行这些权利和资格,确定了任何特定个人和他能够得到的资源的外部界限。”[61]从表面上来看,诺齐克是在批判机会平等。实际上,他并不是反对一切机会平等,而是反对实质的机会平等,即结果平等。通常没有人反对形式的机会平等,分歧只是在于是否有必要实行一种实质的机会平等。可见,诺齐克主张形式的机会平等,认为任何进行再分配的实质平等都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机会平等主张人们应该拥有平等的人生起点,应该拥有平等的机会去发展自己的才能,并确保每个人有平等的机会去做他们想做的、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事情,无论什么人为设置的障碍,都阻止不了人们获得与自身才能相称的地位。例如,公司在招聘员工时,职位应该向所有能满足条件——设定的条件不能故意歧视求职者——的申请者开放,而不能区别对待。一旦满足了这些条件,任何不平等的结果都无关紧要,人们都应当为之承担责任。

四 政府通过再分配实现分配正义的方式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政府在实施分配正义理念的过程中,正义的“通货”通常包括福利、资源和机会。政府应当根据何种原则来实现分配正义呢?事实上,学界关于这一问题同样存在着激烈的纷争,代表性的观点有应得原则、差别原则和需要原则等。

首先,我们来看看应得原则。应得是正义的最基本的内涵,虽然正义的概念变化多端,但是其基本含义都是一样的,即给予每个人以其所应得,例如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中,古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曾给正义下了一个著名的定义:“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所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62]应得的核心思想是每个人应当得到其所应得的份额,正如麦金太尔所言,“正义是给每个人——包括给予者本人——应得的本分”[63]。然而,我们应当如何确定应得的基础呢?也就是说,应当参照什么来判断人们是应得的,还是不应得的?如果我们不能明晰应得的基础,那么将不能确定应当依照何种标准来确定人们应得与否。关于应得的基础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其一,应得的基础在于道德。这是一种“道德应得观”(moral desert),在罗尔斯看来,“严格意义上的道德应得观念,即人作为一个整体之品质的道德价值(以及一个人特有的美德),而这道德价值是由完备性学说所赋予的,以及具体行为的道德价值”[64]。易言之,依照道德应得观,为了决定谁应得什么,必须决定哪些道德值得赞赏和奖励,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体现了某种良好的道德品质,那么这个人应该得到赞赏或奖励;其二,应得的基础在于努力,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努力应得观”。个人愿意做出的努力程度也受到运气的影响,努力自身并不能成为一种恰当的应得基础。如果努力想成为应得的基础,那么要考虑由努力所带来的贡献的大小及其中所包含的运气因素;其三,应得的基础在于贡献。在人们有关应得基础的讨论中,以贡献作为应得的基础具有较少的争议性,在莫蒂默·艾德勒(Mortimer J.Adler)看来,“一个人应该得到的权益可依据以下两条来决定:(1)根据天生的自然权利或国家法律的许可;(2)依据两个人的价值,或者依据他们能做什么或依据他们已经做出的业绩进行比较”[65]。艾德勒所说的第二个条件就是主张以贡献作为应得的基础。这种贡献原则正如威尔福莱德·亨氏(Wilfried Hinsch)所言,“我们要对社会所创造的财富和可利用的资源进行分配,必须考虑到与业绩相关的超过平等财富分配的要求。直觉上看这是很清楚的,并且也符合道德共识,就是我们应理解并赞成那些在共同财富的创造过程中付出了更多的努力或做出了更大贡献的人,在财富分配中获得更多的一部分。”[66]依照贡献应得观,贡献是人们所得的源泉和依据,人与人之间的分配是否公平,可以将其所得与其贡献进行比较,当一个人的所得与其贡献相符时,分配正义就实现了,反之,就背离了分配正义。虽然人们提出了诸多正义原则,但是贡献应得观还是获得了人们的普遍认同,认为一个人的收入应该建立在其对产出的贡献基础之上,人们的争议只是在于贡献是什么以及如何评价贡献的大小。

我们在上文曾经提及分配正义的对象应当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这已经基本上成为人们的共识。那么,人们应当根据何种原则来关注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呢?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的关注对象正好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差别原则是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也是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最具争议的部分,处于右翼和左翼的双重夹击之中。在右翼看来,差别原则提供了太多的平等,侵犯了个人的权利与自由。然而,在左翼看来,差别原则恰恰提供了太少的平等,虽然它减少了部分不平等,但是它仍然允许大量不平等的存在,这是令左翼难以接受的。罗尔斯认为,差别原则能够缓解社会偶然因素和自然偶然因素对分配的影响,差别原则意味着如下安排:“把自然才能的分配看作一种集体资产,并共同分享无论它带来的利益是什么。那些先天处于有利地位的人,无论他们是谁,只有在改善那些处境不利者状况的条件下,他们才能从他们的好运气中获得利益。先天处于有利地位的人不能仅仅因为他们的天赋较高而获利,而只能通过抵消训练和教育费用和用他们的禀赋帮助较不利者而获利。没有人应得其较高的自然能力,也没有人应得社会中较为有利的起点。”[67]对罗尔斯来说,没有人应得较好的自然禀赋和较好的人生起点,正如没有人应得较差的自然禀赋和较差的人生起点一样,我们没有理由忽视人们生而所具有的诸如智商、身体健康程度和家庭背景状况等方面的差别。差别原则的根本信条在于只有当那些先天处于较有利地位的人能够有利于处境最差者的最大利益时,他们才能享有更多的资源,才能从自身较为有利的境地中获得更多的益处。易言之,那些处境较好的人被鼓励获得更多的利益,但是其前提条件在于他们应当有利于处境最差者。从罗尔斯对差别原则的表述中我们也可以发现,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并不主张消除不平等,而是认为某些不平等的存在是非常必要的,也是不可避免的,比如其差别原则并不打算消除不平等,而是允许不平等的存在,但是不平等的类型及其程度应当受到限制,把是否能够改善处境最差者的处境作为评估不平等正当与否的依据。罗尔斯认为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在一起决定了正义的原则将是那些理性的、自利的人们,在不知道自身的情况下将会同意的原则。

政府在实施分配正义理念的过程中,还应当在某些方面采取“需要原则”,即关注一些弱势群体的基本需要。需要原则也是一种重要的分配原则,其中最为著名的当属马克思主义的“按需分配”原则,“按需分配”原则也最能体现社会正义的理念。针对需要原则,我们必须明晰两个非常关键的问题:一是何谓需要?人们能够在需要的内涵上达成基本共识吗?二是在资源匮乏的情况下,如何权衡五花八门的需要?当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需要之间产生冲突的时候,哪种需要具有优先性?为什么具有优先性?戴维·米勒(David Miller)在探讨社会正义原则时也曾涉及了需要原则。在他看来,需要是一个较为主观的术语,人们经常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确定自身的需要:一是侧重于人的生物学意义上的需要,二是人的生活计划,三是人的社会规范意义上的需要,他较为认同第一种和第三种界定方式,反对第二种界定方式。米勒较为认同根据社会规范来界定需要,认为这是一个共同体关于需要的共识,即“并不忽视‘需要’的生物学内核,但强调对充斥在其周围的一种最低限度的体面生活的社会理解”[68]。在一个正义的社会中,社会制度必须确保能够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以使人们过上一种较为体面的生活。

在深入探讨需要原则时,我们必须考虑人类的总体资源状况。在人类的整个发展进程中,资源匮乏恰恰是常态,倘若我们想将需要原则作为实现平等理念的原则之一,我们必须考虑在资源匮乏的情况下如何实施需要原则。在资源匮乏的情况下,毫无疑问应该首先满足人的基本需要[69],比如一个人要想存活下来,必须要有基本的食物和饮用水,同时也应该有衣物来遮体和御寒,这种基本需要是使得人的生命得以延续以及使得人之为人的最基本的条件。倘若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不能被满足,他们的生活乃至生命将会受到严重的影响。如果此时人们的需要是相互冲突的,应如何权衡这些需要呢?德里克·帕菲特(Derek Parfit)的“优先性”(priority)观点可以成为一种有益的选择。帕菲特的优先性观点认为当一些人的处境越差时,他们的利益就越重要,这些利益也就应该优先获得满足。在优先主义者看来,每个人利益的道德重要性取决于得到这个利益的人过得如何,有益于利益较差者的处境更为重要。[70]依照优先性观点,当在资源匮乏、人们的需要相互抵牾的情况下,就应当比较人们的处境,首先应该满足处境最差者的需要。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思想实验来说明这一问题,比如人的需要有缓急之别,在食物短缺的条件下,A和B都是饥肠辘辘的乞丐,再假如A身患疾病,属于最饥饿的人,B的身体还基本正常。此时虽然A和B都急需食物,但是与B相比,A明显属于处境最差者,就应该将食物首先分配给他。正如伦纳德·霍布豪斯(L.T.Hobhouse)所言,“一个著名的平等原则是‘各取所需’,如果严格解释,这个原则是一种比例的而不是绝对的原则。……满足各种需要的费用因时因地不同,而不同需要的紧迫程度也有差异。人们确实有爱美的需要,但这种需要绝不如食物需要那样迫切,所以认为需要的要求权应该和其紧迫程度成比例,是有道理的。”[71]因此,在资源匮乏的情况下,应该首先满足最迫切的需要。然而,当难以对人们的较差处境进行比较时,这时需要原则该如何处理该问题呢?我们可以利用阿内逊的“迎合责任的优先主义”(responsibility-catering prioritarianism)[72]来处理上述问题,该理论主张正义在于使人们的福利最大化,应当给予那些生活过的不好的人的福利以优先性,同时在生活过的不好的人之间,给予那些对其状况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人的福利以优先性。比如在上述思想实验中,A和B都非常需要食物,身体都基本正常,假如A因为地震的缘故而一贫如洗,B因为自己沉迷于赌博而身无分文。此时虽然A和B都属于处境最差者,但是很显然,B应该对自己的较差处境承担责任。此时在资源匮乏的情况下,应该首先把资源给予A,如果首先将资源给B,显然有违人们的道德直觉。因此,需要原则还必须同责任原则结合在一起。可见,根据人类社会现有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我们还只能确保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同时在满足基本需要的过程中,还必须考虑到人际相异性。需要原则是以公民的基本生存权为前提的,是确保社会成员得以生存的基本条件,这是人们在需要原则上的基本共识,也为以需要为基础的分配正义理论带来了吸引力。

五 西方国家的经验与启示

以上我们从理论层面分析了政府再分配责任视角下的分配正义何以可能的问题。鉴于西方国家在分配正义方面有着长期的实践,接下来我们将简要探讨西方国家在解决自身面临的分配正义问题时的一些经验及其对我们的启示意义。

虽然西方国家很早就有一些将分配正义理念付诸行动的实践,比如为了解决因圈地运动而来的乞讨者和偷盗者日益增多的现象,英国王室在1601年就颁布了社会救济的法律——《济贫法》,但是此时的分配正义实践的规模仍然较小,真正大规模的分配正义实践是20世纪的事情。“二战”以后,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基础上,在凯恩斯主义的深刻影响下,西方很多国家建立了一种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体系,实施这种工程的国家被称为“福利国家”,这种福利国家模式也成为西方国家践行分配正义理念的主要模式。大体上来说,西方国家主要是通过一套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来将分配正义理念付诸实施的,比如英国和美国在这方面就具有代表性。英国的社会保障大体上由缴费制救济金、国家要求雇主支付的救济金、适用于儿童和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的不按照家庭收入确定的临时性非缴费制救济金、按家庭收入确定的救济金和税收补贴,其中,缴费制救济金应当是公民年老、疾病、失业和丧偶时的主要经济来源,所有16岁以下的儿童以及16—18岁的在校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都可以获得救济金,英国的儿童从5岁开始就接受义务教育,同时,“英国缴费制计划由按收入决定的救济金安全网体系所支撑,这一体系并非英国独有。这种计划遍及多个国家。在许多国家里,它由地方控制,类似于英国现行计划的前身——济贫法”[73]。英国还有一套由国家税收所支撑的英国国民健康服务体系,英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是免费的,所有英国公民都可以享受。美国也有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美国联邦政府为民众提供用于资助穷人、老人、残疾人的医疗保险项目,为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补助,为穷人家庭提供住房、食品和收入补助,为退伍军人提供补助等。[74]可见,以英国和美国等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为民众提供了公共教育、医疗服务、住房补贴以及其他社会保障计划。

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这一福利国家被全面建立起来的时期,人们对福利国家评价较高,认为福利国家能够减少社会冲突、缓和社会矛盾、实现阶级融合,并最终促进整个社会的进步,正如克劳斯·奥菲(Claus Offe)曾总结的那样,福利国家“被认为具有限制和减少阶级冲突、平衡不对称的劳资权力,并因而超越毁灭性阶级斗争和阶级矛盾(它们是前福利国家,或者说自由资本主义国家最为典型的特征)的作用。总而言之,在战后时期,福利国家作为社会矛盾的政治解决方式受到广泛的赞誉”[75]。然而,10多年之后,这种状况发生了改观,这主要与20世纪70年代中期西方很多国家的经济增长放缓与石油危机密切相关。在此之后人们开始对以福利国家为代表的践行分配正义理论的实践进行了反思,认为这种措施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为了维持庞大的福利开支,政府必须提高税收,有的国家的福利开支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达30%以上,像北欧的瑞典等国更是超过50%,甚至不得不大量发行国债。比如,2010年,“美国的国债为14万亿美元,而且还在变化、增长,更不用说那些州和地方各级的庞大开销了。总而言之,政府支出占了GDP的41%,这个数字令人窒息。然而,这个数字只会进一步增长:政府目前无资金着落的负债超过66万亿美元。这66万亿是未来几十年的预期福利支出,还没有已知的收入来源。”[76]可见,政府支出将近占据了美国联邦政府开支的几乎一半,其中福利支出占了很大的比例。为了维持庞大的福利支出,国家必然大规模地征税,高福利必然以相应的高税收为支撑,“在西方社会的历史中还没有哪种国家形态能像福利国家这样,动用了国家机器,进行大规模的社会再分配,以30%左右的税率将财富从国民手中征调到政府手中,然后再将其中的30%甚至是70%—80%根据社会需求的原则,转移到属于不同阶级和利益集团的个人和家庭手中。”[77]税收过高会减少挣钱的机会并降低人们提供市场所需物品的动力,因为如果人们的税负过重的话,收入的大部分都被政府拿去了以养活那些有可能有工作能力而不去工作的人,那么这就会减少人们的工作动力。在经济全球化时代,高税率所造成的结果就是资本外移,随之而来的结果就是造成福利国家本身的经济不景气,影响了一国经济的正常发展,也进一步影响了国家对福利项目的进一步投入,同时还会造成福利国家的失业率居高不下,很多人失业后必将转而依赖国家的救济,由此产生一种恶性循环。

另一方面,福利国家浪费了纳税人的财产,造成人们对国家的依赖性,削弱了人们对自己和家庭的责任感,损害了个人责任。罗伯特·E.古丁(Robert E.Goodin)总结道,福利国家还使人们失去了主动进取的精神,最终社会上将会出现一种“依附性文化”,[78]易言之,“福利病”就会应运而生。“福利病”在当前很多福利国家中比比皆是,比如就曾有人这样来描述英国的福利现状:2008年7月,“英国工党政府发布了一个《福利改革绿皮书》,据说是英国福利制度60年来最大的手术。刺激英国政府进行福利制度改革的,大约是这几个数字:英国有540万适龄人口没有工作(英国人口6000万),其中270万在领病残救济(Incapacity Benefit),162万领失业救济,80万单亲家庭受到资助,每年政府为病残救济这一项就支出120亿英镑。问题在于,据政府经济顾问David Freud估算,在270万病残救济对象中,有近200万根本就不应该享受福利,只有70万左右是真正严重的病残者,其他人大约就是那位网民所提到的瘾君子、大白天喝啤酒的人、没病装病的人。”[79]福利国家为民众提供了各种各样的保障措施,公民即使遇到年老、疾病、残障和失业等困境时,仍然可以过上一种衣食无忧的生活,这也导致福利国家削弱了人们的责任感,使人们失去了主动进取精神以及工作动力,正如诺曼·巴里(Norman Barry)所言,“在美国和英国,福利国家的怀疑者有个重要观点,认为非歧视性的福利支付会削减个体性和个人责任,尤其是当它们以权利资格形式出现,并且对接受者方面没有要求相应的责任时。它们创造了一种众所周知的‘依附性’文化,而不是一种由负责任的、自主的主体构成的社会。”[80]塞缪尔·谢弗勒(Samuel Scheffler)也曾言,“自由主义的社会福利计划已经受到削减个人责任的指控,使社会来承担满足贫困人口的紧迫需要的成本。据说这为穷人提供了很强的动机避免做出努力去养活他们自己,因此这就产生了一个永久性的依赖阶层,他们认为他们有资格获得社会福利,不需要为改善他们的物质地位承担责任。”[81]在此背景之下,很多国家不得不削减福利计划,减少福利开支,同时不再过分强调英国社会学家托马斯·H.马歇尔(T.H.Marshall)所谓的“社会权利”,相反,很多国家开始着力强调培养那些能够担负起责任的、拥有独立自主精神的公民的重要性。以英国前首相撒切尔夫人和美国前总统里根为代表的新右派在20世纪80年代的上台就是其最明显的体现。他们均反对凯恩斯主义,认为福利国家造成了经济发展的低效率,使得公民缺乏责任精神,因此,他们采取削减福利开支、降低税收和放松管制等措施。

西方国家在践行分配正义理念时的一些经验对于我国有什么启示意义呢?从总体上来说,我们可以从中获得以下两个方面的启示:一方面,在践行分配正义理念时,我们不应当超越其自身的发展阶段,应当量力而行,因为分配正义理念的实施,必须有着丰裕的物质资源,并辅之以较为成熟的福利分配制度。虽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无论是我国的经济规模的总量,还是我国的国际地位,都有了较大的增长,但是我国当前仍然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生产力还未达到高度发达的水平,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世界上还处于较低的水平,且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环境保护的压力也较大,因此,大规模地践行分配正义理念的条件目前尚不成熟。我国目前只能建设一种适于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很难达到英美等发达国家那样的社会保障水平。

另一方面,我们在践行分配正义理念时应当致力于正义制度的建构,从源头上对公民的贫困和失业等不利状况进行“预防性”的干预,致力于消除不平等的根源,而不能只是侧重于像西方国家那样的“补救性”的干预。同时,我们还应该关注不平等的根源问题,关注人们因何种原因处于较差的境地,从而培养具有独立自主精神和公民意识的公民。倘若有些人因为自然灾害(比如地震、泥石流)或先天残障(比如先天性脑瘫、兔唇)等因素而处于较差的境地,这些人就应该获得某些补偿。然而,倘若有些人因为炒股、懒惰、酗酒或吸毒等原因而处于较差的境地,这些人就不应该获得补偿。否则,就会违背每个人拥有对自身行为带来的结果负责的能力这种基本的道德预设。虽然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不少问题,譬如社会保障总体水平不高、覆盖面过于狭窄、管理分散和效率低下等,城乡的社会保障的差异也非常明显,甚至可以说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水平还没有达到能够产生福利病的那种社会保障水平,还没有得西方那种福利病的可能性,但是我们在逐步推进社会保障建设、践行分配正义理念的过程中,应该有通盘的考虑,未雨绸缪,避免沾染上福利病。我们在大力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时,一定要强化管理,提高效率,健全各种监督机制,注重公平和正义的真正实现,不要让那些不应当获得补偿的人占有社会福利,让那些真正处于不利境地的人获得补偿。

总之,从政府再分配责任的视角探讨分配正义理论,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五点结论:第一,现代意义上的分配正义意味着政府保证每个人都能获得一定程度的物质财富,能够过上一种不失尊严的生活,其中的研究理路主要有功利主义、自由主义(其内部可以被分为平等自由主义流派和自由至上主义流派)和社群主义等流派;第二,政府在践行分配正义理念的过程中,应当扮演一种总设计师的角色,既应当通过关注正义制度的建构以及执行,从而实现“形式正义”,也应当承担一些再分配的职能,从而实现“实质正义”;第三,政府在实施分配正义理念的过程中,应当确认正义的“通货”,即应当确定分配的客体,代表性的客体有福利、资源和机会;第四,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通过实施应得原则、差别原则和需要原则,从而真正实现分配正义;第五,西方发达国家在解决自身面临的分配正义问题时的一些经验,可以为我国带来一些有益的启示,比如我们在践行分配正义理念时应当量力而行,应当关注并致力于消除不平等的根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