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权利配置与收入分配
一 权力与权利关系的历史演进
公民权利的确认与获得和权力之间的斗争密不可分。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权力与权利往往是作为一对二元对立关系而存在的,两种力量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所谓权力(power),通常指某一主体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影响他人的力量和能力,体现了权力主体充分动员、凝聚和整合有效的社会资源的过程。权力运行过程包含生产资料、社会财富、暴力手段、主体能力、身份资格、意识形态、组织机构以及社会资本等诸多要素。作为社会生活的权杖,权力通常被视为社会公共生活的主导力量,具有主体利益性、强制性、排他性等特性,涉及政治的合法性问题,即“谁得到了什么”和“谁说了算”。
而权利(right)则是与权力相对的一个概念。它是在一定社会条件、经济基础和利益关系背景之下,由公共权力确认并保护的,由公民主张、争取、实现和维护自身利益的资格、能力与实践的总和。权利不仅包括法定层面的抽象权利,同时也包括现实层面的具体权利以及公民的权利实践。
从私有制产生以来,人们的政治生活无不是在掌握权力、争夺权力、运用权力中展开的。进入近代社会之后,政治生活又表现为一种人们为了创造权利、争取权利、实现权利和维护权利的“权利政治”。现代国家体制间的关键区别也集于“如何界定和保障国家权力的公有性与正义性,如何界定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普遍性和实效性,以及如何保障‘权力’和‘权利’能够在‘体制内’进行实质性的博弈”[2]。而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形态中,权力与权利间的博弈关系也体现为不同的特点,并形成了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模式。
1.前市场经济社会的权力逻辑
前市场经济社会主要包括自然经济社会和计划经济社会。在这两种性质的社会中,政治权力在价值分配体系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决定着社会资源和财富的配置与流动。
在自然经济社会中,权利通常是由权力执掌者赏赐的。权利主体往往会受到各类成文或不成文规定的限制,没有独立的社会地位和自主权,表现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3]。纵观中国古代发展史,自从第一个专制王朝夏朝建立,以权力为核心的政治逻辑始终贯穿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要理解这种政治结构和社会运转规则,就必须从历史的境况中去考察,不能脱离具体的历史情境。在农业生产和农业文明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中,商业生产和交换极不发达,社会分工不足,人们的生产、生活和交往通常被局限于一定阶级和地域之内,生产和消费的分散与单一决定了必须由一个强大的中央来组织社会生产,整合社会资源,进行社会管理。中央集权及其官僚体系成为自然经济社会中决定社会资源和价值流动和分配的核心要素,而普通民众对于资源和价值分配的影响力微乎其微。
中世纪的西方国家同样如此。在神权政治的笼罩下,国家掌握着全部社会权力,整个社会生活呈现出高度政治化的特点。统治阶级为了巩固自身的统治地位,权力触角无孔不入。普通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被统治阶级严重漠视甚至人为地剥夺。“神权、王权和贵族权领先地位凭借领主分封制,把政治原则彻底社会化,使得市民社会直接地具有政治性质。私人生活领域、私人利益和要求完全屈从于政治,从而形成了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包容、吞噬和同化。”[4]显然,在中世纪以权力为社会绝对权威的时代中,普通民众根本不具备与权威进行博弈的能力与条件,自身利益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这种权力与权利的严重失衡状态也日益阻碍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16世纪至18世纪,为了保护私有财产、维护自身利益,新兴资产阶级高举“自由、平等、人权”的旗帜,掀起了轰轰烈烈的权利斗争。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在古希腊社会,公民的政治生活与社会生活是融为一体的,政治生活主要展现为一种政治民主的生活方式,但由于雅典的民主是非常狭隘的民主,政治权利仅限于本邦的成年男性,占人口大多数的奴隶、外邦人和妇女都被排除在外,他们只是作为城邦的附属物而存在。因此,这种所谓的“民主”和“权利”仍是狭隘的“民主”和“权利”,民主权利只是所谓的“公民集团”的特权。“公民集团”作为一个权利主体对于社会价值和资源的分配占据的绝对主导地位。在这种背景下,“权利”实际上体现为“权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代,市场与社会之间所遵循的同样是权力逻辑。计划经济是国家以指令性计划来配置资源的经济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由于社会生产水平低下,经济积贫积弱,亟须通过发展重工业来增强国防实力、保障国家安全。在重工业优先的战略指导下,国家对各类社会资源的流动和分配进行全面垄断,权力也高度集中。由于资源分配、商品生产与交换都由政府高度控制、统一规划,政府权力之手渗透到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劳动者无法通过自身努力获得利益最大化,大量“搭便车”的现象也导致了经济活动的低效率,严重影响了市场的运行,阻碍了资源合理配置与社会财富的流动。要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迫切要求转变经济体制、释放公民权利,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其权利与权力间的关系为我们提供了借鉴。
2.市场经济社会的权利逻辑
与前市场经济社会不同,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尊重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是经济有序运行的前提,“主体只有通过等价物才在交换中彼此作为价值相等的人,而且他们只是通过彼此皆以为对方而存在的那种对象性的交换,才证明自己是价值相等的人。”[5]等价交换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这就要求市场主体无论身份地位有多大的差别,都能平等、自由地参与市场交换,这也就是权利平等。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兴起和发展,符合等价交换原则的市场交换活动日渐频繁,建立于血缘和宗法基础之上、以人身依附和封建特权为基础的传统政治文化受到严重冲击,政治关系随之发生变革,原有的权力—权利间的传统格局也逐渐被打破。
权利的狭窄严重制约了迅速崛起的新兴资产阶级的发展需求。因此,新兴资产阶级与力量庞大的国家之间开始形成一种紧张的对抗关系。启蒙思想家关于“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社会契约”及“分权制衡”的思想为他们提供了理论武器。资本主义国家建立后,为了适应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关于国家权力的来源、目的及其实现方式被重新定位。自由、平等、人权日益成为现代西方法治国家的理论基石,权力受到越来越多的制约与监督,新兴资产阶级将权利的旗帜高高举起,“权利至上”也逐渐成为近代民主国家的合法性基础。在自由市场经济体制之下的资本主义国家中,权力也被最大限度地限制了起来,从而形成一种围绕权利逻辑展开的社会运行机制。
然而,这种围绕权利逻辑所展开的社会运行机制也为发展埋下了隐患。一方面,由于天赋秉性、经济基础的差异以及社会偏见的存在,导致人们在进入社会之初就处于权利间的不平等状态。一些人由于先天禀赋或经济处于优势地位通常能够获得更多的权利机会,而长久以来被歧视的人群——如妇女、黑人和经济地位处于劣势的人——往往在进入社会公共生活之初就丧失了争取平等权利的资格与条件。另一方面,随着自由资本主义逐渐发展为垄断资本主义,客观上加剧了权利不平等,激化了阶级矛盾。为了缓和阶级矛盾,维护资本主义制度,新自由主义(New Liberalism)提出扩大公民权利范围,由基本的财产权和人身自由权扩展到社会保障权、就业权等领域,强调国家干预经济。
在这种背景下,19世纪70年代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开始通过权力扩张的方式试图扭转社会财富的分化,以达到社会资源的公平配置与利益均衡。但是由于在权力干预过程中过分追求结果公平,福利国家政策也导致了人们不劳而获思想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人们生产劳动的积极性。与此同时,由于国家福利范围的日渐扩大,个人的自由选择权日渐缩小,“西方国家不得不重新定位国家与市场的关系,从国家干预的‘国家中心主义’,走向减少国家干预的‘市场中心主义’,以寻求国家干预与权利自主的均衡发展”[6]。这种均衡发展同时也是权力与权利的均衡考量结果。
尽管存在种种缺陷,但以尊重主体的自由、平等权利为前提的市场经济仍然是目前最根本最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方式。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之上的分配方式仍然具有相对的公平正义性。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所说:“大规模的贸易,特别是国际贸易,尤其是世界贸易,要求有自由的、在行动上不受限制的商品占有者,他们作为商品占有者是有平等权利的。他们根据对他们所有人来说都平等的、至少在当地是平等的权利进行交换”。[7]由此而言,对权利的尊重和捍卫就是市场经济得以建立并发展的内在条件。而以产权体系为核心的权利体系的构建,也为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繁盛提供了重要动力源泉,并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提供了资源。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的两种逻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基本社会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市场经济。从1992年党的十四大正式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已经经历了二十余年的探索与实践。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的作用”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我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解愈加深刻。而在政治学的视野中,对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地位与作用认识变化的同时,也体现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力间的相互博弈过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一种形式,以遵循价值规律为原则,以市场竞争的方式优胜劣汰,通过市场价格自动调节供给和需求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这种尊重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尊重经济主体在市场各项活动中的主体性地位以及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资格的做法,也是尊重权利的集中体现。但与此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着明确不同的方向和性质。事实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否成功建立的关键就在于其能否真正解决公有制性质与市场机制有机结合的问题”。也就是市场如何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其中,权利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权力则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就就在于能够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在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资源配置主要以前置的行政审批和指令性计划配置方式为主,行政权力在资源配置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最根本的任务就是转变资源配置方式。这就涉及了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广泛而深刻的调整,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权力的重新调整与价值的重新分配。而公民权利在法律上的确认及实现,也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巩固奠定基础。因此,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如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地位,是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共同面临的关键问题。这其中就涉及权力与权利的动态平衡,以及权力边界和权利分配和效用等政治体制问题。
4.权力与权利间的相互制约与建构
在不同的经济形态之中,权力与权利之间呈现出不同的博弈状态,两者相互制约、此消彼长、彼此依存,并以一种相互建构的形式而存在着。由美国经济学家阿瑟·拉弗(Arthur B.Laffer)所提出的“拉弗曲线”在一定程度上描述了权力与权利的博弈关系。“拉弗曲线”的基本原理认为,“在一般情况下,政府的税收随税率提高而提高;但是,当税率的提高超过一定的限度时,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投资减少,收入减少,即税基减小,反而导致政府的税收减少”。[8](参见图2-1)
图2-1 拉弗曲线
“拉弗曲线”通过解释税收与收入间的关系也间接描述了权力与权利的博弈关系:即当社会缺乏有效的权力整合机制时,社会成员往往会因此无法有效动员和组织起来,并形成共同的力量抵抗自然灾害的经常性侵袭以及其他组织的侵犯,加之人们利益诉求的日益扩张和膨胀,在资源稀缺和社会价值无法得到合理配置的背景下,“丛林规则”作用的发挥就会不可避免地导致权利泛滥、相互斗争甚至社会动荡,最终导致个人权利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在权利与权力相互博弈过程中,要想达到价值和资源最优配置状态,权力最终还是要收回过长的触角,重新界定其自身价值和作用,重新划定自己的界限和范围,在公共事务的处理中发挥其应有的规范与调节作用,充分保障个人合法权利的行使。权力的触角收缩后,公民权利的范围也相应扩展,权利与权力在动态博弈中将逐渐实现均衡化发展。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当国家权力处于极端强势之时,个人的权利就会因受到排挤而过于弱小,当权力被少数人所垄断时,将必然导致专制与暴政。诚然,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时期,权力的集中有助于整合社会优势资源,实现社会生产和财富增长的最大化以及一段时间内的社会稳定。但是,在经济社会和工业化发展到一定程度后,要避免权力过分集中所带来的资源配置低效、贫富分化和两极效应,促进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就必须循序渐进地改革政治体制,退出所挤占的社会空间,将更多的自主权交由社会,使权力回归到规则制定和秩序保障的轨道上来。
但也必须看到,个人权利无限扩大则会滋生极端自由主义,降低国家权力的权威性与社会价值与资源分配的效率,影响分配正义,并危及社会秩序。因此,实现政治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需要逐步将公民纳入政策制定体系中,扩大公民政治参与制度化渠道,通过制度化参与机制的建立最大限度释放社会改革的社会压力,缓解社会冲突,扩大政治领域的民主与自由,从而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赋予强大的生命力。由此,构建以权利配置为核心、权力运行为保障的资源配置体系成为我国政府促进收入分配合理化的必然选择。
二 收入分配过程中的权利配置
权利与权力间的互动关系决定了收入分配不仅是国家对经济财富分配过程,更是内含于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公民权利配置的结果。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重大成就,人民生活不断改善,人民获得感显著增强。但与此同时,社会发展仍然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如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收入差距依然较大,实践共同富裕的任务更加复杂和艰巨。收入差距是经济学家和政策制定者重点关注的问题,由此应运而生了一系列评价指标。基尼系数[9]是各国都普遍重视的一个指标。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国公布的基尼系数在2008年创下最高值,为0.4910,此后持续下滑,2015年为最低点(0.462),此后转为上涨,2017年我国基尼系数为0.4670,较2016年上涨0.002个百分点。(参见图2-2)。与此同时,近两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比虽然处于下降趋势,但绝对值仍然较高(参见表2-1、图2-3),收入分配体制还存在很大的改进空间。
图2-2 2003—2017年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
数据来源:中国历年统计年鉴(2013—2017)。
事实上,关于我国城乡收入差距成因的研究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综合当前国内外研究成果,主要有二元经济结构论、要素市场扭曲论、城市偏向政策论、对外开放论、人力资本论五种解释。[10]这些研究对于我们理解当前收入分配差距的原因具有重要价值。但目前大多研究是从结果公平的角度分析研究收入分配,很难从更深层次挖掘差距形成的原因。收入分配作为分配正义的重要内容,不仅包括结果公平,还包括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更重要的是,起点和过程的公平与否往往决定着能否实现结果公平。权利作为公民身份的体现,不仅是公民自我谋利的重要工具,也是收入分配的起点,它涉及更为广泛的资源、财富以及价值的获得资格和能力,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收入分配的结果。因此,收入分配表面上是一个“分利”问题,实质上是“赋权”后的结果,两者的互动关系也体现在收入分配的三个环节中。
表2-1 2001—2017年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及其收入比
图2-3 2001—2017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比变化趋势
数据来源:中国历年统计年鉴(2001—2017)。
1.初次分配与权利配置
初次分配也是市场分配,指生产领域的参与者通过市场机制来获得收入和报酬的过程。由于初次分配的对象是一个社会财富和价值基础性份额,其分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社会最终的收入分配格局,因此市场机制运行状况及其完善程度对于收入分配体系的合理化至关重要。
权利配置状况对初次分配结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市场主体的参与权方面。权利配置就是保证市场主体具有平等的参与权和收入权,能够充分参与市场竞争,获得相应的工资报酬。市场分配以契约自由、等价交换和合作共赢为基础,分配结果受供求关系、竞争机制、价格机制和风险因素的综合影响。市场机制作用下的分配不仅是财富分配,更是资源和价值的分配。要实现资源和价值的优化配置,就要使所有的市场主体能够自由流动、公平竞争,共同遵守市场运行规则,这既是高效生产的前提也是公平分配的起点。
然而,当前我国市场机制的运行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严重影响着初次分配的结果。究其缘由,既包括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异、文化传统影响、行业垄断性、劳动力市场买卖双方力量悬殊等原因,也包括由于市场主体权利资格与权利行使能力差异所造成分配不合理。事实上,市场主体权利身份的差异导致在初次分配中就形成了巨大的“分配鸿沟”,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城乡收入差距。由于我国长期处于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之下,居民在参与经济活动之前就被制度性地分为了身份不同的两类群体,导致农村居民在参与市场活动时必须冲破种种阻拦和障碍才能和城镇居民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即使在农业生产中,农民也不能完全控制其收益权。[11]随着房地产成为中国最大的财富积累、增值手段,土地制度中不平等的权利问题——如土地流转、保有、继承等——也成为扩大中国城乡居民财产收入差距的最大体制性原因。[12]由此,在涉及财产性收入的初次分配环节,权利配置状况成为影响收入分配公平的重要因素。而在这种本就不平等的制度基础上还不断地产生新的经济社会制度,固化了城乡居民的权利配置方面的不合理状况,随着社会经济结构和城镇化的发展,进一步加剧了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这种“制度性贫困”[13]不仅是权利配置差距的结果,更成为下一轮不公平竞争的起点。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一旦将市场分配产生的问题推到政府分配甚至社会分配中去解决,问题解决的成本将大幅度上升,不仅不利于弥补市场缺陷、缩小分配差距,还有可能降低资源配置效率,造成新的分配困境。因此,政府在初次分配中所能做的不仅是规范市场运行秩序,同时还要赋予市场主体充分的权利资格,让市场主体能够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
2.二次分配与权利配置
二次分配是指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由政府主导并利用“减税、补贴、转移支付、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等方式所进行的价值资源的再分配,分配的对象通常被称之为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这其中有些会直接影响到个人的收入,如减税、补贴和社会保障等,有些(如基础设置和公共服务)不会对个人的收入产生直接影响,但却会间接影响到人们的消费水平和福利状况”[14]。正如一位经济学家所说,“再分配可能是大多数政府最重要的一项职能”[15]。政府通过再分配,弥补市场分配的不足和差距,使收入分配差距保持在一个较为合理的范围中。如果说初次分配遵循的是效率原则,二次分配遵循的则是公平原则,并更加注重结果公平。
然而大量数据表明,由于我国公民权利配置的失衡,政府通过再分配机制进行社会财富调节的作用非常有限,甚至在相当长时期内,政府再分配起着“逆调节”的作用。[16]其中尤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为甚。二次分配的主要项目包括个人所得税支出、社会保障支出(五险一金)、可支配收入、低保收入、养老金和退休金收入等。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之下,农民的社会保障程度远不如城市居民。尽管目前建立了针对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这种保障水平很有限。根据2018年3季度的数据,在31个省区当中还有20个省的农村低保标准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7]而城镇居民的社保体系却一直比较完善。无论改革开放前还是改革开放后,城镇居民一直都能较为便捷地享受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农村居民享有的公共产品的质量也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教育是政府提供最重要的公共产品,但由于政府财政用于城乡教育的投入不平等,导致无论在基础设施还是师资力量方面,农村教育质量远不如城市。平等受教育权利的缺失也加大了城乡收入差距。有学者通过研究后指出,“教育水平差异是中国城乡收入差距最重要的影响因素,其贡献程度达到34.69%”[18]。除此之外,城乡居民在医疗、养老、退休、低保等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根据2016年中国人民大学老年学研究所和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调查与数据中心联合公布的《中国老年社会追踪调查》研究报告显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金平均每月3174.69元,城镇居民基本养老金为每月1387.2元,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仅为每月141.21元,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金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平均水平的22.5倍”[19]。由于在社会保障、公共产品提供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权利失衡以及由此产生的不平等问题,是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分配不公的重要原因。二次分配以公平为导向,本该减弱初次分配差距,但由于权力配置机制等问题,当前我国二次分配不但软弱无力,反而强化了资源分配的不平等。
3.三次分配与权利配置
三次分配又指社会分配,是根据自愿原则,以社会救助、民间捐赠、慈善事业等方式进行分配的方式。第三次分配与前两次分配的区别在于,它不是市场或政府主导的,而是由社会公众主导的。它依据道德原则来解决市场分配和政府分配中无法解决的问题,强调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德心,是收入分配的重要补充。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第三次分配数量巨大。如2017年美国慈善捐款总额达4100亿美元,创美国捐赠历史纪录,占GDP总量2.1%,[20]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方式。
社会分配主要受到文化传统、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的影响。许多国家也经常通过税收优惠的办法来鼓励社会进行慈善捐赠,调节资源分配。从对税收与捐赠之间的选择方面看,社会分配具有某种与政府分配相竞争的特征,能够有效弥补政府分配的不足,缩小收入差距。但随着政府权力的扩张,政府所掌握和用于再分配的资源越来越多,干预市场和社会的范围也越来越广,加之现代审批制度并未完全建立,使得各类非营利组织不得不依附于政府的羽翼之下,成为政府分配的附属品,无法独立开展社会分配活动,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甚至导致官僚主义和腐败。因此,非营利组织的权利缺失成为影响第三次分配效果的重要因素。
非营利组织的权利缺失主要体现在组织机构设立的法律地位、资金来源、运行机制和活动范围等方面。健全的第三次分配机制应当独立于政府机关并自主行使分配权利。但目前,社会组织的创立条件、运行规则、募捐形式及物资处置等环节都受到政府严格的管制。政府对社会组织设立的审批程序烦琐,但监管力度却不够,导致社会组织生存困难,举步维艰。例如在资金来源,非营利组织的经费除了政府的拨款之外,很大一部分来自社会捐赠。而企业和个人在进行公益捐款时,捐款多少、如何捐款以及捐向什么领域,则取决于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特别是企业。然而当前我国并未建立起完善的慈善捐赠税收优惠制度,企业慈善捐赠的积极性受到限制,也严重影响了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和第三次分配的效果。因此,权利配置不健全、权利行使受限成为影响社会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的关键因素。
收入分配是一系列体制机制安排的结果,权利配置机制是市场经济运行中核心的内容。尽管影响公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因素很多,但由权利的不平等所导致的结构化分配差异却成为收入分配差距固化的重要根源。
三 权利配置对人的发展的影响
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和价值目标,它不仅指人自身意义上的解放和自由,它还同社会发展以及具体的社会条件紧密联系在一起。事实上,“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权利都是一个包含着自由、同时也比自由更加宽泛的概念”[21]。它是对人的自由及其发展资格的一种权威性规定,体现了人作为主体的自我需要与自我满足。权利既能够维护个人的利益、促进人自身的发展,又能够保障个人的发展不受他人的损害。人的发展的过程就是权利资格不断强化、权利运用能力不断提高的过程。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权利配置是通过影响人的发展而进一步决定资源和价值配置的结果。
权利配置状况对人的发展的影响体现在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既作为人多样性需求满足的工具性存在,也作为人主体性价值体现的目的性存在,贯穿于人的一生。权利对人发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作用形式、作用位阶以及作用领域等方面。
1.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
从作用形式方面看,权利配置对人发展的影响可以分为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权利配置对人的发展产生直接影响,在于为人的发展提供了先决条件和现实保障。马克思指出,要让“每一个有拉斐尔的才能的人都应当有不受阻碍地发展的可能”[22]。这里的“可能”,一方面是指人们具备满足自身各类需求的能力,另一方面也是指人们有能够支撑和保障实现自己需求、满足自身才能发挥的各类权利,这种权利体现为能够进行自我发展的条件、机会、资格与能力,以及具备选择怎样发展的自由。只有具备发展的权利,才有可能实现发展的目标。与此同时,“不受阻碍”也显示出人发展自我是权利内容的充分性和全面性。这种权利是能够落实下去的,不受其他外界因素的干扰与制约。由此,人的发展有赖于权利的充分发展,而权利配置直接影响着人的自我实现与自我发展的现实性与可能性。
权利配置对人的发展的间接影响主要体现在通过对社会和公民权利进行配置,树立权利理念、形成社会制度、引导公民行为,从而对人的思想观念、公民意识、行为方式等方面产生深刻影响。权利配置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石,对公民权利进行保障是现代民主国家的重要特征。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中都要对公民基本权利内容做清晰界定。宪法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及其体系通过规范、指导和约束人的行为,最终影响着一个人的发展方向。只有当每个个体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发挥自己的自由能力,整个社会才有可能实现真正自由。毋庸置疑,社会自由与个人自由是相辅相成的。
2.低阶影响、中阶影响和高阶影响
从作用位阶和影响层次等方面来看,权利配置对人的发展影响可以分为低阶影响、中阶影响和高阶影响。这是由人的需要体系构成所决定的。“人的需要体系”是马克思首先提出。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和人的实践本质出发,指出人的需要体系是一个建立在劳动生产基础上的社会性、历史性的需要体系,即“需要的社会体系”和“需要的历史序列”,他将人的需要体系分为三个层次,而对应这三个体系,权利配置也不断发挥着满足人需要的功能和作用。
权利配置的低阶影响是指权利在满足第一层次人的需求方面的影响。第一个层次是人的生存需要或生理需要,包括吃、喝、排泄、睡眠、生育等需要。这些需要构成了“需要的社会体系”的基础。对应这一阶段的权利主要包括以生存权和安全权为核心的权利体系。这类权利的价值主要在于满足人生存的基本需要,并具体体现为对人们获取物质财富的保障和支持。人的生存和生理需要的满足是社会生产活动的基础,马克思之所以将人的生存权置于权利之首,就是认为生存权是人们有效地行使其他公民权利的基础,如果生存问题不解决,其他一切权利都将是无源之水。因此,这一层次权利配置和保障的程度与水平往往成为衡量一个社会正义程度的重要指标。
在低阶生存需求满足前提下,人们的需求也会随之上升,从基本的生存和安全需要扩展到谋生或占有的需要,包括从事劳动和生产,通过这种活动来获取满足自己自然需要的物质资料、维持自己自然生存和家族繁衍的生存资料以及追加生产劳动力的教育训练费用等生活资料。权利配置的中阶影响也是指权利在满足第二层次人的需求方面的影响。与此对应的权利主要包括以经济权为核心的权利体系。这一阶段人的需要在内容上超出了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并逐渐上升为发展需求。
权利配置还影响着人高层次的自我实现和全面发展的需求,即高阶需求。在这一阶段,人的需要主要包括社会交往需要、审美需要以及与之相关的对身份、地位和荣誉的追求等。在这一阶段中,人不仅仅是自然存在物或生产物,而是成为一个社会自由人,实现了社会化和历史化相统一。马克思认为只有到达了第三个层次,人才是真正的内在富有的人,“富有的人同时就是需要有总体的人的生命表现的人,在这样的人的身上,他自己的实现作为内在的必然性,作为需要而存在”[23]。在马克思的需求理论基础之上,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具体将人的需求细化为五个层次,依次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爱和归属需求、尊重需求以及自我实现需求。五种需求彼此依存、依次上升,满足这些需求的对象也在不同的层次上逐渐递进。这一阶段中权利的价值在于对人自由而全面发展需求的充分满足。其权利配置的高阶影响也就体现为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极大丰富,社会权利体系的日臻完善,社会制度高度健全,人们能够通过行使权利达到自身的价值的实现和社会的合作共赢。
3.经济影响、政治影响、社会影响和文化影响
从作用领域方面看,权利配置对人的发展所作用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方方面面。从某种程度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权利经济,权利配置状况及其落实程度势必影响着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进而通过经济影响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因此,作为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身之间关系的体现,权利往往具有一定工具性意义,如果分配使用得当,这种“工具”可能对人产生深远影响。由此,权利就具有了资本的性质。
作为资本的权利及其配置对经济的影响是最具体和最直接的。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中将权利视为经济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并认为,“只有对劳动者和经营者赋予充分权利的条件下,才会形成和谐的经济关系和经济联系”[24]。这里的权利不仅包括劳动权,还包括与劳动权利相配套的整个社会的权利体系。从这个角度看,权利不仅是经济发展的外生条件,而且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了。正如阿玛蒂亚·森所说,“一个人支配粮食的能力或他支配任何一种他希望获得或拥有东西的能力,都取决于他在社会中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利关系。而这些权利关系则取决于他拥有什么?交换机会能够给他提供什么?社会可以免费给他些什么?以及他由此丧失了什么”[25]。人的发展首先是受到财产权制约的人的权利的发展。“贫困现象基本上不是食物匮乏而是关于食物所有权的反映,要理解贫困首先必须立即理解权利配置及权利关系,并把贫困放在权利关系中进行思考。”[26]只有“权利的贫困”才是人类贫困的真正原因。而权利的贫困主要体现为权利配置方面的问题。在制度经济学的视野中,“制度决定着经济绩效”更是成为一种共识。归根结底,制度所规范的问题是权利的问题。由此可知,权利不仅是一种财富和资源,更是一种能够给行为主体带来经济收益的社会资本。它是社会资本中最活跃的表现形态和最有价值的组成部分。权利配置本质上就是对权利资本的分配,并通过这种资本来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
政治影响是权利配置产生的最直接最重要的效应,权利配置的其他效应都是以政治影响为基础的。在政治生活中,权利的作用主要在于赋予人们参与社会公共生活、表达和维护自身利益诉求、影响政府决策的资格。权利的多寡和配置状况直接影响着人们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程度和水平,影响着人们表达和维护自身利益诉求的能力和效果。权利是人们公民身份的重要体现,是一个人实现自身发展的基本保障。权利配置对人的发展的政治影响集中体现在公民的政治权利上。在参与社会公共生活方面,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主要包括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四种权利不仅构成了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保障,也是平衡与制约权力的重要工具。因此,权利配置的政治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体现、争取和维护公民的自身利益,另一方面则是监督和制约权力的运行。
权利配置同样影响着人们的社会和文化生活领域。合理的权利配置能够通过协调权利主体间的行动从而提高社会自治能力,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社会运行成本。在文化领域,人们能够通过政府所提供的文化场所、设施和服务等内容充分享受文化成果、参加文化活动、开展文化创造,提高自身的思想和精神境界。区别于经济、政治和社会领域,权利配置在文化领域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往往是潜移默化且影响深远的,体现为人们参与文化生活的充分性和公平性上。
事实上,无论从权利配置的作用方式、作用位阶还是作用领域来看,权利对人发展的影响体现在方方面面。它既建立于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同时也为人的发展开辟广阔的空间。如马克思所强调的,“人的各种权利,如自由权利、平等权利、民主权利等取决于经济基础,取决于人的生存和发展状况,是为经济基础和提高、改善人的生存和发展服务的。”[27]人的发展过程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为追求、占有、实现权利的过程。人们所拥有的权利体系越完备,生存和发展就越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