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卦:蒙(坎下艮上)
蒙:亨。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初筮告,再三渎,渎则不告。利贞。
蒙者,二阳之卦。自临来。初、上相易则为蒙。又为四阴之卦,自观来,二、五相易,亦为蒙。二卦皆以一爻相易,故兼二卦取义。蒙,坎下艮上者也。蒙者,为物所蔽之名;艮为少男童也。而陷于坎险,为其所蔽蒙也,二、五相应,有亨义。二刚居中,能发五蒙,故相与成亨。未发则蒙,发其蒙,则亨矣。我二也,童蒙五也。六五以柔居上,下求九二。九二非求于六五。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也。
初筮,则诚意专;再三,则诚意散。筮者,渎而告者,亦渎矣。利贞,戒二五也。五当以正求二,二当以正发五。今以九居二,以六居五,虽得中而非正,故以利贞戒之。苟于童蒙之始,所从得师,不失其正,则蒙且入圣矣。
以象变言之,乾,凿度云,艮为鬼门,质诸鬼神,筮也。互震,为草麻衣,谓艮为手揲蓍之象,亦筮也。然坎自有筮象,蒙与比皆坎体两耦,分为上下,分二也。一奇居中,挂一也。两耦四小画,四揲之象。若以全卦言之,互有坤,六爻之象。初三、四、五皆耦,八卦之象。初爻变,则成兑。兑为口,故告也。自三以上至五,再三也至五,则虽变而不成兑矣,故不告也。渎,混淆也。兑为泽,故有渎蒙之象。告之再三,反以混淆也。
此卦取蒙童求发蒙之义,所谓礼闻来学,不闻往教者。
初六:发蒙,利用刑人,用说桎梏;以往吝。
初为蒙,始而失其正。阴柔失正于初,发蒙者当先治之。故利用刑人用刑,正所以说其桎梏。刑,期于无刑也。蒙而不治于早,则有吝矣。初六无应,不宜往也,故以往吝。
以变象言之,变则成兑。兑为刑上,艮为手承,二互震为足,而坎为多心之木以贯之,故称桎梏。自临来者,初本兑体,初六变,亦成兑。坎象毁坏,故用说桎梏。震为往,或以初应四,四互坤为吝者,恐失之泥。
此爻发蒙于初,所以用法正之者,期于无刑也。
九二:包蒙,吉。纳妇,吉;子克家。
三阴丽于二阳之间,有包象。六五童蒙,二能包之,则吉。包蒙,吉也。六五阴爻,有妇象。二能纳之则吉,纳妇吉也。坎为中男子也,二刚承五,子之能干家事者,子克家也。
或曰:子克家,谓其可以有刑家之道。言九二之才,足以发六五之蒙耳,上言纳妇吉是也。《象传》谓:刚,柔接也,为可见矣。若但以克家为能干家,岂所谓刚柔接者乎?能有家,则能干家,但不当直以为干家耳。
以变象言之,九二变则为坤。先儒谓坤为包,包者,含宏之象。六五变则为巽,巽为妇。又以卦自观来者言之,初六发蒙,以观之童。观取象,此之纳妇以观之。窥观利女,贞取象。坎体伏离,互震伏巽,风自火出,家人也。
此爻专以九二刚中,能发六五柔中之蒙为义。
六三:勿用取女,见金夫,不有躬,无攸利。
以六居三,不正之女,正应在上,不知从之,顾乃见利,而动失身于九二,此所谓不有躬也。如此之女,其可取乎?取之,则无攸利也。
以象变言之,九二互震为夫,自临来者,下本兑体。又六三,变则九二,互兑为金,故曰金。夫坎伏离为见艮,为躬谓上也。此躬乃上九之躬,妇人之身,夫之身也。又以变象言之,是爻变,则为蛊,故有不有躬之事。
此爻不正之女,为人欲所蔽,昏蒙之甚,故不可取也。
六四:困蒙,吝。
六四,以阴居阴,又在三阴之中,去阳最远,蒙蔽之甚者,曰困蒙吝,困而不学者也。变而从阳,则不至于困且吝矣,所谓或困而知之者也。
以变象言之,四体艮有伏兑,兑下坎为泽,无水困,故以困言。或以互体,有坤为吝,恐失之泥。
此爻无师友可亲,乃蒙蔽而至于困者,校之六三,但无失身之过耳。
六五:童蒙,吉。
六五艮体。艮,少男也。故为童蒙,以柔居刚。下应九二,有虚心求道之象,所以吉也。
此爻言六五童蒙之君,能求九二刚中之臣而师之,则吉也。
上九:击蒙;不利为寇,利御寇。
上九本以六三为应,然六三失身于九二,故以御寇言,九二为六三之寇者也。九二刚中,非为寇者,自六三上九言之也。易之取义,大抵各据其位而言,随时变易故也。坎为盗寇者,指九二也。艮手为击,击蒙,击六三之蒙也。然上九迫近于六五,九二固能为六三之寇,则上九岂不能为六五之寇哉?上九但当以御下体之寇为利,不当自已。复为六五之寇如此,则上下顺矣。下坎为寇者也,上体为艮,止寇者也。故曰不利为寇,利御寇。
以变象言之,此爻变则为师,故有御寇之象。
此爻言但当击六三之蒙,不当为六五之寇也。为六五之寇,则其蒙终不解,击六三之蒙,则蒙必能开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