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一、取象之例虽多,然不过三体:一曰本体,二曰互体,三曰伏体。然皆有正有变,故有正中之本体,正中之互体,正中之伏体。有变中之本体,变中之互体,变中之伏体。其余诸体,皆自此三体来也。
一、文王《彖辞》固多取象。若夫子释《彖》,先论卦变,次明其义。虽间以象取,然非专泥于象。但先儒亦有以象言者,不敢全废,其或可以象取,而几于泥者,以“或曰”标之。
一、大象本以两体取,若有用互体、伏体之类取者,亦以“或曰”标之。
一、爻辞用象取者著之,若夫子小象《文言》释爻,本以义取,或可以象取者,以“或曰”标之。
一、凡卦爻之义有两三说者,以“或曰”标之。
一、凡卦象去取或本虞仲翔,或本荀慈明,或本九家,或本李鼎祚,或本朱子发,或本郑东卿,或本林黄中,或本项平甫,或本冯仪之,或本徐古为,或本吕朴卿,缘皆参错其中,难于尽标其名,非敢掠前人为己美。至于先儒所未发者,时亦以己见参之。
一、朱子发取象,但言其有某卦某卦,多不述其所自,故学者乍见,多以为疑。今此书则每爻或互或变或伏,必言其所以取象之因,则不难求矣。
一、取象有与朱子发相似而实不同者,如乾九五,《文言》前一段均以二五,取其同声相应,火就燥云从龙风从虎之类,固与汉上合若同气相求,水流湿。本乎天者亲上,本乎地者亲下之类,实与汉上异,缘汉上取象失之偏枯。而今则必求停当,盖是者从之,不是者则不苟从。如此之类,不一而足,今姑以此一例别之,观者能以汉上之书相参,方见其异。
一、朱子发卦变止于三爻,朱子则用五爻,今从朱子。但朱子卦变虽用五爻,其间多用变中之变,如泰自归妹来,无妄自讼来之类。今遡其源,一以复姤等十二卦为主。
一、按某卦自某卦来之类,皆以阴阳多寡为类相易,此卦变也。《彖辞》言其本体所自来也,如九六之变,此变卦也。一卦可变六十三卦也,占筮之事也。朱子发非不知之,及其论屯、临之变,而引《春秋》某卦之某卦为言,是以卦变为变卦也,今正之。
一、易中互体,谓二至四、三至五,又成两卦,指三画而言也。颐中有物曰噬嗑,此乃以六画之卦比并而论,非所论互体也。若以噬嗑互体言,则二以上又互艮,三以上则互坎,非互颐也。朱子发非不知之,乃以颐为互体,误矣,今正之。
一、伏卦谓乾坤相伏,震巽相伏,皆以其对待言。如乾初九伏震,乃因变巽而伏震。朱子发非不知之。至其释乾,乃曰初九变坤,下有伏震。误矣!若三画变,可为坤,又无伏震矣。九二之变则为离,于坤亦无与。子发乃云:九二坤变为离,三画变可为坤,又无离矣。坤变为离,乃是坤之初与三变也,于乾九二何与焉?今正之。
一、揲(shé)蓍之法,共有六家,惟河南杨氏为当今以为据,详见大衍之数。
按:晁子止曰,象数之学,用互体卦变之类,解易明辞之所生,可以见作易之本原;义理之学,用位应承乘之类,解易明辞之所施,可以见易之显效。两者不可偏废。然易之作既成矣,就不识其所从生,庸何伤?而易之致用,不可不察,故详于义理,而略于象数,其说当矣。及观张文饶之作变通,则曰学易而不学先天,知用不知体,譬如贵公子之论味,其贤者不过谓从席中来也。然则学易而不知象数,毋乃蹈张文饶之讥乎?今兹象义,详于象变,而略于义理,诚输先儒一着。然究象之所生,以求作易之初意,则于学者不为无补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