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平课税与效率课税的内涵
一 公平课税
所谓公平,是一个比较的概念,不同的人、不同的事项,对公平的理解也是不同的,既包括绝对公平,也包括相对公平。公平可以理解为起点公平、规则或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关于税收的公平,既存在横向公平,也存在纵向公平。无论何种类型的公平观,均来自比较的看法。我们认为,税收的公平问题,主要体现在课税过程的公平问题以及课税结果的公平。具体而言,税收的公平性问题一方面体现在课税制度制定过程带来的公平问题,另一方面体现在课税制度执行过程带来的公平问题。前者更多的是体现起点公平和规则公平,这主要是因为政策制定者由于各种政策目的以及对经济行为的不了解等,在课税制度设置过程中存在制度与市场的偏差。所谓公平课税,是指课税制度设置所带来的课税非差异性和平等性,更多体现为课税制度设置所带来的政策待遇。
公平课税与税收公平存在明显的区别和联系。公平课税强调课税制度设置的无差异性和对纳税主体的平等性,强调课税制度设置的完善程度,更多的是课税制度带来的税收起点公平和税收规则公平。而税收公平则侧重于强调课税制度设置完成后,征税主体实施课税制度所带来的结果公平,强调的是税收负担的公平性,体现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的传统税收公平观。公平课税侧重于制度设计层面的指导原则和依据,而税收公平侧重于课税效果评价标准。从理论和实际来看,无论是公平课税还是税收公平,二者均无统一的标准。但是,二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联系,只有实现了公平课税,才能更好地维持税收公平。如果课税制度缺乏公平性,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税收公平。即使是公平课税,也一样存在着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的问题,也需要注重不同主体、不同层次和不同环节之间的税收公平问题,只是这种税收公平强调的是税收制度设置的公平而非税收制度实施的结果公平。
证券市场涉及交易主体、交易环节、市场层次的多元化问题,证券市场公平课税问题比较复杂,不仅需要注重课税制度带来的公平交易规则,注重课税制度对市场交易过程公平性的维护和调节,还需要注重课税制度设置对市场交投行为和交投所得的充分课税,更为重要的是,要注重课税制度设置对市场投机炒作行为形成的抑制作用,引导市场公平交易。注重市场的联动性,避免课税制度带来的课税不足、不充分问题引起税收流失,形成不同性质、不同交易环节和不同层次市场之间的税收制度的差异性,进而使得市场借助这种差异性进行投机炒作,缺乏价值投资。本书所探讨的证券市场公平课税问题,主要是试图从我国证券市场实际交投买卖行为现状出发,从不同投资主体之间、不同交易环节之间以及不同层次市场之间等方面,探讨课税制度设置在维护公平交易规则方面所存在的不足,以及课税制度设置所带来的课税不足、课税不充分等公平课税问题。
二 效率课税
所谓效率,可以通俗地理解为产出与投入之间的对比,也是一种比较的概念。这种效率的观点实际上还是基于结果的理解。在笔者看来,效率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是单位投入所带来产出的最大化,这种产出可能是可以衡量的,也可能是不可衡量的;二是投入过程的有效问题,既包括投入规则的有效性,也包括投入方式的有效性。因此,我们认为效率不仅仅是结果的效率,还应该包括过程的效率。具体到课税领域来说,效率课税不仅包括课税产生的成效,即是否达到预期的课税调节目标,还包括课税制度的完善程度,即课税制度设置是否对课税对象进行了有效的征税,是否存在课税制度设置带来的课税不足、课税不充分以及课税不当等问题。效率课税强调政策制度制定层面的效率,侧重通过课税制度设置对课税对象的有效征税,避免由于课税不足带来的市场调节效果不显著,也侧重根据市场情况,合理利用课税制度设置,因势利导地引导市场发展,侧重课税制度设置对市场发展的引导作用。
效率课税与税收效率是存在明显区别和联系的。税收效率指征税的经济效率,强调征税成本的最小化,也指征税政策所带来的政策效应,与税收公平一样,更多的是强调课税效果评价的标准。而效率课税侧重制度设计所带来的有效征税和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不仅包括课税制度设计是否完善、是否适应市场发展、是否通过课税制度的完善实现对课税对象的有效征税,强调过程和规则的有效性,还包括课税制度设置是否有效地发挥了对市场运行的有效调节作用,这仍然是一种规则有效性带来的结果有效性。但这种结果有效性并不是完全的经济效率,与完全的经济效率不一样,还包括利用课税制度的设置实现的管理效率和治理效率,包括对市场运行产生的不良影响的引导和治理效应。与公平课税一样,效率课税侧重于制度设计层面的指导原则和依据。但是,效率课税与税收效率也是存在联系的,没有能够实现效率课税的制度设置,税收效率就缺乏实现的根本,也就成为一种无源的概念。只有课税制度的设置趋向合理、不断完善,政府课税才会趋向于有效率。效率课税隐含着课税制度设置所带来的课税成本最小化问题,也包括了课税制度设置带来的结果效率问题,只是效率课税侧重于制度设置方面的效率性。
按照有效市场说理论,证券市场效率课税的内涵是课税制度的设置使得市场价格能够实现对市场信息的灵敏反应。然而市场不可能是完全信息对称的,不对称信息是证券市场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在我们看来,证券市场效率课税不仅需要通过课税制度的合理设置,实现不同交易环节、不同交易主体、不同层次市场之间的效率课税,考虑证券市场课税的特殊性,不能顾此失彼,实现有效征税问题,而且还需要通过课税制度的合理设置,利用课税制度的权威性,对不合理、不规范的市场行为进行整体治理,实现税收的治理效率,通过课税制度的合理设置,合理引导市场投资行为,抑制过度投机行为,在不影响市场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税率水平和税率结构以及课税方式等的合理搭配,影响市场交投者的策略选择,引导市场价值投资,实现证券市场的价值发现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本书所探讨的证券市场效率课税问题,主要是试图从我国证券市场实际交投的现状和确立税收治理而非税收养市的视角出发,从不同交易环节、不同层次市场、不同投资主体等方面阐述现有证券市场课税制度存在的课税不足、课税不当等制度设置所存在的效率课税问题,进而阐述我国证券市场“引进来”与“走出去”双向进程带来的课税制度设置的效率课税问题。
三 公平课税与效率课税的税制结构问题
公平课税与效率课税的税制结构问题,实质是关于什么是良好税制构成要素的问题。关于公平课税与效率课税的税制结构,学术界也众说纷纭,并没有统一的界定。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的公平课税论、70年代的最适课税论和90年代复兴的财政交换论对税制改革的设计和实施方案都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公平课税理论最初起源于亨利·西蒙斯(Simons, 1938)的研究成果,强调个人自由是基本价值观,然后才是公平,主张使政治干预经济生活最小化的制度和政策,认为政府有其重要作用,但必须提供的服务是私人部门不能有效提供的服务,并通过再分配产生更大的公平。而最适课税理论则强调课税过程中征纳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更为强调课税制度设置所带来的纵向公平。按照公平课税论,追求公平原则的效率成本是次要的问题;而按照最适课税论,公平目标和效率目标纳入一个福利函数中综合考虑,设计出最优的公平—效率组合的税制结构。由于最适课税论在一个标准下把公平目标和效率目标统一起来,故能分析累进性或纵向公平与激励或效率之间的取舍对税率结构设计的影响。
按照公平课税理论,理想的税制结构应该是宽税基、低税率,直接所得课税为主。因此,在笔者看来,公平课税的税制结构应该是以所得课税为主的税制结构,通过所得课税,利用税率结构和课税方式实现公平课税,同时可以考虑同最适课税理论的累进性税率结构搭配使用,维护课税制度的公平性。而效率课税的税制结构理应是以流转税和行为税为主的税制结构,但我们这里所谈论的效率课税的税制结构还包括所得直接课税中的税率结构和税种结构所带来的效率课税问题,主要是体现税率结构和税种结构选择对市场运行的引导和治理效率。
公平课税与效率课税是世界各国在课税制度设置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两个方面,二者既相互联系也相互矛盾。公平课税与效率课税素来就是课税制度设置过程中难以调和的问题。公平课税维护了课税制度的公平性,而效率课税则体现了课税对市场调节的有效性。公平课税有利于促进纳税主体的纳税遵从度,也就促进了效率课税,而效率课税,有利于促进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课税。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如果课税制度不能很好地促进市场平稳有序健康发展,公平课税也就失去了根基。如果仅仅是因为公平课税而失去市场运行效率,则公平课税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如果仅仅注重效率课税,忽略市场之间的公平课税,则课税会成为扰乱市场的助长器,而非稳定器。
证券市场公平课税与效率课税如何选择,实际上是一国选择什么样的课税制度以调节证券市场的问题,而这主要取决于一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政治基础、文化习惯和社会基础,关键是要适应市场发展,使市场平稳有序健康发展。就我国证券市场而言,如果能够通过课税制度设置实现公平课税,投资者在公平的税收环境中进行交易,维护不同交易主体之间、不同交易层次之间、不同交易环节之间的有效征税,则可以通过合理的税率结构和税种设置选择,影响投资者对未来收益预期的判断,进而影响投资者投资策略的选择,在维护公平课税的基础上,通过课税制度的合理设置,引导市场资源配置和价值发现功能,引导市场价值投资者,充分发挥税收对市场的管理治理效率,减少对市场的直接干预。因此,笔者主张在公平基础上的效率课税,通过降低甚至取消交易环节的税收,避免课税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而通过税率结构和课税环节以及税种结构的合理布局,实现公平课税和效率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