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思维理论和思维实践
思维理论,是指以思维为研究对象,反映了思维的一般特征和普遍规律的理论抽象的总和,主要包括思维方法、思维形式、思维原则和思维规律等。具体到中国哲学史上的类思维理论,春秋战国以降,获得了较大程度的发展,如惠施的“譬式”推论,讲“以其所知喻其所不知而使人知之”(《说苑·善说》);《墨子·小取》中也说:“譬也者,举他物而以明之也”;公孙龙探讨类的种属关系的“白马非马”命题;荀子所讲的“以类度类”“譬称以喻之”(《荀子·非相》)、“以类行杂,以一行万”(《荀子·王制》);等等。特别是在《墨子》的《墨经》部分,对于“类”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形成了一系列的类思维理论。如在思维方法和思维形式上,要关注事物共同的本质属性,坚持以“类同”为基本前提和标准:“有以同,类同也”“不有同,不类也”(《经说上》),反之,不以“类同”为标准者,《墨经》将其视为“狂举”,《经下》中说:“狂举不可以知异,说在有不可”;在思维原则上,要坚持同类相推和异类不推,从正面看,要坚持同类相推的原则,《经下》中说:“止类以行之,说在同”,《小取》中也说:“以类取,以类予。”当然,笔者认为,“以类取,以类予”既属于思维原则,事实上也是一种思维方法。“以类取”应该指的是思维的归纳方法,“以类予”应该指的是思维的演绎方法。从反面看,要坚持异类不推的原则,《经下》中说:“异类不比,说在量”。在思维规律上,《经下》中说:“推类之难,说在之大小”,是指仅仅依靠大、小来辨类会造成推类活动的失误。如上有关先秦名家、荀子和后期墨家的考察,都是战国秦汉之际类思维理论发展的重要体现。
思维理论达到的高度并不代表在思维实践中一定会成为思维表达和思维运用的基本遵循。众所周知,古代中国的思维理论发展至《墨经》之后,逻辑学派逐步消失抑或融合进其他学派了。因此,思维实践,作为思维在人类生产生活实践中的具体反映,既包括符合正确的思维要求的内容,也包括不符合甚或违背正确思维要求的内容。在中国哲学史上,思维实践最为集中和典型的载体是古代文献的具体内容和表述方式。只有通过对于古代文献的具体内容和表达方式的细致考察,我们才能对古代中国思维的一般特征作出更加准确、科学、有说服力的判断。当然,对于古代文献的选择,笔者认为有一个基本的要求,就是文献必须具有代表性。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内容上要“杂”。通过对“杂”所带来的多样性和丰富性内容的大量占有和具体分析,一定能够使得研究结论更加客观、可信。第二,在语言表述上要“精”。语言表述的精致和精炼也一定能够保证研究结论的精确和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