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氏春秋》类思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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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类的基本内涵

有关类的内涵的问题,吴建国、陈梦麟、周山、张晓芒、吾淳等前辈学人从逻辑(理性)与概念的角度出发已做过相关研究,且取得了较大进展。具体言之,吴建国、陈梦麟、周山、张晓芒主要是从逻辑的角度对“类”的含义进行了考察[1],吾淳主要是从概念的角度进行考察,特别是集中于春秋时期及以前。[2]这里,笔者试图就思维的角度对类的基本内涵再作一考察。

一 从具体到抽象:兽名、祭名与“善”义

“类”的本义应与兽名有关。《说文解字·犬部》中说:“类:种类相似,唯犬为甚。从犬頪声。”《玉篇》中也说:“类,兽名,种类也,法也,盖本许书。”其实,约自中石器时代始,犬已经是人类最早驯养的动物之一,经过长期观察、分辨,人类逐步发现了犬与犬之间的类似性或相似性,因此,将犬自觉地看作“类”也便顺理成章了。此外,《山海经》中记载有“类”兽,虽不是犬,但也为兽:“有兽焉,其状如狸而有髦,其名曰类,自为牝牡,食者不妒。”(《南山经》)《列子·天瑞》中也说:“亶爰之兽,自孕而生,曰类。”我们虽无法判定这种身形像“狸”(野猫)却头上长有头发的自孕生崽的“类”究竟为哪种动物,但可以肯定的是,它是一种兽。

“类”由兽名转变为祭名的具体过程今人已无从考证,但从一些考古发掘的动物形状的玉器等物件,可以推测,“类”这种兽可能曾被某个部落作为祭祀活动中的祭品,经长期演变,发展成为一种普通的、成熟的祭祀形式。无论其作为祭名的来源为何,及至殷周时期,“类”作为一种祭名形式已是不争的事实。《诗经·大雅·皇矣》中便说:

临冲闲闲,崇墉言言。执讯连连,攸馘安安。是类是祃,是致是附。四方以无侮。

其中,“类”是指出师前祭祀上帝即“天”的一种仪式,“祃”是指出师后军中祭天。此外,先秦其他诸多文献中也有对于类祭的记载,如《尚书·尧典》:“肆类于上帝,禋于六宗,望于山川,遍于群神”;《周礼·春官宗伯·肆师》:“凡师甸,用牲于社宗,则为位。类造上帝,封于大神,祭兵于山川,亦如之”;《周礼·春官宗伯·大祝》:“大师,宜于社,造于祖,设军社,类上帝,国将有事于四望,及军归献于社,则前祝。”通过对这几则材料的分析可见,“类”祭的主要对象为上帝(天),是一种层次很高且极为隆重的祭祀形式。这一点,从《礼记·王制》中的表述也可窥见一二:

天子将出,类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祢。诸侯将出,宜乎社,造乎祢。[3]

可见,“类”祭实为天子的专利,特别是在天子登基或出征时才能举行,诸侯是没有进行“类”祭的资格的。

那么,这种情况有没有变通呢?《周礼·春官宗伯·小宗伯》:“凡王之会同、军旅、甸役之祷祠,肄仪为位。国有祸灾,则亦如之。凡天地之大灾,类社稷、宗庙,则为位。”孙诒让考证这段话时说:“《大祝》六祈一曰类,是类亦祷祈之祭。依正礼者,据《大祝》注,类亦用牲,盖依放祭社稷宗庙之正礼而略杀,亦取象类正祭之义,故谓之类。”[4]可见,如遇大灾特别如“日月食,四镇五岳崩”(《周礼·春官宗伯·大司乐》)之时,常祭可上升为“类”祭,“类”祭的范围也就相应扩大了。

“类”不论是作为具有动物属性的兽名,还是作为具有宗教属性的祭名,都丝毫没有分类、比类之义,二者都具有具象性与个别性。而“善”义,则是“类”从动物属性到宗教属性再到道德属性的演进过程中所形成的。“善”,是一个抽象的道德观念,“类”之含义之所以会由“祭”上升为“善”,实则是因为祭祀本身是一个扬善以求上帝庇佑的过程。这一过程,同时开启了由具象的、个别的“类”向抽象的、一般的“类”的进展之路,对于“类”进一步具有分类、比类的意蕴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尔雅·释诂》中将诸多具有“善”义的字辑于一处:“仪,若,祥,淑,鲜,省,臧,嘉,令,类,,彀,攻,谷,介,徽,善也。”清代古文字学家朱骏声在《说文通训定声》中也说:“类者,肖也。《周语》‘类也者,不忝前哲之谓也’,故又转为善。”[5]可见,“类”的“善”义与其“肖似”义密切相关,凡是与父辈相似的为善、为贤,反之则为不善、不贤。“不肖”一词的出现便是明证。因此,“类”即为善,“不类”则为不善,正如《逸周书·官人解》中所载:“六曰言行不类,终始相悖,外内不合,虽有假节见行,曰非诚质者也。”其中,“言行不类”即言行不善。

那么,具体到“类”的“善”义,它的具体表现是什么呢?对此,《左传·昭公二十八年》中有一段经典的论述:

心能制义曰度,德正应和曰莫,照临四方曰明,勤施无私曰类,教诲不倦曰长,赏庆刑威曰君,慈和遍服曰顺,择善而从之曰比,经纬天地曰文。

这里,成鱄在回答魏献子的问话时讲到如上九种德行,其中,指明了“类”之为“善”的具体表现,即要勤于施舍且无私心。这虽不能涵蕴“善”的全部,但就今天来看,也算是抓住“善”的核心了,这种对“类”的道德属性的准确把握在当时是难能可贵的。

综上可见,类作为兽名、祭名与“善”义,尚未有明确的分类、比类意蕴,然而,“类”正是经由“兽名→祭名→善”这一逻辑演变与进展的过程,才为后来能够迁延出分类、比类等思维意蕴的“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至此,具有思维意义的分类、比类已呼之欲出。

二 分类:“族类”“事类”“物类”,具有区分、归类的意义

至春秋时期,随着知识不断扩增和人们对周围事物朴素分类能力的提高,“类”的“分类”义逐渐产生、发展并定型。《左传·襄公九年》:“晋君类能而使之,举不失选,官不易方。”这里,“能”是指有才能的人,“类能”则是“将能人分成不同类型”[6]之义,故可以判定,“类”在此处具有“分类”的意蕴。再如,《国语·晋语四》:“举善援能,官方定物,正名育类。”这一段讲的是晋文公即位为君后,采取的一系列富国强兵措施中的一部分。当时晋文公初平晋乱,为了维护国家权力的至尊地位,辨正上下尊卑的“正名”措施便受到了重视。同时,如何分辨与举荐贤臣在当时也是格外重要的,因此,“育类”是指培养区分善恶的能力,而“区分”的过程本身就属于“分类”的过程。

“类”的“分类”义确定之后,“族类”“事类”“物类”义便应运而生。对“族”的分类就形成了“族类”,对“事”“物”的分类就形成了“事类”“物类”,换句话说,“族类”“事类”“物类”都与分类有关且是以分类为基础的。

首先讲“族类”[7]。在先秦文献的表述中,我们可将其分为三种情况。第一,一条文献记载中仅出现“类”字,且表示“族类”之义。如《诗经·大雅·既醉》:

孝子不匮,永锡尔类。其类维何,室家之壸。

这里,两个“类”字都是表示“族类”。当然,“同类”则为同族:“彼无亦置其同类以服东夷,而大攘诸夏,将天下是王,而何德于君,其予君也?”(《国语·鲁语下》)“异类”则指异族:“异姓则异德,异德则异类。”(《国语·晋语四》)

第二,在同一条文献记载中既出现“族”又出现“类”,但二字未连用。如《左传·僖公十年》:

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族。

此处,“类”即是“族”,“族”亦为“类”。

第三,在同一条文献记载中“族”“类”连用,形成“族类”一词。这样的例子非常普遍,如:

(1)非我族类,其心必异。(《左传·成公四年》)

(2)鬼神非其族类,不歆其祀。(《左传·僖公三十一年》)

(3)教之《训典》,使知族类,行比义焉。(《国语·楚语上》)

(4)夫鬼神之所及,非其族类,则绍其同位,是故天子祀上帝,公侯祀百辟,自卿以下不过其族。(《国语·晋语八》)

……

综上可见,“类”在先秦时期确有“族类”之义,侯外庐等人就指出:“在古代文字中,‘类’字与‘族’字同义。”[8]

再来谈“事类”“物类”。“族类”是人类对自身分类的结果,当将这一范围抽离人本身,而扩充到“事”“物”时,则有了“事类”“物类”的意蕴。吴建国说:“一旦把类与人群的分类挂起钩来,那就会不仅限于此,事实上,与族类概念出现的同时,标示同一抽象思维发展高度的一系列物类、事类的概念也随之产生了。”[9]《左传·文公十八年》中记载了一则典型事例:

昔帝鸿氏有不才子,掩义隐贼,好行凶德,丑类恶物,顽嚚不友,是与比周,天下之民,谓之浑敦。

其中,“丑类恶物”一句着实令人费解,前辈学人针对此句的释义,也是注解不一。李梦生的《左传译注》对这一句未作任何注释,只是在文后将全句意译为“爱和坏东西在一起”[10]。杨伯峻解释为:“丑,类也。丑类,同义词连用,以作动词,恶物为其宾语,言与恶物相比类也。”[11]杨先生将全句解释为“与恶物相比类”,抓住了此句的核心,但说“丑”与“类”同义,却有待商榷。在笔者看来,“丑类恶物”一词不应为杨先生所说的动宾结构,而应为并列结构,即“丑”与“恶”同义,“类”与“物”同义,有两条注解为证。其一,孔颖达对“丑类恶物”所作的正义为:“丑亦恶也,物亦类也,指谓恶人等辈,重复而言之耳。”[12]其二,洪亮吉对此句所做的训诂为:“《诗》毛《传》:丑,恶也。”[13]在此基础上,笔者再列举“比物丑类”一词,以与“丑类恶物”相对照。《礼记·学记》中说:“古之学者,比物丑类。”此处,“丑,犹比”[14],“丑”与“比”同义,故可推知,“物”与“类”也同义。假若如上看法正确,那么,此处的“类”即指某一类“事”“物”,“类”即为“事类”“物类”之义。

此外,如《国语·郑语》:“夏禹能单平水土,以品处庶类者也。”《左传·昭公七年》:“六物不同,民心不壹,事序不类,官职不则,同始异终,胡可常也?”两处“类”也是“物类”“事类”之义。前一句中,“庶”“类”连用,“类”当指“事类”“物类”,因此,“庶类”应为“万事万物”之义。那么,全句可译为:“禹除水灾,使万物高下各得其所。”[15]后一句中,从晋平公与士文伯的对答可知,“事序”也有不可混淆的“类”,此“类”也应为“事类”“物类”义无疑。

三 比类:“肖似”“好像”,具有比较、推理的意义

众所周知,“分类”或“归类”的过程本身就是异中求同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人们将某类事物归并在一起,其依据就是这类事物之间具有相似性或类似性。因此,大约“类”具有“分类”义的同时,“类”的“比类”义也发展起来,“类”又具有了“肖似”“相像”“类似”的意蕴。当然,由于早期先民对事物类种关系的意识比较淡薄,他们所注意到的“完全是一种表象上的‘类’似,而不是一种本质上的类属关系”[16]。尽管如此,这一过程具有比较的意义是毋庸置疑的。而且,据笔者考察,对于中国思维史上的“比类”而言,比较的特性是更为基本的,在产生时间上是在先的;推理的特性是在比较的基础上完成与展现出来的,在产生时间上是在后的。

首先,在《吕氏春秋》之前,“类”作为“比类”义时,所表现出的比较的特性,主要涵容“肖似”“好像”等多重含义。这在先秦文献中多有阐述,如《左传·桓公六年》中说:

公问名于申,对曰:“名有五,有信,有义,有象,有假,有类。以名生为信,以德命为义,以类命为象,取于物为假,取于父为类。”

这里,齐桓公向鲁大夫申请教如何给太子起名,申讲述了5种方式,其中3次提到“类”字,涉及2种命名方法。第1种,“以类命为象”,是指用相似的事物来命名,如《史记·孔子世家》中说孔子“生而首上圩顶,故因名曰丘云”,也就是说,孔子由于头顶是凹陷的,才取象命名为丘的。这里的“类”明显是“肖似”“相像”之义。第2种,“取于父为类”,是指用与父亲相类似的意思来命名,后文齐桓公所说“是其生也,与吾同物,命之曰同”(《左传·桓公六年》),就是采用了这种取名方式,对此,东汉王充《论衡·诘术》中也说:“取于父为类,有似类于父也。”可见,这里的“类”也是指“肖似”“相像”,即在某一方面与其父相像。

此外,《左传·昭公二十五年》中也说:“为刑罚,威狱,使民畏忌,以类其震曜杀戮。”可以看出,国家制定的刑罚、牢狱与雷霆闪电在功效方面是类似的,具有相似性,即都能够起到震慑、杀戮以使人民畏惧的作用,因此才把刑罚、牢狱与雷霆闪电归为同类。以“类”的“肖似”义为基础,“类”还延伸出了“好像”的意蕴,如《国语·吴语》:

董褐既致命,乃告赵鞅曰:“臣观吴王之色,类有大忧,小则嬖妾、嫡子死,不则国有大难;大则越入吴。将毒,不可与战。主其许之先,无以待危,然而不可徒许也。”赵鞅许诺。

此句中,“类有大忧”的“类”是指“好像”,徐元诰集解说“类,似也。《传》曰:肉食者无墨,今吴王有墨。墨,黑气也”[17],可为明证。“类”为“肖似”“相像”义,那么,“不类”则应指“不肖似”“不相像”。如《左传·庄公八年》:“遂入,杀孟阳于床,曰:‘非君也,不类。'”这里,孟阳伪装成齐襄公被刺杀后,贼人发现被杀之人与齐襄公“不类”,即指样子长得不像。

在此基础上,“比类”一词出现,这在中国思维史上意义重大,吾淳便说:“比类概念的出现为比类思维以及观念的普及乃至泛滥提供了重要的语词与概念基础。”[18]有关“比类”一词在先秦文献中的记载,大体可分为两类,这两类同时也可被看作体现了“比类”一词发展的逻辑进程。

第一,同一条文献记载中既有“比”字,又有“类”字,但二字未连用。如《国语·周语下》:

度之天神,则非祥也。比之地物,则非义也。类之民则,则非仁也。方之时动,则非顺也。咨之前训,则非正也。

很明显,这里的“比”与“类”同义,都是“比类” “比照”的意思。

第二,同一条文献记载中“比” “类”连用,构成“比类”一词。据统计,《吕氏春秋》之前的先秦文献中共出现“比类”一词2次[19],其中,《国语》1次,《荀子》1次,具体情况如下:

(1)其后伯禹念前之非度,厘改制量,象物天地,比类百则,仪之于民,而度之于群生,共之从孙四岳佐之。(《国语·周语下》)

(2)从者将论志意,比类文学邪?直将差长短,辨美恶,而相欺傲耶?(《荀子·非相》)

这里,第(1)条中的“比类百则”为“比照各种旧例”之义,第(2)条中的“比类文学”为“比较人的文才学识”之义,两处“比类”都已作为独立的语词而存在,且都具有比较的意义。

其次,在《吕氏春秋》之前,“类”作为“比类”义时,也可表示推理的意蕴。据笔者考察,此义主要集中在《墨子》特别是《墨经》中。[20]《墨子·公输》:“义不杀少而杀众,不可谓知类。”不杀少数人,而因此建造杀人武器——云梯以发动战争而杀死众多的人,不可谓懂得类推。《墨经》中也说:

止,类以行人。说在同。(《经下》)

以类取,以类予。(《小取》)

《墨子·经说下》对前一句解释说:“止:彼以此其然也,说是其然也;我以此其不然也,疑是其然也。”孙诒让据此判定“人”字当为“之”字之误。进而,孙氏认为,“类以行之”一句“谓以然不定其是非,可以类推,所谓同也”,“说在同”一句“亦取类推之义”。[21]后一句中,“‘取’即《经上》‘法取同’及‘取此释彼’之‘取’,即今所谓举例也”;“予”,《说文解字》中说:“予,相推予也”,“即今所谓断语或断案”。[22]将如上之义带入原文,我们明显可以捕捉到“类”的推理的意蕴。而且,从后文“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中同样能够看到推理的痕迹。

从如上对于“类”的“比类”意蕴的考察,我们可以明显看出,“比类”具有比较与推理的双重特性,且比较的特性在先秦文献中表现得更为普遍。

综上所述,从作为兽名、祭名与“善”义的“类”到“分类”与以此为基础所迁延出的“族类”“事类”“物类”,再到具有比较和推理双重属性的“比类”义,这不但符合“类”的逻辑进程,同时也是“类”的历史进程。从文献记载的角度来看,自春秋战国之交,作为兽名、祭名与“善”义的“类”已几近泯灭,而“类”的“分类”“比类”义在此后的中国哲学史与思维史上将起着越发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