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研发供应商选择的契约机制研究:基于信息不对称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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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不对称信息下契约设计

一 不对称信息下的契约协调研究

信息不对称是指信息在交易双方之间的不均匀分布。信息经济学是不对称信息博弈论在经济学上的应用,研究的是不对称信息情况下的最优交易契约,因此又被称为契约理论或机制设计理论。从不对称发生的时间来看,发生在签约之前的被称作事前不对称,这类博弈模型被称为逆向选择模型;发生在签约之后的是事后不对称,这类模型被称为道德风险。随着信息经济学的发展,Myerson(1991)提出将所有“由参与人选择错误行动而引起的问题”称为道德风险,将所有“由参与人错误报告信息引起的问题”称为逆向选择。通过基于信息经济学及交易成本理论为基础的研究,学者发展了一系列信用相关理论,如事前识别交易对方信用状况的信息甄别理论,信用状况良好的交易方如何区别自身的信号发送理论,委托人如何约束代理人保持信用的机制设计理论,因而无法获得内外部线索(Corbett and De Groote, 2000)。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外学者在信息不称下的供应链契约方面已取得丰富的研究成果。从不对称信息内容来看,主流的研究集中在成本信息不对称和需求信息不对称两方面。

首先,在成本信息不对称的研究中,Corbett和De Groote(2000)在零售商库存成本信息服从一定概率分布但是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研究利用数量折扣契约协调供应链,并将结果与信息对称情况进行了对比。Corbett等(2004)分别比较了采用批发价格契约、两部线性支付契约以及两部非线性支付契约三种契约时,信息对称和信息不对称下的信息价值。庄品和赵林度(2007)也研究了批发价格契约,他们在一个包含一个供应商和两个竞争零售商的两级供应链系统中,研究了当零售商成本信息为不对称信息时,应对突发事件的批发价格契约。Ha(2001)在零售商成本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以供应商为主导,设计了一个包含订货数量、销售价格以及转移支付数量的菜单式契约,迫使零售商揭示其真实成本信息。需要指出的是,这个菜单式契约虽然能起到信息甄别的作用,但是它带有价格限定,违反了商业法律,因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甄别契约是指由信息劣势方提供的针对不对称信息不同水平设计的一组契约菜单,供信息优势方选择,诱使其对号入座,从而揭示出真实信息。

其次,在需求信息不对称的契约协调研究中,由于各种复杂因素的综合作用,市场需求往往是难以确定的,供应链成员通常依据已掌握的信息对市场需求进行预测。申成霖等(2010)也研究了需求信息不对称下的回购契约,此外他还研究了单一价格契约和收益共享契约对共享需求信息的作用。Burnetas等(2007)在需求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研究了卖方主导的数量折扣契约,证明了数量折扣契约可以影响买方库存决策从而使卖方获得更大利润。Chen和Xiao(2009)分别采用线性数量折扣机制和批发价格机制建立了两种协调模型,并详细分析了需求扰动对供应链利润分配的影响。Gan等(2010)研究了需求信息不对称下的罚款承诺契约(Commitment-Penalty Contracts),他们的结论指出:供应商通过承诺罚款契约可以从零售商处获得需求信息,并且这种机制可以最大化供应链的期望利润。Majumdar和Shaffer(2009)研究了市场需求信息不对称下的市场份额占有契约。分析表明,当一个寡头企业和一个竞争的替代性企业共同向一个零售商供应产品时,寡头企业可以通过市场份额占有契约获取更大收益。以上文献研究的都是供应商为市场需求信息劣势方的情况,但是还存在一些情况,供应商为市场需求信息优势方,例如在新产品引入的环境下,由于新产品的市场需求受到供应商广告投入、零售价格以及市场情况的影响,因此需求为供应商的私有信息。

另外,还有一些文献从其他角度研究了不对称信息的情况。Martimort 等(2010)在发明者创意价值信息不对称情形下,研究了拥有信息优势的发明者和努力提高利润的开发者之间的许可契约设计问题。Etro和Cella(2013)研究了产能为不对称信息情况下的研发激励契约。李善良和朱道立(2006)在零售商的促销努力对市场需求有重大影响的背景下,研究了努力行为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线性激励契约。Yehezkel(2014)研究了契约设计在供应链质量管理方面的应用,在供应商产品质量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激励供应商采取质量检测。Shamir(2013)在一个包含单个供应商和单个生产商的两阶段重复采购系统中,研究了需求预测信息不对称情况下,重复交互以及不同需求预测信息获取途径选择对供应商契约制定的影响。作者指出,在重复采购过程中,需求预测信息有两种获取途径,一是通过建立甄别契约,二是通过观测第一阶段结束时的需求实现。曹柬等(2013)针对采购环节原材料绿色度隐匿的逆向选择问题,分别探讨了一次转移支付和线性分成支付契约,研究表明基于线性分成支付的次优契约能有效实现供应商的类型甄别和高效激励。

二 不对称信息下的合作研发契约

针对研发合作中的不对称信息问题,诸多学者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同时存在的假设下,许多学者将许可证模型进一步扩展,在预先支付、里程支付、版权支付和年度支付四种不同契约内容下进行了研究,发现版权支付在一定程度上能减弱道德风险问题。

诸多学者采用委托代理理论来解决最优契约设计问题。Iyer等(2005)初次使用甄别契约研究了汽车研发制造中的双边道德风险问题,之后Kaya和Özer(2009)在对成本信息不对称和质量不确定的外包契约进行研究时也采用了类似的契约,但是后者没有考虑双边道德风险问题。Armstrong和Rochet(1999)将产品的多样性要求引入对供应链上游的激励约束,因为低水平的代理商有伪装成高水平代理商的动机。Crama等(2008)用委托代理模型来刻画生物技术公司作为委托人识别研发方提供的药品特性这一不对称信息,研究了逆向选择和单边道德风险的问题。研究发现,随着对药品价值评估的提升,委托人对合作开发的参与度下降;当委托人具有风险规避特征时,更喜欢包含预先支付和里程支付的契约形式。同时,当只存在道德风险时,对委托人是没有损失的,只有当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并存的时候,才会发生价值损失。进而,Crama等(2013)继续探讨了多阶段的契约选择问题,这时多阶段的里程支付对风险规避委托人更有利。同样扩展到多阶段研发合作,Kim和Netessine(2013)考虑供应商零部件的开发成本为私有信息,模型分为两个阶段即合作开发阶段和生产阶段,双方在第一阶段同时确定各自的合作努力水平,而高效的合作能带来单位成本的降低,在第二阶段生产商确定采购数量和批发价格来最大化自身利润。他们的研究指出,在甄别契约下供应商的边际利润被侵蚀,因而提出了期望边际利润承诺契约(Expected Margin Commitment, EMC)以保证供应商的边际利润,研究发现在EMC 下随着合作努力的提升,生产商的订货量也会增大,并分析了成本降低以及需求变化时两种契约的适用性。

同样以生物制药合作研发为研究背景,Xiao和Xu(2012)研究了在研发方和销售方构成的两阶段合作中,使用版权契约对双方努力的激励和利润的影响。基于双方努力信息的不对称性,研究总结了影响版权契约的两个基本要素,即调整激励和信息泄露,因而在两阶段合作中增加了动态的契约谈判;并且,为了确定不确定信息的影响,对版权契约与第一阶段的研发产出的关联做了深入研究。Bhattacharya等(2014)采用相似的想法,研究了里程支付契约与阶段性研发产出的关联,但是他们发现在使用期权契约并达到均衡时,无须讨价还价的过程。

三 不完全信息下的合作研发契约

不完全契约理论,即 GHM(Grossman-Hart-Moore)模型,是由格罗斯曼、哈特和莫尔等共同创立的。不完全契约是指人们的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完全及交易事项的不确定使得明晰所有的特殊权力的成本过高,从而无法达成内容完备、设计周详的契约条款(Grossman and Hart, 1986)。在经济学界对于不完全契约已经有深入的研究,在Hart和Moore(1988)之后的研究中,学者们探讨了影响契约性质的重要因素,比如双方真实的投入、风险规避、投资时间。

构成契约不完全的因素在创新研发背景下表现得尤为明显:事前的不可描述和事后的不可验证性都会引发合同的不完全。其一,创新过程存在太多不可描述性,比如研发方对创新所做的努力在事前不可描述;其二,创新在事后的验证上对第三方而言也存在很大的执行成本。正是由于创新研发的不确定性,许多学者发现采用收益共享和成本共担的契约机制只能得到次优解,一阶最优条件无法实现。然而,Roel等(2010)提出如果研发参与者的努力可以被验证,则可以得到最优解。但是由于引入了监督成本,在最优解下的利润会降低。

不完全信息下的研发合作契约形式也在逐渐改进,很多学者通过改变契约内容和博弈的信息结构来研究如何提高研发合作绩效。Dechenaux等(2009)对比了采用里程支付契约和版权支付契约时,双方努力、风险分摊以及项目搁置的变化影响。Bhaskaran和Krishnan(2009)针对全新产品的合作研发,提出双方可以共享收益和共摊开发成本的共享模型,并且分析了不确定性和能力水平对合作决策的影响。在上述两种契约形式的基础上,Savva和Scholtes (2014)提出一种可选择的契约机制,他们主要研究了一个有资金限制的小型研发方(生物科技公司)和一个大型生产商(制药公司)之间的三种研发合作方式:联合研发、许可证发放、有退出机制的联合研发(Opt-Out Option)。他们指出,联合研发会导致小型企业无力承担研发后期成本的突然提高,而基于里程支付和版权支付的许可证发放也会导致研发合作的无效产出。因此,他们刻画了一种有退出选择的联合研发机制,即有资金的小型公司在研发第一阶段结束后可以选择退出合作,而将药品许可权转让给制药公司;在第二阶段生物公司获得里程支付和版权分成,由制药公司承担后期的研发成本和不确定风险。研究表明,这种可退出的联合研发机制对小型研发方的资金短缺风险规避和项目盈利更有效果。Bhattacharya等(2014)有相似的研究,他们对比了基于里程支付的期权契约和买断期权契约(Buyout Option Contract),证明当代理方有部分谈判能力时,委托方采用里程支付的期权契约可以达到最优产出,并验证了其适用性。

除了对契约形式和内容的改进,有学者开始关注契约提供和签订的时间决策问题。针对高科技产业研发合作出现的技术、管理风险及激励问题,Crama等(2016)探讨了在一个研发方和一个市场营销方之间如何通过控制权、期权以及契约签订时间几个契约要素使研发方获得更大利润。研究结果表明,在某种条件下研发方更愿意将研发控制权或买断期权交给产品营销方,研究还发现通过讨价还价、延迟签订的方法从时间角度调整契约结构对研发合作有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