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论》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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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差别原则

在解释“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这一部分时,罗尔斯首先讨论了由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提出的“效率原则”。这是一种经济学中常用的、判断某种制度结构是否可取的原则,其含义是:“一种结构,当改变它以使一些人(至少一个)状况变好的同时不可能不使其他人(至少一个)状况变坏时,这种结构就是有效率的。”(p.58)罗尔斯认为,如果我们在对第二个原则的解释中采用“效率原则”,那么就等于是说,符合效率原则的分配结构就是正义的。罗尔斯指出了这种解释的困难:可能同时存在许多种有效率的安排。例如,在两个人之间分10个苹果,那么每个人得到5个的分配是有效率的;一个人得到3个而另一个人得到7个的分配是有效率的;一个人得到1个而另一个人得到9个的分配也是有效率的。显然,这些分配方案在是否满足“平等”原则的问题上有着很大的区别。罗尔斯认为,单凭效率原则并不能确定一种分配结构是不是正义的,还需要考虑效率之外的其他因素,如平等。罗尔斯论述道:“要找到一种正义观来挑选出一种有效率同时也是正义的分配形式。如果我们做到了这一点,我们将超越单纯对效率的考虑,而且是以一种与它相融的方式超越。”(p.61)

罗尔斯对效率原则的超越最终体现为差别原则:“这一原则通过挑选出一种特殊地位消除了效率原则的不确定性。基本结构的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将通过这一地位来判断。”(p.65)罗尔斯所说的这一“特殊地位”就是社会中的最小受惠者(Least advantaged class)。在罗尔斯看来,人们应该以社会中最小受惠者的生活前景是否得到增进来判断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安排是否正当,并进而判断一个社会是否正义。

通过“差别原则”,罗尔斯讨论了社会与经济不平等的限度。总的来说,社会与经济的不平等安排要以“最不利者利益最大化”为限。在此,罗尔斯区分了完全正义(a perfectly just scheme)与充分正义(just throughout)两种情况。完全正义的情况是:对状况较好的人的任何改变都不可能再增进状况最差的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当一个社会达到完全正义时,最不利者的利益达到最大化。充分正义的情况是:任何状况较好的人的利益的增加都将促进最小受惠者的利益。也就是说,在充分正义的社会中不平等安排促进了社会中每一个人的利益,但还未使最不利者的利益最大化,还未达到最好的社会安排。在《正义论》一书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差别原则的两种表述:社会与经济利益的不平等安排要增进所有人的利益(表述一);社会与经济利益的不平等安排要最大限度地增进最小受惠者的利益(表述二)。对于这两种表述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差别原则的第二种表述是第一种表述的具体解释;另一方面,差别原则的两种表述分别表达了完全正义与充分正义两种情况。表述一对应于充分正义的情况;表述二对应于完全正义的情况。

完全正义与充分正义两种情况之间的关系可以从图3-1中得到更为清晰的解释:图3-1中X1、X2、X3分别代表了社会中的三个阶层的人,设X1是最有利者,X3是最不利者,X2为居间者。设X1的期望是沿水平轴画出的,X2与X3的期望是沿垂直轴画出的,我们可以看到在图中a点,X3达到最大值,也就是社会中的最不利者的利益达到最大化,因此这一点就是社会达到完全正义的情况;而在此之前的各点,当X1的值增大时,X2和X3的值都相应增大,是社会充分正义但还未达到完全正义的情况。因此,正义原则所允许的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安排就只能以a点为限,超过a点,社会中最有利者X1的获利就是不正义的了。因为,在X1获利的同时,X2或X3的利益在减少。此时,社会中最有利者的获利是以牺牲较少获利者的利益为代价的,不符合互惠的社会合作观念。

图3-1

与此同时,图3 -1还向我们展示了被罗尔斯称为“链式联系”的概念:“如果一种利益提高了最底层人们的期望,它也就提高了其间所有各层次人们的期望。”(p.70)在图3-1中a点的左面的区域就体现了这种“链式联系”,因为在这一区域中,X3曲线升高的任何一点,X2和X1曲线都在升高。而a点右边的区域则不再存在X1、X2、X3之间的链式联系。在链式联系存在的情况下,“最小受惠者”的利益与其他阶层人们的利益是一致的,增大“最小受惠者”的利益,社会中其他所有阶层的成员利益也会增加。但是,如果链式关系不存在,例如在图3 -1中a点右边的区域,这种一致性就不存在了。

在上面的图例中,罗尔斯选取了X1、X2和X3三个代表人。罗尔斯认为,在讨论社会分配问题时,要选取一些代表人。这些代表人可能处于社会中的任何位置(position),他们可能是一个农场主、一个大学教授、一个工厂工人……其实,每个人都有两种地位是与正义的两原则相关的,这就是:平等公民地位和在收入与财富分配中的地位。其中,“平等公民的地位”与第一个正义原则相关,而“收入与财富分配中的地位”与第二个正义原则相关。差别原则涉及的内容主要与人们在“收入与财富”分配中的地位相关。罗尔斯认为,在考虑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安排时要挑选多少个代表人,这并不是关键问题。关键问题是选出那群最不走运的人作为代表人。罗尔斯将在下述三个方面或其中一两个方面不走运的人当作“最小受惠者”的代表:“这个群体包括那些其家庭与阶级出身是比别人较不利的;其(被实现的)天赋使他们所得甚少;在其生命历程中的运气又较差而使他们更为不幸的人。”(p.83)

罗尔斯具体论述了应该如何确定“最小受惠者”:“一种可能的办法是选择一种特定的社会地位,比方说不熟练工人的地位,然后把所有那些与这一群体同等或收入和财富更少的人们与之合在一起算作最不利者。另一个办法是仅仅通过相对的收入和财富而不管其社会地位来确定。这样,所有达不到中等收入和财富一半的人都可以算作最不利的阶层。这一定义仅仅依赖于分配中较低的一半阶层,有使人集中注意最不利者与居中者相隔的社会距离的优点。这一距离是较不利的社会成员的境况的一个本质特征。”(p.84)

从上述引文中,我们看到罗尔斯认为既可以用绝对的生活水平(不熟练工人的生活水平)为标准来确定“最不利阶层”,也可以用相对的标准(中等收入和财富的一半)来确定“最不利阶层”。但是,罗尔斯在接下来的论述中将“最不利者”与“居间者”之间的距离看作“最不利的社会成员的境况的一个本质特征”。我们可以从这一论述断定,在罗尔斯看来,“最不利者”与“居间者”之间的相对差距才是其正义理论关注的焦点,亦即只有这种相对差距具有道德意义。差别原则试图优先帮助社会中的“最小受惠者”,不是因为他们的生活水平低于某一绝对值,而是因为他们的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的差距使得他们处于一种不正义的合作关系中,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正是要通过对社会基本分配结构的调整,纠正这种不正义。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虽然不排除对“最小受惠者”绝对生活水平的关注,但是罗尔斯将“最小受惠者”与社会平均生活水平之间的相对差距看作“最小受惠者”的本质特征。罗尔斯在优先考虑“社会中最不利者”的利益时,更多关注的是人们的生活水平的相对关系,而不是其生活水平的绝对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