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论》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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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正义原则的表述

平等的自由原则

公平机会的平等

差别原则

第二个正义原则的四种解释

民主的平等

正义原则的表述

正义原则是罗尔斯正义学说的核心内容。正义原则是有理性的人在原初状态下签订的原初契约,也是人们联合起来构建政治共同体要遵循的基本原则。罗尔斯认为,正义原则的表述要符合一般正义观(general conception of justice):“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社会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p.54)这一正义观向我们传达的信息是,任何不能使所有人获益的不平等都是不正义的。正是在这一正义观的指引下,罗尔斯构建出正义的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平等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②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p.53)在两个正义原则中,第一个正义原则适用于权利与义务的分派,第二个正义原则适用于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这是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初次表述,在逐步深入的讨论中,罗尔斯不断对上述的正义原则进行更为细致的规定。下面,我们逐一讨论两个正义原则各部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