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论》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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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无知之幕”与公平的签约状态

罗尔斯是社会契约论的当代阐释者,他在社会分配的问题上应用了契约式论证。在契约式论证中,自然状态充当的是一个“公平的签约状态”,这一签约状态能够保证人们一致同意的契约具有合法性。因此,无论是传统社会契约论还是当代社会契约论都将自然状态设定为“自由而平等”的。如果背离了“平等”“自由”的基本假设,人们所订立的条约就是无效的,就是一纸空文。罗尔斯应用社会契约论的论证结构,将正义阐释为:人们在公平的环境中达成的契约。罗尔斯首先构想了一个类似于契约论中自然状态的“原初状态”。用罗尔斯的话来说:“原初状态的观念旨在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以使任何被一致同意的原则都将是正义的。”(p.118)在罗尔斯设定的“原初状态”中,人们同样是“平等而自由的”,这种平等和自由的具体含义是:“所有人在选择原则的过程中都有同等的权利,每个人都能参加提议并说明接受它们的理由等等。”(p.17)

为了更为严格地规定“原初状态”这个公平的签约环境,罗尔斯引入了“无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的概念。罗尔斯认为:“我们必须以某种方法排除各种特定偶然性的影响,因为它们会使人们陷入冲突且诱使他们利用社会和自然偶然性来有利于自己。而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我假定各方是处在一种 ‘无知之幕’的背后。”(p.118)罗尔斯引入“无知之幕”的目的有两个:一是排除人们产生冲突的因素,使人们在正义原则的问题上更容易达成共识。通常来说,人们之间产生冲突的原因有两个:价值观念的不同和自身利益的不同。罗尔斯以“无知之幕”将这两个信息屏蔽掉,就是为了避免原初状态下的签约者们陷入争吵,让人们对正义原则达成一致意见。如罗尔斯所言:“无知之幕使得对一种特定正义观的一致选择成为可能。” (p.121)二是罗尔斯引入“无知之幕”的目的还在于防止人们将原则修剪得适合于自身的目的。如果订约者清楚地知道与自身相关的各种信息,就会选择那些更适合自身利益的原则。例如,身为女性就会选择有利于女性的分配原则,出身贫困就会选择有利于穷人的分配原则,等等。而罗尔斯认为,自然或社会的偶然因素不构成左右社会分配的正当理由。因此,应该以“无知之幕”屏蔽掉与自身相关的诸多信息。在不了解与自身相关的许多信息的情况下,人们之间实际上失去了讨价还价的基础,这避免了无谓的争吵,也使得正义原则能在更为公平的环境下被选择。

在“无知之幕”的规定下,处在原初状态下的人们不知道下述信息:第一,没有人知道自己的社会地位、阶级出身、天生资质、自然能力的程度、理智和力量的情况;第二,人们也不知道自己的善观念[1]、合理的生活计划,甚至不知道自己的心理特征:如讨厌冒险、乐观或悲观;第三,人们不知道他们所在社会的经济或政治状况,以及他们能达到的文明和文化水平;第四,人们也没有任何关于他们属于什么世代的信息。(p.118)在“无知之幕”后面的订约各方只能知道有关人类的一般事实:他们理解政治事务和经济理论原则,知道社会组织的基础和人的心理学法则。或者说,他们知道影响正义原则选择的所有一般事实。(p.119)

“无知之幕”这一理论设计是罗尔斯超越传统契约论者的一项创举,它使契约论达到更高的抽象水平,变得精确而严密。从理论结构上来说,“无知之幕”不仅是“应当的”而且是“必须的”。第一,“无知之幕”是“应当的”,这是因为,人们在确定社会分配的原则时,不应该只从自己的角度考虑问题,不应该只想着自己利益的增长,而应该从所有社会成员各自的角度考虑问题。然而,处在特定社会境况中的行为者很难跳出自己的具体情况而为他人着想。但是,“无知之幕”的制度设计做到了这一点:在完全不知道自己的具体信息的情况下,人们不得不对自己所处的境况做出各种假设,也就客观上考虑到了社会中不同位置人们的利益。第二,“无知之幕”的理论设计也是契约式论证所必须的。罗尔斯认为,引发人们争吵的根本原因正是人们各自所处的不同境况。打个比方,A与B对是否征收财产税争吵不休,极有可能是因为A与B的财产状况不同。A是富人,有大量财产,B是穷人,几乎没有什么财产,在这样的情况下,A与B当然会在是否增收财产税、征收多少财产税等问题上争执不休。所以说,为了避免人们在采用何种分配原则的根本问题上争论不休,就必须屏蔽掉所有人的具体信息,使人们能够在同一个立场上做出同样的推理,并最终做出同样的选择。

然而,即使有了“无知之幕”这一屏障,人们仍然可能在一个问题上将正义原则裁剪得适合于自身的利益,这就是关于“储存”的问题。“无知之幕”虽然屏蔽掉了人们处于什么世代的信息,但即使不知道自己处于什么世代,人们仍然可以通过拒绝对后代做出任何牺牲来有利于他们这一代。因为,不论先前的世代有没有为自己的后面世代进行存储,不为后代存储都将是最有利于当代人的选择。罗尔斯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无知之幕不能确保可期望的结果”。(p.121)因此,为了处理这一代际正义(Justice between generations)的问题,罗尔斯对人们的动机做了进一步的限制:“设想各方为一条条代表各种要求的连续线,例如,我们可以想象他们是作为家长,因而他们希望推进至少其直接后裔的福利。或者我们能要求各方同意一样的受限原则:他们希望所有的前世都遵循同样的原则。”(p.11)以这样的方式,罗尔斯将不同世代的人们关联起来,使人们在原初状态中选择的正义原则能够恰当地考虑不同世代的利益。罗尔斯认为:“人们应当通过指明他们认为自己有权向他们的父亲与祖父要求什么,来确定他们该为他们的子孙留存多少。”(p.256)以这样的方式人们能够确定应该将多大比例的社会资源用于储存,这被称为正义的储存原则:“即每一代都从前面的世代获得好处,而又为后面的世代尽其公平的一份职责。”(p.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