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公平与正义的关联
罗尔斯将自己的正义理论称为“作为公平的正义”,这并不是简单的同义反复。这种说法直接反映出罗尔斯正义学说的论证逻辑。罗尔斯的正义学说延续和发展了17、18世纪兴盛于欧洲的社会契约理论。考虑到19世纪之后,社会契约论在西方的衰落以及功利主义学说的兴起和流行,我们可以将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看作社会契约论的当代复兴。对于自己所应用的契约式论证方法,罗尔斯论述道:“我的目的是要提出一种正义观,这种正义观进一步概括人们所熟悉的社会契约理论——比方说:在洛克、卢梭、康德那里发现的契约论,并使之上升到一个更高的抽象水平。”(p.10)因此,在“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一表述中,“公平”并不是作为“正义”的近义词而出现的。“公平”指的是一个公平的签约状态,亦即,正义原则就是人们在一个公平的签约状态中会选择的原则。罗尔斯借助契约论的论证结构设想,人们将在一个恰当设定的公平状态中签订一个原初契约,而原初契约正是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这份契约是人们组建国家的基础,它将进一步调节所有其他的制度安排,并指定各种可行的社会合作和政府形式。(p.10)
罗尔斯指出了契约式论证的诸多优点。第一,采用契约论来探索正义问题,可以将理性选择理论(the theory of rational choice)[12]与正义学说联系起来,“即可以把正义原则作为将被有理性的人们选择的原则来理解”。(p.14)依据罗尔斯的设想,在公平的签约状态下进行选择的人是理性的,他们遵循理性选择的规则进行选择。由此,正义原则的内容就被公平状态下的理性选择所规定。正如罗尔斯所言,“正义论是理性选择理论的一部分,也许是它最有意义的一部分”。(p.15)第二,“契约”这一用语表达了正义原则的公共性。在社会契约论中,契约的签订一定是由多方共同完成的。因此,契约式论证从一开始就将各种不同的立场囊括其中,“暗示必须按照所有各方都能接受的原则来划分利益才算恰当”。(p.15)第三,罗尔斯还提到,契约论有着悠久的学术传统,这一思想体系与自然法、自然权利等观念一脉相承,符合“自然的虔诚”(natural piety)。(p.15)
罗尔斯不仅以契约式论证阐释社会制度所应遵循的正义原则,而且试图以这一理论框架探索更广阔范围内的道德规范——正当原则。罗尔斯论述道:“为了建立一种完全的正当观,在原初状态中的各方不仅要按一定的次序选择一种正义观,也要按一定的次序选择那些其主要概念都属于正当范畴的原则。”(p.95)罗尔斯将通过原初状态而确定的正当原则称为“作为公平的正当”(rightness as fairness)。罗尔斯所说的属于正当范畴的原则有三类:适用于国际法的原则、适用于社会制度的原则(正义原则)、适用于个人的原则。其中,适用于个人的正当原则是:有理性的人在公平的签约状态下将会给个人行为设定的限制。罗尔斯认为,适用于个人的正当原则包括“公平原则”和“自然义务”。一方面,“公平原则”向人们提出了“职责”(obligation),要求人们履行制度的规范所确定的职责;另一方面,“自然义务”向人们提出了各种道德义务(duty),包括维护正义、相互尊重、相互帮助、不残害他人等道德义务。所以说,通过构建原初状态,罗尔斯不仅推导出社会制度应遵循的原则,也推导出个人应遵循的道德原则。具体来说,前者是正义的两原则;后者则是“自然义务”和“公平原则”对人们提出的道德要求。
作为一种契约式政治哲学理论,罗尔斯的正义学说主要由“原初状态”和“正义原则”两个核心部分构成。这两个部分分别对应于传统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为了更好地规定“原初状态”,并且符合逻辑地从“原初状态”中推导出“正义原则”,罗尔斯还构建了一系列概念和理论。这其中包括:无知之幕、基本善、程序正义、反思平衡、词典式排序、正义感、“反应得”理论等。下面,我们先概括性地罗列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对应于本书的相应章节。
第一,本书的第一讲“作为公平的正义”总括性地介绍正义的概念、正义的对象、正义的环境以及罗尔斯正义学说的论证结构。
第二,“原初状态”是一个公平的签约状态,是罗尔斯推导出“正义原则”的理论装置。本书的第二讲“原初状态”将讨论原初状态在罗尔斯的正义学说中所具有的理论功能,以及罗尔斯对原初状态的具体描述。
第三,从原初状态中推导出来的正义原则有两个,其中第一个正义原则涉及权利和义务的分配,称为“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讨论的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安排,包括“差别原则”和“公平机会的平等原则”两个部分。本书的第三讲“正义原则的表述”将具体探讨罗尔斯如何确定正义原则的准确表述。
第四,本书的第四讲“正义原则的选择”将深入探讨如何从原初状态中推导出罗尔斯所描述的两个正义原则。
第五,在罗尔斯的正义学说中,正义的两个原则,以及第二个正义原则的两个部分之间有一定的优先顺序。这被罗尔斯称为“自由的优先”和“公平机会的平等的优先”。本书的第五讲“优先规则”将讨论这部分内容。
第六,为了更有说服力地论证正义的两个原则,罗尔斯引入了程序正义的相关理论,并将原初状态设计成一种纯粹程序正义。本书的第六讲“程序正义”将详细讨论程序正义的种类和应用。
第七,为了解释原初状态人们如何依据自己的善观念而做出理性选择,罗尔斯发展出一套解释善的理论——“理性的善”。本书的第七讲将深入讨论罗尔斯构建的善理论,以及理性选择的相关内容。
第八,罗尔斯认为,人们在原初状态中所选择的正义原则将在政治实践中贯穿到制宪会议、立法阶段以及执法和守法的全过程之中,并形成一种正义的制度。罗尔斯还讨论了在这样的正义制度之中,人们负有怎样的职责和道德义务。这将是本书的第八讲“正义的制度”讨论的内容。
第九,罗尔斯对“正义感”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阐述了正义感对于维护正义制度之稳定性的重要作用。本书的第九讲“正义感与制度的稳定性”将深入讨论正义感与制度的稳定性问题。
第十,作为正义学说之理想理论的延伸,罗尔斯还讨论了非理想理论的内容,探讨在并非完全正义的社会中,人们负有哪些义务以及应该如何做。这是本书第十讲“非理想理论”的内容。
另外,罗尔斯站在契约论的立场对功利主义进行了系统的批评。功利主义理论的弊端是激发罗尔斯构建其正义学说的重要因素。在《正义论》全书的写作过程中,罗尔斯时时以功利主义为靶子,对功利主义的论证结构、功利主义对权利和自由之优先性的忽视,以及功利主义对于“正当”和“善”之关系的错误理解等问题进行了批评。本书将在相关章节中穿插介绍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驳斥。
本书的“结语”部分将梳理西方思想史的脉络,从学术史的视角阐述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学术意义。在罗尔斯的正义学说中,“rational”和“reasonable”两个概念的含义极易混淆,“附录一”对这两个概念及其翻译进行了辨析。另外,为了帮助读者准确而迅速地掌握罗尔斯正义学说的核心概念,笔者特意编撰了“《正义论》迷你词典”放在本书的“附录二”。这些概念就像一个个牢固的支点,它们之间连接起来,最终构成罗尔斯正义学说的理论大厦。
罗尔斯的正义学说博大精深,许多概念和理论经罗尔斯提出之后就不断被人们提及和研究。《正义论》一书可谓是一部政治哲学的百科全书,蕴藏着无数的思想珍宝,时时给研究者们带来惊喜。
[1]参见 [美] 涛慕思·博格《罗尔斯:生平与正义理论》,顾肃、刘雪梅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页。
[2][美] 涛慕思·博格:《罗尔斯:生平与正义理论》,顾肃、刘雪梅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13页。
[3]参见 [美] 涛慕思·博格《罗尔斯:生平与正义理论》,顾肃、刘雪梅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9页。
[4][美] 涛慕思·博格:《罗尔斯:生平与正义理论》,顾肃、刘雪梅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9页。
[5]参见 [美] 涛慕思·博格《罗尔斯:生平与正义理论》,顾肃、刘雪梅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0页。
[7]“希腊四主德”是古希腊哲学家经常讨论的四种美德,分别是节制、勇敢、谨慎和正义。
[8]《万民法》一书源自1993年罗尔斯在牛津大学所做的同名讲座。1993年,该讲演稿被整理出版。其后,罗尔斯又对这一讲演稿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并形成《万民法》一书,并于1999年出版。
[10][美] 迈克尔·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人等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