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全球治理:安全、权力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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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有效性与开放性的融通

全球治理困境产生的基本原因可以用奥尔森提出的集体行动理论框架进行分析,集体行动难题正随着全球治理成员开放、多边规模逐渐扩大变得日益突出。与一般性的集体行动类似,全球治理的公共产品也具有扩散互惠(diffusion reciprocity)和不可分(indivisibility)等特点,这些特点使“搭便车”行为和集体行动困境的出现成为可能。此外,集体行动困境的可能性在全球治理中被放大了。实际上,全球治理之所以进入国际研究的理论视野和国际关系的实践场域,正是因为全球范围内相互依存程度的加深。在复合相互依存时代,此前曾处于公共产品供应决策范围之外的人群,因为他们的生活已经同样会受到决策外溢的深刻影响,于是有越发充分的合法性要求参与决策或至少是协商过程。[15]在某种意义上,面对长时间以来决策圈与决策所产生影响的外溢范围之间的不匹配,成员的开放性成为全球治理的题中应有之义,开放性及其牵涉的合法性问题成为当今时代形势下更敏感的话题,集体行动理论中对约束成员数目的主张面临着时代挑战。

但与此同时,集体行动理论中对效率的关注仍然重要。很多情况下,成员多了,反而没有人愿意提供公共产品,换句话说,“搭便车”的激励变强了。而且,经典的集体行动情境不仅仅是关于如何为共同的问题提出共同的解决方案,更重要的部分可能在于如何公平地分摊成本。[16]这就对成员参与治理的素质和能力提出了基本要求。所以,如果全球治理为了追求合法性而过度开放成员资格,那么集体行动与生俱来的低效困境就会随着成员加入相应相生,斡旋于开放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全球治理,甚至比一般的集体行动承担着更多的纠结。

除了集体行动的普遍性问题,全球治理面临的困扰还有更具体的历史原因,即霸权国的矛盾心态对全球治理的制度安排产生着影响。根据霸权稳定论的观点,霸权国的存在能够保证国际社会公共产品的提供、维持系统稳定,与此同时,国际体系围绕着以霸权国为核心的治理利益集团运行。在制度设计初期,“霸权国家通过提供不可或缺的资金、技术以及人力资源,可以有力地影响国际组织的运作和决策过程”[17]。可以说,国际制度安排的目的是维系以霸权国作为领导的秩序(秩序稳定固然重要,秩序需由霸权国领导),甚至可以说是维护霸权国的俱乐部利益,因为在制度创设初期,霸权稳定的制度非中性烙印就已存在。(当然,治理制度的设计发挥了维持秩序的重要功能,这些功能又是具有相对中性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美国主导下建立起来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以布雷顿森林体系为发端,以关贸总协定、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三大支柱,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持续支撑着国际自由市场秩序的运行,并且是以基本合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利益的方式来运作。

这一过程中,作为制度创始国的美国及其他一些发达国家心理颇为复杂。一方面,希望强有力地把控制度体系以维护其核心集团利益,因此要保持制度的封闭性,不希望制度过于开放,涌入大量“异己”或“异见者”冲击其制定的议程与规则;另一方面,又希望制度具有一定的开放性,起码“在形式上确保这些国际制度具有广泛的参与性,以赋予美国霸权管理以更多的政治和经济合法性”[18]。这种矛盾心态在面对有分量的体系外国家时尤甚,比如当面临中国融入各项主要治理制度,创始发达成员们既担心中国的加入动摇其对制度的控制力,又无法忽视中国增长的体量,不得不纳入中国以更新制度的合法性基础,同时,还怀有将中国转变为利益相关者,甚至改造中国国内治理制度的期待。

综上,我们认识到,开放性是避免霸权国超越制度非中性限度,避免全球治理出现合法性赤字的必要条件。然而,由于无法摆脱集体行动的普遍性困境,全球治理依然面临过度开放后可能丧失有效性的“二律背反”困扰。为了解决以上矛盾,克服全球治理中开放性与有效性的悖论,需要开创一种新的治理模式,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不断刷新全球治理的制度形态,向着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帕累托最优”的理想目标前进。为了实现有效性和开放性的融通,国际社会采取了一些折中的、灵活的治理形态,这也吸引了学界目光,逐渐成为一项新的研究议程。[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