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视域下的利益集团腐败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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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利益集团腐败的既有研究成果

一 西方语境下的利益集团腐败

腐败的历史几乎同政治的历史一样久远,但在西方国家,学界、法律界和国际组织对腐败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不尽相同。英国政治学家约翰·洛克指出:“如果统治者的行为不以法律为准则,不是维护人民的财产和利益而只是满足自己贪婪的私欲,不论其行为理由正当与否都是腐败行为。”[10]美国政治学家塞缪尔·亨廷顿认为,腐败是国家官员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违反公认准则的行为。[11]美国政治学家约瑟夫·奈则认为:“腐败是为私人、家庭成员或私人小圈子获取金钱、身份而背离公共角色的规范职责的行为,包含贿赂、裙带关系和盗用。”[12]世界银行关于腐败的定义是:“腐败是为谋取私利而对公共职权的滥用。”[13]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认为:“腐败是官员或当局通过贿赂、勒索、影响售卖、裙带关系、欺诈或侵吞为私人利益滥用公共权力。”[14]国际反腐败权威组织“透明国际”关于腐败的定义则是:“公共部门中官员的行为,不论是从事政治事务的官员还是行政管理的公务员,他们通过错误地使用公众委托给他们的权力,使他们自己或亲近于他们的人不正当地和非法地富裕起来。”[15]为了更加明确腐败的内涵,一些西方学者将腐败划分为所谓的“制度腐败”(systematic corruption)和“经济腐败”(venal corruption)两方面内容。制度腐败是政治行为的一种具体形式,在制度腐败盛行的国家,公职人员通过对高利经济活动设置准入限制,利用包括垄断授权、限制公司特许权、关税、配额、规制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手段故意创设各种租金,使得那些设置租金的当权者能够将想要寻取这些租金的人牢牢地抓在手中,以此巩固并扩展自身权力,从而以组织化的利益同盟形式支配政府。简言之,为了达到政治目的而操纵经济就是制度腐败。19世纪后,随着西方国家民主宪政制度的日臻完善,西方学界研究腐败问题的重心逐渐从制度腐败向经济腐败过渡。与制度腐败相比,经济腐败则是指通过腐蚀政治程序来追求私人经济利益,与制度腐败相反,经济腐败的核心是经济对政治的腐蚀。[16]

由此可见,尽管西方学界对于腐败的内涵并未达成共识,但都认同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国家与社会的二分是界定“腐败”的基本前提。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制度腐败还是经济腐败,利益集团作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桥梁,自产生伊始便潜藏着可能诱发腐败的先天基因。

利益集团(Interest group)是现代西方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广泛使用的一个概念。20世纪初,政治过程论的创始人本特利曾指出,“如果能解释利益集团,那么一切都可以解释清楚了”,“排除了利益集团现象,就没有什么政治现象了”。[17]按照美国政治学家阿尔蒙德的定义,所谓利益集团,是指“因兴趣或利益而联系在一起,并意识到这些共同利益的人的组合”。[18]中国经济学家厉以宁在《转型发展理论》一书中对此作了进一步解释:“利益集团是一个不明确的概念,它是以经济利益目的相联系的一种无形组织。所谓利益集团是这样一些人,他们彼此认同,有着共同或基本一致的社会、政治、经济利益的目的。因此他们往往有共同的主张和愿望,使自己的利益得以维持或扩大。”[19]戴维·杜鲁门在《政治过程:政治利益与公共舆论》一书中,从政治学的角度对利益集团进行分析,强调利益集团是“一个有共同态度的群体”,“它通过影响政府而向社会中的其他群体提出一定的利益要求或某种声明”。[20]杰弗里·贝瑞和克莱德·威尔科克斯则认为利益集团是“试图影响政府的一类组织”,“利益集团不是它们试图影响的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与政党也有明显区别,因为政党为其旗帜下的候选人进行竞选,而利益集团则否”。[21]可见,利益集团在西方政治运行的过程中实际上充当了选举制度、政党制度的补充力量,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利益表达机制。

在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语境下,利益集团概念的产生以国家与社会二元分立为基本背景,反映出西方国家多元化的经济、社会结构以及政治发展历程。正因如此,利益集团是个统称,包含的成分复杂、种类不一、利益要求也各不相同,这样的社会群体在社会发展的任何阶段都是客观存在的,而它们是否已经成为“集团”,即是否发展到了组织意义上的群体化程度,衡量的重要依据是它们是否具有共同的利益意识和维利行为,是否已经由“自在”的群体发展成了“自为”的群体。另外,由于利益集团本身并不具有公共性,其利益表达总是蕴含一定的排他性的竞争关系,因而可能与公共利益产生矛盾,公权私用的腐败行为正是这种矛盾的突出表现。自从国家诞生以来,利益集团和腐败之间的关联性始终是影响王朝兴衰和国家发展的重要因素,从而也引起了古典时代至今政治学者们的广泛关注。

西方语境下的“腐败”一词最早源于国家与人体的类比。一个运转良好的政府体系丧失其功能甚至滥用其职能的朽化过程,这就是最早对腐败概念的抽象,而导致这种腐败的重要原因在于统治者和现有政治秩序中的利益集团抛弃“公益”谋取私利。自从亚里士多德指出,“根据是否以公共利益为统治目的,一国合法的政府形式包括独裁、少数人执政或多数人执政”以来,[22]政治哲学家和学者们就一直对权贵阶层、利益集团和腐败政府问题投以极大热情。亚里士多德把政府的廉洁形式定义为“以公共利益为治”的政府形式,而腐败政府则是各种“以私利为统治目的”的扭曲的政府形式。廉洁和腐败的政府形式“对应如下:君主政体对应专制政体;贵族政体对应寡头政体;立宪政体对应民主政体”。[23]在《政治学》一书中,亚里士多德的任务是:怀着探究人类社会怎样才有可能建立良治政府的目的,去认识制度是如何对政府行为产生影响的。在这里,亚里士多德根据利益集团的规模确定政体的划分标准,并由此确立腐败的形式。

身处罗马共和国的希腊历史学家波利比阿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政体腐化思想。波利比阿指出,君主政体会腐化为专制政体,贵族政体会腐化为寡头政体,民主政体会腐化为暴民统治。波利比阿在亚里士多德关于政府的廉洁和腐败形式的类型划分基础上进行了拓展,形成了比较明确的“政体演化循环论”。在该理论中,某些强势集团在一国政治发展中权重的变化使得“政体不断发生变化、转型并再次回归到它们的原初阶段”。[24]任何一个社会,不可避免地都要经历从君主政体到专制政体、贵族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再到暴民统治的循环往复。最终,暴民又被贵族和廉洁明君所制服,随后开始新一轮的循环。对波利比阿来说,腐败就是从政府的一种形式演化到另一种形式的过程,这是一种超越个体的力量,因此也是一种超越个体道德或伦理行为的力量,只要各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存在差异,只要存在这种差异所导致的利益紧张关系,腐败就是一种“逃避不了的自然规律”。波利比阿从斯巴达的来库古改革这一历史范例中得出结论,认为借助于混合或平衡政府,社会才有可能抑制社会利益的过度分化,进而消除权贵集团过度侵占公共利益的腐败问题,因为这种平衡政府综合了三种廉洁型政府的要素:

(来库古)集中了最佳宪法的所有精粹和独特之处,宪法中任何一方都不会处于绝对支配地位,也不会陷入近亲繁殖的邪路;每一项权力都受到他人的监督,任何一方都不因改变力量对比或断然打破平衡而凌驾于他方之上;正是通过精确调整和严格平衡,最佳宪法作为整体,才能得以像迎风航行的船只那样,长久地保持稳定状态。由于人民也在宪法中被授予适当份额的权力,人民力量的制衡作用,使得王室权力有后顾之忧,人民力量的约束可防止王室权力变得泛滥。反之,由于元老院(the Gerusia)的制衡作用,人民不至于蔑视王权。因为元老院的成员,是依据其功绩由选举产生,他们无疑会对事件的公正性施加他们的影响,而当其中任何一方如果因其稳健倾向而处于不利情形时,它往往会得到元老院力量影响的援助和支持。这种整合的最终结果是,斯巴达人长时间地赢得了自由,我们所熟知的任何其他人都没有达到过这样长的时间。[25]

在文艺复兴和启蒙时代,无论是马基雅维利,还是16世纪的哈灵顿,十七八世纪以辉格党或共和派闻名的英格兰思想家,以及包括麦迪逊、汉密尔顿在内的美国开国元勋们都对利益集团腐败问题非常关注。为寻求廉洁自律的合法政府形式,他们需要研究和了解权势阶层是如何导致政府扭曲堕落的。因此,这一时期有关利益集团腐败的思想含涉极广,从君王和普通百姓的道德与伦理价值观,到法律体系和政治制度的特征,可谓包罗万象。

15世纪的意大利政治思想家马基雅维利继承了波利比阿的思想。马基雅维利关注的是政治变革的稳定性及其过程。[26]他认为任何活动只要扰乱宪法平衡,实际上就是腐败,无论它是否由道德败坏的个人行为引起。在马基雅维利看来,利益集团和腐败都源自不可避免的社会利益分配差别,因而马基雅维利并不强调彻底消除利益集团,只要求将其影响力抑制在一定范围之内,确保国家的权力平衡。

斯图亚特王朝诸国王与英国议会的冲突引发了包括霍布斯和洛克在内的诸多英格兰学者对利益集团、腐败与政治宪法性质的大量思考。詹姆斯·哈灵顿[27]在其著作《大洋国》中界定了利益集团(包括执政者、特权集团与平民集团)与政治平衡之间的关系,并推动其从静态向动态发展。换言之,如果一种政治制度赋予某一部分社会成员的权力(国王、贵族、人民)大于这部分成员拥有资产(在哈灵顿的理论中是土地)的相对份额,则这种制度就是不稳定的,不论是政权还是军权的潜在平衡肯定会发生变化。哈灵顿把这种“变化”与腐败挂钩,并以此强调奠定国基时保持政府平衡的关键作用。[28]哈灵顿把平衡政府看作一种防止出现一人、少数人或多数人为控制政府而无休止地斗争的方式,还是一种防止接踵而来的战争、崩溃和特殊场合下专制的方式。他的观点是:政治参与者彼此之间必须真正相互独立,如果政府中的一派比另一派具有优势或影响力,就会使嵌入在制度中的监督受到损害,由此,哈灵顿明确指出:“有限制的权力是最稳妥的权力。”[29]

20世纪以降,随着西方国家民主宪政制度的完善,腐败的定义逐渐演变,特指私人主体对政府官员的贿赂,而贿赂则通常是指以换取政府控制的某些资源(如公共服务、公共财产等)或以免于政府规制为目的的一种非法支付。[30]虽然腐败形式发生了变化,但遏制利益集团腐败的目的并未根本改变,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改革者和思想家努力促成制度和宪法在不同领域的改革,以消除政府中的特殊化、少数派利益的影响。20世纪50年代,西方学界兴起了关于庇护制和集体腐败的研究。[31]20世纪70—80年代,一些学者更是认为西方民主国家的政治运作机制已经发生重要转变,掌握经济权力且与国家政治机构密切相关的某些利益集团以权谋私,摒弃了经典利益集团概念中的多元主义民主原则,[32]这种观点在芝加哥学派的管制俘获理论与弗吉尼亚学派的寻租理论中得到了突出体现。[33]Grossman和Helpman首次明确界定了“特殊利益集团”概念,他们认为特殊利益集团所关注的特殊利益与社会的一般利益存在对立之处,其成员期望的政策并不是普通公民的理想政策,而特殊利益集团一旦从某种制度安排中得利,为了保住其利益,很可能排斥制度创新,从而牺牲社会的一般利益。[34]美国政治学家弗朗西斯·福山明确指出,公共组织和公职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与授权行为难以被有效控制和监管,政府机构本身就可能蜕变为腐败的特殊利益集团。[35]在2016年10月的葛底斯堡演说中,特朗普也曾强烈抨击美国的“政治系统早已腐败不堪”,宣称“抽干‘华盛顿沼泽’(Drain the swamp)的时候到了”。特朗普话语体系中的美国腐败并不仅仅是个别政客和行政人员的行贿受贿,更为严重的是由半隐蔽的官僚、卸职官员、立法者、资本家和媒体人所组成的“利益同盟”,这些“利益同盟”和“腐败精英”(corrupt elites)为自身私利所出台的各项政策无视甚至背弃民众利益,而这才是美国真正的“腐败机制”。用特朗普自己的话来说,就是“这么一个腐朽的政治系统的存在只有一个原因,那就是让腐败的建制派和利益集团维护自己的特权而无辜的美国人民一直在为他们的罪行买单”。[36]

时至今日,关于个体腐败和集团腐败的成因,西方学者已从多个角度加以研究,主要的研究范式有委托代理理论、理性个体预期效用论和寻租理论、官僚组织机构缺陷论、道德堕落论、现代化副产品论等,而平衡政府理论则是关于如何遏制利益集团腐败的经典理论成果。

(一)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Principal-agent)原本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作为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主要内容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指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根据一种明示或隐含的契约,指定、雇用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服务,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力,并根据后者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授权者就是委托人,被授权者就是代理人。委托代理理论的中心任务是研究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激励代理人。由于委托代理理论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因此经济学上的委托代理理论一经产生便被用于解决各种问题,如选民与官员、债权人与债务人都是委托代理关系。

政治学语境下的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官员是执行民意并由民众委托其执行民众所拥有的公共权力的人,即在民众与官员之间有一种隐含的契约,在这种契约下,民众将自己的权利委托给官员执行以实现民众利益。与此同时,民众也给予官员一定的报酬,由此形成民众与官员之间的公共权力委托代理运行关系。[37]委托代理理论有3个假设前提:首先,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理性经济人;其次,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第三,委托人和代理人有不同的风险偏好。双方的风险偏好因补偿机制的不同而不同,委托人的补偿机制以结果为基础,而代理人的补偿机制以行为为基础。根据以上假设,代理人可能因为追求自身利益而采取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败德行为和做出逆向选择。当信息对称时,即使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相互冲突,仍能找到最优策略——契约,但当信息不对称时,代理人的道德风险随之而生,他们可能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利用信息优势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即产生代理问题。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委托人—代理人利益冲突的普遍性,代理人的道德风险事件屡见不鲜。换言之,委托代理学派认为,腐败系公共权力的委托代理失灵所致,更确切地说,公共权力代理人依靠信息不对称可能蜕变为既得利益者或利益集团,利用公权力牟取私利。

1978年,美国经济学家苏珊·艾克曼出版专著《腐败的政治经济学研究》,在委托代理关系的框架内开创了对腐败问题进行量化分析的先河。艾克曼力图从委托代理的角度出发定义和研究腐败,她认为腐败是代理人接受所有未上报委托人的第三方支付的行为。[38]在艾克曼看来,当第三方当事人试图以贿赂手段来影响代理人的时候,他可能向这个代理人非法地支付资金,如果该资金未上缴给委托人,就构成腐败,代理人也就成为非法利益的既得者。另一位美国学者 J.纳依也从这一角度定义腐败,他认为腐败是代理人为了维护私人的金钱、地位和利益而偏离一个公共角色所应履行的正式职责的行为。谢荣法和韦欣尼在《腐败》一文中从交换的角度定义腐败,他们把政府腐败定义为政府官员为了个人利益出售政府财产,这一定义等同于日常所言“权钱交易”,其特点在于把考察问题的范围扩展到“第三方和代理人”之间的关系,而非局限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关系。[39]曾经担任兰德研究生院院长和加州克莱蒙特大学校长的知名学者罗伯特·克利特加德在1988年出版的《控制腐败》一书中沿用了这一思路,提出了一个比较完善的“委托人—代理人—顾客”腐败模型,他主张“从委托人(或公众)的利益与代理人(或公职人员)的利益之间的区别出发解释腐败……当代理人违背委托人的利益而谋求自身利益时,腐败就出现了”。[40]

(二)理性个体预期效用论和寻租理论

以塔洛克、布坎南、奥尔森、诺斯等学者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主要从理性经济人假设出发,研究利益集团与腐败、寻租的关系。概括而言,他们的研究首先从政府官员腐败行为的成本收益分析开始:当收益高而成本低时,经济学分析就预期会出现腐败。有鉴于此,公共选择学派的研究重点在于分析哪些因素会影响政府官员腐败行为的收益和成本。该学派认为,腐败的收益取决于政府官员牟利的能力,成本则取决于暴露后的预期惩罚。美国政治学家布鲁斯·梅斯奎塔用浅显直白的语言概括了理性经济人假设的政治哲学:

在对待政治时,我们必须使自己习惯于思考和谈论具体的、有名有姓的领导人的行为和利益,而不是思考和谈论那些含糊不清的理念如国家利益、共同福祉、普遍利益等……政治,正如所有的生活,是关于个人的,每个人都致力于去做对自己有利的事,而非对他人有利的事。[41]

公共选择学派旨在遏制利益集团腐败的改革理论主要有三种:第一种理论将制度变迁视为福利最大化的过程,认为改革所带来的社会收益越高,制度变革就越有可能获得成功,在20世纪中期有关改革的历史著述中,这种观点占主流,其中包括经常被引用的霍夫施塔特的观点。曼瑟尔·奥尔森认为,任何一种制度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趋于僵化,从而减缓经济增长,因为地位牢固的利益集团会攫取较大份额的社会资源。因此,当腐败收益因奥尔森所谓的僵化体制或外生变量而增加时,腐败发生的频率也可能加快,而当训练有素、知识更为广博的社会精英可以更好地驾驭制度变革,从而使制度变革的成本下降时,公共选择学派认为改革将要发生。[42]在历史上,这种反腐败改革的福利最大化观点为伍德罗·威尔逊、赫伯特·克罗里和约翰·兰迪斯等改革者所推崇。

第二种理论是由施蒂格勒开创的公共选择理论修正主义学派提出的,强调改革中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影响力。根据他的观点,改革和规制是为了迎合那些势力强大的利益集团的需要,这些利益集团都想提高规模较小竞争对手的成本。施蒂格勒认为,改革是由建制精良的特殊利益集团控制的,如果实施产业规制,那么其相关利益集团就是大企业。从这种观点出发,当改革能够给大企业带来较多的利益,或者改革大企业造成的政治影响较大时,可料见改革将兴起。[43]此种施蒂格勒式观点有一个意料之外的蕴意:反腐败改革和规制并不标志着人民对利益集团的胜利,而是特定工商企业对政府的胜利。

公共选择学派的第三种遏制利益集团腐败的改革理论是由劳和利贝卡普提出的,他们认为,改革是由通过操纵公共舆论和政府工具来获得支持的政治企业家所驱动的。具体而言,改革的先行者是政治企业家,即那些试图赢得改革选票或谋取伴随改革而来的新政府机构中一官半职的企业家。[44]这种理论又派生出这样一种观点:呼吁改革与指控对手腐败两者相得益彰。因此,除非竞争对手有相当廉洁的口碑,否则,指控对手腐败的诱惑将难以抵挡。如果指控者内生于腐败本体,呼吁改革将面临天然障碍。另一个反腐败障碍则是相关改革通常会减少指控者当选后所获得的租金。因此,反腐败改革最有可能是由现行体系之外的政治企业家发起,因为他们不可能从原体系的腐败中得到好处。

(三)官僚组织机构缺陷论

从马克斯·韦伯的官僚制理论出发,利益集团腐败被认为是组织机构发生病变的结果。这种观点把官僚机构的无能视为基本主题,“因为在每一个行政管理体制中都存在某些内在的特征不利于诚实的行为”。[45]

关于腐败与组织结构之间关系的论证是多方面的,安东尼·唐斯从政府官员的目标和动机来论证两者之间的联系。他认为,政府官员通常拥有一系列复杂的目标,有些纯粹是为了自我利益,也有完全的利他主义,还有混合的各种动机。这样,每一个政府官员都部分地为了自我利益,也有政府官员完全受到自利的动机驱使。唐斯发现,公职人员非常容易蜕变为利益集团,他们的个人目标在官员的目标结构中埋藏得很深。另一些学者着重研究官僚腐败与官僚机构特征之间的联系。爱德华·班菲尔德把典型的竞争性的商业机构与政府组织的主要结构作了比较,认为腐败是政府组织的特征。罗伯特·威廉姆斯则认为,随着政府活动范围的扩大和机构的扩张,贿赂和任人唯亲的腐败机会也会增加,因为不可能制定出足够的规则应对各种环境和意外状况。[46]

主张官僚组织机构缺陷论的学者们认为,要想降低腐败的发生概率和水平,就需要对组织机构加强监督,给政府官员支付充足的薪水,发放各种补贴,赋予官员各种权利,通过这些手段增加公职人员的腐败成本,从而增强他们防腐拒变的抵抗力。客观而言,组织缺陷论主要受到韦伯理想的官僚制理论的启发。但是,该理论不太适合发展中国家,因为许多发展中国家尚未建立合理合法性的政府权威。另外,这一理论也难以解释为什么在同样的环境下,有的官员腐败,也有其他官员保持了廉洁正直的品格。

(四)道德堕落论

直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对于当代世界的腐败问题的解释主要来源于道德论者。美国学者约翰·努南认为,利益集团腐败就其本质而言乃是伦理问题,并且自有文字记载以来一直如此。[47]道德论者认为,腐败主要是个人道德缺陷和价值观念冲突的结果,个人的道德观念处于一种模棱两可的冲突状态之中,而腐败行为是这种冲突的价值观念对政治秩序的回应。

道德论者指出,利益集团和腐败的产生原因类似,都根源于对家族、朋友的忠诚超越了对国家和政府的忠诚,是家族主义价值观作用的结果。柏拉图最早阐述了家族主义的思想,他认为家族联系,尤其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体制化的社会阶级和归属关系的首要基础。班菲尔德发展了这种思想,把它表述为不道德的家族主义。道德论者也将利益集团腐败的原因归结为道德习俗问题。班菲尔德、瑞斯和辛普金斯等人认为,在很多地区普遍存在的“送礼”习俗对于贿赂的发生有重要影响。冈纳·缪尔达尔也从腐败民俗学角度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他指出:“贿赂官员被认为与古老社会的赠品和贡品没有什么差别。据认为这种贿赂也与在任何社会层次附加在所给予的帮助上的恩惠没有什么不同。”[48]这种相互赠送礼物的风俗广泛见于亚非拉传统文化,亚洲的许多国家如越南、韩国等也将腐败的根源归结为儒家文化的影响。

总而言之,道德论者在描述公职人员的腐败原因时斥诸道德规范和价值观念,把腐败看作个人偏离公共伦理的一般准则,其不足之处主要在于:首先,道德论者关注描述利益集团腐败和谴责腐败,解释能力有限,这种理论无法对腐败的不同原因和各种模式提供有价值的见解;其次,把腐败归结为道德习俗问题,容易陷入“文化决定论”的泥淖,甚至在面对不同的甚至冲突的行为规范时,往往认为自己的价值观是最优越的或者是普世的。

(五)现代化副产品论

现代化副产品论者也被称为“修正论者”或者“结构功能主义论者”,他们将腐败看作现代化的副产品。与道德论者一味地谴责腐败不同,现代化副产品论者没有把腐败视为完全邪恶的行为,而是看到了腐败在现代化过程中的某些有益作用。与道德论者一味拷问个人良知不同,现代化副产品论者注意到了腐败与社会发展的关系。现代化副产品论者首先把腐败从道德的王国带进合法性的领域,进而认识到腐败在社会现代化过程中的有益功能。

现代化副产品论者的代表人物是塞缪尔·亨廷顿,他认为现代化导致腐败主要有三个原因:首先,现代化使社会基本价值观念发生了变化,根据传统准则可以接受的而且合理合法的行为,用现代的眼光来审度就成了不能被接受的而且是腐败的行为。其次,现代化开辟了财富和权力的新来源,为腐败的产生提供了条件,因为这些新的财富和权力来源与政治的关系在该社会居统治地位的传统规范中没有明确的定义,处理这些新旧财富和权力来源的现代化规范也没有被该社会内部具统治地位的集团所接受。就这个意义而言,腐败是掌握新资源的新集团崛起和这些集团为使自己在政治领域内产生影响所作努力的产物。它也许是通过非正常渠道将新兴集团吸收进现有政治体系的一种手段——因为该社会没能以尽可能快的速度为此目的提供合法且可能被接受的手段。最后,现代化通过它在政治体制输出方面所造成的变革来加剧腐败。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政府权威的扩大和各种受制于政府的活动日益增加,结果是各种法令的增多也使腐败的可能性增大。在实践中,这种腐败的可能性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成为现实,基本上取决于这些法令享有多大程度的民众支持,要看违法而能逍遥法外的难易程度以及违法所得的好处有多大。[49]

亨廷顿认为,在一个腐败成风的社会,采用严厉的反腐法令只会增加腐败的机会。此外,亨廷顿也为他的理论提供了历史经验的证明,他指出:“有证据表明,腐化的程度可能与现代化速度有着密切联系。18世纪和20世纪,美国的政治生活似乎不像19世纪那样腐化,而英国的政治腐化在18世纪至19世纪前叶最为猖獗。”[50]

(六)平衡政府理论

无论利益集团腐败的成因为何,在很多学者看来,西方国家治理利益集团腐败所取得的里程碑式的突出成就在于建立起了稳定而权力有限的政府。实现政府分权,或者说建立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或平衡政府(balanced government)既是一种提供政治稳定性的方式,又是一种防止出现一人、少数人或多数人为控制政府而无休止地斗争的方式,还是一种防止接踵而来的腐败、战争和特殊场合下专制的方式。

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位讨论混合政府的西方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把政府的廉洁形式定义为“以公共利益为治”的政府形式,他认为一切有机体都会展现出一个发育、成熟和衰退(腐败)的周期,腐败发生于政体,正如衰退和死亡发生于个体一样自然。他认为“混合政府离兼具多种形式的真相越来越接近:因为由更多的要素构成的宪法,更为可取”。[51]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希腊思想家波利比阿则明确地将腐败与宪法平衡的思想以及政府内不断变化的权力配置联系在一起,从此以后,有限政府和利益集团腐败的内涵共同演变,利益集团及其所导致的腐败成为政府的宪法结构中维护平衡失灵的同义语。

在18世纪的英格兰,利益集团腐败现象尤为严重,共和派理论家和自由主义思想家如内维尔、沙夫茨伯里、洛克、马弗尔和悉尼等将王室定义为最大的腐败集团,清晰地刻画出王室与操纵经济特权、攫取政治权力之间的联系。[52]在当时,不断上升的国防开支,增加了行政部门操纵的陆军、海军、国库、海关以及税务等部门庇护职位的数量。19世纪初,受国王及其大臣控制的官吏、侍卫和选区代表占据了下议院中近一半的席位。稳定增长的公共债务还滋生出一个债权人阶层,他们与政府财政稳定性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他们中的许多人本身就是议会的议员,大量利润流向了受特权保护的少数金融机构、银行以及特许贸易公司,而这些机构全部与行政部门和议会保持着密切关系。另外,在诸如罗伯特·沃波尔(Robert Walpole)这样的政治家的操纵下,政府内部也出现了利益帮派,博林布鲁克一针见血地指出:

(这些帮派的利益)依附于政府的那些人的利益;或更贴切地说是依附于掌权者的那些人的利益;说的再准确些,就是在这些掌权者庇佑下获得权力红利或保护的那些人的利益,而他们是宪法的敌人。[53]

因此,自由主义思想家越来越多地把上议院看作竞争性君主政体与下议院之间的一种平衡机制,三者保持独立性是维持政治平衡、抑制权势集团过分膨胀的必然要求。换言之,英格兰的共和派人士把金融革命带来的经济革新看作王室对下议院施加影响以及破坏议会独立性的手段,作为影响力最为强大的利益集团,王室和国王本人可以利用行政庇护、公共信贷和政治派别来施加影响。批评者们认为,如果国王对议会具有足够的影响力,能够颠覆议会的独立性,那么腐败将不可避免,自由将会丧失,专制和奴役将随之而来。[54]

从英格兰经典的平衡政府理论出发,欧美各国思想家如洛克、孟德斯鸠和美国的联邦党人开始将政府分权看作抑制利益集团腐败的核心要素,另外,亚当·斯密、特伦查德、戈登等政治经济学家也以批评政府与经济的不正当联系和政治、经济利益集团的肆意妄为为重点抨击政府腐败。亚当·斯密在他的著作中认为,以政府授权为特征的重商主义特权制度具有严重弊端,政府授予的特权大量增加不仅造成证券经纪人、投机商的唯利是图,滋生贪婪成性的集团腐败,也使政治家与议员的独立性遭到破坏。[55]在“卡托信札”中,特伦查德和戈登反对利用特许公司来促进贸易活动,因为这些活动有可能会(通过限制进入)产生经济租金,而这些租金可被政治家们加以利用来巩固自身的经济利益。

这个通过掠夺国民来累积财富的掠夺阶级,显然是造物主和人类的敌人,所以没有人会把他们称作同胞:他们是一群恃强凌弱的恶棍,他们是一伙证券投资商,他们是一个证券投机商的阴谋集团![56]

到20世纪初,西方国家的有限政府已基本形成,现代意义的腐败监督机制也已基本健全,三权分立和诸如联邦制等分权制度的完善使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相互约束和竞争,这种竞争又逐渐演变为政府系统内揭露和起诉腐败的激励机制。对政治家而言,自由裁量权(如政治家的庇护)在很多领域已被规则所取代,不同层次的政府机构能够更有效地相互监督,而新闻媒体日益提升的政治独立性及相互间日益激烈的竞争也使政府决策过程更为公开透明。到了近现代,对腐败行为及其相关法律诉讼的报道不再局限于大城市,普通民众对腐败行为的预期发生了变化,一旦腐败被曝光,政治家们仕途失败的可能性显著增加。总的来看,这一时期西方国家为消除利益集团腐败所进行的一系列改革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首先,通过积极规制和制度改革,改变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其次,扩大公民对政府的直接参与,即在国家层面上通过扩大选民基础和议员直接由选民选举,在地方层面上通过动议权、公民投票权、罢免权,把直接民主引入政治过程,通过将权力更多地分散到多数人手中,使整个政治过程受到更多民众的监督。[57]

本杰明·德威特在他关于1915年美国进步运动史的论著中总结道:

(进步运动的)第一种倾向见诸于所有政党精英的主张,他们坚决要求消除政府中的特殊化、少数派利益和腐败的影响;第二种倾向见诸于对政府结构或政府机构提出的要求,因为迄今为止政府只适合于由少数人来治理,所以应当对其进行改造和限制,使其更难于仅由少数人治理,而更易让多数人参与。[58]

显然,西方国家的廉政建设路径倾向于以权力分立和扩大民主的广度与深度为主要手段遏制利益集团腐败,通过建立平衡政府最大限度杜绝“制度外”的政治参与,从而消弭各利益集团之间的权力差异,事实上使各类利益集团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平等参与和平等竞争,将腐败动机和腐败条件降至最低。

二 中国语境下的利益集团腐败

中国和西方国家关于腐败的内涵、特征及表现形式等方面的认知并不存在根本差别,对腐败的界定同样以“公”与“私”的明确区分作为基本前提。正如王沪宁所指出的:腐败就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从狭义上说,腐败行为指运用公共权力来实现私人目标,这里涉及到权力、公职、职责、公众利益和私人利益”,“从广义上说,腐败行为意味着政府治理一般意义上的败坏,这里不一定有人直接得到利益或好处,但整个社会的利益受到损害”。[59]但是,与西方国家对腐败的划分方式有所区别,当代中国语境下的腐败包含“政治腐败”和“经济腐败”两方面内容。其中,经济腐败主要指滥用公权牟取经济利益,以贪污受贿、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为主要表现形式,而对政治腐败的界定则与中国的国家性质和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密切相关。

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从中央到地方乃至基层都有一套严密的组织体系,对国家机关、军队和社会团体实行统一而有分工的领导,在国家和社会政治生活中形成了完整而独特的领导体制。在这个党和政府相互交织的体制中,党的领导原则被表述为“统揽全局,协调各方”,其核心地位表现为“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60]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更加强调党的集中统一,以维护中央政令贯彻无阻的权威;更加强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秩序;更加强调党的群众路线,以刷新党的精神面貌和作风状况。[61]不同于西方的选举型政党,中国共产党作为先锋队政党,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代表,一个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党不应该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这是由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和性质决定的。正因如此,无论是在党内还是在政府内部,结成利益集团以谋取群体性、集团性利益——不论实际得利与否——明显违背了党的政治原则和政治立场、违背了公共利益的要求,甚至有改变党和国家性质的危险,而这也正是“政治腐败”的核心要义。

正是因为独特的政治领导体制,与西方国家普遍承认利益集团不同,中国至今尚未在法律层面承认利益集团的存在,仅允许成立协助政府治理的功能组织、经济组织、自治组织等社会集团,并不允许成立以影响政策为目的的利益集团。[62]尽管在20世纪80年代政治改革时期,官方文件和媒体曾多次谈到“利益集团”,[63]但到了90年代,“利益集团”从官方话语体系中消失,随之出现的是“既得利益集团”和“特殊利益集团”的提法,而这两个概念都与腐败有着密切关联。[64]以此为背景,20世纪90年代末至21世纪初,中国学术界曾掀起过一场关于“既得利益集团”的研究热潮,[65]在当时的情境下,学者们普遍认为,既得利益集团存在于一些“特殊领域” “特殊部门”之中,利用转型时期的制度漏洞,通过官商勾结等特殊手段获得非正常的经济利益,形成“排他性的分利集团”。[66]

随着政治现代化的不断发展,部分学者开始对中国利益集团进行后果论式的评价研究,研究重点集中于社会利益的组织化表达与制度环境之间的关系。其中,某些利益集团与腐败之间的关联性也引起了学者们的注意。杨光斌、李月军将中国的利益集团分为机构型利益集团、公司型利益集团、社团型利益集团和非组织化利益集团四种类型,其中,机构型利益集团一旦形成很可能成为腐败诱因。[67]汪玉凯认为,中国利益集团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利用权力和垄断取得巨额利益,并由此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群体聚集效应,其具备四个基本特征:有足够的权力资源、有足够的垄断能力、有影响政府政策制度的渗透力甚至决断力、通过利益形成边界获取集团利益。[68]程恩富、詹志华指出,当代中国利益集团的形成和发展有自身的特殊背景和鲜明特征,在九种类型的利益集团之中就有贪污腐败的利益集团。[69]总体而言,由于“利益集团”这一提法在官方话语体系和法律层面的长期缺失,学界关于利益集团的内涵与分类并未达成共识,但与西方国家类似,中国学界关于利益集团的研究普遍以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立作为基本前提,承认利益集团追逐私利的行为可能与公共利益产生矛盾,特别是与公共权力关系密切的利益集团一旦形成便很可能诱发腐败。另外,围绕利益集团与腐败关联性的既有研究并未过多关注中国特有权力空间中党的关键地位,因而已有成果普遍认为利益集团的腐败行为主要是采取不合理、不合法的手段牟取经济利益。

党的十八大以来,腐败的危害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强调,其典型表述是,“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70]而反腐也从以往的“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上升为“反腐败斗争”,“建设”与“斗争”所具有的不同政治内涵突出体现了“反腐败必须讲政治、顾大局、保证反腐败斗争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和“反腐败斗争是必须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的要求。[71]从中纪委关于腐败官员的审查报告来看,反腐重心也逐渐从查处经济腐败向查处政治腐败转移。[72]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利益集团”时隔三十年重新回到了官方话语体系中,且作为腐败问题的突出表现被反复强调。除了前述习近平总书记对利益集团问题的深刻阐述之外,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同样明确指出:“政治腐败是最大的腐败,一是结成利益集团,妄图窃取党和国家权力;二是山头主义宗派主义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集中统一。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重要方面就是,惩治腐败‘打虎’、‘拍蝇’冲着利益集团去,防止其攫取政治权力、改变党的性质。”[73]国家监察委主任杨晓渡也强调:“我们坚决铲除政治腐败和经济腐败相互交织的利益集团,严肃查处周永康、薄熙来、郭伯雄、徐才厚、孙政才、令计划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从‘小圈子’、‘山头主义’,到现在的利益集团,这些政治上变质,经济上利益输送的团团伙伙,对党内政治生态杀伤力巨大,必须严惩根除”。[74]

来自党和政府高层的这些公开、权威表述充分说明,利益集团在当前中国的反腐败斗争中有了新的内涵。如果说以往国内学界对利益集团的研究主要关注社会利益的组织化表达与制度环境之间的兼容性,更多的是一个政治权利和自由活动空间的问题,那么,当前中国的利益集团研究将更加集中于利益集团在腐败行为中的角色、行动策略、生成机理及防治路径。利益集团腐败的核心是某些非法的,或植根于不合理的体制机制的利益集团可能通过特殊的利益交换关系或腐败行为表达利益诉求、冲击政治制度,继而使这些组织化群体壮大成为凌驾于公共利益、党和国家意志之上的私利集团,对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均衡分配和政治稳定构成威胁。不同于从经济、社会等角度对利益集团及其非法牟利行为的界定,反腐领域的利益集团本身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特别是某些政府与公共组织内部的利益集团所具有的政治危害性表现得尤为突出。除了获取经济利益之外,一些利益集团更是违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妄图通过“组织化”力量攫取政治权力,严重危害党和国家的政治安全。

我国学术界对利益集团腐败机制的研究基于中国的实际国情,因而也带上了浓厚的中国特色。如前所述,利益集团的提法在官方话语体系中长期缺失,因而在腐败与反腐研究领域,“利益集团”的概念很大程度上被“既得利益集团”和“特殊利益集团”所替代。更确切地说,“既得利益集团”和“特殊利益集团”是广义利益集团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既得利益”和“特殊利益”本身就是腐败的结果。

20世纪中期,当学术界在研究历史问题的时候,已经有学者多次使用“既得利益”和“利益集团”这些概念。例如,武汉大学的刘绪贻教授早在1945—1946年时就开始研究既得利益问题。他于1947年获得美国芝加哥大学硕士学位,硕士论文就是《中国的儒学统治——既得利益抵制社会变革的典型事例》。他在另一篇文章《既得利益:新一轮改革的阻力》中指出:

在任何一种社会制度中,总有一些人,特别是它的统治者和管理者,由于建立和维护这种社会制度及其思想基础而从其中获得“既得利益”。如果有人企图改革这种制度及其思想基础,即使从社会发展的观点看这种改变是必要的,也必然会受到这些既得利益者的抵抗。不摧垮这种抵抗,社会改革便难以取得成功,甚至无法进行。[75]

中国政法大学的杨帆教授最早把既得利益集团同新时期改革开放之后的现实社会问题联系起来,明确使用了“既得利益”和“利益集团”这两个概念。1995年,他在《利益分化与社会整合的不平衡:改革中期危机的根源》一文中指出:“在非规范化的利益转移中,‘官’与‘商’相结合的部分,获得了惊人的改革收益,形成了改革中期的‘既得利益集团’”,“改革中期政策调整的关键是限制‘官商结合’的既得利益”。[76]

以政治腐败为依托,可以对我国反腐败语境下的利益集团作如下界定:新时代反腐败斗争语境下的利益集团,指掌握公共权力、对公共资源享有支配权的部分公职人员或社会群体,为了谋求并维护自身共有的特殊利益、篡夺党和国家的权力而结成的利益共同体或利益联盟。除了广义利益集团的基本构成要素——组织化、对外提出要求、争取或维护共同利益——之外,反腐败斗争语境下的利益集团概念更加侧重强调三个主要特征。

第一,利益集团所追求的“利益”本质上是与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相违背的特殊的或不正常的利益,包括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而这些利益的主体通常是一小群“权贵”,其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普遍高于其他社会成员,控制着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力并伴有相应的声望。由于他们的利益诉求不可能代表社会大多数,因而即便某些集团隐身于政府部门或公共组织内,其仍然属于特殊利益的联合体,并不代表国家和政府的意志,甚至可能打破公共利益与群体利益的平衡限度,将一己私利置于主要地位。

第二,利益集团谋取特殊利益的主要方式是非正常的权力运用,以此形成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特殊利益输送关系。一方面,这意味着公共组织和公职人员产生“异化”,也就是在掌握相对独立的财权、事权、立法权等权力的基础上相互勾结,以组织化手段谋取政治升迁或更多的政治权力,进而使集团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中央意志之上,甚至敢于和中央大政方针对抗。另一方面,非正常的权力运用也表现为某些经济主体通过行贿和钱权交易等非法手段“围猎”或“俘获”公共权力,伙同公职人员谋取暴利、瓜分国有资源与社会资产。需要注意的是,利益集团具有表达倾向的显性化阶段性,群体成员除了共同的利益意识之外,还需要围绕利益诉求展开具体的逐利或维利行为。换言之,利益集团是“行动集团”或“自为”的群体,而非仅有利益诉求而未采取行动的潜在人群或“自在”的群体。

第三,利益集团强烈反对制约和监督权力,抵制改革,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严重违背中央精神。根源于权力和利益的排他性特征,使得利益集团热衷于权力与利益的集团共享,排斥其他社会成员的介入和分享,因而他们的价值取向定格在是否有利于稳固其特殊利益的地位或使某些不正当的利益合法化。权力的过于集中和监督机制的缺陷为他们营造了自主决定、制造稀缺资源和“走后门”的空间,因而利益集团通常对政治、经济和社会等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特别是监督执纪方面的改革持消极态度。

从内涵和特征上看,新时代反腐败斗争语境下的利益集团是广义利益集团的一种特殊表现,与以往学界所论述的“官僚利益集团”、“机构型利益集团”和“特殊利益集团”有相似之处。[77]但是,由于中国共产党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中居于核心地位,[78]不同于以国家和社会二分为基础的广义利益集团,反腐败斗争语境下的利益集团建基于党、国家与社会的三元视角。据此,可将反腐败斗争语境下的利益集团总体区分为两种类型,也就是党内利益集团和党内党外勾结形成的利益集团。

党内利益集团以某些党员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者和公共组织人员为主体,其行为方式突出表现为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拉帮结派、搞非组织活动,信奉“山头主义”,营造“小圈子”“小团体”。除了攫取经济利益之外,某些党内利益集团更是妄图攫取党和国家的政治权力,改变党和国家的性质。根源于我国特殊的党政关系,党内利益集团大多潜藏于政府和公共组织内部,表现为“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行政化”等问题,其成因主要在于权力结构和权力制约方面存在短板。现代官僚政治的一个规律是政府部门倾向于在已经获得授权的基础上不断扩展自身权力,特别是在我国,行政机构掌握着大量国家资源,因而时常出现以“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之名谋取部门利益,甚至将部门利益制度化的现象。某些政府内部的小团体利用政策资源优势,千方百计为本群体争取权力,甚至通过制定有关法律草案将特殊利益合法化,进而在看似合法合理的情况下扭曲公共政策、营造利益藩篱,最终形成利益集团。

党内党外勾结形成的利益集团则是经济腐败和政治腐败交织的典型表现。市场经济主体本身就具有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能,而根源于我国经济体制的特殊性,某些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作为国家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掌握事关国计民生的权力,能够为这些经济主体带来巨大的利益回报,这也是一些党外利益集团“围猎”和“俘获”党员领导干部的直接动力。这种党内党外勾结形成的利益集团以经济利益输送和官商勾结为主要特征,经济主体通过行贿和钱权交易等手段,与某些党员领导干部“捆绑”在一起,通过利益输送从党员领导干部手中获得其所谋求的政策、资源、土地、资金和项目等,在得到巨大的利益回报之后还会将一部分利益“返还”给党员领导干部。

就当前公布的腐败案件来看,党内利益集团和党内党外相勾结的利益集团并非孤立存在,而是在三个层次上表现出互相交织、复杂多变的特点。在高层,周永康、薄熙来、郭伯雄、徐才厚、孙政才、令计划等严重违纪违法的利益集团既牵涉政治腐败又关乎经济腐败;在地区和行业层面,诸如山西“系统性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辽宁拉票贿选案以及中石油系列腐败案等,同样是政治腐败和经济腐败相互交织的典型;在基层腐败案中,利益集团不仅包括农村黑恶势力等团伙,也包括充当这些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的公职人员和群众身边的腐败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