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报告2020:大变局下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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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所有制结构调整的理论分析

关于所有制改革共识的达成在早期是比较容易的,这是因为所有制改革的起点是纯而又纯的公有制(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因此,改革并不会动摇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一股独大的地位。就如邓小平同志所讲的,“多搞点‘三资’企业,不要怕。只要我们头脑清醒,就不怕。我们有优势,有国营大中型企业,有乡镇企业,更重要的是政权在我们手里。”[24]但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1990年中期“抓大放小”的国有企业改革后,公有制经济规模呈现出快速下降的趋势,这一趋势直到2003年国资委成立,国有企业改革从战略调整转向内部治理机制完善才结束。以国有经济为主的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比重的快速下降被称为“国退民进”,而围绕“国退民进”最重要的争论就是,如何在数量或指标上界定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如何保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对此,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给出过明确界定,即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及其对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等方面。党的十五大进一步阐释,即对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显然,这种界定依然是在质的方向上进行的,缺少量的规定性,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对主体量的规定性的不同认知。比如,有的观点认为,公有制占主体在量上至少要符合简单多数的原则,即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50%以上,具体包括总资产(资本)和就业,因为总资产的主体地位代表的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生产关系,而就业的量的规定性则反映社会主义性质的分配关系,二者都应该占50%以上。如赵华荃[25]将“公有制经济占主体”的数量界定为公有制经济资产占55%—60%,非公有制经济资产占40%—45%。也有观点认为,不应该按照简单多数来评价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而应该从结构上把握主体地位,即公有制经济在各种所有制经济结构中占最大比重,同时,公有制经济占据国民经济中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部门。[26]由前述党的决议可知,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是按照公有制经济提升质量和向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部门的方向发展的,而在数量上并没有做出规定。正是缺少量的规定性,才先后出现了“国退民进”“国进民退”的争论。前者以公有制经济已经接近50%触及社会主义性质为由,认为数量上的“国退”不能再持续下去;后者以“国进”破坏市场经济效率为由反对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进入某些竞争性领域。最近的讨论则是围绕《共产党宣言》中“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展开的。显然,这次讨论并没有跳出关于所有制特别是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简单数量判断标准论证逻辑。需要指出的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公有制经济中集体经济规模越来越小,其核心主要是国有经济,因此,对公有制经济的研究主要是围绕国有经济展开的。

当然,也有学者从其他角度进行讨论。比如,刘怀德[27]认为国有经济的规模是内生决定的,其规模既不会无限制地增大,也不会无限制地缩小,会在运营成本和效用约束下于某种区间进行调整。因此,可以通过国有经济的绩效来判定国有经济适度规模,并应用“生存法则”进行检验。杨春学、杨新铭[28]认为应该根据经济发展总体状况(也就是社会福利)来评判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至于这一比重的具体数值则不应该是固定不变的,相反,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应该是不同的,但这一比重不能低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欧国有经济发展鼎盛时期的比重。左大培[29]基于公有制经济的外部性,倾向于认为国有经济要维持一个相对大的规模,才能更好地发挥促进整体经济发展的外部性作用。

综合来看,学术界存在的这两种观点可以归结为:中国经济中的非公有制经济部分越来越大,贫富差距日益扩大,正在脱离社会主义经济的正确轨道;以国有经济为代表的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仍然太高,所占用资源过大,不符合建立高效率的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由这两种观点衍生出来的改革思路相应地表现为两种:其一,国有经济乃至公有制经济在数量上不能再进一步降低,相反,应该进一步扩大公有制特别是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其二,将国有经济压缩到国民经济10%左右,进一步扩大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显然,前者受经典作家关于社会主义乃至共产主义的描述的影响,后者则更多地受到20世纪70年代以后世界各国经济结构发展经验的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两种判断都没有能够结合中国经济发展的实践,也都没有完整地按照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30]的判断标准来讨论所有制结构调整。尽管对于所有制调整的方向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与观点,但基本共识是明确的,即所有制结构调整需要继续。而且,这些讨论本身与党的重大方略本身也是一致的,即在“两个毫不动摇”基础上调整所有制结构。这也意味着,我国的所有制结构调整本身总体上是非常成功的,只是在一些特殊的节点上争论才表现出来,而只有正视这些争论和不同的观点,才能对改革取得共识并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实践。